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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如何制作审查报告||练好刑事检察基本功

执业技能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07 日修改于 02 月 07 日

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6日    


按:日前,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把做实审查工作作为重要抓手,提升审查报告质量,练好刑事检察基本功。”2025年12月,应检在四川调研时指出:“ 高质量撰写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是提升刑事检察能力的重要抓手。 要建立全要素、标准化、规范化审查报告撰写指引,加强对审查报告质量的审核把关和检查分析,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不起诉的质效标准,从源头把好刑事案件质效关。 ”

作者:李勇(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节选自《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

正文:

如何制作公诉审查报告呢?其实,一份审查报告就相当于一篇论文,论点就是待认定的事实,论据就是证据摘录,论证就是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把这三块内容写好了,再加上定性及量刑的深入分析,一份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审查报告也就自然产生了。笔者办理制作的一份毒 品案件审查报告曾获得全国优秀审查报告,结合办案心得体会谈谈如何制作刑事案件审查报告。

一、证据如何摘录

证据摘录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原则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

1.“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一是对证据摘录要避免遗漏摘录证据,比如遗漏到案经过的摘录,就可能导致遗漏自首的认定;二是要避免错误摘录,比如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不知道”,错误摘录为“知道”,就可能产生误导。

2.“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不得将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带入证据摘录中。承办人的主观意见可以在证据分析、承办人意见中体现,而不应该直接融入证据摘录中,否则可能误导审查报告审阅者的判断。

3.“全面”就是要将全案的各种类的证据进行摘录,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当然,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证据种类、证据数量,而非指证据内容。换言之,侦查卷中已有的证据都应该摘录,但是在摘录具体内容时不要求事无巨细地详细摘录,而是根据案件需要详略得当地进行摘录。

4.“详略得当”是指证据内容摘录的详略程度要根据个案、证据类型区别对待:(1)言词证据摘录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不必所有的案件都原文“一问一答”式的摘录,也没有必要把重复、啰嗦的话重复摘录,也没有必要把与案件无关的话进行原话摘录。(2)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载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单独摘录。 (3)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特别是对案件认定具有意义的细节也需要摘录。当然这需要经验判断,哪些话对案件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刚接触案件的年轻公诉人面对大量的证据,不知如何确定哪些是重要的,哪些不重要的,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结合下面这个案件来直观地进行说明。

【案例:吴某贪污、受贿案】2003年至2004年初,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滕某在南京市建邺区所街村租用土地方面,提供便利,后收受滕某提供的现金人民币70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吴某在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调研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滕某、乔某,通过私自翻修房屋、违章搭建、虚构拆迁补偿对象的方法,将原本归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某办事处所有的拆迁补偿款80万元予以侵吞。被告人吴某得款20万元,被告人滕某得款24万元,被告人乔某得款18万元。

上述案例中,第一笔受贿70万元的事实中,吴某辩解称:其收到行贿人滕某给予的70万元后不久,分别在滕某和及其妻子过生日时给他们夫妻送过两块名表,价值近70万元,所以就相当于把70万元退还了,属于受贿后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罪。这里就有个藤某及其妻子生日的细节,如果实际生日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辩称的退还受贿款时间不一致,就可以说明被告人在撒谎。这种情况下,摘录请托人证言时,摘录其自然情况、出生年月这个小细节就显得至关重要。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诱供的辩解。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上述这个案例,吴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二)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摘录证据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证据摘录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公诉承办人更加重视客观性证据,养成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习惯。(2)摘录每份证据时需要注明该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明内容等。(3)在摘录每份证据时,要充分运用“证据小结”和“存在的问题”,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摘录证据的过程也是对证据审查的过程,摘录任何一份证据,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瑕疵或非法证据的情况,均需要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能否采用,如何补正和解决,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既可以直接在该份证据后注明,也可以在一组证据后注明。证据小结就是对多份或一组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总结概括,为后面的证据分析打下基础。

(三)证据分组摘录的方法

不要小看证据分组,证据学中的“证据群”就体现在证据分组上。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组摘录,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利于汇报和审阅,也有利于出庭示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分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分组。这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形式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证据简单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

2.按照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分组。如前所述,前述法定证据分类法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方法,我们一般不提倡这种方法。对于简单的案件,我们建议对上述法定证据按照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分组,这样更加有条理,也更加有利于审查案件,更加有利于发挥审查报告的功能。具体方法:第一组证据为客观性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二组证据为主观性证据,包括:(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分组,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以及提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这在当前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审改革情况下,应该作为一种基本的证据列举方式,值得提倡。我国传统庭审关于定罪与量刑的模式,与大陆法系传统一致,采取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模式。英美法系,刑事审判分为“定罪裁断”与“量刑听证”两个相对分离的阶段。近年来,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开始关注量刑程序,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推行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庭审中相对分离的模式。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传统诉讼构造下,法院更为注重定罪问题,量刑其实成为定罪问题的附带问题,就像民事侵权之诉被淹没在刑事诉讼之中那样,量刑程序没有从传统的以定罪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只有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做出分离化的改造,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才能真正突破“瓶颈效应”,而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在这种量刑程序相对分离的趋势下,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组摘录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具体方法,就是在其他证据分组的基础上,将量刑证据独立作为一组进行摘录。比如,第一组客观性证据;第二组主观性证据;第三组量刑证据。

4.按照一罪一证分组。这是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或者是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进行列举。对于多罪名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做到必须一罪一证,这样再复杂的案件都可以实现化繁为简。实践中,有些承办人一遇到多罪名、证据多且复杂的案件,入坠云里雾里,汇报案件时也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说者费心、听者烦心。

5.通过表格分组。 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或者是法定种类的证据。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还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如聚众斗殴案,按照每个人的行为进行列表,这个每个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有哪些情节,有哪些证据证明这些行和这些情节,就一目了然。

6.按照犯罪构成分组。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第一组主体身份的证据,第二组职务便利的证据,第三组基本事实的证据。然后在每一组证据内再按照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或者按照法定证据种类进行摘录。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7.按照犯罪阶段分组。这种分组方法主要针对犯罪阶段较多,阶段之间的界限较为明晰,每一段的证据都较为复杂,且每一阶段的事实证据都对全案的定案起关键作用的案件。比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案件,比如预备谋划阶段、实行阶段、事后分尸销毁证据阶段等进行分组摘录证据,从而能够清晰地还原事情发展脉络,便于把握案情。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高某、郝某抢劫案】2007年5月28日下午2时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高某,指使其公司会计、犯罪嫌疑人郝某准备赌资,欲参与王某等人聚众赌博。犯罪嫌疑人高某提议赌博过程中如输钱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王某的赌资。出发前,为给郝某壮胆,高某向郝某提供毒 品,让郝在作案害怕时吸食。

当晚9时许,在某市某宾馆,犯罪嫌疑人高某、郝某在与王某、赵某赌博输钱的情况下,高某授意郝某非法取得王某的赌资,让郝某看其眼色行事。高某见郝某害怕,即让他吸毒壮胆。之后,高某趁赵某有事离开,王某坐在桌边数钱之际,从后面用力蒙住王某双眼,郝某趁机抢走王某放在桌上的赌资人民币6.2万元,藏匿于该房休息室衣柜内。期间为使郝某顺利取财,犯罪嫌疑人高某用力将王某往后拉,致王某头部撞击椅背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后王某借上厕所之机向公安机关报案,犯罪嫌疑人高某、郝某被当场抓获,二人劫取的藏匿于该房休息室衣柜内的人民币6.2万元被搜缴,其中1.2万元系高某、郝某所输赌资。

由于此案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从准备赌资、到预谋抢劫、到实施暴力、藏匿赃物等各个阶段特征突出,界限明晰,因此,按照犯罪阶段分组摘录证据是个不错的选择,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 有关事情起因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供述与王某陈述相互印证:2007年5月28日2时许,王某打电话约犯罪嫌疑人高某至兴华宾馆A88号房间进行赌博。

第二组 有关高某、郝某预谋过程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供述相互印证:高某在接到王某聚赌之约后,要郝某一起参赌,并指使郝某从公司的账户上准备10万元赌资。临行前,高某提议如果输钱,就把王某的钱“摸了”,其意就是非法取得王某的赌资,并以开除等语言威胁,要求郝某参与。在赌博输钱后,高某在卫生间内,再次要郝某准备以非法手段将王某手中的钱拿走。

第三组 有关高某、郝某采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的供述与王某陈述相互印证实施暴力抢走赌资的过程,临床法医学检验报告佐证王某伤情。

第四组 有关案发经过、搜缴情况证据

……

证据小结:王某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相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证实:王某报警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高某、郝某抓获。公安人员在A88号房间休息室衣柜内收缴人民币6.2万元;在高某身上收缴人民币4万元。在郝某身上收缴人民币4.8万元。

第五组 有关高某为实施抢劫向郝某提供毒 品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供述、郝某供述、田某证言、毒 品检验报告(郝某尿液检验报告,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及工作说明(证明抓获现场从郝某身上起获剩余毒 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为实施抢劫行为,高某引诱郝某吸食海洛因。

存在的问题:田某的证言,取证地点违法,且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使用威胁语言,属非法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

第六组 有关高某、郝某用于赌博的10万元来源的证据

……

证据小结:高某、郝某的供述证实:用于赌博的10万元属于公司所有。

存在的问题:用于赌博的10万元的来源,仅有二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需要进一步调查其所在公司的财务资料等书证。

第七组 关于量刑的证据(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列举方法并非相互孤立、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也应该相互补充、相互组合的。比如法定证据分类、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分类既作为最基本的证据分类方法,也可能会作为其他证据分组的子项。

二、如何进行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部分是最能体现审查意见书水平的部分。如何进行证据分析?总的来说,根据前面摘录的证据进行分析,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承办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这最能显现报告的水准和法学素养。

(一)怎么分析?

分析审查证据是整个办案的核心,办案子某种意义上就是办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列举是对证据的粗加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是认识的第一阶段即感性认识阶段;那么这里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在前面的证据摘录基础上,通过人的大脑,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去粗存精的过程,是认识的第二阶段即理性认识阶段。“怎么分析”是就思维过程而言。

首先是要明确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在掌握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三步法则”来进行分析,即第一步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合法性分析;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第三步综合分析法,就是在前面经过分解验证、对比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

(二)怎么写(怎么表述)?

总的原则是就像写论文,这是论证部分,简言之,就是论证这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具体方式因人而异、因案而异,要视案件本身的情况决定详略和深浅。

1.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清楚稳定,所以证据分析可以简略,实践中简单的几句话就可以了,比如对于……事实,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证人也证实了……,书证印证……,鉴定结论证明价值,该事实足以认定。再比如,对于个别问题存在疑问的,重点指出,比如“关于其中一笔盗窃的现金,犯罪嫌疑人供述1500元,被害人说20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为1500……”。

2.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就要详尽地分析论证。比如,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没有物证提取精斑,就要详细分析论证,为什么犯罪人的翻供不能成立,为什么即使物证没有提取到精斑也不影响定罪。这里的分析可以引用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运用法学理论,深入论述。下面这个案例的是全国优秀审查报告的节选,对证据归纳和分析论证,深入、有条理,值得借鉴。

【案例:杨某贩毒案】……此审查报告的制作者为本书主编李勇,2009年获得“全国优秀公诉审查报告”,在此书中系首次独家公开,故此处从略。具体内容参见《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一书。

对于多笔事实、多个罪名等复杂案件,证据分析可以分别逐一分析论证。多罪名的案件,例如“一、关于受贿的证据分析;二、关于贪污的证据分析”;多事实的案件,例如“一、12月9日事实的证据分析;二、1月5日事实的证据分析”。

对于构成要件复杂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可以按照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分析,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比如下面这个受贿案件的证据分析,就是按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案例:马某受贿案】2006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在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员会某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原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调研员吴某,以合作投资某苗木花卉基地的名义给予的投资份额人民币40万元。

此案的审查报告中,证据分析的内容如下:

1.关于基本犯罪事实的分析:(1)犯罪嫌疑人马某承认2005年吴某提出想让她合作投资,后来同意以其母亲名义投资。2006年3、4月份吴某让其签订协议,约定马某投资44万元占投资总额440万元的10%。但马某实际投资只有4万元。(2)吴某、滕某、徐某等证人关于投资总额以及马某的投资比例的证言,能够与马某供述相互印证。(3)相关的投资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也能够印证上述投资总额及投资比例。因此,马某收受40万元的投资权益的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3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2.关于主体身份、职务便利的证据分析:(1)马某案发期间担任中共南京市某区委某街道工委书记职务,具有国家公务员编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职务便利的证据分析:吴某希望马某在以后给予照顾,这是马某和吴某都能印证的。马某是街道工委书记,是街道的“一把手”,领导全面工作;而吴某是调研员,对其上级马某负责,吴某有求于马某的“一把手”职权。而马某也明知自己是街道“一把手”,吴某给予其40万元是与其工委书记的职权有关。因此,其行为表现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内容:一是他人有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二是收受的财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不正当报酬,形成权钱交易。因此,马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就是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报告中的“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具有一致性。但是,审查报告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工作文书,其审查、汇报、审批等功能决定了其“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又有不同。与起诉书相比,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更加详细和具体。审查报告的“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提炼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紧扣犯罪构成这根主线。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内容。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是犯罪事实表述灵魂和主线,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审查认定的事实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前述田某聚众斗殴案中事实表述中出现的“2012年6月,犯罪嫌疑人田某在某家具广场姜某经营的墙纸店购买墙纸用于房屋装潢”,这句话案件关系不大;“一方说“你个王八蛋,你有种就放马过来”;另一方说“你个狗日的,你等着,有你好看的”与犯罪构成没有关系,这些都是完全可以省略的。

2.清晰描述事情发展脉络,包括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这与起诉书的事实表述有所不同,审查报告的事实认定为了便于汇报和审批等功能的发挥,要实现通过阅读审查报告的事实认定部分就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的发展脉络和案情全貌。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蒋某受贿案】2007年3月至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蒋某利用参与某地征地拆迁工作并担任动迁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被拆迁户张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收受被拆迁户王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价值人民币5000元某超市购物卡。

上述这个案件的事实表述作为起诉书的事实或许是勉强可行的,但是作为审查报告的事实认定则过于简单,严重缺少要素,无法从这个表述中看到受贿的前因后果和事情的来龙去脉。这里至少缺少这个几个关键要素:每一笔受贿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拆迁项目的名称;行贿人为什么要给犯罪嫌疑人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体利用了什么样的权利,为行贿人是否谋取了利益以及谋取了什么样的利益、谋取多少利益。

3.“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需要有两个以上的合法证据予以印证。这一点与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具有一致性。既然是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也就是根据全案的证据足以认定的事实,且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用来证明的证据还必须是经过审查后合法的证据。这就要求事实情节的表述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和支撑,孤证的事实不能作为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予以表述,避免误导,这也是印证证明模式的必然要求。

4.量刑情节不得遗漏,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累犯等事实和情节,所有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都不能遗漏。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各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前述案例蒋某受贿案的审查报告“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没有表述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赃及退赃多少,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是否存在自首或坦白等情况,这是不符合审查报告制作要求的。

四、承办人意见

审查报告中的“承办人意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写:

1.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就是要结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对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出结论性意见。需要注意的是,这与审查报告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的证据分析会存在重合,因此无需详细分析和论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重点在于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事实上,这个层次的作用主要在于承上启下,承接前面的证据分析,连接下面的定性分析。

2.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就是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按照犯罪构成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构成何罪。对于定性明确无争议的案件可简要阐述;但是对于案情复杂、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则需对照犯罪构成有针对性地详细阐述,论证要深刻丰富。这里所说的按照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是要机械地套用四要件犯罪构成进行空洞说教,应该逐步习惯于用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重点是要抓住该罪名犯罪构成最本质的特征进行阐述,以及与相近罪名之间的界限。涉及多人、多罪名的,要分别逐一分析论证。

3.量刑建议,就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刑事法理论,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如果一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及其依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仅仅给出量刑建议的结论,而忽略得出这一结论的过程及其依据。对于量刑情节要做出认定和分析,特别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存在争议的,如能够成立自首,也要在此进行分析论证。

4.涉案款物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查,并在庭审中发表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这是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监督查冻扣,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的重要内容。扭转重定罪量刑轻扣押款物、重对人之诉,轻对物之诉。

最后,以“综上,承办人认为”的方式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认定能够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起诉意见,同时明确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意见,并对是否需追诉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处理意见;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诉以及何种形式的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处理意见。

作者:

李勇,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来源: 《 检察日报》2024年3月24日第三版。

撰写案件审查报告重在“层层递进”融入德国鉴定式报告的分析方法进行改良

在我国,司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撰写案件审查报告或审理报告(检察官使用的是审查报告,又称审查意见书;法官使用的是审理报告),检察官的起诉书和法官的判决书呈现的是“判决式”模式,即直接给出结论然后展开说理,但这种法律文书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检察官、法官“幕后”制作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基础之上的,这里的审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均具“鉴定式”色彩。

在德国,法科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又译为鉴定式分析报告、鉴定式报告)。鉴定式分析与“判决式”分析相对应,前者是先假设性提问然后逐一分析验证,最后得出结论;后者直接给出结论,接着说明理由。要求撰写鉴定式报告的目的是培养出具有统一适用法律能力的职业法律人。这种为法律人才量身定制的独具特色的培养方法,使得从法学院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的人能够很快适应办案工作需求。但我国的法科生在大学期间几乎没有撰写过审查报告或审理报告。因此,晚近以来,有学者主张引进德国的鉴定式报告,并在法学本科教学中试用,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尽管德国的鉴定式报告已经非常成熟,正如有学者所言“完全照搬可能和闭门造车式的独立发展一样困难”。一方面,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与我国司法官使用的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存在一定的差异,完全照搬德国的鉴定式报告,可能会导致法科生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官使用的审查报告、审理报告也应吸收德国鉴定式报告的优点,进行融合式改革,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笔者结合检察官使用的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报告,在比较的基础上,尝试吸收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优点,进行融合式改良。

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与我国的审查报告,功能具有相似性,都是案件分析的工具和载体。审查报告的思维方式是,检察官根据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先根据“法感”预设罪名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会分析多种罪名的可能性,然后逐一分析验证,最后得出结论。这与德国鉴定式报告的思维方式有相似之处。与德国法科生接受系统全面的鉴定式报告撰写训练不同,我国法科生在校期间几乎没有接受过撰写审查报告的训练,导致刚走出校门的法律人需要经过长期的实务训练和摸索,才能掌握审查报告的撰写技巧。还有一个不同点在于, 审查报告是实体与程序兼容, 而鉴定式报告是实体的。德国的鉴定式报告是按照刑法学的标准对一个现实案情进行评判的文书,是对给定的案情进行刑法适用分析;我国的审查报告是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的综合性文书,是对现实发生的案件先进行证据审查与归纳得出待证事实的结论,然后针对待证事实进行刑法适用分析。可见,德国的鉴定式报告主要侧重实体法,而我国的审查报告是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司法实践中真实的案件,呈现给司法官的是一堆杂乱无章的卷宗材料,案件事实需要检察官、法官进行审查后概括出来,然后再进行刑法适用分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办案件就是办证据,实践中不存在只有实体而无程序的案件,也不存在只有程序而无实体的案件。 当然,我国的审查报告也存在法律适用分析缺乏逻辑性、缺乏深度,以及不善于运用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判断等问题。德国的鉴定式报告采用“引导句→定义→涵摄→结论”的步骤,倒逼对事实和法律全面审查,层层推进,有助于准确判定法律适用。就此而言,取二者之长以补其短,才是明智之举。

我国审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证据摘录、证据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审查意见等,实体方面的刑法适用主要集中在报告的审查意见之中,可以在审查意见这一部分吸收鉴定式报告的合理成分。德国的鉴定式分析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提出引导性问题,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某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换言之,鉴定式分析的第一句话,就是承办人要预设哪一个行为要作为后续讨论的审查对象,例如“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刑法第X条X罪?”结合我国的审查报告,就是在证据审查得出“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设问该事实是否可能构成刑法上相关条文规定的罪名。第二步是对构成要件要素定义,也就是构成要件要素在刑法理论上的意义。有些要素理论上存在争议,也需要对争议的观点进行评析。第三步是涵摄,就是案件事实能否被构成要件要素所涵摄,本质上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过程,这是鉴定式分析的重中之重,也是核心和精髓。在德国,鉴定式报告的涵摄过程一般遵循这样的基本构造:(1)构成要件符合性;(2)违法性;(3)罪责。三个阶层层层递进,只有前一阶层的要件满足时,才能进入下一个考查阶层。对于我国的审查报告来说,涉及使用传统“四要件”还是“三阶层”问题。其实,“四要件”和“三阶层”的差别在实践中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就“三阶层”而言,由于主观要件要素已经得到通说认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既需要分析客观要件,也需要分析主观要件,“四要件”在实践中的运用也主要是分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论使用“四要件”还是“三阶层”,都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审查顺序。第四步是得出结论。以上是基本的涵摄分析步骤,如果案件涉及多事实的,应当一事实一分析;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的,需要结合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涉及未完成形态的,需要具体分析既遂、未遂、中止等问题。

当然,鉴定式报告也不能过于机械化和过于公式化,关键是借鉴这种层层递进的思维逻辑和分析方法。“结构要遵循内容”,一方面,要找出所有相关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疑难问题,另一方面,要忽略那些不值得考虑的构成要件。例如,使用“三阶层”,有些案件根本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这个阶层就无需分析;使用“四要件”,有些案件根本不需要讨论其侵害的客体,这个要件也可以省略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应当积极将审查报告引入课堂教学,并融入鉴定式报告的分析方法,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打造中国式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法,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输出优秀的法律人才。

转自: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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