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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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新刊|《法学评论》2025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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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6期要目


本期特稿
中国原创法理概念:
在东亚的移转与演进
作者: 陈翠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 中华文明生发出自己的原创概念,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不仅推动了自身发展,更造福了整个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法理概念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法理概念及其背后的思维方式、学问传统,生成于“万事万物皆有其理、法亦有其理”的中华文明土壤,曾于中古时期从中国传入日本等东亚汉字文化圈国家,后成为这些国家引介西法、引领法学发展的核心力量。穗积陈重还将“法理”一词加上“学”字创建与命名法理学,并在此过程中将之塑造为现代法政专门术语。此后法理概念被移转回近代中国,成为助力法学知识谱系转换的话语中介和思想装置。进入现代社会,法理概念继续演进,在东亚法学发展及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 中国原创法理概念;东亚跨国移植史;东亚汉字文化圈;现代法理学科创建;东亚法律现代化转型
实践中的刑事司法机关:
基于行动自主性的审思
作者: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传统司法理论认为,刑事司法机关是纵向的“司法等级秩序”与横向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系下的“忠实的执法者”。然而,实践并非完全如此,刑事司法机关的一些执法行动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并通过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展现出来:一方面,同一系统内部同级司法机关之间展开“锦标赛”式竞争;另一方面,不同系统的同级司法机关之间常常形成有限博弈的“协调型”互动。这种自主性行动的形成源于司法机关有着获取特定组织利益的现实需求,司法机关内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分化将促使司法机关产生追求特定组织利益的博弈行动。应理性认识司法机关的自主性,通过改进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组织结构,规范司法机关之间的竞争秩序,协调司法机关自主性行动的利益关联,在充分利用司法机关自主性行动机制的正向价值的同时抑制可能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司法机关;司法自主性;司法组织利益;公检法关系
专论与争鸣
中国法理学在理性运用领域的选择
作者: 童之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 理性通常区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的效用是求真,后者的效用是务实。这两种理性都是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应运用的,但相对而言更需要的是理论理性的运用。中国法理学倡导的实践理性不能像英语法学那样把重心放在法官推理、法院裁判行为上。法理学应以当代中国法制中的权利、权力这两个最基本事实和规范的汉语名词为基准,解决理论理性运用各层次的求真课题。当代中国法学应该定位于“权之学”,或“权与义务之学”,应改变法的一般理论的民法理论外观,这种外观背离当代中国法制的真实情况。中国法理学现阶段推进理论理性的重点课题,应是以法的权利、权力等基本法制事实和规范的汉语名词为衡量尺度,检视并校正为数甚多的基本范畴、基础性命题和原理性陈述。
关键词: 理论理性;实践理性;求真;中国法律制度;法学理论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逻辑的再理解:
作为保障民主实现的递进层次
作者: 周宇骏,烟台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的迅速发展导致了理论解释的困惑与实践中的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当前的解释方案无法准确揭示授权的内在逻辑,亟待更新。考察域外立法授权的普遍经验与我国立法授权的制度及实践可发现,立法授权的制度逻辑指向逐次递进以保障民主实现的层次性思路。该思路在域外展现为可预见性原则中“可预见公式-自决公式-程序公式”的层次演进,在我国则体现为“判断立法授权性质的权能转移公式-确定立法保留事项的结构分层公式-构建立法授权适用规则的体系融贯公式”的递进层次。
关键词: 立法授权;可预见性;民主
平台经济第三方义务的行政法展开
作者: 孙丽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业态,其跨地域、高聚合、强渗透的特征对传统行政监管模式构成挑战。对于新型经济业态平台经济的行政法规制,引入注重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第三方义务制度以凸显出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在制度设计原则上,既要体现数字时代多元共治的治理理念,也要求严格恪守行政权与平台义务的边界,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混淆与行政权力泛化。在具体制度设置上,要突破义务主体与主体角色的双重困境、权利义务不对等、数据壁垒等固有缺陷,从分类管理、义务清单化以及加强外部监管保障平台第三方义务的良性运转,推动治理灵活性与行政监管权威性的协调,最终实现平台经济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平台经济;第三方义务;协同治理;行政监管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背景下
属人管辖权的法理阐释与规则构建
作者: 张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中属人管辖权的立法历程说明,我国属人管辖权的理论根据是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和刑法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属人管辖权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不以涉案行为侵害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为前提;《刑法》第7条中“犯本法规定之罪”应当理解为“虚拟构成”,不是指该行为实际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而是该行为如果发生在我国司法管辖领域内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属人管辖权的行使不以双重犯罪原则为前提,中国公民领域外的行为根据行为地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考虑到长期居住境外的华侨的特殊情况,在管辖时可以依据刑法规定灵活处理,保持保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公民权益间的平衡。针对我国公民在域外的犯罪,我们要在依法主张属人管辖权的前提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积极实现属人管辖权,从而制衡西方国家司法权的不当域外扩张,维护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中国刑法;域外适用;属人管辖权;双重犯罪原则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态论
——兼论我国普通共同诉讼范围的拓展
作者: 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现行法下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形态归类存在诸多障碍:连带债务系复数之债的定性使连带债务人无“共同诉讼的必要”,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符;若连带债务人抗辩事由仅对自身有效,亦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合一确定”所要求的同胜同败相异;而归类普通共同诉讼又受管辖权与被告同意合并审的限制,且普通共同诉讼人独立性原则或使共通事实等认定不一。共同诉讼从必要共同诉讼人“绝对相互牵连”的“合”至普通共同诉讼人“绝对相互独立”的“分”之间,应有多样化制度安排,以寻求“裁判统一性”与“当事人主体性”的平衡。为此,应拓展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并依共同诉讼人牵连程度不同将其分为实质普通共同诉讼与形式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属实质普通共同诉讼,对共通事实等的审理例外适用牵连性原则,合并审无需被告同意;允许法院依职权追加案外连带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使本诉判决在追偿之诉中对其产生参加效。
关键词: 连带债务;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判决合一确定;当事人追加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法律实现与规范
作者: 谭吉,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 公建民营是我国养老机构改革的重要方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是一项集合性概念,本质上属于公私合作的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外延上既包括增量机构,也包括存量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制度仍存在法律位阶低、合同类型不统一、体系混乱等现实困境,难以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为确保养老机构公建民营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合同标的”区分标准及“双阶理论”分析框架,应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并优先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之规定。同时,应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协商机制、救济路径等方面,构建配套于《民法典》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同实施体系,以促进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协调衔接,促使政府与市场、公益与私益的有机协同,实现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及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养老机构与服务;公建民营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公私合作合同
区域经济法知识体系建构的
观念逻辑与认知范式
作者: 陈婉玲,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区域经济法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解决区域经济问题的新兴法律现象,以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现实为背景,以区域经济结构失衡的法律治理为使命,以区域协调发展为法的价值目标。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进一步落实与深化,涉及调整区域经济现象的规范性文件越来越多,在经济法内部形成“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关切十分紧迫。讨论区域经济法知识体系建构应该具有的观念基础和立场方法,是基于推动经济法内部建立区域经济法价值共识的考量。在区域经济法知识生产过程中,观念、立场和方法不仅决定了研究问题的起点与方向,更深刻影响着区域经济法的本体认知和制度设计路径逻辑。一方面,共同体世界观统摄下的区域发展观以及实质正义观构成了区域经济法认识论、价值论与规范论的观念基础与思维范式。与此同时,基于区域经济现象的中观性、空间性和结构性,还必须以中观视野、空间维度和结构主义作为区域经济法的立场手段和分析方法,才能准确把握区域经济法的制度价值,这是深入推进区域经济法治建设的前提工程。
关键词: 区域经济法;区域协调发展;中观经济;空间生产;结构主义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建构
——违反保护性规范的解释路径
作者: 汤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卓卓,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内容摘要: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长期因投资者是否具有应予保护的“权利”的论争而难以自洽,未探讨“利益”侵害救济及违反保护性规范的解释路径。不同于欧盟等地区的市场保护模式和美国的信义义务模式,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制度采保护个人投资者与市场整体的双重保护模式。基于保护投资者对诚信市场的合理期待并救济相应损失、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等证券法政策,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范具有保护性规范性质。对应地,证券法中“公开或戒绝”义务亦为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过错并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但只有同时、反向交易中的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与义务违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内幕交易规范中私人执行机制仅具有补充性,民事责任的规范构成应合乎此项定位,证券法及监管规则亦应完善源头遏制并精准追责。
关键词: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投资者保护;诚信市场期待;保护性规范
热点透视
营商环境法治化视角下
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审视
作者: 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欣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广义上的公司纠纷覆盖公司间纠纷和公司内部纠纷。作为商事纠纷核心类型,与公司治理实践、权责分配和市场主体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公司内部纠纷,在仲裁适用上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质疑。在世界银行 B-READY 评估体系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考察背景下,以股东与公司纠纷、董事与公司纠纷和公司解散纠纷为分析样本,梳理公司纠纷适用仲裁的现实困境、独特优势与实践需求,是探索构建公司内部纠纷仲裁通道的有效路径。为发挥仲裁的价值优势、深化公司自治理论,应当通过完善《仲裁法》和《公司法》肯定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优化仲裁条款效力认定标准并健全针对公司纠纷的具体仲裁规则。
关键词: 公司纠纷;可仲裁性;营商环境;公司自治
电子商务平台治理的
理念转型与制度调适
作者: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 数字时代平台治理中商业利益、消费需求与公共福祉呈现结构性矛盾。市场逻辑主导的电商平台经济通过“消费诱导型数据剥削”,即平台利用算法与数据优势诱导非必要消费,将社会成本转化为资本权益,侵蚀用户自主权与社会公共价值。电商平台秉持中立理念以技术无偏好推动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在制度红利期持续扩张,但平台内在逐利性与技术非中立性导致工具理性与法律价值难以辩证统一,公共监管处于治理短板。可以将价值理念嵌入《电子商务法》修订,构建底线监管与平台自治协同的治理框架。通过厘清权责分配机制与责任范畴,锚定平台监管的长效治理效能,以义务补强、责任明晰与规则协调为着力点,在价值引导、善治约束与事实规制维度形成闭环,为平台治理提供可操作规范,最大限度保护用户主体性和社会非经济价值。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技术中立;功能主义;道德主义
数据来源者的双重角色与权利配置
作者: 时诚,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讲师。
内容摘要: 数据来源者是因其自身特征、状态或行为等被数字化记录,从而促成数据产生的个人、组织,其在数据价值链中扮演着信息的被记录者和数据促成产生者的双重角色。数据来源者不仅对其贡献的信息内容享有法定在先权利和信息许可使用权,而且对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包括数据获取权、数据使用权、数据转移权。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构成信息的被记录者与信息的记录者、内容贡献者与载体生产者的关系。数据来源者权与数据持有者权原则上相互区隔、各行其是。当两类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数据来源者权价值优位原则;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出于促进数据流通、尊重合同约定、保护信赖利益等目的,可例外地要求数据来源者权让位于数据持有者权。
关键词: 数据产权;数据来源者;数据来源者权;数据持有者权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论绿色溯源法律制度的规范构造
作者: 邵莉莉,北京林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 绿色溯源以低耗、减污、降碳绿色化为目标,以再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自然资源、产生的污染和碳排放为对象,利用数字和信息等技术,对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的全环境足迹进行追溯和评价。我国目前开展的碳足迹溯源和绿色供应链追溯主要是依据政策性规定,尚未形成有强制拘束力保障的、以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全环境足迹溯源义务为核心的、调整环境足迹绿色溯源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绿色溯源法律制度是对再生产系统中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全环境足迹追溯和环境影响系统性过程式监督、控制,其与既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是助力实施和履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领域与调整再生产有关的环境利益关系法律规范的手段型规范。对此,调整绿色溯源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应从单一“命令-控制”向“命令-控制”兼具“激励-约束”范式转型。应以“在保护自然环境中发展生产”为指导,通过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确立绿色溯源对象、内容、义务主体、核算评价规则、激励引导规则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构建完整的绿色溯源法律制度,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 绿色溯源;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评价;环境足迹;法律制度;绿色发展
法律实务
行政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实效之检视
——以163份警察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作者: 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内容摘要: 正当程序原则现已频繁地出现在中国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之上,但对于其适用的实际效果仍有待作出审慎细致的检视。以警察法领域的163份裁判文书为剖面分析可知,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状况确已获得了长足发展,表现在法院不仅敢于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援引该原则,而且在一些个案中开始借此矫正僵化的程序规则。此外,在为数众多的案件中,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成为法院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核心理由。但在繁荣的司法适用表象下,其实暗流涌动。一方面,有超过四成的案件泛化使用了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在效力评价上,极少有法院将违反正当程序的行政行为认定为学理意义上的无效,而是普遍将其违法性做降格评价甚至予以忽略不计。这些做法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正当程序原则在规制行政行为方面的作用效果,表明其在当下尚未成为真正具备实效性的司法审查标准,也预示着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关键词: 正当程序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司法审查标准;警察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