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作者
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
郭哲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由于其天然具备市场锁定效应和不可替代性,专利权人一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承诺,极易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阻碍技术普及的风险。此类案件兼具技术密集性、经济战略性与法律复杂性的特征。 在此背景下,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2026年1月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是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新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和“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两类三级案由。这一调整不仅是程序法上的分类细化,更是我国积极回应国际科技竞争格局、提升涉外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以该新增案由为契机,系统分析当前SEP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梳理国内外司法实践的突破性进展,揭示中国在规则建构中的角色转变,并对未来治理机制提出前瞻性思考。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FRAND原则的解释分歧与执行难题
FRAND原则作为SEP许可的基本准则,其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
1. FRAND原则的涵义
FRAND是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缩写,中文涵义:公平、合理、无歧视,是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领域的核心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将专利纳入技术标准后,需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标准实施者提供专利许可,且不得在许可条件上对不同实施者施加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该原则的目的是平衡专利权人的合法收益与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避免专利权人凭借标准必要专利的独占地位滥用市场支配权。
2.FRAND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要点
①许可费率的认定
法院通常采用可比许可协议分析法,参考同行业、同类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同时结合专利贡献度、技术落地场景、实施方的市场规模等因素综合判定,避免过高或过低定价。
②无歧视的判定标准
核心是“条件实质一致”,允许基于交易规模、应用场景等合理差异调整许可条件,但禁止无正当理由对同类实施方设置差异化、歧视性条款。
③谈判义务的履行
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均负有善意谈判义务,专利权人需主动提供专利清单、许可费率计算依据等材料;实施方需积极回应谈判,不得拖延或拒绝协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怠于履行义务。
④禁令救济的限制
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的禁令发放持审慎态度,一般要求专利权人先穷尽谈判、仲裁等非诉救济途径,仅在实施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合理许可费时,才可能支持禁令请求。
⑤许可费计算基础
专利权人通常主张以“最小可销售单元”(Smallest Sale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 SSPPU)为基础计算许可费,认为应剔除非专利部件价值;而实施方则要求按照整机销售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强调技术集成带来的整体增值。例如,在智能手机领域,通信模块仅占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但若按SSPPU计价,则可能低估专利贡献,影响创新激励。
⑥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冲突
跨境SEP许可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由此引发多国法院争相行使管辖权的现象。英国、德国、中国等均曾作出具有域外效力的全球费率裁决,形成“抢管辖”局面。更甚者,伴随“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与“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的频繁使用,司法主权摩擦加剧。如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Wi-Fi6专利案”中首次签发反禁诉令,禁止美国公司在域外申请阻止中国诉讼的禁令,被业界视为维护司法主权独立的重大举措,该案亦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二)禁令救济的滥用风险及其限制
传统上,专利侵权可自动触发“停止侵权”救济,但在SEP语境下,权利人若已作出FRAND承诺,再轻易申请禁令,易构成权利滥用。2025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华为诉联发科”案中明确指出:只有当实施方明显违反FRAND义务(如拒绝善意谈判、拒不提供担保)时,方可授予禁令。这一判例确立了“FRAND抗辩+行为要件”的双重审查标准,平衡了权利保护与技术推广之间的张力。
(三)NPE(非专利实施主体)的投机行为
据调研数据显示,约48%的SEP诉讼由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s)发起。这些实体本身不从事产品制造,主要通过收购专利组合并发起批量诉讼获取高额和解金。其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则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增加企业合规成本。如何规制“专利蟑螂”式诉讼,成为各国反垄断与知识产权政策协调的重点议题。

全球司法实践的突破性进展
面对SEP纠纷的全球化特征,各国法院积极探索新型裁判机制,力求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一)中国首例反禁诉令裁决:捍卫司法主权
2024年,在备受关注的“Wi-Fi6专利案”中,某美国公司就同一专利在中国和美国分别提起诉讼,并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试图中止中国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美国公司不得申请或执行任何妨碍中国法院审理该案的域外命令,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裁决开创了我国司法机关主动反制长臂管辖的先河,体现了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塑造规则的姿态。
(二)英国临时许可制度:缓解谈判僵局
2025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在宏碁诉诺基亚案中创设“临时许可”机制,强制要求专利权人在全球费率尚未确定前,先行向实施方授予过渡性许可,费用暂定为每台设备0.365美元。此举有效防止因长期诉讼导致市场停滞,保障消费者利益,也为后续全球费率谈判提供了缓冲空间。
(三)德国担保义务的强化:敦促善意谈判
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在Voice Age案中进一步细化FRAND谈判流程,明确指出:若实施方拒绝专利权人的合理要约,须及时提供充分财务担保,否则将丧失主张FRAND抗辩的权利。此判决强调了“双向善意”原则,既约束权利人不得漫天要价,也防止实施方借拖延战术规避付费义务。

中国制度创新与产业应对策略
(一)立法与司法双轮驱动
1.案由单列:精准识别与分类管理
2025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单独列出,有助于法院准确归类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同时,也为大数据分析、类案检索和司法统计提供便利,推动形成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2.反垄断协同规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步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明确界定“过高定价”“差别待遇”“拒绝许可”等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建立起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执法的衔接机制,防范权利人借助标准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二)产业痛点与制度回应
(三)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事前披露义务履行
严格遵守ITU、IEEE、3GPP等标准组织的信息披露规则,避免“专利埋伏”(Patent Ambush),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隐瞒专利信息,待标准普及后再主张权利。
2.动态谈判框架构建
遵循“四步法”谈判模型:(1)发出书面要约 →(2)接收反要约 →(3)就担保安排达成一致 →(4)进入诉讼或仲裁。全过程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明善意的重要证据。
3.跨境协调工具运用
充分利用中国法院近年来发展的“反干扰令”“行为保全”等司法工具,抵御不当的域外管辖干预,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未来挑战与治理方向
尽管我国已在SEP治理领域取得显著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深层次挑战:
1.AI生成技术下的SEP归属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广泛参与技术研发,训练数据与最终发明之间的权属关系亟待厘清。若AI生成的技术方案被纳入标准,其专利应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还是平台?需在专利法修改中予以明确回应。
2.全球费率裁决协作机制缺失
各国各自为政的费率裁定模式易导致“判决套利”和重复诉讼。可借鉴《布鲁塞尔公约》模式,推动建立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司法承认与执行机制,实现“一次裁决、多地认可”。
3.中小企业保护不足
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专利谈判能力和资金支持。建议设立“SEP许可费统筹平台”,联合行业联盟共同支付合理许可费,降低个体负担,促进技术普惠。
4.中国角色的战略升级
中国正从国际规则的“追随者”逐渐转变为“制定者”。通过制定《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2025),构建兼顾效率、公平与主权尊重的“中国方案”,有望为全球SEP治理提供新的范式参考。

结 语
2025年新增“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由,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它不仅回应了数字时代的技术变革需求,更折射出国家在全球科技竞争中争取规则话语权的战略意图。未来,应在立法完善、司法实践、产业协同与国际合作四个维度持续发力,打造一个既能激励创新、又能保障公平竞争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唯有如此,方能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掌握主动,助力中国从“制造大国”迈向“创新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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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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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2024.11.4)
3.《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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