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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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6年第2期目次及摘要
来源:《法律科学》2026年第2期,转自“法律科学期刊”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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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2026年第2期
(总第276期)



目次
专稿
不动产登记立法贯彻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问题研究
孙宪忠(3)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论法的起点是德性
喻 中(17)
新科技与新法学
《全球数字契约》权利意蕴的落地挑战与实践方案
郭小伟(31)
元治理理论视域下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张继红(43)
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离线权
战东升(54)
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可解释性
石 颖(67)
人工智能文生图“非作品”属性界定及邻接权保护路径选择
黄玉烨(81)
具身智能接入大模型的法律规制
崔靖梓(93)
技术治理主义背景下我国专家辅助侦查制度的革新
程军伟(107)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立法学视域下专门法院设置的规范化路径
刘风景(118)
论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的体系化构造
李大勇(129)
作为环境法学基本范畴的人天关系
徐祥民(140)
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
马 强(154)
公司信用的三维厘正
王东光(168)
低空经济法治
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治逻辑和实践路径
刘 勋(180)
涉外法治研究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体系性检视和规则完善
许庆坤(190)
1
不动产登记立法贯彻物权法立法精神的问题研究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北京 100005 )
〔摘 要〕 在物权法制定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功能是发挥自然资源台账作用,依据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多级别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和不动产物权无关,登记的结果没有物权公信力,直接导致登记权利冲突,造成不动产的法律支配秩序混乱和司法不能。物权法制定时立法者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并且按照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根据、法律效力、基本程序、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等方面,从实体法的角度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逻辑,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体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目前出现的不动产登记意见,仍然以摸清自然资源家底为立法宗旨,明显违背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需要和人民权利保障的现实出发,对不动产登记贯彻物权立法的原理和制度逻辑进行了讨论,以夯实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不动产权利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公示原则;推定效力
2
论法的起点是德性
喻 中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 北京 100088 )
〔摘 要〕19世纪20年代,黑格尔把意志作为法的出发点或起点。对于这种以意志或自由意志为起点的法哲学,马克思已经给予了细致的批判。把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及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必要就法的起点予以重新界定:法的起点是德性。首先从中西思想史的角度,全面考察德性作为法的起点的思想史状况;在此基础上,从中国思想史上的“内圣外王”、西方思想史上的“主体间性”以及超越中西方的“法的感召力”等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德性作为法的起点的理由,为“法的起点是德性”提供多维度的理论依据。对德性之外的其他若干选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论证表明,只有德性才堪为法的起点,至少也是法的起点的更加优越的选项,法应当以德性为起点。
〔关键词〕 法的起点;德性;意志;理性;社会契约
3
《全球数字契约》权利意蕴的落地挑战与实践方案
郭小伟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 上海 200030 )
〔摘 要〕 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负责任的国际参与者以及发展中国家,我国推动《全球数字契约》权利落地,既是履行国际承诺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内数字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要。在“数字中国”建设的实践语境中,受城乡二元结构、制度转型差异、技术发展阶段及国际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全球数字契约》权利落地面临数字鸿沟的多维存在、规则对接的制度差异、技术供给的短板制约、多元主体的权责失衡、跨境治理的协同不足、标准制定的参与局限等方面的制约。这些挑战和梗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形成“问题复合体”,既考验着中国数字权利保障的制度韧性,也折射出全球数字治理中发展中国家的共性困境。对此,应当通过夯实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完善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深化规则对接的国际合作等方案来应对上述挑战。
〔关键词〕 《全球数字契约》;数字权利;数字中国;数字命运共同体;数字正义
4
元治理理论视域下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张继红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
( 上海 200042 )
〔摘 要〕 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制度。现阶段,多头登记、审查形式化、效力模糊等问题凸显了该制度的碎片化困境,法律规制与市场需求的脱节进一步推高了数据交易成本。元治理理论阐释了法律规制与社群治理之间相互渗透、功能互补的博弈关系,并证成国家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将政府、市场和社群自组织等主体纳入统一框架,实现治理模式的动态调配。为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需打破单向度规制范式,通过预留社群自治空间,构建“静态确权—动态调适”的双层治理体系:宏观层面,通过统一登记机构与分级确权降低制度性成本;微观层面,以实质审查强化登记公信力,并通过梯度化效力设计,即一般数据赋予证明效力,重要数据赋予确权效力,以此适配数据流通需求,最终实现安全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 数据产权登记;元治理;法律规制;社群治理
5
论数字时代劳动者的离线权
战东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重庆 401120 )
〔摘 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即时通信工具广泛应用于职场,这虽有利于提升工作的便捷性,但也容易导致企业用工指挥权的无限延伸,使劳动者无法正常从工作中脱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传统工业社会建立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难以彻底消除数字技术发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负面影响,离线权由此应运而生。休息权理论、工作—家庭平衡理论以及自由时间理论可构成离线权确立的理论基础;离线权的本质是休息权在数字时代的权利延伸。以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为基础,结合实际国情,我国离线权制度的构建应从短期和中长期两个阶段规划:现阶段可通过软法先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运用民法解释论以及建立多元协作保护机制弥补离线权立法的缺失;中长期阶段宜采取硬法模式,在立法中引入离线权,同步构建其权利内容、适用范围、适用例外以及监督和救济等具体制度,实现数字时代企业用工指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数字时代;离线权;硬法模式;软法模式
6
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可解释性
石 颖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与社会治理教研部
( 陕西西安 710061 )
〔摘 要〕 可解释性是人工智能规制的一种标准和要求,直接指涉人工智能向善和存在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归责问题。人工智能的法律可解释性旨在从规范视角出发,构建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具体化的法律标准与要求,推动可解释性目标的实现。当前,可解释性正面临算法模型复杂化,解释目标难实现;解释需求多元化,解释标准难统一;价值取向冲突化,解释准则难权衡;解释机制悬空化,解释责任难落地等现实难题。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工智能法律可解释性的中国方案,应确立以人为本、包容审慎、知情与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设置基于风险分级分类的解释标准;健全申诉反馈、评估监督与审查机制;完善配套的法律责任制度。最终,通过技术赋能、社会协同与国际合作的路径推进法律可解释性的落地,为人工智能的安全、可信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 人工智能可解释性;法律解释;算法;透明度;人工智能治理
7
人工智能文生图“非作品”属性界定及邻接权保护路径选择
黄玉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湖北武汉 430073 )
〔摘 要〕 “机器创作”中的人类贡献是人工智能文生图属性界定的核心问题。从客观独创性标准或传统工具理论出发,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的做法值得商榷。人类作者身份与人类创造力是作品保护的共识和前提,现阶段人工智能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人工智能文生图中输入的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其所承载的人类贡献不足,加之人类对最终结果的控制有限,不宜将人工智能文生图认定为作品。对此,可将人工智能文生图纳入邻接权客体范围进行保护,增设人工智能创作使用者权,在生成主体层面强调自然人参与,在生成内容方面强调可区别变化等。制度设计上,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使用者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限制,并构建侵权责任承担机制及区分标记机制。
〔关键词〕 人工智能文生图;思想/表达二分;作品独创性;邻接权
8
具身智能接入大模型的法律规制
崔靖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北京 100081 )
〔摘 要〕 大模型与具身智能的融合标志着人工智能从代码构建的虚拟空间向现实世界的跨越式演进,使具身智能具备环境感知、认知交互、决策制定和行动控制等综合能力。这种功能突破引发了区别于离身智能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风险、隐私侵害加剧风险以及算法歧视具身化等法律风险。但是,传统人工智能规制中的“人在回路”逻辑、分级分类框架、监管沙盒机制等在应对此新型风险时表现出明显的效能衰减与适应性不足。因此,有必要以“规制理念—规制路径”为逻辑主线,对传统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方法进行调整。应当采用面向训导主义的“人机共生”规制理念,以人机关系为整体考量,对人机交互进行程序控制,推动多主体协同;构建基于“关键—基础”二分的精准化规制框架,运用动态认证机制对监管沙盒进行补足,从而形成兼具灵活性与安全性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 大模型接入具身智能;人机共生;“关键—基础”二分;监管沙盒;动态认证机制
9
技术治理主义背景下我国专家辅助侦查制度的革新
程军伟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 陕西西安 710063 )
〔摘 要〕 新技术催生新型犯罪,新型犯罪治理离不开对专家的依赖,因此审视我国专家辅助侦查制度静态结构及运行样态,重构新型制度体系,既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之所需,也是适应新时代、新技术发展潮流之所向。新型专家辅助侦查制度体系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进行建构,程序层面通过设计专家选任制度、专家辅助侦查主持与见证制度、专家辅助侦查质证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专家辅助侦查行为的程序正义;实体层面通过设计专家辅助侦查负责制度、专家辅助侦查标准化制度以保障专家辅助侦查行为的实体正义。只有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才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规范专家辅助侦查行为,实现诉讼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 技术治理主义;专家辅助;侦查;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10
立法学视域下专门法院设置的规范化路径
刘风景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 上海 201620 )
〔摘 要〕 专门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的简称,是国家设置的审理特定部门或者特定领域案件的法院。在我国,“专门法院设置”是一种立法行为,专门法院设置立法属于构成性规则,“专门法院”是立法活动的结果。近年来,我国专门法院的设置,虽然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审判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基于良法标准进行审视,可发现专门法院设置立法还存在“专门法院”定义模糊、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专门法院设置立法呈碎片化等问题。从立法学的角度看,专门法院设置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有深化立法改革,注重系统集成,坚持分类施策,突出中国特色。进入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良法的期待越来越高。规范专门法院的设置,应当先修改完善相关立法,再依法推进专门法院的深化改革。
〔关键词〕 专门法院;立法学;司法改革
11
论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的体系化构造
李大勇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陕西西安 710063 )
〔摘 要〕公益诉讼作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司法路径,长期受制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束缚,无法及时回应国家治理需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亟须确立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可诉性”判断标准。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法律明确授权四要素构成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标准的基本框架和分析工具。应基于宪法权力监督原理,对主体要件的适格性、客体要件的实体内涵以及程序机制中的成熟性判断、诉前程序衔接等问题进行系统性阐释。可诉性本质在于厘清检察权介入公共治理的边界与深度,促进司法权、行政权与公益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可诉性;四要素理论;客观诉讼;法律监督
12
作为环境法学基本范畴的人天关系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浙江杭州 310018 )
〔摘 要〕 人天关系指人类与人类环境的关系,其中的“天”指人类环境,是在“工业化”发生以来,环境损害普遍、频繁发生的时代才出现的存在于环境损害之中,紧张程度与环境损害的轻重相一致的人类与人类环境之间的失谐关系。它是一种单极关系,也是单害关系和具有单益性价值的关系。人天关系失谐的原因在于以单元形式存在的具有绝对有限性的“天”不能承受被具有无限性的人类之“欲”驱使的人类活动的影响。应对人天关系“失谐”只能采用因“地”制宜、因“人”施策、顺“其”自然的策略。人天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也无法变成法律关系,但法律可在法律关系结构之外发挥作用,通过调整人际关系,对人天关系发挥“调节”作用,而环境共同体构成者个体的能动性为人天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对接”准备了条件。
〔关键词〕 人天关系;法律关系;环境损害;环境法学
13
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
马 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上海 201701 )
〔摘 要〕《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未届期股权转让采取转让人补充责任的规范模式。但从继受保护法理的视角来看,这种方案并不合理,也难以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在解释论上,转让人补充责任的承担以受让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股权转让非以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为前提。转让人的补充责任具有一定强制性。《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存在“无先诉抗辩权补充责任”与“受让人欠缺偿债能力”两种解释可能。在后一种方案下,触发转让人补充责任的事由不限于强制执行受让人财产无果,受让人破产、失权、有其他证据证明欠缺偿债能力或放弃顺位利益等都可作为触发转让人补充责任的正当事由。在股权被多次转让的情况下,所有曾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转让人都要对在其后取得股权的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承担责任。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继受保护;先诉抗辩权;偿债能力
14
公司信用的三维厘正
王东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上海 200042 )
〔摘 要〕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商事组织,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信用的时间维度上,债权人对于资本的信赖及于债权存续的全部期间,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交易发生时公司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此后公司因增资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在主体维度上,公司的信用是组织信用,而非成员信用,在法律上与股东的构成及其资信无关;在客体维度上,所有具有资本属性的投资款都构成公司的信用基础,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资本溢价具有资本属性,适用资本制度规则,仅以协议为基础的资本溢价在实际缴付之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但缴付之后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
〔关键词〕 公司信用;股东信用;增资;减资;资本溢价
15
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治逻辑和实践路径
刘 勋
吉林大学法学院
( 吉林长春 130012 )
〔摘 要〕低空空域使用权是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特定公民依法对国家所有的低空空域资源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在低空三维空间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法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作为一种严格的国家领空使用权,低空空域使用权具有行政许可属性。同时,低空空域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准用益物权,具有准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与属性。为加强对低空空域使用权的法治保障,我国应设立系统性的《低空空域使用管理法》,坚持权利法定、价值权衡、权利有限、有偿使用四项原则,并建构低空空域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建立以民航管理为主的军民航统一管理体制、健全逻辑自洽的低空空域使用法律规范体系、推进低空空域使用权取得方式由“申请—审批”向行政特许经营转变。
〔关键词〕低空空域使用权;法治逻辑;特许经营;权利法定
16
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体系性检视和规则完善
许庆坤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 湖北武汉 430072 )
〔摘 要〕 尽管当前实务界和理论界高度重视外国法查明问题,但若仅聚焦查明本身,效果将不彰。从体系性角度检视可见,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司法解释各规则之间内在关系紧张,部分规则过分压缩了法官和当事人查明外国法的自由空间。涉外司法体制专业性和可供查明资源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外国法查明的困境。这一困境,既根植于冲突法自身的天然缺陷,又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程序性和演进性密不可分。对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现行规则进行完善,应进一步明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合理分配,排除一般证据法的适用,授权法院和当事人合理利用各种途径,同时应优化冲突法对外国法的指引,提升涉外司法体制的专业性,拓展外国法查明的国内外途径。
〔关键词〕 外国法查明;冲突法;程序法;涉外司法
( 本期责任编 辑 贾同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