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31日

发放消费券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暖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热闹的“买买买”背后,商家与活动主办方之间因消费券核销、兑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券兑付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最终判决不予支持违规核销消费券兑换行为。案情如何,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某市场举办促销活动,通过线上小程序向不特定消费者发放面额不等的消费券,规则是每位消费者限领一张,仅限某市场内使用,领取后用于线上或线下购买某市场内商户的产品,商户代为核销消费券后,向市场方申请兑付相应券额。
A公司作为入驻商户之一参与活动。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28日,A公司核销消费券61100元,却因某市场认为违背兑付规则拒绝兑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已核销的款项。
某市场认为,根据消费券的使用规则,每单限用一张,且面额为20元、50元的消费券应在线上网络平台核销,面额为100元、200元的消费券只限线下核销。后台数据显示,A公司主张兑付的金额中,20元、50元面额的消费券存在一个订单多次兑换的情形,数量巨大,且登记购买商品与实际不符;100元、200元面额的消费券,大多数非线下核销,核销的IP地址均属外地。某市场认为A公司违反活动规则,拒绝兑付。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入驻商户A公司提出,市场方未向其提示消费券使用规则,但经法庭调查发现,市场方早已通过商户微信群,向各成员发送了相关公众号文章,并对消费券的领取及使用规则进行了专门说明,文章中,关键内容已用红色字体清晰标明。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入驻商户,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对于市场发出的此类重要经营信息,理应给予更高程度的关注,其主张市场未向其提示缺乏依据,消费券使用规则应当在本次活动中予以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A公司虽提交了核销总额为61100元的收入明细数据截图,但未能进一步提交具体核销订单的构成情况,无法证明每一笔核销都对应真实的线下交易。法院审理发现,A公司在多笔订单中存在同时使用多张消费券情形,违背了规则中明确要求的每笔订单限用一张消费券的要求;存在两张100元消费券IP地址为市外的情形,这违背了规则中100元、200元消费券仅限于该市场内线下使用的规定。庭审中,A公司自认,曾将线下专用的“极速付款码”截图通过手机发送给消费者,使得大量大额消费券的核销,难以被认定为符合规则的线下交易。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等,认定除某市场方自愿认可兑付的200元外,对于A公司要求兑付其余金额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市场设置消费券活动的初衷是为了拉动消费、稳定经济、惠及民生。而商家以其不知晓消费券使用规则为由,规避核销规则,既未能实现消费券活动设置的初衷,亦有违商家诚信经营原则,市场有权拒付。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纠纷的裁决,更对规范消费券发放使用、维护市场诚信秩序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商户 必须认识到,诚信是经营的基石,规则是利益的边界,任何试图利用规则漏洞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市场的淘汰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作为活动承办主体,市场 在设计和发放消费券时,应进一步优化程序规则,例如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付款码的转发、加强核销数据的实时监控与审核、设立明确的事前违规预警与事后追责机制等,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加强监管,让消费券真正“券”尽其用,营造公平、透明、健康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供稿 | 花乡法庭 张瑶 李京文 都一达
编辑 | 杨士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