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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3日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 明确 “一人执法 ”的 5种 特定情形和条件 , “一人执法 ”的情形包括 询问、扣押、辨认、调解、当场处罚 5种情形 。

一、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 行 询问、扣押、辨认 的, 或者进行 调解 的, 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条 适用 当场处罚 ,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一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因此,行政执法领域不少于“两人执法”是一般原则。这一规定对于监督执法、规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治安管理执法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关于“两人执法”的一般规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该条,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 一人执法 ”的情形

本次修订根据公安机关办案实际和需要,缓解案多警少压力,在有条件保障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基础上,对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执法作出规定。

(一) 询问、扣押、辨认

1.适用前提。 询问、扣押、辨认需在公 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 行。“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公安机关规范设置的供执法办案部门使用的执法办案中心,以及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2.其他规定。 新法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一条对询问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五条对扣押作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辨认作了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场所内开展相关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相关解读。 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很大成绩,治安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大大提升,在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执法办案中心并有专人负责管理运行,均配备了录音录像及视频监控设备,相关办案流程和制度比较规范,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侵害当事人权益行为的发生。

若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灭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即相关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名人民警察执法所取得证据合法的必备条件。

(二)调解

1.其他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相关解读。 调解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主要是考虑到调解时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且调解达成协议的,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都会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可以监督调解工作依法进行。本条对实践中的做法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调解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当场处罚

1.适用前提。 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对于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存在异议,就不应适用一名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理解如下:

"内容" ,一般包括处罚的种类、具体数额或数量,比如罚款的数额、拘留的时长等,这是当事人应当知晓也是保护自身权利的前提。

"事实"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依据,也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理由" ,是指必须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也就是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 ,是指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总则进行处罚的依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分则中具体行为和程序的规定等。

2.相关解读。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的制度设计旨在提高处理治安案件的效率,人民警察在执行中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和执法公正性等方面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当场处罚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该制度在实践中变形走样。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必须配套严格的监督机制以确保权力规范运行,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完整记录执法全过程,包括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等关键环节,因此规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关于录音录像的方式,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全程的要求是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内容方面,录音录像应包含执法现场环境、涉案物品特征、法律文书送达等要素,确保执法行为可回溯性。

四、“一人执法”相关 条款对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人执法” 对照

注:红色标注为修改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 副本 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百二十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 人民警察证 ,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 应当 将决定书 送达 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九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 或者按指印 , 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 十八周岁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 可以到其所在单位、住处 或者其提出的地点 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 人民警察证 。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 九十八条 的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远程询问。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第一百零一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 等交流方式 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的,应当及时退还; 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或者 经核实属于 被侵害人或者 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泉城公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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