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案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对当街连续抢夺车辆并造成
多起交通事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
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评定
(案例编号:SHSJYW1668670492)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某日下午,被鉴定人彭某窜至上海市闵行区某洗车店内抢走正在清洗的白色福特SUV,后在浦东新区某路口追尾并抢走被害人劳某的白色凯迪拉克汽车,后在某公交车站旁借打电话为由抢走被害人各某苹果手机,期间其驾驶车辆多次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后于当日21时在沈海高速某服务区被截停抓获。因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疑似精神异常,为明确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状况,特委托本院进行司法鉴定。
【鉴 定过程】
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要求补充案发后的尿毒品检测报告和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以及被鉴定人的家属的相关调查材料。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22年6月29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 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调查:被鉴定人系青年男性,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家属反映被鉴定人在来沪前三四日即存在行为反常,无故跑到宁波市某镇报警称被人追杀,后民警联系家人将其接回家。其本次到案后能大致陈述涉案经过,审讯期间有傻笑、目光呆滞等表现,交代作案原因为感觉被人跟踪和追杀而想逃跑。案发当日尿检毒品检测及血液酒精检测均为阴性。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仪表整洁,接触稍被动,注意力能集中,思维连贯,暴露作案前及作案时存在假性幻听、被害妄想、被跟踪感、病理性象征思维等精神病性症状,叙称2021年下半年在外打工时即有被人追杀的感觉,今年尤为明显,在余姚时感觉周围的路人对自己指指点点,看抖音视频也在含沙射影暗示有人要杀自己,2月份感觉被人追杀躲在宾馆不敢下楼,还报过警。解释本次原计划去广州,买票时感觉被人跟踪,乘务员询问暴露了自己的目的地,遂换了一辆到上海的列车。在上海仍然感觉被人追杀,路人怪异姿势和车牌等都富有深意,大脑内有一男性声音催促自己去死,抢夺车辆就是为了逃离上海回到余姚,抢夺手机是为了导航,检查过程中情感反应尚协调,表示上述情况在看守所服药后已逐渐消失,智能、记忆尚可,意志要求存在,自知力部分。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以显著的精神病性症状及行为紊乱为主要表现,病程持续时间超过一月,排除精神活性物质的影响,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
2.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病性症状支配从而实施作案行为,现实检验能力严重受损,作案动机明显脱离现实,作案行为缺乏自我保护,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量表测评亦处于无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经治疗后病情大部分缓解,能认识自己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效地陈述案件相关情况。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5-2018),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 意见】
1.被鉴定人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经治疗后病情大部分缓解。
2.被鉴定人彭某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彭某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