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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观点 || 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法院和法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指南》的研究报告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14 日修改于 02 月 14 日

来源:法信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编者按

人工智能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是数字法治建设的时代命题,如何让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坚守公正底线、平衡技术创新与伦理规范,成为全球司法体系共同探索的课题。2025 年 12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法院和法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指南》,首次为全球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搭建起统一的伦理与操作规范框架,为各国实践提供了全球性参考。

立足我国数字法院建设的实践基础,为更好吸收借鉴全球经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进一步明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完善方向,法信数据安全合规中心围绕该指南开展深度研究,从核心内容、现实局限性、我国发展优势及实践借鉴意义四大维度展开系统解读与分析,形成专项研究报告。现将报告推送,供读者参考。

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法院和法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指南》的研究报告

— 法信数据安全合规中心 —

2025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法院和法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了全球性伦理与操作规范框架。为更好借鉴全球经验,发挥比较优势,进一步明确未来完善方向,报告如下:

一、《指南》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基于其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司法领域全球人工智能工具包》等前期成果制定《指南》,拟为全球司法系统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提供指引,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指南》提出15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原则,即人权保护、相称性、效益可行性、安全性(Safety)、信息安全保护(Information Security)、准确性与可靠性、可解释、可审计、透明与司法公开、知情使用、责任、问责与异议、人工监督与决策、以人为本与设计参与性、多方治理与协作,形成了以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为中心、以责任追究为支点、以人工核查为保障的治理结构。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强调坚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辅助性定位,由人作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的公平公正与准确性承担责任。

二是保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目的与手段间的正当均衡,保障人工智能的使用不侵害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公民的自由等基本权利。

三是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安全可靠透明,确保可解释、可审查,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救济途径。

《指南》针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建议。针对司法机关,从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获取、使用、评估、人才培养、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等方面提供路径指引,同时建议制定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标准规则并设置监督机制及配套保障措施;针对司法人员,提出在实质决策中应当避免过度依赖人工智能,需主动告知使用情况,验证输出内容准确性,以及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与机密数据等建议。

二、《指南》的局限性

《指南》是法院和法庭场景应用人工智能的全球性定位“软法”,原则性较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局限性:

一是全球司法体系差异大,《指南》难以覆盖各国差异化需求,无法兼顾各国本土的司法规律和价值取向。

二是《指南》并未充分考量司法数据的敏感性,未针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国家安全风险和司法主权风险设置充分的风险规制和配套措施。

三是《指南》将应用场景限定为法院和法庭,指引对象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未完全涵盖司法人工智能服务所有涉及对象,例如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者、系统应用开发者、数据加工者等,难以实现全过程指引。

四是虽然《指南》强调会定期更新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及日益拓展的场景,但《指南》不足以满足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需要。《指南》诸多原则和内容在我国早已提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即将“辅助审判原则”作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

三、 我国比较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伦理先行”的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数字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以科技赋能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本是司法理念要跟上、适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在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建设、推进系统性指引制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一是我国在“一张网”统一办案办公系统、“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等数字法院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数据和算力资源,积累海量司法数据和丰富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经验。

二是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始终秉承深度融合和伦理先行的原则,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伦理指引建设,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积极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研发、提供、使用全过程涉及的对象提供伦理指引,旨在实现体系化指引,适应司法业务场景不断拓展应用的需要。

四是指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系统、功能和服务始终依法合规地研发、部署和运行,全过程贯彻伦理治理底线准则,坚持“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安全、自主、可控。

四、借鉴和展望

《指南》的发布表明针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指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各国广泛重视。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治理过程中,基本涵盖了《指南》提出的15项原则。未来我国应当基于已有比较优势,借鉴《指南》长处,与时俱进、博采众长,推进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相关工作,具体而言:

一是完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相关制度与规范,尽快出台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系统性指引。围绕安全可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辅助审判原则、正当均衡原则、善用善治原则等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基本伦理原则,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战略要求,构建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伦理指引,实现各项原则的体系化、规范化。同时,坚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全流程指引和司法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规制,以场景为抓手推动落实,持续增强指引的实效性。

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系统化推进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稳慎融合。在促推科技赋能司法提质增效的同时,严格遵循人机协同伦理边界,保障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将各项原则在应用层面落实落细。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安全方案及配套保障措施,为各项原则的落实提供充实的法治、技术、管理保障。推进并完善主流价值观语料数据库建设,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

三是持续增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韧性,提升应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应用发展变化的能力。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韧性”一词,深刻阐明了“韧性”是我国发展应对风险挑战的核心优势。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为应对“新”变化和“新”挑战,应当在充分尊重和认识技术发展、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更具韧性的制度规范、伦理与操作指引、安全保障与风险规制机制,形成能够“识变、应变、求变”的指引规则和安全方案。应形势之变、应技术之变、应风险之变,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制度支撑。


内容来源:数字法治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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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第36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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