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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案例:“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终于有了统一标准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12 小时前修改于 12 小时前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6日    


何某、徐某诉张某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准确认定民事责任

入库编号:2026-07-2-411-002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3)粤1972民初1898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4.01

关键词: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无接触 因果关系 无证驾驶 安全距离 侵权赔偿责任

  • 裁判要旨

前车、后车同向行驶过程中, 后车发生“无接触” 交通事故, 前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违章行为 、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及损害后果系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所致的, 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

  •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4日,徐某根未佩戴安全头盔, 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 在右侧机动车道行驶至某路段时, 遇同车道前方张某利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在右转 驶出机动车道。 徐某根见状刹车摔倒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利不负事故责任。徐某根的近亲属何某、徐某诉至法院,认为张某利车辆紧急制动导致徐某根避让不及造成事故发生,请求判令张某利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张某利辩称,其正常驾驶车辆 并右转通过岔道进入公司唯一入口,车速缓慢,不存在紧急制动的情况,张某利对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另查明,事故道路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利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发当日约10时02分50秒时开启右转向灯,此时与徐某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距较远,10时02分50秒至58秒期间,小型轿车缓慢行驶打算向右驶入岔道,在此期间小型 轿车的右转向灯一直开启 。随后两轮摩托车向左车道行驶过程中连人带车倒地在旁,小型轿车则向右侧岔道驶入。案涉事故中,徐某根倒地处没有斑马线,右手边有分岔口,允许机动车正常右转驶入。 经痕迹司法鉴定,两车未发生接触或碰撞。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粤1972民初18981号 民事判决,驳回 徐某根的近亲属何某、徐某要求张某利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前后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发生 “无接触”交通事故,前车是否需要对后车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一条 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据此,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均应遵守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信号通行,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后车负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安全防护义务,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前车驾驶人已谨慎驾驶,未有违法违章行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事故及损害后果系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所致的,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作为后车,未与前方同道行驶的小型轿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导致因紧急制动连人带车摔倒,且 徐某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次事故及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 。张某利驾驶车辆 已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小型轿车正常右转向 行为不属于超出后车预期且难以避让的危险驾驶行为, 徐某根驾驶两轮摩托车应当合理避让 。该右转路段并不存在人行横道,属于允许机动车右转驶入的路段, 张某利在案涉路段行驶过程中并未违反交通规则。法院结合现场证据审查确认,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应予采信。故对何某、徐某请求张某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43条、第51条

一审: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1972民初18981号民事判决(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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