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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攻击公众人物到“人肉”普通人,起底网络暴力:这些行为真的犯法了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0 日修改于 04 月 10 日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9日    


近年来,网络暴力借“饭圈”等圈层之名不断蔓延。从恶意举报、人身攻击到“人肉搜索”、捏造事实,线上恶意正不断侵蚀现实生活的边界。

事实上,当恶意在匿名掩护下发酵,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永远是旁观者——在社交媒体、短视频、评论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靶子。

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 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常见表现形式:

★ 在评论区、私信等平台使用攻击性语言或表情包进行人身攻击;

★ 编造并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负面信息;

★ 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隐私信息;

★ 制作、传播丑化他人的图片或视频等;

★ 通过大V、群组等组织、鼓动他人围攻特定对象;

★ 有组织地进行刷屏辱骂、恶意举报、集体拉黑等行为;

★ 长期、重复发送信息等方式恶意干扰他人。

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暴力具有传播快、范围广、隐蔽性强、参与者多等特点。一条恶意谣言几小时内可传遍全网,一张被篡改的图片可能伴随受害者一生,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每一次恶意的敲击

(点击文字即可查看完整内容)

↓↓↓

吴某为博眼球拉流,盗用一张祖孙合照,编造发布“73岁东莞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谣言,阅读量达4.7亿余次,当事人申女士遭“人肉”与网暴,报警后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因生活不如意,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境外平台多次发布侮辱、诽谤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阅读量达2万余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游戏主播叶某直播中多次煽动粉丝攻击玩家宋某。案件审理期间,将含有宋某身份信息的诉讼文书发至游戏群组,导致宋某被广泛议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构成对宋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其以直播方式向宋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汤某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同学吴某评论后,汤某对其辱骂,并在班级群组中公开侮辱、捏造事实,持续发布贬损性言论,经警察调解仍未停止。一个月后,吴某因睡眠障碍、焦虑抑郁就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汤某的行为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判令其在班级群组及朋友圈公开、微信单独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 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隐私、发送骚扰信息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拘留、罚款。

★刑事责任: 诽谤罪、侮辱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重点打击: 对组织者、恶意发起者、利用“AI”等技术实施者,以及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依法从重处罚。

滑动即可查看详细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9.依法支持民事维权。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1

立即取证(这是维权的基础,很重要!)

截图+录屏,保存所有辱骂、造谣、人肉等信息的截图;

务必保存施暴者网名、ID、发布时间、转发量、点赞量等关键信息;

必要时,可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公证 。

2

选择维权途径

1.平台举报(最快捷)

各大平台(微博、抖音、小红书、B站等)均有举报入口,选择“人身攻击”“造谣诽谤”“泄露隐私”等类别投诉,并保留平台处理结果的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报警处理(适合严重情况)

如遇人肉搜索、死亡威胁、持续骚扰等,可 携带已固定的证据, 拨打110或前往派出所报案。

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3.法律诉讼(适合严重情况)

民事诉讼:主张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侵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刑事自诉:对于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取证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人格权侵害禁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相关情形可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3

寻求专业帮助

通过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官方网站、官方APP或 拨打12377电话进行举报;

拨打12348(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联系当地网信办、妇联、共青团等机构。

4

心理支持很重要

及时向信任的亲友倾诉;

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心理咨询;

暂时远离网络。

特别提醒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请务必记住:

不要独自承受 ——第一时间告诉父母、老师或其他信任的成年人;

寻求专门保护 ——联系当地共青团、妇联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善用特殊机制 ——向平台举报时,明确说明你是未成年人。

你受到的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必害怕,更不必沉默。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暴力这把无形的刀,不扎在自己身上,永远不知道有多疼。

如果你是施暴者: ⚠️⚠️⚠️ 请停止伤害,你的行为可能正在违法;

如果你是旁观者:请不要沉默 🤐🤐🤐 ,你的声援很重要;

如果你是受害者:请不要独自承受,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

请记住: 键盘不是武器,匿名不是护身符。理性发声,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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