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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潮说法|世界噪音日:法护清宁 依规睦邻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13 小时前修改于 13 小时前

来源:朝阳法苑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当城市的喧嚣淹没耳畔的清宁,当无形的噪音侵蚀身心的健康,我们愈发意识到,宁静不仅是生活的期许,更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4月16日是“世界噪音日”, 防治噪音污染,既是守护公众身心健康的民生工程,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的举措,更是每个公民、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噪音污染纠纷并不少见,本期“小潮说法”通过几起典型案例,解读噪音污染的法律规定、维权途径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报复性互扰”不可取 违法侵权必担责

基本案情

小王系某小区住户,其邻居长期以砸墙、敲盆等方式制造噪声,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期间,小王曾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小区物业及居委会多次介入调解,但双方矛盾始终无法化解,甚至陷入“报复性互扰”的恶性循环,争执多年、各执己见,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果,无奈之下,小王将邻居起诉至法院。

法院走访调查期间,同栋楼宇部分住户证实,双方均存在制造噪声干扰对方生活的行为,但小王邻居制造噪声的频次更高、影响更甚。其中,部分住户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在凌晨等休息时段,小王邻居屋内多次发出吹奏乐器等较大声响,结合小王提交的录音资料及法院实地核查结果,足以证实小王邻居在夜间、清晨等敏感时段,存在敲击物品、吹奏乐器等制造噪声的行为。同时经包括小王在内的邻居陈述,法院进一步查明,小王邻居敲击物品制造噪声的行为已持续多年,敲击物品、吹奏乐器的声音明显过高,已超出了一般人的忍耐程度,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益。在此情况下,小王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故对小王要求其邻居停止制造噪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均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中,应当根据习惯、经验或者常理来推论是否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应当从以人为本、优先保障生存权的角度考虑,在利益衡量基础上来判断是否构成相邻污染。噪声污染的核心界定的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乐器、进行其他活动时,应当通过控制音量、安装必要隔音设施等有效防控措施,避免干扰他人。如果日常生活中敲击物品、吹奏乐器的声音明显过高,超出一般人的忍耐程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则可能侵犯其他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宁权益。在此情况下,权利人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同时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生活环境质量。若遇到噪声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方式化解,切勿采取“以噪制噪”的报复性行为,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加剧矛盾,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吹奏乐器、使用家用电器,还是开展其他家庭活动,都应树立噪声防控意识,养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自身文明素养的体现。

案例二:

电梯噪声超标响 物业失责须整改

基本案情

李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后,发现其所在单元的两部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过大,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休息。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与小区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电梯运行噪声。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某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晚上10点以后电梯运行中部分频率的倍频带声压级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超标。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房屋因电梯运行存在噪声超标情况,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保障业主正常居住环境的义务,电梯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其运行产生的噪声超标,说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好噪声防控和设施维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使之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标准。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产生的噪声进行防控,及时维护、维修相关设施,防止噪声污染。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主体,不仅负有设施维护义务,更负有噪声防控义务;其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电梯运行噪声超标、侵害业主安宁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整改治理的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噪声排放,属于相关部门监督抽测的重点范围,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电梯等公共设施进行噪声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噪声问题;业主遇到此类噪声困扰时,可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若物业公司拒不整改,可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新建小区在规划、建设电梯时,应严格遵循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从源头减少电梯噪声污染。

案例三:

空调外机生噪音 依法整改护和谐

基本案情

张某和郭某均系某小区联排别墅业主,张某家位于西首二层,郭某家位于张某家东侧一层。郭某家餐厅西墙外放置有某品牌多联式空调机组室外机一台。张某因该室外机噪音过大,对其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多次与郭某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拆除空调外机。

经法院现场勘验发现,双方住房的卧室东墙有约2米宽的凹槽,空调外机放置于该凹槽口靠近郭某家餐厅西墙处。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在窗户开启状态下,距室内地面高度1.2米,室内距窗户1.0米位置噪声值为47.12dB(A)。噪声值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5.1条表1环境噪声限值中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小于45dB(A)的要求;不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第4.1.1条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小于45dB(A)的要求。

综合考虑检测结果、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为,郭某家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客观上对张某家的居住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郭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影响、排除妨害。鉴于噪声监测结果并未过分超出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且拆除空调外机会对郭某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法院最终判令郭某为空调外机加设隔音设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若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噪音值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则属于存在噪音污染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安装空调改善居住生活环境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干扰他人生活,就构成噪声污染,属于客观上对他人居住生活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当对此采取措施降低影响并排除对他人居住生活的妨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噪声的监测结果并未过分超出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值以符合环境噪声限值时,并不必然采取拆除空调外机的方式予以处理,应当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对各方影响最小的方案予以调整。通过空调外机加设隔音设施以达到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的标准,既能够保障相邻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以较小的损失达到合理目的,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居民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合理选择安装位置,避免放置在易反射噪声、靠近邻居居住区域的位置,必要时采取隔音措施,从源头减少噪声污染;若发现空调外机噪声超标,应及时整改,避免引发邻里纠纷和法律责任。此外,选用低噪声空调产品,也是减少空调噪声的有效途径。

“远亲不如近邻”,中国古谚传递的邻里相处之道,在当下噪声纠纷频发的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作为噪声制造者,应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控制音量和活动时间,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作为噪声受害者,应理性维权,可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安宁权益和合法权益,切勿采取“以噪制噪”的过激方式,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和违法后果。

守护宁静,就是守护健康,就是守护文明。让我们共同践行文明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拒绝噪声扰民,主动参与噪声防治,拒绝噪声扰民,共建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供稿:王四营法庭

编辑:麦浩敏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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