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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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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08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08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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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当代法学》2025年第6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目 录

农业农村法治专题

高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定位的解释论展开(3)

任怡多: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法理阐释与应然构造(16)

轻罪治理专题

邢文升:《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重构(27)

夏朗:由严惩走向宽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从形式入罪到实质出罪的转向(40)

数字法治专题

李姝卉:算法伦理的法律表达(52)

王由海:论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构造(65)

中华法治文明专题

贾圣真: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建构(76)

缪因知:论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之民事无责性(87)

郭志媛: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中国式构建(101)

陈修勇:监检衔接视角下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的实践检讨及程序优化(115)

王雪羽:民事诉讼中原告适格的审理程序重建(128)

覃华平:论国际投资调解机制的续造与中国路径(142)

摘要

农业农村法治专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定位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界定规则之立场处于摇摆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民集体成员的范围一致,由两者各自成员“聚合”而成的成员集体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构,其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获得的收益也由其成员分享,加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成员集体的代表行使主体的身份定位相违背,故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行使主体之法律定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法理与规范逻辑,也有助于在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各项主要制度时,以体系思维在整个法秩序的价值层面作出一致性的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前登记赋码,其主体资格认定应当根据登记的不同主体形态分类处理,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相关法律的制度衔接。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成员集体;代表行使主体

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法理阐释与应然构造

作者:任怡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基于“政府—市场”的视角,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包括政府补偿机制与市场补偿机制。政府补偿机制包含纵向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与横向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市场补偿机制表现为市场化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纵向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为中央政府,受偿主体为耕地权利人,补偿标准为耕地权利人的预期利益,补偿方式为单一化的资金补偿。横向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为耕地受益区,受偿主体为耕地保护区,补偿标准为耕地保护行为外部性溢出价值,补偿方式为资金补偿、技术支持、人才输送、产业扶持等多元方式。市场化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为社会主体,受偿主体为耕地保护行为主体,补偿标准为遵循土地市场运行规律的市场化标准,补偿方式为融合基金、产品和产业的多元方式。实现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体系化构造,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用途管制;耕地开发权;耕地生态保护补偿

轻罪治理专题

《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重构

作者:邢文升,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轻罪时代亟需畅通出罪机制。为有效发挥“但书”的出罪作用,有必要重构“但书”的出罪功能与照应功能。援引“但书”出罪与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相契合,与追求个案正义的司法实践相一致,为适用国家赔偿免责事由所必需,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但书”与分则罪量之间的照应关系只存在于立法层面,而不存在于司法层面。“但书”在司法层面的照应功能会导致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与《国家赔偿法》之间的双重矛盾,并且与“但书”旨在“立异存同”的立法性质不一致。因此,应当否定“但书”在司法层面的照应功能,对于包含罪量要素的轻罪也能援引“但书”出罪。“但书”系非法定程度性出罪事由的依据,适用于不法程度、罪责程度或者预防必要程度显著轻微的场合;在不符合法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的出罪事由或行为完全正当的场合,均不能适用“但书”。

关键词:但书;罪量;轻罪;照应功能;出罪功能

由严惩走向宽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从形式入罪到实质出罪的转向

作者:夏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与社会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针对形式入罪致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当泛化所带来的治理困境,量刑层面的宽缓难以触及“痛点”。目前宜在定罪层面将关注点由作为待证事实的(抽象)公共危险前移至作为基础事实的构成要件,通过对“醉酒”“驾驶”等要素进行实质解释与规范认定,将不具有公共危险性的情形排除于本罪构成要件之外,以实现处罚范围的适度。“醉酒”该当性的实质标准是“合格安全驾驶能力阙如”,对此宜采取“可反证+不可反证”的判定模式。“驾驶”宜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基于对机动车内驱动力的驾驭、操控使之产生位移且动能足以致人伤亡”的情形,进而,“未驾未驶”“只驾未驶”及“只驶未驾”不该当“驾驶”;短距离、低速驾驶可不认定为“驾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醉酒;合格安全驾驶能力阙如;驾驶

数字法治专题

算法伦理的法律表达

作者:李姝卉,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算法技术垄断与滥用,逐渐侵蚀人的自由选择意识和能力,算法偏见、操纵、欺骗、幻觉等伦理失范现象频发,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监管、法律责任、权利救济和隐私权保护等制度予以化解。应强调自由选择、诚实信用、平等正义、透明负责的算法伦理自治理念,促进算法开发、设计、运营主体自觉将算法伦理观念嵌入算法技术。但自治规范存在强制性和可执行性弱等问题,需依赖法律制度保障算法可信、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平衡算法权力与用户权利的关系。立法应建立算法决策中的人类监督机制,强化算法开发、设计和运营主体保护自然人权利的法律义务,完善算法伦理制度,增设对算法操纵和欺骗的法律救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算法伦理有效落地。

关键词:算法伦理;算法规制;伦理责任;人类监督

论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构造

作者:王由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岗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从网上审批到无人审批,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已经成为数字行政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其核心逻辑是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体系搭建的算法模型并程式化、规模化运用于个案审批中。从制度定位看,全自动行政审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能(主体)、行政权运行和法律效果等成立要件,但这种以机器自动化方式来形成法律关系和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制度创新,也改变了传统行政行为的基本预设,继而引发算法风险的隐忧。从适用基础看,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通过行政机关获得法律授权并确保算法规则的合法性。从适用领域看,全自动行政审批应限制在许可申请材料结构化、审查规则标准化、裁量基准可代码化且排除涉及生命权等重大基本权利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为了防止自动化决策对个案裁量的剥夺、程序性权利的缩减和法律责任的模糊,应当基于“通过设计的行政法”理念,完善全自动化行政审批行为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机制和数字审批责任机制,即明确算法的公开机制、建立排除算法偏见程序和公民陈述申辩程序,建构全自动审批过程中的算法审计机制、人工介入机制和责任分配机制,最终推动行政审批数字化与法治化的系统集成。

关键词:全自动行政审批行为;通过设计的行政法;技术性正当程序;责任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题

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建构

作者:贾圣真,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低空经济发展中存在大量制度性需求,有待通过立法活动完成体系建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法”,其表现形式复杂多元。低空经济领域的立法任务是实现低空经济核心概念的法律化、树立安全与发展导向,形成包含要素保障、飞行管理、产业政策、市场监管、技术标准等五个主要方面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框架。空域权属与利用是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中心问题,应将空域理解为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此基础上完善空域管理与利用制度。通过建构低空经济治理体系、加强空域用户权利保障以及完善侵权法规则,可以实现低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当前,应该以《民用航空法》修改为契机,完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重视低空经济地方立法的作用,探索低空经济产业规制模式,加快低空经济技术标准建设,为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低空经济;领域法;空域权属;立法政策

论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之民事无责性

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基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精细化的司法要求,应认识到在诱多/利多和诱空/利空型证券虚假陈述之外,还有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的存在空间,其主要包括微小误差、短暂延迟、股东关系、投资交易等类型。这些证券虚假陈述的内容尽管与事实不符,并可能基于合规性要求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不应产生民事责任。从信息内容属性看,此类信息可能规模性不足和/或在方向上无明显的利好或利空性,在法律属性上缺乏重大性和令交易者产生合理信赖的事实基础。股东关系类和投资交易类证券虚假陈述还具有时效性,其所指向的假象或事实有时会在揭示日之前就已丧失重大性,从而在揭示日不会再造成投资者损失。因此,除非此类证券虚假陈述的利好性或利空性另行得到具体证明,否则应认定其不会影响市场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无利型;证券欺诈;证券民事责任;重大性

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中国式构建

作者: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重要任务仍然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调整。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质证实质化,但前提是证人须出庭作证。以实证调研方法为基础对2012年相关改革作进一步分析发现,法院垄断证人出庭启动权是证人出庭率低迷的直接原因,而庭审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缺失是改革未能奏效的根本原因。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构建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点,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一系列实践探索亟待纳入立法。言辞证据质证规则的中国式构建应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区分询问阶段和证人立场,放松诱导性询问的限制,明确异议规则等交叉询问的运行前提和核心要点。同时,应跟进相关制度保障:即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健全证人准备程序,开展交叉询问的学习和培训。

关键词:证人出庭;庭审质证;交叉询问;传闻证据规则

监检衔接视角下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的实践检讨及程序优化

作者:陈修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指定管辖是在个案中对法定管辖有条件、有限制的突破,应当作为例外规则限制适用。实证研究发现,职务犯罪指定管辖适用率极高,其内部决策和外部衔接程序存在体系性问题。在内部决策程序中,存在异地指定管辖地的选择标准欠缺规范、决策过程封闭且缺少权利救济、指定管辖与“交办”程序混用等问题。在外部衔接方面,存在仅有监察或司法阶段指定管辖的“单指定”模式,以及同时存在监察和司法阶段指定管辖的“双指定”模式。“单指定”衔接模式中,监检、捕诉机关之间的级别不对等,会导致检察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环节存在程序衔接障碍;“双指定”衔接模式下,监察指定管辖对后续司法管辖的“预决”效应,阻碍了庭审实质化。为此,在内部决策方面,应严格把握指定管辖的实质适用条件,坚持例外适用;管辖地的选择应遵循相近原则,并赋予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管辖异议权。在外部衔接方面,优化检察提前介入监察机制,将管辖协商的时间点向前适度延伸,强化对监察管辖的检察制约,从优化诉讼结构的角度构建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的协商管辖程序。

关键词:职务犯罪;指定管辖;管辖异议;协商管辖;以审判为中心

民事诉讼中原告适格的审理程序重建

作者:王雪羽,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通说认为,这是对原告适格的规定。将原告适格前置于立案庭审查,阻碍了原告起诉权的行使;同时,因缺乏原被告的对席辩论,亦是对当事人陈述权的剥夺。原告适格作为诉权要件,随着诉权机能从起诉到判决的演变,其性质经历了起诉要件、权利保护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转变。诉讼要件说更能契合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规律。相对应的,基于我国案多人少的既有司法现状,完全仿照大陆法系把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后置审理,也不利于发挥立案庭过滤无益诉讼的功能。因此,更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对立案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明确原告适格这一具有实体属性的诉讼要件属职权调查事项,在立案听证中采辩论主义进行审理。对原告不适格的案件作出驳回诉讼的书面裁定。

关键词:原告适格;诉讼要件;立案听证;辩论主义;民事诉权现代化

论国际投资调解机制的续造与中国路径

作者:覃华平,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近年来国际投资调解机制呈现复兴趋势。一方面,国际投资调解是ISDS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制度供给,也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另一方面,其广泛运用也面临和解协议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东道国政府参与调解意愿不强以及调解的保密性与投资争端解决透明度之间的矛盾等困境。因此,为了扩大投资调解的运用,需要对其进行制度性续造,即在保持调解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加大国内立法供给,强化国际投资条约对调解的规定,完善调解相关规则。中国也应从调解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两个维度参与调解机制的续造,同时借助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关键词:投资调解;涉外法治;ISDS改革;制度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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