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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规:检察院书记员统一设置10个等级,省域总量与员额相当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6 日修改于 05 月 16 日

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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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检察日报》头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亭亭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身份属性,厘清岗位职责

《意见》坚持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以管好用好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责定位。

关于身份定位,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辅助人员,主要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是不可或缺的检察办案力量”。同时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履行法定职责,纳入检察办案团队一体履职,与其他人员一体管理”,为规范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岗位安排,明确聘用制书记员 应当配备在检察办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不得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 ,不得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接触、处理绝密级案件和相关信息,为聘用制书记员岗位设置划下了“硬杠杠”。

关于履职权限,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履职清单,进一步细化书记员的职责。《意见》规定,检察官可以指派书记员配合检察官助理开展工作,聘用制书记员 不得代行检察官助理职责 ,进一步划清了履职边界、压实了岗位责任,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二、完善招聘机制,稳定队伍规模

《意见》严把招聘入口关,坚持规模适度、标准合理,确保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素质能力、规模结构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相匹配。

严格控制用人规模,规定聘用制书记员 实行用人额度总量管理,省域内检察院书记员(含编制内和聘用制)总量与核定的检察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 ,并严格控制规模。

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明确担任书记员的最低学历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批准,还可以适当放宽。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条件应结合职责定位和地区实际合理设置,与本地招录公务员的条件适当加以区分。根据工作需要,部分聘用制书记员岗位条件可要求具有法学、法律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既坚持相对统一,又做到因地制宜。

明确招聘权责,在用人额度分配、招聘计划申报、招聘组织实施等全流程各环节,进一步强化了省级检察院的统筹把关责任和用人检察院的主体责任,明确省级检察院研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用人额度总量方案,合理确定和分配用人额度;地方检察院的招聘计划报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委托社会机构开展招聘的,应当指派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员参加面试、考察环节工作,对拟聘人选提出意见。

优化招聘机制,为有效破解集中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不及时、社会化招聘的书记员与检察工作匹配度不高等现实难题,《意见》在吸收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招聘机制作了优化和创新:一是 建立招聘递补机制 ,明确可按一定比例、程序确定递补人选。二是探索联合培养和定向招聘机制, 鼓励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开展联合培养、定向招聘 ,具体合作模式由各地结合实际与相关院校协商确定。三是建立跨院转聘机制,明确书记员 可以在不同检察院之间转聘 ,转聘程序由省级检察院参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三、规范日常管理,落实严管厚爱

《意见》聚焦规范日常管理和考核激励,推动聘用制书记员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统一等级设置,规定聘用制书记员 统一设置10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 ,并明确了比例设置和晋升年限,要求尚未实行分级管理的省份应当按此推行分级管理,已经实行分级管理的省份要对应调整,全面规范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分级管理要求。

强化管理监督,明确聘用制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岗位分配、考评奖惩、聘用辞退等工作,由本院政工部门统筹负责;日常管理参照检察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部门和政工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以所在部门为主。同时,对聘用制书记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参加党团组织、考核培训、日常监督、离职管理等逐一进行了细化,切实解决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纳入所在检察院人员考核工作统一组织,由政工部门会同所在部门具体实施。考核的内容、方式、程序、周期、结果等次和比例设置等,参照检察人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书记员等级管理、解(续)聘、评先评优、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

此外,为改变目前聘用制书记员、编制内书记员“双轨制”现状,《意见》要求目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应当统一转任其他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

四、优化薪酬待遇,畅通发展渠道

《意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全面加强了聘用制书记员职业保障,进一步拓宽了职业发展空间。

明确薪酬待遇,规定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享受工资待遇,薪酬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履职保障,明确检察院应当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等。聘用制书记员可以申请加入所在检察院工会,按规定缴纳工会会费,享受会员待遇。

完善激励机制,要求省级检察院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要求各级检察院注重总结和宣传优秀聘用制书记员事迹,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畅通职业发展,明确 地市级、县级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官助理招录、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探索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等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 ,既有利于新录(聘)人员更快适应、更好胜任工作,也有利于聘用制书记员有奔头、留得住。

来源:《检察日报》2026年5月15日第2版;红色字体为“检察实务”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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