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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4日    


来源: 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庭审那些事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202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下称“通力所”)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罚没228万元。同时,该所3名律师均被警告,分别被罚款20万元。

通力所此次被罚,是因其牵涉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尔芯”)科创板 IPO 财务造假事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另案查明, 思尔芯通过虚构对相关公司的销售, 提前确认对相关公司的收入及少计期间费用等方式, 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1536.72 万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1.55%, 虚增利润总额 1246.17 万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18.48%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通力所为思尔芯科创板 IPO 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收入 114 万元 ( 不含增值税 ) 。其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李仲英、郭珣、王旭峰为签字律师。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通力所及相关人员的三大违法事实。

首先,未审慎确定重大销售合同范围。 通力所出具法律意见确定的思尔芯重大销售合同标准为 500 万元人民币, 按照该标准, 通力所需对思尔芯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仅有 4 份, 不足销售合同总数的 1% 。通力所未能结合思尔芯销售合同数量多、单笔金额小等具体经营情况, 审慎确定重大合同范围, 作出的职业判断缺乏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执业不审慎。

其次,未审慎查验相关公司销售合同的真实性。 思尔芯对相关公司的虚假软件销售属于偶发的纯软件销售, 贡献了思尔芯 2020 年度 60.09% 的利润。该业务所售软件需要安装并配合思尔芯提供的软件许可证方可使用, 并且所售四种软件中的三种只与思尔芯硬件设备兼容, 但相关公司未向思尔芯购买过硬件设备。

相关公司系通力所查验计划确立的重大合同范围内客户, 除软件产品验收单外, 通力所未选择合理的查验方法审慎关注软件与许可证交付流转的其他文件资料, 未结合思尔芯相关软件仅与其硬件兼容的产品特征审慎开展核查, 未发现思尔芯实际未履行产品交付义务, 未审慎查验相关公司销售合同的真实性。

此外,通力所对思尔芯销售客户的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思尔芯 2020 年收入增长 85.45% ,且扭亏为盈, 对几家相关公司的销售贡献了思尔芯 2020 年度 87.93% 的利润。通力所对上述客户进行了走访, 但走访流于形式, 程序执行不到位。

具体来看,一是未审慎核查合同异常情况。思尔芯与相关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由思尔芯时任董秘签署、销售标的仅为软件、合同编号手工填写等异常。通力所在执行走访程序中, 访谈问卷均系提前拟好, 未结合思尔芯上述业务异常情况设计访谈问卷, 未审慎查验相关异常情况。

二是未审慎查验走访证据与其他已获取证据间的矛盾情况。相关公司的访谈记录所涉付款方式、信用期, 以及相关公司与思尔芯无技术合作等事项, 与已获取到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不符, 通力所未予审慎查验。

三是对相关公司走访时, 未实地查看软硬件产品交付使用情况, 未发现思尔芯 2020 年实际未履行向前述公司交付产品的合同义务。

证监会指出,通力所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1 号 )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 ( 证监会公告〔 2010 〕 33 号 ) 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证监发〔 2001 〕 37 号 ) 第四十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发行法律服务文件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律所提交的情况说明、服务收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证监会认为,通力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违法行为。对于通力所的上述违法行为, 思尔芯项目签字律师李仲英、郭珣、王旭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通力所、 3 名律师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了已勤勉履职、不存在虚假记载等申辩意见, 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 证监会认为,当事人执业行为明显未勤勉尽责,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对通力所提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并已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 对通力所责令改正,没收思尔芯科创板 IPO 法律业务收入 114 万元,并处以 114 万元罚款;对李仲英、郭珣、王旭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事实上,这并不是通力所今年首次收到罚单。

今年 3 月 28 日,据上交所披露,通力所在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多项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上交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对 3 名签字律师陈鹏、骆沙舟、徐青予以公开谴责。

此外,上交所还表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 1998 年创立, 是一家定位于商事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在上海、北京、深圳、香港和伦敦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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