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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徐红亮:关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思考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2 月 04 日修改于 2025 年 12 月 04 日

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    


非常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感谢罗海敏老师的邀请,能够有机会向王贞会各位老师学习很是荣幸。罗海敏老师的研究总是紧扣实践、回归实践,罗老师关注的审判羁押中律师的作用、协商性司法在未决羁押中的作用等等,其中的观点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经常引用,或者用这些观点去和公检法机关探讨、交涉。

“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理”这一话题仍然与实践密切结合,值得研究、改造的地方更多。在这个方面,各位老师都是有深入研究的专家,笔者谈再多也是班门弄斧、头重脚轻跟底浅。为此,本文把律师在一线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象归纳、汇总作一个简要的汇报。

一、涉案财物的概念和范围宽泛

涉案财物的概念过于宽泛,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严格区分、慎重甄别,这方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公安机关往往在这些方面尺度过大,无法较好平衡依法办案及经济发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办的刑事案件也不在少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根本原因在于,涉案财物的范围过于宽泛,以及公安机关办案压力大,特别是在一些涉众类的非法集资案、电信诈骗案、开设赌场案之中。

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之中,其中第六节是“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可以发现共五个条款,除了查封、扣押,也规定了冻结,涉案财物是学理概念,这五个条款中没有这一个说法。这样一来,涉案财物可能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财产,也可能同时是刑事案件的证据,哪些是证据、哪些是财物,没有界限,确实天然没有界限。例如:张三诈骗获利小黄鱼一条,重50克,上面写的有名字“周大福”,这是证据,也是财物非法获得的财物,是涉案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前面一个概念很模糊,又来一个模糊的“与案件无关”,这个更难判断,或者说在短时间内判断。这样问题就来了。所以说,问题的根源之二是:涉案财物宽泛、与案件无关更是“雾里看花”。说明一下,笔者不是为了故意把情况复杂化,如果是张三盗窃一辆自行车,这样的案件没有这么复杂,但是复杂案件比比皆是。

二、趋利执法的根源尚在

提到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及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着力治理的远洋捕捞和趋利执法的问题,其实,这里呈现的主要问题是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所谓的远洋捕捞,捕的不仅仅是人,主要是针对财物;所谓的趋利执法,趋的是利,又是财物。

2024年10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扎实有效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

早在198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物处理办法》和《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其中有向办案机关按照比例配返的内容。这种规定,早在1986年作出实质性变更,即要求办案机关追加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尽管如此,“后遗症”留下来至今,始终难以有效“根治”。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向办案机关返还罚没的财产。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一些努力,但直至今天,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仍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难题,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难题之一。

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咱们探讨的一些法律缺席短暂“失灵”,很多程序性规定会被“架空”,侦查机关从是否会把依法公正执法放在第一位,这是打问号的。

案例: 王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大量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其中,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朱某向某投资公司转账2.07亿元,用于投资理财,但该投资公司已经将资金分多笔投入具体的投资项目(矿山等)及股票市场,公安机关遂将该投资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认定朱某投资的2.07亿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包括:(1)公安机关作为涉案财物的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参与刑事判决后的执行工作。(2)公安机关作为集中管理涉案财物的机关是否合适。(3)2.07亿元投资过程的亏损,这方面的数额如何认定或者审定,是公安机关认定还是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存在诸多的争议。(4)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公安机关是否能就执行问题再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5)其中2100万元投入以太坊这种虚拟货币市场,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追赃。

三、不同部门的角色作用

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应当全程监督,进行深入、细致的监督,发现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及时建议侦查机关解除;发现保管不当的,及时提出建议,不能把监督仅仅停留在纸面或者清单上,特别是涉及企业和当事人重要利益的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监督,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做的工作较为深入,管理相对规范,黑龙江大庆、上海金山、福建厦门等地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

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定纷止争,应当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出实体性处理,不能笼统,更不能“踢皮球”,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果断、明确地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出相应的分别处理,肩负起审判的职责、真正解决纠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判后,涉案财物如何处理而引发争议的案例仍然非常多,因为人民法院往往采取“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把问题搁置遗留下来。

财政部门并非刑事诉讼中主导诉讼程序的司法机关,主要在刑事裁判生效之后,依法没收的财产以及当事人支付的罚金,及时规范作相应的登记、管理。同时,有必要下大力气解决为当地财政收入而牺牲公正程序、无视法律,使得营商环境受到破坏。

案例: 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1人被依法刑事拘留,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大量的涉案财物,包括在建工程项目(非法吸收的资金部分投入该房地产项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该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财产清单目录随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也一样移案移送财产清单。最后,人民法院在处置该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拖欠支付大量的钢材款、水泥款、保温材料款以及银行贷款,且部分债权人已经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

这个案件,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提出的新的问题:(1)不动产项目的集中管理,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适应或者配合不同性质多宗案件的诉讼活动。(2)项目的处置应当由哪个机构来负责或者主导推进。(3)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司法机关甚至不同类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处理所获得资金如何进行分配。(4)项目处置过程中,善意的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如何得到充分的维护。

四、现有涉案财物处理的不足及建议

一是侦查机关基于追求办案经济利益而考虑,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甚至绕开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滥用侦查权而针对涉案财物采取保全措施。建议司法机关联合出台相应的制度,并设置相应的追责程序,杜绝因为司法机关办案而损坏合法、有序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失去安心创业的安全感。

二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救济程序有限,即相关权利人反映情况要求依法纠正,缺乏有效的渠道(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有相应的规定,现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效果不太理想)。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相应的意见。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这一程序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强化对刑事诉讼全部活动的依法监督。

三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缺乏商事思维,而导致扩大经济损失。例如:对鲜活商品处理不及时、对股票卖出时间点选择草率、对虚拟财产的处置“一刀切”等等,以及类似目前对中植系案件的处理,如果考虑市场因素,则可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较好的实现。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融入相应的商事思维,而不仅仅是机构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四是既然要集中管理,必须有牵头的部门,此前政法委牵头进行过一些尝试,但不够深入。应当建立相应的机构,打通不同机关之间的壁垒,实现“实物集中保管、信息随案流转、权责同步移交”的原则,实现涉案财物网上“换押式”管理。当前,公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法院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互不相通,“集中”管理仍不集中。

五是对于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刑事在先,还是生效判决先,实践中争议很大。对于集中管理的涉案财物而言,应当出台指导意见,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即关注集中管理涉案财物中其中一个环节——处置,这个环节也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重要环节。

六是对虚拟财产的查封、冻结缺乏有效的手段,包括对处置虚拟财产,也是各地操作不尽相同。应当积极探索法律与科技的结合点(包括虚拟货币私钥的管理、使用),让科技融入法律,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处置,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例如:在扣押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当上报审批扣押虚拟货币的种类、地址和数量,并在扣押文书中明确记录。在转移方式上,办案机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生成新的私钥和地址,再将该私钥存储在与网络隔离的U盘或移动硬盘上并进行封存。另外,在处置虚拟货币方面,现在面临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司机法机关对外销售、转让,也一样缺乏相应的合法依据,尽管如此,国内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和先例,值得参考和学习。

再次感谢各位老师,提供这次交流和学习和机会。

※本文为2025年11月1日徐红亮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财物处理研讨会”的发言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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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红亮

刑事业务中心总监

徐红亮律师,法学硕士,刑事业务中心总监、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徐红亮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主要案例:北京“E租宝”非法集资案、绍兴“易乾财富”非法集资案、上海“阜兴系”非法集资案、北京中华企业非法集资案、泰安“1·04”特大袭警案、青岛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青岛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石家庄苏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青岛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朝鲜籍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郑州“九龙金币”走私案(缓刑)、山西昔阳县原政协主席石某某受贿案、驻马店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山东枣庄某商贸公司总经理张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机关撤诉)、德州某工贸公司财务总监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判决无罪)、北京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红河自治州某公司单位行贿案(不起诉)、绍兴某投资有限公司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撤销案件)、无锡某公司副总经理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金融机构涉嫌单位行贿案(不起诉)、西安查某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杭州某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东营某大型企业高管尤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崔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双鸭山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开设赌场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国有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免予刑事处罚)、北京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北京某集团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不起诉)等。

此外,徐红亮律师在上市公司企业合规建设方面,有诸多的实践经验,协助企业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徐红亮律师坚持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不断追求和探索。

手机:13811106740

邮箱:xuhongliang@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刘昌玉

高级权益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执行总监

l iuchangyu@deheheng.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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