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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和泰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卷首语: 当前国际形势下,汇率市场瞬息万变,波动的汇率触发大批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的行权、违约,争议成讼,此即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诉讼中,既有银行请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企业请求银行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撤销交易。此类纠纷涉及衍生产品相关的金融知识、外汇监管以及金融监管,且交易事实呈现时间跨度大、错综复杂的特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本文基于笔者团队代理外汇衍生产品相关纠纷的成功经验,讨论银行应对司法风险的诉讼技术与合规措施。

导言: 首先,以如下场景为例:某出口企业 A 公司签订一笔外贸订单,当时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在 6 . 6 元左右波动, A 公司向银行卖出期限 1 年、金额 100 万美元、行权价格 6 . 8 元的美元看涨期权,并获得了一笔期权费。约定期限届满时,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上涨至 7 . 2 元,触发了期权交易的行权条件, A 公司拒绝按约定交付美元。于是,金融机构提起诉讼,请求 A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行为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对此, A 公司的答辩意见是:第一,银行通过欺诈手段诱使其交易,导致重大误解,交易应予撤销;第二,期权交易对价不均、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第三,即便期权交易无需撤销,银行也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无权主张赔偿。第四,退一步说,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无权主张全额赔偿。基于此, A 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案涉交易。

上述情形,是外汇衍生产品引发诉讼的基本构造,现实中还有可能出现企业认为银行未尽风险告知义务、适当性义务,进而起诉银行赔偿损失的案型。无论诉讼请求如何,银行所须解决的问题基本都是如下四个:

第一,银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构造和逻辑是什么?此为案件的基本事实。

第二,银行与企业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时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据此,可以判断银行在风险告知方面有无过错,亦是判断交易合约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效力瑕疵的关键。

第三,银行是否尽到适合度评估义务?在判断银行能否足额主张索赔、对企业遭受的损失有无过错时,都需要审查银行是否履行法定的适合度评估义务。

第四,银行请求企业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如何?损失是否实际发生?这将决定银行索赔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本文将从银行视角,用四个章节依次解决上述四个问题,从规范和诉讼技术视角出发剖析应诉策略,指出合规要点。

我们将在本章介绍常见的外汇衍生产品构造,讨论在我国外汇监管政策下如何理解衍生产品的功能及风险。前述问题,一是构成案件的基本事实,在诉讼中必然需要查明交易内容。二是理解“产品是什么”,才能确定银行应当如何告知产品风险、如何匹配适合的客户。三是基本交易内容是银行后续主张索赔的合同依据。四是正确理解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逻辑,亦是银行衍生产品业务合规的基础。所以,本章内容是后三章的基础。

常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及其构造

对于传统外贸企业而言,其经营模式一般是境内生产、境外销售,也即境内生产时以人民币支付成本,产品销往境外收取外汇后,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才能在境内投入再生产。因此,外汇汇率波动将影响其订单利润。例如, A 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生产成本 700 万人民币,据此, A 公司收回货款超过 700 万人民币即为盈利;如 A 公司设定订单价格 100 万美元,则境外买方应付款为 100 万美元,此时, A 公司需要以高于 7 的汇率结汇才可盈利。

由此,外贸企业在外汇交易方面产生了三项需求:一是结售汇,即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二是防止汇率波动影响其贸易订单利润,即汇率避险;三是优化结售汇汇率。其中,第一项需求通过企业与银行进行结售汇交易实现,第二、三项需求则可以通过与银行进行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实现。

以出口企业为例,为满足汇率优化与汇率避险需求,其通常与银行进行两类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1. 远期结汇交易: 企业与银行约定,在未来的 特定日期约定汇率 进行 一定金额 的结汇交易。

示例 1 : 2025 年 7 月 31 日, A 公司作为卖方与境外买方谈成一笔订单,货款 100 万美元,付款期限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因货物生产成本 700 万人民币,需以高于 7 的汇率结汇方可盈利, A 公司与银行进行远期结汇,约定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双方以 7 . 1 的汇率结汇 100 万美元(相当于一个附期限的、以 7 . 1 元人民币 / 美元 价格向银行卖出 100 万美元 的买卖合同)。由此,不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市场汇率如何, A 公司在订单中都可盈利 10 万元人民币。

形象地看,通过远期结汇,出口企业将未来某日 100 万美元的结汇汇率“锁住”,规避了未来汇率下跌的风险。因此,远期结汇在交易实践中亦被称为“锁汇”。

2 . 外汇期权交易: 通过支付一笔期权费获得期权,期权的权利人可以在市场汇率满足特定条件时行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价格进行结售汇。符合出口企业需求的外汇期权交易通常有二:

1 )从银行处买入期权: 企业支付一笔期权费,取得一个对银行的期权(以下简称买入期权交易)。

示例 2 : 仍以上述出口订单为例, A 公司预计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 100 万美元货款,需以高于 7 的汇率结汇方可盈利。 A 公司遂向银行支付 5 万元人民币期权费,买入一个对银行的期权,内容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若市场汇率低于 7 . 1 , A 公司可以行权,要求银行以 7.1 的汇率与其结汇 100 万美元(相当于形成一个 A 公司以 7.1 元人民币 / 美元 的价格向银行卖出 100 万美元 的买卖合同);若市场汇率高于 7.1 ,则 交易终止 。由此, A 公司可以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美元汇率下跌的情况下规避亏损风险,实现订单保本盈利。

2 )向银行卖出期权: 银行向企业支付一笔期权费,取得一个对企业的期权(以下简称卖出期权交易)。

示例 3 : A 公司有一笔甲订单,预计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 100 万美元货款后,需以高于 7 的汇率结汇方可盈利。同时, 2025 年 7 月 31 日, A 公司在乙订单下收到了 100 万美元货款,当日市场汇率 6 . 75 ,而 A 公司希望以 6 . 8 的汇率结汇。此时, A 公司可以与银行进行卖出期权交易,银行向 A 公司支付 5 万元期权费,并取得对 A 公司的期权,内容是: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市场汇率高于 7.1 ,则银行可以行权,要求 A 公司以 7.1 的汇率与其结汇 100 万美元(相当于形成一个 A 公司以 7.1 元人民币 / 美元 的价格向银行卖出 100 万美元 的买卖合同);若市场汇率低于 7.1 ,则交易终止。

上述交易中, A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收到 5 万元期权费,补贴了乙订单的结汇价格,顺利以 6 . 8 的理想汇率结汇。为此, A 公司付出的对价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无法以高于 7.1 的汇率结汇,不过,即便银行行权导致 A 公司须以 7.1 的汇率结汇 100 万美元, A 公司的甲订单仍然在实现保本的基础上有所盈利。

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将即时的结汇交易与卖出期权交易进行组合,并以“结汇汇率优化”的名义支付期权费。此种组合交易的商业效果是:出口企业放弃未来“可能通过汇率升高赚取高额利润”的市场机会,以换取当下更优的结汇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交易结构及示例是以出口企业为例,进口企业的交易逻辑并无不同,只要从事方向相反的购汇交易,即可实现其利益诉求。为求简洁,下文也将以出口企业为例。

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功能及风险

在如上示例 1 、 3 的交易模式中,如果发生美元大幅上涨的情况,则企业将丧失到期日以更高价格结汇的机会,而只能按照最初约定的较低价格结汇。由此,部分企业拒绝履行,并引发诉讼。企业一般会 提出如下事实主张: 远期结汇、卖出期权的交易风险是无限的,因为在市场汇率飙升的情况下,企业必须以远低于市场汇率的价格结汇,进而遭受巨大亏损(例如,到期日的市场汇率为 8 ,但约定汇率为 7 ,企业此时结汇 100 万美元,将亏损 100 万元人民币)。这种认识有无道理?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其错误在于通过对比“市场汇率”与“约定汇率”衡量损益和风险,此种“盈亏观”是将衍生产品交易理解为一场“汇率赌博”,不符合外汇监管政策要求和行业惯例,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将外汇衍生产品定位为一种风险控制工具,而非投资性的汇率赌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倡导外贸企业以 汇率风险中性原则 进行风险管理,要求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聚焦主业,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企业财务的负面 影响。 [1] 这就要求企业叙做外汇衍生产品时以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锁定成本为目的,而不应强调增值、追求正收益。 [2]

其次,根据以上整体政策,外贸企业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不能以炒股票的思维追求“从外汇市场涨跌中套利”,而应以“避免贸易订单亏损”为目的。外管局进一步指出,企业叙做衍生产品交易时应当树立正确的盈亏观,“不应将锁定的远期汇率与到期日即期汇率比较评估套保是亏还是赚” [3] ,而是 要比较结汇价格与订单成本。可见, 脱离主营业务和贸易背景,通过比较市场汇率和约定汇率,将“错过高价结汇”理解为亏损,得出衍生产品风险无限的结论,不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

再次,与汇率风险中性原则匹配的具体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 年第 1 号)第 45 条规定的 实需原则 ,要求银行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在外汇领域,具备真实进出口贸易背景和外汇收支的企业才有资格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在此情况下,外贸企业可以如上文示例 1 - 3 所述 ,根据自己外贸订单的账期、成本,选择到期日,并设置适合的远期结汇价或期权行权价。此时,远期结汇本质是附期限的结汇,期权则是附条件的结汇,因为结汇汇率是结合订单成本选择,从主营业务角度观察,企业至多因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结汇而错失更多的订单利润,其主营业务并不会亏本,也即“少赚”而非“亏损”。例如,在上述示例 3 中,若到期日市场汇率为 7 . 2 触发行权,企业须以 7 . 1 的价格结汇,从贸易订单的成本来看,企业以 7 以上的汇率结汇即可盈利,所以,企业在主营业务上赚了 10 万元(但相比市场价 7 . 2 ,这笔订单少赚了 10 万元)。 总而言之,对外贸企业而言,外汇衍生产品本质是结汇,而非外汇市场风险投资,因此,并不存在与其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巨大风险。

相反,如果脱离真实贸易背景和外汇收支,按照赌市场、炒外汇的逻辑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是巨大的。例如,企业在没有外汇应收账款的情况下,预测 3 个月后美元汇率将跌破 6 . 5 ,遂与银行进行为期 3 个月的远期结汇(约定价格为 7 ),计划届时完成一次“低买高卖”,从市场以低于 6 . 5 的价格买入美元,再在远期结汇中以 7 的价格卖给银行,从中赚取 0 . 5 元 / 美元的利差。此时,企业就完全暴露在汇率市场的风险之下,这显然违背我国外汇管理中所遵循的“实需原则”,也不符合以“避险”为主要交易目的之要求。


[1] 参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编写《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 5 页。

[2] 参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编写《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 10 页。

[3] 参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编写《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 ,第 15 页。

作者简介

孙锦菁 高级顾问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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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琦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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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股权投融资、金融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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