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4日
来源: 明律如是说 ;作者: 陈明东耳西来
起诉必须提交当事人亲笔签名的起诉状、委托书,这是规定,也是常识。
按照规定,律师应该让当事人面签代理合同、委托书、起诉状等。
所谓面签, 就是当面亲自签署的意思。
律师执业活动中,很有可能碰到如下场景:
场景 1 :一起案件,多名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有当事人没有到场签署合同、委托书、诉状等。 其他当事人称,我把材料带回去让他签字,签好后交回来。
场景 2 :当事人在异地或行动不便,其 提出 让律师把需要签字的文件线上发送电子文件或邮寄纸质文件给其,其签字后寄回。
场景 3 : 当事人提出自己来面签不方便,请求律师替自己代签。
……
以上种种场景, 律师的正确做法是:让当事人来面签。

针对场景1,若当事人不面签,应有公证认证手续。
针对场景2,若当事人确实行动不便,律师也可上门面签,成本另计。
律师要想避免签字方面的风险,最好还是面签。
若确实无法面签,可考虑大平台的电子签,或提供其一镜到底的签名、交邮视频。
针对场景3,律师应坚决拒绝代签。
哪怕当事人说肯定没问题,或事后会追认、补签。
律师代签诉状,是吃力不讨好的违规行为,也是律师自己给自己挖坑的高风险行为。
No zuo no die,why you try?

北京某律师因代签起诉状被法院罚款20000元……
北京某律师代理四名当事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未核实当事人委托书上签字的真伪,并代当事人在起诉状上签名。
后事情败露,被 大兴法院以“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由,罚款两万元。
同时,大兴法院还为此向该律师所在律所发了司法建议书。
事情是如何败露的呢?
据说该案当事人之一是公安机关通缉在逃人员,其并未与代理律师签订委托手续,该律师自作主张代其在起诉状上签了字,结果……
律师须严谨做事,不能做严禁的事情。

律师代签起诉状后,即便当事人予以追认,也可能会被处罚。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2022)湘0182司惩4号《决定书》
原告喻某伤后因行动不便,且人在乡下,故口头委托其儿子代办起诉事宜。
律师冯某在接到喻某儿子的委托后,在该案民事起诉状尾部具状人处代写“喻某”的签名,并在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处代写“喻某”,向自己出具授权委托书。
一审判决后,法院发现此节事实, 原告喻某对律师冯某的上述签名行为表示追认 ,冯某闻讯主动出具了悔过书给法院。
法院认为,律师冯某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考虑其认错态度良好,且主动具结悔过,酌情从轻处罚,罚款3000元。

如果律师自己不代签,由别人代签呢?
同样也不行,也可能被处罚的。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书》
在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林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陈某用于起诉的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陈某的落款均不是其本人签署,而是由其伯父代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前述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某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李某罚款15000元。

抛开司法处罚不说,律师代签诉状也是吃力不讨好的行为,可能会因此被驳回起诉,白费力气白辛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陕01民终8248号 《民事裁定书》
一起诉请标的在1700余万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某的代理律师柯某代签起诉状、委托书。
原告王某某 向一审法院确认诉讼的真实性以及其要求律师代签的事实,明确表示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完全认可该代理行为,并非“他人代签且无法核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在起诉状上具状人处签名(捺印)或盖章,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备的形式要件。 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具状人处王某某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均为他人所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02元,予以退还。
王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律师 代写当事人姓名给自己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给法院用于证明自己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以及在起诉状上书写当事人姓名,提交给法院以提起诉讼,该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立案审查及审判秩序,应该给予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律师柯某将其书写“王某某”并捺印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作为王某某签署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提交给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违反诚信原则。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柯某会不会因此被司法处罚或者被发司法建议书?
不得而知。
为什当事人追认律师的代签诉状后,法院也不支持不认可这种行为呢?
这是不是有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这是不是有违民法典关于追认的相关规定?
因为“实体法上的意思自治”与“程序法上的形式合规”是两回事,因为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民事起诉活动实质上是当事人请求公权力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修复、处理,并非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民法典》中意思表示的规定。
民事诉讼活动也应优先适用最近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
如果律师代签起诉状、委托书的不规范的诉讼代理行为可以被追认,那么委托人便可以胜诉即追认,败诉即不追认。
此举必然严重妨害诉讼秩序,使得此种情形下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处于不确定的危险状态。
故,民诉法规定起诉状须由当事人本人签署,除法律允许的情形之外(例如法定代理,公证认证授权等)不得由他人代签。

综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应代签起诉,否则风险很大。
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律师代签呢,怎么办呢?
律师自己把握呗,依规办事,还是图方便,还是冒风险,自己选。
反正出事了,也是律师自己担着,自己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