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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创新环境强信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情况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2 日修改于 04 月 22 日

来源:湖北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1日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这一科学论断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五五”开局之年,湖北正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打造全国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湖北法院紧扣创新驱动战略,出台 《关于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意见》 ,构建全链条、专业化、高效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值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5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现将发布会实录予以编发。

发布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周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左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庭长吴国阳。

内容: 2026年4月21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湖北法院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部署,以知识产权审判更好服务支点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今天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先生;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先生;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周元女士;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左菁女士;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庭长吴国阳先生。

我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首先,请刘建新专委介绍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湖北法院始终坚持与国家战略同频、与湖北发展同步、与市场需求同向的司法理念,主动对接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聚焦湖北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把司法保护嵌入科技创新全链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湖北加速集聚。

一、2025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过去一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呈现“案件规模稳步增长、新类型案件集中涌现、司法影响力显著提升”的特点。2025全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894件,同比上升24.7%。新收案件覆盖人工智能、数据、平台责任、医药等全技术领域,涉外案件、数据权益、技术秘密、平台不正当竞争、数字文创、科技成果转化等新类型案件2456件,比上年增加27.6%,腾讯、拜耳制药等国内外头部企业纷纷选择在湖北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案件体量与类型与湖北综合科技创新水平指数位居全国第7、中部第1的地位相匹配,既体现湖北创新活力在不断释放,也彰显湖北打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成效逐步显现。

湖北法院坚持司法保护主动适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发展需求,以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积极稳妥开展规则探索,明晰行为边界、规范竞争秩序,稳定社会创新预期:审理“好太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确立反复恶意申请近似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规则;审理“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确立了商业秘密跨境保护中以整体技术方案认定秘密性的规则;审理淘宝数据权益案,明晰数据利用与商业竞争边界,等等,推动司法保护从被动响应纠纷向主动引领创新转变。建立专家陪审、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专家证人“五位一体”专业支撑机制,深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协作,有效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依法加大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适用力度,推行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及时制止侵权、降低企业损失。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侵权成本,2025年共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案件13件,比上年增加了4件。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统筹谋划和机制创新情况

省法院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出台《关于司法护航科技创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意见》,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平衡、前瞻引导”的审判理念,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种业中医药、商业秘密、成果转化、产业升级等重点领域,做实知识产权司法最优保护,助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湖北法院坚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2025年新增葛洲坝人民法院、调整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目前全省布局23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形成层级贯通、协同高效、覆盖全域的审判网络。武汉作为湖北科教中心和科创高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长期位居全省前列。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管辖全省发明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案件,依托光谷打造中部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高地。武汉地区共布局5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示范判决机制,实现司法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利用。全省在高新技术园区、创新产业园优先配置专业审判力量,2025年全省新增知产保护站93家,总数达到1027家。经过多年储备和培养,湖北法院已建成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队伍,并建立涉外审判人才库。全省现有知识产权审判人员318人,近三分之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其中全省审判业务专家11名,新增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名。

下一步,湖北法院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对标更高标准,以精准高效司法护航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下面,请严开元庭长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现在发布《湖北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肖某与某研究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等10大典型案例,是从2025年度全省三级法院审结的17693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包括1件行政案件、1件刑民交叉案件和8件民事案件,涉及数据权益、数字金融、平台经济等行业领域,通过提高侵权成本、明确权利边界、稳定创新收益预期,为企业持续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裁判在技术演进、护航创新过程中的规则塑造功能。总体而言,10件典型案例体现以下4个方面的司法理念:

一是加强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新业态健康发展。 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细化网络环境下的裁判规则,积极回应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本次发布的10件案例中,不少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前沿法律问题。例如, 案例2 涉及大型电商平台数据权益保护,通过依法确定数据权益主体,精准界定数据获取与利用的合法边界,为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合规交易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3 涉及侵害短视频平台技术保护措施,明确短视频平台专属水印的法律属性及保护价值,确立了“技术中立”不豁免侵权责任的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发、运营去水印工具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契合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司法需求。 案例4 涉及数字金融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通过精准认定被诉四家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强化对金融科技品牌权益的保护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创新发展中注重合规经营。 案例5 涉及直播带货中的“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明确了直播带货中“引流”行为的违法边界,向社会传递了诚信直播、规范营销秩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强烈信号。

二是以维护公平竞争为重点,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有效遏制各种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自由竞争秩序提供司法规范和引导。 案例6 涉及将通用名称作为在先企业字号使用的司法保护问题,明确知名字号以“有效使用+信誉积累”为核心构建在先权利应受保护,既有效遏制了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倒逼持有知名字号的企业主动激活品牌价值。 案例7 涉及兼具软件与服务双重属性APP类别的认定,明确应结合APP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综合认定类别的规则,既防止商标权利人通过注册第9类软件商标“垄断”APP经营的风险,又维护商标注册效力,实现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动态平衡。 案例8 涉及平行进口商品中翻译商标使用行为,明确未经许可将平行进口商品上的外文商标翻译成中文使用,造成混淆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加强科研人员利益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 案例1 涉及专利权届满后发明人能否主张奖励报酬,以专利作价投资所获股权清算款能否用于支付发明人奖励报酬等新问题,人民法院打破“专利有效期内主张权利”的惯性认知,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技术成果的延续性以及利益平衡的角度,确认发明人享有专利到期后对专利作价投资清算款的奖励报酬权,并按照单位最新的奖励标准计算奖励报酬金额,体现了对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鼓励更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

四是充分发挥赔偿制度作用,让恶意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 案例9 涉及光模块技术,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量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以及被诉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经营模式,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诉求,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与对正当权益的坚定保护。 案例10 涉及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行为,通过厘清刑事和民事责任边界及证明标准差异,在民事案件中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在查明全部侵权获利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人形成有效震慑。

发布完毕。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机构名称。

我是法治日报记者。科研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湖北法院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案中顶格支持奖励报酬,并作为典型案例1发布,这对激励与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有何重要意义?谢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周元:

谢谢您的提问。

您关注的这起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背后的核心命题,是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为创新主体的创造性劳动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湖北法院在审理涉及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权益案件时,始终坚持将“保护创新者权益,激发创新活力”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

一是注重确立规则,让科研人员“劳有所得”的信心更强。 在该案中,我们打破“专利有效期内主张权利”的惯性思维,明确如果一项核心技术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后,仍能在后续的生产经营乃至最终的清算变现中持续发挥着价值支撑作用,那么发明人就有权分享后续转化收益。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实质上是对技术成果价值延续性的尊重,让广大科研人员能够更加安心地投入长周期、高价值的研发工作中。

二是强化权益保障,让创新价值“变现”的路径更广。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链条,从专利到股权,从股权到分红,再到最终的清算变现,每一步都凝聚着技术成果的贡献。我们在裁判中明确,以专利作价投资所获股权的清算款,本质上是技术成果在资本市场的最终价值体现,理应纳入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范畴。这种裁判思路,打通了创新价值在成果转化全链条中分配的“最后一公里”,鼓励了更多科研机构敢于以技术作价入股,也让发明人切实分享到成果转化带来的长远红利。

三是坚持利益平衡,用最好的标准激励最好的创新。 在计算奖励报酬时,我们注意到单位内部的奖励标准在不断提升,这种不断提升的奖励比例,本身就是社会进步和对创新价值认知深化的体现。在无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单位既往惯例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对发明人最有利的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创新价值的最大尊重。另一方面,通过适用最有利奖励标准,倒逼单位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与单位在清晰的权利义务框架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从而推动更多科技成果的转化。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湖北法院希望向全社会传递清晰的信号:保护创新,不仅要保护创新成果不受侵犯,更要保护创新者的长远利益和创造热情。我们将继续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不断丰富和完善激励创新的司法规则体系,让创新者在法治的阳光下更有尊严、更有奔头。

谢谢!

我是湖北卫视记者。针对实践中多发的数据爬取及爬虫软件应用等行为,典型案例2为数据行业划定了怎样的行为红线与底线?谢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左菁:

谢谢您的提问。

司法实践中,随着技术的发展引发诸多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数据获取、使用、流转过程中的多种应用场景,关系到数据来源者、数据加工者、数据持有者等多方主体利益,需要充分衡量竞争与创新、竞争与效率、竞争与共享这些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围绕四个维度审查,通过对数据获取和使用行为正当性的实质评判,力求在数据流通利用、创新激励与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动态的精妙平衡:

一是根据不同数据类型确定保护强度 ,区分原始与衍生数据,评估实质性投入,确定原告对其主张的数据是否享有竞争性权益及价值大小,强调数据保护的“源头正当性”要求,确定平台合法汇集、投入成本形成的数据集合具有竞争性权益。

二是数据获取行为突破限制措施的情形 ,审查是否规避技术措施、是否遵守Robots协议及获取途径是否合规、合法,严禁以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或违反平台协议的方式抓取数据。数据的交易和流通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数据使用行为中的创新程度 ,如是否照搬照抄,是否有加工转化等,禁止“恶意、实质性替代、掠夺性”使用,数据使用必须合法、正当,是否侵权看获取、使用行为的性质及损害后果。消费者利益的维护,依赖于数据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共享利用,而非通过数据爬取对数据进行明显替代性或同质化的利用。

四是被诉行为的损害程度 ,其行为对竞争优势、商业模式、公共利益的影响,注重对用户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中,尤其需要强调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三方利益的综合衡量,以保障社会福祉的最大化。

典型案例二通过对不当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依法规制,向以数据为核心业务的市场主体传递了明确的司法导向: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等全周期处理行为,均须遵循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数据主体合法权益,绝不能以破坏市场秩序为代价开展无序数据竞争。

湖北法院将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持续为数据产业明确规则、划定边界,以合理的规则促进有效率的数据竞争,为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与合法交易提供精准裁判指引,引导互联网企业将数据治理融入商业模式,推动形成一个安全有序、充满活力的数据生态。

谢谢!

我是网易新闻记者。典型案例3涉及短视频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构建原创保护体系,请问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如何平衡平台合法的技术权益、用户合理的使用需求以及创作者著作权这三方利益的?谢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庭长吴国阳:

谢谢您的提问。

短视频行业用户规模庞大,商业生态持续完善,叠加AI技术赋能与短剧、本地生活等新场景爆发,整体仍保持高速增长、活力十足的发展态势。本案立足短视频生态多元利益平衡,确立“保护创新、尊重规则、兼顾合理使用”的裁判理念,从三方面实现平台技术权益、用户合理需求与创作者著作权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决保护平台合法技术权益与创作者著作权。 平台为维护原创生态所设置的口播水印、角标水印、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既是其运营投入形成的正当技术权益,也是识别创作者身份、证明内容权属、区分服务功能的关键载体。如果行为人通过解析工具批量去水印、绕过下载限制,不仅割裂视频与创作者及平台的权属关联,更实质性降低抄袭搬运门槛,侵害创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破坏原创激励机制。本次发布的案例3中,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彰显对技术投入与著作权的双重司法保障。

二是合理界定用户使用需求的合法边界。 法院坚持精细化判断:对用户自主创作或经授权下载的视频,本地编辑、提取音频等非传播性使用,属合理使用范畴,相关功能未被认定侵权;对平台未设限的公开评论数据,若批量抓取未妨碍平台运行、未作不当利用且有助于提升体验,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突破技术防护、违背创作者意愿的违规下载与去水印行为,即便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名,也因逾越法律边界、损害他人权益与市场秩序而不被支持——用户便利不得以侵蚀平台治理能力与创作者权利为代价。

三是严格区分技术中立与技术滥用。 法院肯定技术创新价值,但强调技术须恪守法律底线。比方说案例3中,行为人以某音为主要解析对象,通过会员收费、广告变现等方式从侵权行为中获利,主观具诱导侵权故意,客观上系统性瓦解平台原创保护体系,已超出中立技术服务范畴,属于典型技术滥用。司法否定的不是技术本身,而是以侵害权益、扰乱秩序为代价的逐利性滥用。

该案例的裁判思路既为平台规范建设提供可操作指引,也为营造清朗、可持续的短视频创新生态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谢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文燕:

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

谢谢各位发布人!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来源: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摄影:朱向东

美编:胡振琪

审核:柯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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