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李靖宇
摘要: 本文旨在为刑辩律师提供一份关于在性侵犯指控案件中,如何评估和运用“被害人醉酒前存在公开、强烈的性挑逗行为”(例如公开场合骑跨在嫌疑人生殖器部位摩擦)作为辩护证据的深度分析。文将从中国刑法对“性同意”的界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状态下同意能力的压倒性观点,系统论证将此类“前置挑逗行为”直接等同于“事前积极同意”,并在法律逻辑、证据规则和司法心证上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的核心目的,并非构建一个看似有力的辩护故事,而是揭示此类辩护策略内在的逻辑矛盾与极高的法律风险,从而帮助辩护律师进行最审慎的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更为严谨、更具现实操作性的辩护逻辑。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必要性
(一)案件背景的典型化:当“挑逗”遭遇“醉酒”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及酒精的性侵案件日益增多,其案情往往错综复杂,给控辩双方的举证和法庭事实认定带来了巨大挑战。一个典型的场景是:男女双方在聚会等公开或半公开场合相识或互动,期间女方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主动和亲密,甚至存在如本文标题所述的,带有强烈性暗示的“骑跨摩擦”等大胆挑逗行为。然而,随着酒精摄入量的增加,女方逐渐或最终陷入醉酒状态。此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女方报警称其被强奸。
(二)辩护视角的核心争议:前置行为能否穿透醉酒状态,构成对后续性行为的有效同意?
面对此等指控,辩护方一个极具诱惑力但又充满风险的辩护思路是:主张女方在醉酒前的系列挑逗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后续发生性关系的一种“事前积极同意”。辩方逻辑的核心在于,这种挑逗行为——尤其是其公开性、主动性和极其露骨的性质——超越了普通调情的范畴,是女方真实性意愿的强烈表达。因此,后续在女方醉酒状态下发生的性关系,仅仅是这一“事前合意”的自然延续和实现,不应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辩护策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认定,其核心在于回答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 一个在时间上先于醉酒状态的“同意表示”,其法律效力能否延续并覆盖当事人丧失意思能力期间所发生的行为?
(三)本文的研究目的与结构安排
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是为了深度剖析上述辩护策略的可行性。我们将通过梳理“性同意”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对醉酒状态下同意能力的认定规则、前置挑逗行为的证据属性,以及相关的心理学与社会学理论,来全面评估这一辩护路径。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辨析性同意的核心法理;其次,探讨醉酒状态对同意能力的法律影响;再次,将核心辩点(即醉酒前挑逗行为的证据价值)置于法律天平上进行正反两方面的衡量;最后,结合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知识,为刑辩律师提出更具建设性的策略建议。
二、性同意的核心法理辨析:从“被迫反抗”到“主动授权”
在构建任何关于“同意”的辩护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厘清“同意”在刑法,特别是强奸罪构成要件中的确切含义。
(一)中国刑法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内涵与演变
中国《刑法》第236条将强奸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
1.传统“暴力、胁迫”要件的理解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往往与是否存在明显的暴力、胁迫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进行了激烈反抗紧密相连。这构成了所谓的“不反抗即同意”的陈旧观念。
2.“利用”型强奸的司法认定
“其他手段”的引入,极大地扩展了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利用被害人醉酒、昏迷、患有精神疾病等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保护的,是成年女性在“清醒理智状态下”同意或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换言之,当女性因醉酒而无法形成或表达真实意愿时,任何利用此状态发生的性行为,在法律上都可能被“推定”为违背其意志。正如相关法律分析所指出的,性同意必须是自愿、明确和知情的。
(二)“同意”的法律属性:一项具体、明确且可随时撤回的授权
从法理上看,“同意”并非一种模糊的情绪或状态,而是一项具体、明确的法律授权行为(司法实践中针对“同意”的内涵的外延并未有权威的解释或者明确的指导性案例)。
1.同意的“三性”要求
有效的法律同意,必须具备自愿性、明确性和知情性。自愿性排除了强迫;明确性排除了模糊和猜测,这也是为何司法实践中普遍不认可“默示同意”或“推定同意”的原因;知情性则要求同意者对所同意事项的性质和后果有充分的理解。
2.同意的“可撤回性”
同意并非一次性的、不可逆的授权。即便一方在某个时刻同意了发生性关系,她也有权在性行为过程中的任何节点撤回其同意。一旦同意被撤回,继续进行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性侵犯。
3.挑逗、调情与法律“同意”的界分
这是本案辩护必须跨越的第一个逻辑障碍。公开挑逗、亲密接触、言语暧昧,这些行为在社交层面可能被解读为兴趣或邀请,但在法律层面,它们本身并不构成对“插入式性行为”这一具体法律行为的有效同意。法律上的同意,要求的是对即将发生的具体性行为的许可,而不仅仅是对建立亲密关系的笼统认可。将前者等同于后者,是辩护中常见的、但极其危险的逻辑跳跃。
(三)“积极同意”模式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积极同意”或“肯定的同意”法律改革浪潮,虽然尚未完全被中国立法吸收,但其精神对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核心逻辑是:性行为的合法性,不应建立在“被害人没有说不”的基础上,而必须建立在“参与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没有得到自由、清晰、肯定的同意表示之前,任何性接触都可能是非法的。这种模式将确保获得同意的责任更多地赋予了性行为的发起方,并要求其在对方处于醉酒等意识能力受损的特殊状态下,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三、醉酒状态下性同意能力的法律“真空”与司法实践的压倒性倾向
尽管我国刑法未就醉酒到何种程度即丧失同意能力做出明确的量化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压倒性优势的倾向性意见。
(一)醉酒对认知与判断能力的根本性损害
这是一个无需赘述的医学和心理学常识。酒精会严重影响人的判断力、自我控制能力和决策能力,导致个体无法作出理性的、符合其真实意愿的决定。在法律层面,这意味着醉酒者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和判断”性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其所做出的任何“同意”表示,其真实性和自愿性都将受到严重质疑。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区分:一个人在醉酒状态下或许仍然“能说话、能动作”,但这与其是否“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本质的鸿沟。
(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醉酒状态下的“同意”通常被视为无效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试图说服法官接受“醉酒状态下的同意有效”,将是一场逆水行舟的战斗。大量的搜索结果和司法案例分析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庭极度倾向于保护醉酒状态下的女性,并认定其不具备有效的性同意能力。
1.压倒性的案例倾向
如果女性在醉酒状态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清醒后报警,即便没有激烈反抗的证据,甚至在过程中存在一些迎合或亲密的表现(如呻吟),法院也极大概率会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因为法官关注的核心是,在性行为发生“当时”,被害人是否因醉酒而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
2.最高法的指导精神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2-1-182-02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终451号判决,裁判要旨强调:“行为人在妇女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要综合该妇女与行为人的关系、是否有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表现,包括行为人是否利用妇女因醉酒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情节判断。”这清晰地表明,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是,必须对醉酒状态下的性同意问题进行严格、审慎的审查。
(三)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直面的现实
综上,任何试图将醉酒状态下的女性描绘成一个“有效的同意者”的辩护策略,都将直接与主流的司法认知和法官根深蒂固的自由心证模式发生剧烈碰撞。挑战这一共识,需要超乎寻常的、极为有力的反证,而仅仅依赖于“醉酒前的挑逗”,恐怕远远不够。但是事前女方的表现以及是否具备感情基础亦是重点考察对象。
四、核心辩点剖析:醉酒前挑逗行为的证据价值与局限性
现在,我们回到本案辩护的核心:将女方醉酒前“骑跨摩擦”的行为作为“事前同意”的证据。我们必须像一个严谨的科学家一样,在法律的天平上称量它的分量。
(一)辩护逻辑的构建:将“骑跨摩擦”解释为“事前合意”
1.辩方观点阐述
辩方可以主张,女方在公共场合做出如此私密、大胆且具有强烈指向性的“骑跨摩擦”行为,其性暗示的强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调情。这是一种非言语的、但极为清晰的“身体语言”,直接表达了与被告建立性关系的强烈意愿和邀请。
2.行为的公开性与主动性
辩方可以进一步强调,该行为发生在众人面前,显示了女方意愿的坚定和无所顾忌;其主动骑跨的姿态,则打破了传统两性关系中男性主导的刻板印象,证明了她是这段关系走向的积极推动者。
3.构建“持续同意”的逻辑链
基于以上两点,辩护的核心逻辑是——这份在清醒状态下做出的、如此强烈的“事前同意”,其效力具有一定的惯性和持续性。除非女方在后续的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撤回或拒绝,否则,这份“同意”的效力理应延伸至后续的醉酒状态。因此,被告在女方醉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善意地执行了双方早已达成的“合意”。
(二)致命的驳论:为何上述逻辑链条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尽管上述辩护逻辑在叙事上似乎具有一定的冲击力,但在严谨的法律推敲下,却几乎每一步都困难重重,甚至不堪一击。
1.致命伤之一,时间节点可能割裂
这是该辩护策略最根本的法理缺陷。刑法评价的是“性行为发生当时”被告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一个“事前”的意愿表示,无论多么强烈,都不能自动延续为一个“事中”的有效同意,尤其是在被害人“事中”已经丧失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同意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其“即时性”和“可随时撤回性”。当女方陷入醉酒昏睡或意识模糊的状态时,她已经处于一个无法表达同意、也无法表达不同意的“法律真空”地带。此时,法律的天平会倾向于保护她,要求男方必须停止。
当然,在时间足够紧凑的场域内,时间节点并非完全割裂。否则,任何“同意”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均会失去其稳定性,这也是荒谬的。
2.致命伤之二,行为性质的解释困境
将“骑跨摩擦”的挑逗行为直接等同于“同意进行插入式性交”,是另一个巨大的逻辑跳跃。正如前文所述,挑逗与同意是两个维度的概念。一个人的行为可能旨在调情、寻求刺激、建立亲密氛围,甚至可能是在酒精影响下的行为失控,但这并不必然构成对“性交”这一具体行为的、法律意义上的“知情同意”。辩护方无法排除其他合理的解释。法官完全有理由认为,女方可能同意亲吻、拥抱、甚至更大尺度的前戏,但并未同意最终的性交。
当然,强烈的性挑逗和插入式性交存在鸿沟,但是鉴于插入式性交发生的一瞬间除了女子自己没有人能够清楚其真实想法。如果这种异于一般调情的超强烈的性挑逗都无法作为旁证证明女子真实意图的话,醉酒类强奸的司法证明就会沦为被害人陈述绝对主义的窠臼。
3.致命伤之三,权威证据的不可得知
这是最具有现实说服力的一点。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我利用多重关键词组合,对国内外的法律数据库、学术文献库进行了广泛检索,结果是:我们未能找到任何一个权威的、公开的司法判例,无论是中国的指导案例还是国际知名法院的判决,明确将被害人(女性)醉酒前的类似“骑跨”或“摩擦”等强烈性挑逗行为,直接采纳为认定其“有效同意”了后续性交的关键证据。这种普遍的“沉默”本身就是一种最强烈的声音,它告诉我们,这条辩护路径在全世界的法庭上,都几乎没有成功过。一个没有先例支持的论点,在遵循判例和司法传统的法庭上,其说服力将大打折扣。
然而,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我们采取的是“综合认定”的裁判理路。并不会将这种超强烈的性挑逗作为女子性同意的唯一依据。因此,权威证据并非没有,而是囿于其散落在“综合认定”的羽翼下而不可得知。
4.致命伤之四,对男方注意义务的彻底漠视
该辩护策略完全回避了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和注意义务。当被告人明知或应知女方已经因酒精而陷入意识不清的状态时,法律要求他承担的是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停止侵害的义务。被告不能以“她之前挑逗过我”为由,为自己后续“趁人之危”的行为进行辩解。恰恰相反,女方从清醒、挑逗到醉酒、无意识的转变过程,正是向被告发出的一个明确的“危险信号”,这个信号要求他必须停止一切侵犯行为,而不是继续“实现”所谓的“事前合意”。
但是,男方注意义务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积极同意”的立法框架内的审判思路。在中国的现行司法体系和制度下,依然要深究女子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其事前同意的主张是否能够覆盖其醉酒后的认识和意志。在最高法指导案例中明确须注意男女双方事前事后反应以及男女双方感情基础,就是明证,说明中国现行法律除了考虑女性合法权益的之外,还重点预防女性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三)退而求其次的策略:从“证明客观同意”到“主张主观善意”
如果直接论证“客观上存在同意”存在相当难度。辩护律师似乎可以关注一个更为精巧的策略:不再坚称女方“客观上同意了”,而是主张“被告人主观上真诚且合理地相信女方是同意的”,从而试图否定其强奸罪所要求的“明知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观故意。
然而,这条看似柳暗花明的道路,同样布满荆棘。
1.“合理相信”的门槛极高
被告的“相信”必须是“合理”的。当一个女性已经醉至言语不清、行动失控、甚至昏睡不醒时,一个心智正常的“理性人”是否还会“合理地”相信她仍然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保持着清醒的同意?正常情况下答案几乎是否定的。女方肉眼可见的醉酒状态,本身就是足以击碎任何“合理相信”的最强事实。
但是,如果女方本就不能用心智正常的“理性人”的思路去看待,例如:女方本身对于发生性关系,甚至是“群P”都极为随意。那么上述问题的回答似乎就会专项肯定:男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女方是同意的。
2.法律认识错误的风险
如果被告的辩解是“我知道她醉了,但我以为她没反抗就算同意”,那么这就不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在刑法上,对法律的无知或误解,通常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五、结语
将被害人醉酒前的强烈性挑逗行为(如骑跨摩擦),作为证明其对醉酒后发生的性行为构成“事前积极同意”的直接证据,这一辩护策略在法理、判例、逻辑上存在一定缺陷。辩护风险极高,不仅难以说服法官,甚至可能因其隐含的“荡妇羞辱”意味而引发法官和舆论的反感,对被告人造成更为不利的后果。
但是,如果“强烈性挑逗行为”作为间接证据之一出现,结合其他能够证明被害人“事前积极同意”的相关证据,或可能够达到证明被害人“事前积极同意”的目的。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的手段为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而辩护。但这要求我们必须基于对法律规则、司法现实和证据逻辑的深刻理解,而不是一厢情愿的“故事构建”。在“挑逗”与“同意”这一敏感而复杂的法律战场上,任何简单化、绝对化的论证,都注定会在法庭的严格审视下显得苍白无力。唯有以最严谨的态度、最审慎的策略,才能在荆棘丛中为当事人寻找到那一线生机。

李靖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攻刑事证据法学。目前,一方面主要致力于为网络游戏相关产业提供刑事辩护以及合规服务,例如跨境赌博犯罪、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等。另一方面主要从事“涉性犯罪”的辩护与研究,仅2023年上半年已经成功为5例涉嫌强奸罪案的蒙冤者争取到了撤案或者不起诉的良好结果,近期也收获了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的理想裁判结果。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通过办理大量虚拟币(USDT/比特币等)相关犯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声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