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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文章创作谈 | 陆晓燕:《债务人财产“优先给付”与“公平分配”之规则体系》创作谈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8 小时前修改于 8 小时前

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1日    


编者按

为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 ,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在推送纸质期刊文章外,特开设“实践法学笔谈”栏目,为务实管用的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提供更为广阔的展示舞台 ,敬请关注! ‍

陆晓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各位读者朋友,大家好!我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的陆晓燕。《债务人财产“优先给付”与“公平分配”之规则体系——兼议房企破产中购房人权利的保障及边界》一文获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深感荣幸。现借《法律适用》“实践法学笔谈”的平台,就该文的创作思路,与各位作交流分享。

文章选题来源于我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两点体会:第一,破产案件办理是所有部门法学乃至经济学、金融学、产业学等知识的“大熔炉”。区别于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领域的实体法,破产法作为程序法,凸显的是“综合”而非“专业”。掌握破产法只是掌握了办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规则,类似于掌握民事诉讼法只是掌握了办理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规则。破产法所确立的程序规则,实质是民法上团体决议规则在债权人团体决议场景下的具体化。真正解决破产案件中的实体问题,需要我们熟练运用所有与审判执行相关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乃至刑事行政实体法律。第二,破产案件办理需要“前瞻性”,即以“前端建构方案”的目标思维,而非以“后端评价对错”的裁判思维,用足所有法律工具、经济工具、金融工具、产业工具,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前瞻性地设计出既能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又能确保各方利益平衡的解决方案。基于这两点体会,我把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实体法的方面解构为“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两个维度。“做大蛋糕”涉及公司法、金融法、合同法等。“分好蛋糕”一方面需要确认权利,这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等;另一方面需要权利排序,虽然涉及《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关于一般债权的清偿序位,但最主要适用的还是物权法关于具备他物权性质的债权以及自物权之间权利对抗的规则。以上两点是我对破产案件办理所涉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总体理解与框架构建。这也是我本文选题构思的出发点,即通过运用物权法,解决好破产案件办理中“分好蛋糕”一环的权利排序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我就开篇明义,适用物权法将权利区分排序为“标的财产的处置费用和增值债权”“具备生存属性或公示要件的自物权和他物权”“支配债权”“隐名物权”,用于对应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取回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债权(包括一般优先权和普通债权)”“劣后债权”“股东权益”等。得益于我此前在民商事个案办理中对物权法的大量深度运用,以及在同样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动产“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模式下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一文写作中研究积累了一些物权法知识,为上述排序奠定了一些实践和理论基础。在这一部分,我提出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意义不大,物权并不一定优先于债权,譬如支配债权就优先于没有公示手段的隐名物权,区分权利的对抗顺位却是有意义的。所以这一部分重点就是进行各类权利排序。

文章第二部分则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禁止抵销权、解除权来切入展开。我首次创新性地将它们归纳为“三大权利”,这是因为这三大权利的赋权原理,都是围绕着保障普通债权公平分配这一核心目标展开的。特别是对禁止抵销权,现有学术研究文献很少;对解除权,现有学术研究虽有探讨,但鲜有研究关注到它的设计原理亦是保障普通债权公平分配。本文将二者与撤销权进行了对比合并,归纳为“三大权利”,其中撤销权针对的是破产企业的单方债权人,禁止抵销权规范的是与破产企业互负债权债务的人,解除权则作用于同一合同下与破产企业互负债权债务的人,三项权利虽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的法理基础和制度逻辑都是保障普通债权公平分配。譬如,关于禁止抵销权,对已有债权追加可抵销的债务,类似于追加担保,法条规定的临界期是1年;而在追加完可抵销债务后进行了抵销,又类似于追加担保后进行了个别清偿,司法解释设计的临界期是6个月,它们的原理都是互通互融的。

破产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公平分配”,但仅仅只是对普通债权公平分配。事实上,破产程序中具有生存属性或公示手段等物权属性的权利,无论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都可以在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与此同时,一般债权中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相比,亦享有优先受偿资格。破产法“三大权利”就不能针对上述本就应100%清偿的优先权来行使。所以在这一部分中,我结合物权法规定的权利顺位,理清了在破产程序中哪些权利可以享受个别清偿、哪些权利因不能个别清偿而需受到破产法“三大权利”的制约。可以说第一、第二部分都是我第三部分房地产破产实践应用的法理基础。

法律的生命力终将生长于逻辑与实践的接壤处。文章第三部分就是我结合前两部分构建的理论框架,将其具体运用于房地产破产实践,进而完成从法理研究到实务操作的闭环。在房地产企业破产这一特定场域中,我重点梳理了两个实践难题:一是在房地产实践中涉及的自物权、他物权有哪些?二是在自物权、他物权、支配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权利排序并与相应标的物精确对应?紧扣这两项核心任务,第三部分就是将理论完全转化落地为具备可操作性的实践方案,真正用来解决房地产破产问题。

破产案件审理的精髓在于深刻把握不同企业的特质,“因企而异”“因企施策”。对于具备持续经营价值的上市公司等,我们应当侧重于“做大蛋糕”,运用法治手段帮助释放提升企业发展价值,此时应大量运用公司法、金融法等;房地产企业本身没有多少“壳资源”,在“做大蛋糕”上没有太大价值空间,其破产程序更需要聚焦于“分好蛋糕”,这也正是本文以物权法为研究视角的深层原因。这种因企差异化处理的策略说明,无论侧重于“分好蛋糕”还是“做大蛋糕”,都需将民商实体法与破产程序法相结合,只有让实体权利在破产框架中找到合理归宿,让破产工具在实体规则中锚定准确坐标,破产审判才能发挥出挽救企业、保障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多重功能。

以上是本文的创作思路以及我在办理破产案件时的一些感悟。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法律适用》刊发本文,为这一研究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同时,再次由衷感谢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对本文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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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王常阳

排      版:刘   昊

策      划:韩利楠

执行编辑:刘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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