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高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1日

又到暮春时节,河东大地田埂新绿层层,果园嫩叶满枝,处处涌动着农耕的生机与希望。温润气候与肥沃土壤,使这里成为名副其实的果业大市。但也是在这里,去年曾经因为几株山楂树,引发了一场产权之争。
“金如意”是一种黄色的山楂,口感香甜、营养丰富,具有易管理、成熟早、耐储存、产量高等特点,其选育及关键技术已经达到了领先水平。
2019年12月,“金如意”山楂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后,又荣获“2020中国好品种”“第十七届中国林产品交易会金奖”“全国名优土特产地方特色奖”等荣誉称号。
为更好推动“金如意”山楂产业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品种权人与茂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合同》,将“金如意”植物新品种权许可该公司使用,同时授权该公司对全国范围内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开展市场维权、打假工作,并以公司的名义投诉或提起诉讼。

“金如意”山楂(图片来源网络)
“‘金如意’是罕见的可鲜食金果山楂,也可以作为观赏树种,经济价值较高。”
茂盛公司负责人表示,“金如意”是从野生山楂资源选育出来的品种,经过多年栽培试验,其抗病性、丰产性、稳定性非常突出。正因为如此,该品种上市以来,受到农户的一致好评。
2024年,茂盛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了未经其许可,生产、繁殖、销售“金如意”山楂种苗的行为。
经过了解,该视频账号的注册和使用人叫郭亮(化名)。为进一步寻找和固定证据,茂盛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强(化名)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前往运城市某县,以“购买山楂苗”为由与郭亮见面。
郭亮将其一行带到了自己经营的某苗木专业合作社。“这种山楂苗在我们这儿很畅销,这些都是待售的树苗。”
“这种树苗是什么种类?”“这叫‘金如意’。”
“‘金如意’一株多少钱?”“每株12元。”
一番沟通后,赵强预订了 200棵 “金如意”山楂苗,并向郭亮手机微信支付了1000元预付款,郭亮出具了收条,上面写道:“今收到‘金如意’定金1000元……”赵强现场取走了4株“金如意”山楂苗。
这4株山楂苗以及收据等证据,都被公证人员记录、封存。
茂盛公司认为,该苗木合作社及郭亮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金如意”品种名称对外销售山楂苗木,侵害了“金如意”植物新品种权,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庭审中,茂盛公司陈述事实和证据后,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而被告苗木合作社和郭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供了书面答辩。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本案审判长、太原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艳逐一梳理争议,迅速厘清思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在这个案子里,根据公证机关取证内容及郭亮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足以证明二被告生产、销售‘金如意’山楂苗,与授权品种‘金如意’名称相同,在二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王艳讲道。
同时法律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山楂主要通过嫁接、扦插方式进行繁殖。果农选取具有优良性状的授权品种枝条或芽,与砧木结合培育新植株,生产出与授权品种性状一致的繁殖材料。”
合议庭成员段晋文法官条理清晰地分析道,“这个案子中,被告擅自使用未经授权品种,通过嫁接、扦插等无性繁殖的方法培育山楂苗,并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属于复制传递品种基因的侵权行为。”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太原中院认定,苗木合作社及郭亮的行为侵害了“金如意”山楂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那么,品种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是多少?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利益又是多少?
“这个案子中,茂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以及侵权人所获利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进行了酌情认定。”王艳法官解释。
最终,太原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苗木合作社立即停止繁殖、销售,郭亮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金如意”山楂品种苗木及繁殖材料;二被告赔偿茂盛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合理开支5000元。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专门为有生命的植物品种创新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太原中院民三庭庭长冯云昌介绍:“近年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25年仅茂盛公司提起的涉‘ 金如意 ’山楂侵权案就受理了5起。”
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理这批“金如意”侵权案后,太原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专程来到运城,对5起案件进行集中勘验、调查。
法官们发现,许多农户和郭亮存在同样的认知误区,大家认为:“不就是一株普通的树苗吗,怎么就侵权了?”
段晋文法官说,“类似的困惑在涉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农户中十分普遍”。
这些认知误区,折射出了当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新特点——侵权主体由大型种业公司逐步转向了小规模的种子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
针对此类案件特点,太原中院推行“集中调解、集中调查、集中开庭”工作机制,法官们走访村委会、涉案农户、农业技术部门、育种企业,详细了解当地山楂等植物种植产业现状,细致询问涉案“金山楂”等植物的种植时间、来源渠道、扦插情况、销售情况等。
在走访中,法官发现村民们经常讲到一个词“接穗”,就是嫁接植物时用来接在砧木上的枝或者芽,这是农村普遍使用的一种培育方式。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及经许可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法官们敏锐地意识到,“接穗”这一培育行为,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没有经过品种权人许可,擅自‘接穗’,从而生产、繁殖、销售的,就可能构成侵权了。”

法官在果园里进行普法。
法官们通过现场讲解,向农户们普及了植物新品种权相关法律知识,结合“金如意”山楂侵权案例,详细讲解了侵权的认定标准,让农户们清晰侵权边界,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以前总觉得‘知识产权’这事儿离我们农民很远,经过法官的讲解,这下我弄懂了。”一位农户深有感触地说。
村委会工作人员也表示,要把法官讲解的法律知识传达给每一位村民,引导村民依法种植、规范经营。
培育一个优良品种,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品种选育、多年试验、性状观察,再到品种审定、推广种植,凝聚着权利人的心血与风险投入。
“把他人的创新成果当成自己的‘摇钱树’,擅自生产、繁殖、销售侵权植物品种的行为,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种业市场秩序。”冯云昌法官讲道。
太原中院通过依法审理,用清晰的裁判规则,厘清是非、划清边界,全链条保护品种权人的智力成果,维护种业创新,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案件宣判后,茂盛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表示:“几份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公司维权的胜利,更体现了对种业行业公平竞争、增强创新的极大肯定和有力激励,为种业创新主体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策划:武瑞雄 文:郭彦伶
编辑: 高嘉华
来源:山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