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8日
熊定中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目次
一、问题与观察起点
二、第一阶段:个人交付型
三、第二阶段:信用授权型
四、第三阶段:市场获客型
五、第四阶段:客户深耕型
六、第五阶段:资源组织型
七、总结与局限
问题与观察起点
在律师行业内部,常见一种解释:律师发展得快不快,主要看专业能力强不强。这种说法不能说全错,但不足以解释很多现实情况。
实践中并不难看到两类并存的现象。一类律师专业能力并不弱,工作投入也很高,案子办得不少,文书质量也不差,但收入增长长期受限,工作安排高度依赖本人亲自处理,时间越满,增长空间反而越窄。另一类律师,起点未必明显更高,但在若干年后,已经逐步摆脱了天天低效能搬砖的状态,开始出现团队承接、客户持续复购、业务来源稳定扩张。
例如,笔者认识的多名90后年轻律师,因为有过业务方面的合作,对其专业水平是有比较高的评价的,合作的业务完成质量非常高。但时间一长就发现,他们的工作质量完全是靠自己个人精益求精地投入实现的,要么没有助理,要么对助理的交付永远处于不放心的状态,往往一复核就要投入大量时间修改,还尽心教助理如何复盘,几乎是花费两倍的时间在一个工作上。但与之相反,笔者认识的另一些合伙人,几乎没有看到他们投入精力在专业学习和知识更新上,但并不影响团队业绩的稳定发展。
如果只用专业强弱解释这两类差异,往往解释不通。前者并不一定不专业,后者也不一定因为专业更强。真正拉开差距的,很多时候是收入主要靠什么产生,客户因为什么购买,团队是否能承接,业务能否从本人身上脱开并持续扩展。
从这个角度看,律师及律师团队的发展,更像是围绕不同收入机制发生的阶段性变化。不同阶段,收入来源不同,客户关系不同,团队位置不同,主要瓶颈也不同。处在不同阶段的人,表面上都在执业,但实际上做的并不是同一种生意。
基于这一观察,本文尝试回答三个问题:律师及律师团队的发展,是否存在相对稳定、可识别的阶段差异;如果存在,判断标准应当放在什么地方;不同阶段最常见的瓶颈分别是什么。
本文拟将律师及律师团队的发展大体概括为五个阶段:个人交付型、信用授权型、市场获客型、客户深耕型、资源组织型。这五个阶段在逻辑上存在递进关系,但实践中不一定按1→2→3→4→5的顺序依次出现。尤其是第三阶段(市场获客)和第四阶段(客户深耕),在很多团队的发展中是并行推进甚至顺序相反的——有的团队先靠深耕少数核心客户做大,再逐步建立市场认知;有的团队先有市场入口,再逐步做深客户关系。本文按1到5的顺序展开,主要是为了叙述方便,不意味着每个团队都必须按这个顺序走完。
这个划分基于笔者二十年的执业观察和团队管理经验,材料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自身团队在实际业务中的收入形成方式、客户来源结构和团队承接方式的变化;二是长期同行交流和不同类型律师发展路径的比较;三是对部分公开信息和典型样本的归纳。因此,本文更接近实践观察意义上的调研报告,而不是建立在大样本或量化数据基础上的统计研究。
判断一个律师或律师团队当前处于哪个阶段,本文认为不宜主要看执业年限、律所头衔或收入绝对值,而应主要看其 主导收入机制 ——收入主要靠什么产生。是主要靠本人亲自交付,还是已经开始靠团队承接;是主要靠熟人关系输入,还是已经能从市场上稳定获客;是主要靠不断开发新客户,还是已经形成持续合作和复购;是主要靠本人办业务,还是已经转向资源配置和组织扩展。围绕这一判断,本文主要从收入结构、客户结构、团队承接方式和当前主要瓶颈四个方面进行观察。
在展开各阶段之前,有三点需要提前说明。
第一, 阶段判断看的是主导状态。现实中几乎没有律师完全只具备某一阶段的全部特征,一个处于第一阶段的律师也可能有助理、有几个长期客户。因此本文强调看主导收入来源和当前最主要的增长障碍。
第二, 两类误判在多个阶段中反复出现:一是把收入高等同于阶段高——一个律师收入很高,但只要收入仍主要依赖本人亲自下场,就仍处于个人交付型,只是高单价的个人交付型;二是把团队人多等同于组织化——人数增加不等于收入机制变化,团队只有真正承担实质性交付并被客户接受,才构成阶段变化的依据。
第三, 本文的讨论主要以律师及其团队自身的能力建设为观察对象,没有重点讨论律所平台对阶段转换的影响。但实践中,平台效应不可忽视。在品牌较强的大所(如红圈所、国际所),平台本身可能替代了相当一部分市场获客阶段的功能——律师不需要自己建立市场认知,平台品牌已经完成了初步筛选和信任建立;大所的机构化项目分配和客户共享机制,也可能使信用授权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因此,本文的框架更直接适用于独立团队、精品所和平台型合伙制律所中的律师,对大所律师的适用需要结合平台因素进行调整。
第一阶段:个人交付型
个人交付型,指律师或律师团队的收入主要来自核心律师本人亲自完成交付。客户购买的重点是这件事要由你本人来做。只要这一点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便收入不低、业务不少,主阶段通常仍然属于个人交付型。
这一阶段最突出的特征,是收入与本人时间、精力高度绑定。接案、沟通、起草、修改、谈判、出庭、推进,大量关键环节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团队即便存在,往往主要承担辅助性工作——材料收集、证据整理、检索初稿、格式调整、流程跟进,但真正影响客户判断和服务结果的关键部分,仍然集中在本人身上。客户之所以买单,核心原因往往是“你本人做,我才放心”。
从客户关系看,第一阶段的信任结构带有很强的个人性。客户信任的是律师个人的判断、表达、应对和责任心,而不是一个已经被验证过的团队承接机制。一旦本人退出关键环节,客户就容易产生不安——“这部分还是请您亲自看”“这个庭还是请您亲自出”。
增长逻辑也比较直接:本人做得越多,收入通常越高;本人时间越满,收入越接近上限。很多律师可以在第一阶段做到很高收入,但其增长方式仍然是增加工作时长、提高单价、压缩空闲时间。边界很硬——无论单价如何上升,本人可投入的时间和判断力始终有限。
笔者长期关注的一名优秀律师的典型状态就是:工作强度几乎从来没有低下来过,甚至经常在半夜还在审客户合同或者回复客户咨询,对所有的需求事必躬亲。自己也知道这个状态不对,但就是陷入这种状态持续多年,收入也始终在一个区间徘徊。如果某年高单价业务多一点,或者说个人身体状况好一点,可能就整体业绩表现好一点,否则就向下滑落。
事实上,这一阶段最常见的瓶颈就是三个层面。一是时间上限——一天能工作多久、能同时盯多少项目,是有硬边界的。二是精力上限——法律服务中很多高价值工作依赖持续判断和风险识别,长期高负荷使用,边际效率会下降。三是信任转移困难——即便团队里有能力不错的人,客户也未必愿意把同等信任转移过去。只要信任还锁定在本人身上,收入扩展就受限于本人产能。
这一阶段还有一种特别需要识别的误判:把模板、流程和经验沉淀误认为已经可复制。模板可以复制形式,经验可以提高效率,但法律服务中最难复制的往往是判断、取舍、风险控制和表达分寸。只要这些关键部分仍然只能由本人独立完成,第一阶段的基本结构就没有改变。
因此,第一阶段的关键问题,不是业务够不够多,也不是专业还能不能再提升一点,而是:本人的职业信任能否开始从只能由我亲自完成转向由我负责、由团队承接——客户是否开始接受部分工作不由本人逐一完成,但仍然处于本人控制之下。第一阶段并不是低级阶段,它只是说明增长仍然天然依赖本人持续加码。
从笔者的观察看,推动律师从第一阶段跨入第二阶段的,最常见的触发因素通常不是想明白了要做团队化,而是业务量涨到本人物理上做不完,被迫让团队接手某些环节,然后发现客户没有反弹。换句话说,很多人不是主动跨过去的,而是被业务压力推过去的。笔者观察到一名兼职做律师的大学老师就是这种状态,由于其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增长速度极快,不得已增加人员人手,并分配一些客户让其助理较深度地介入直接服务,自己的精力被解放,收入瓶颈也被一下打开。
第二阶段:信用授权型
第二阶段的核心变化,是客户开始接受一种新的服务结构:由合伙人或主办律师控制方向、承担责任、完成复核,但大量实质性工作由团队完成。
这里说的信用授权,是指合伙人或主办律师以自身职业信任为中心,通过带教、授权和复核,让客户逐步接受由其控制、由团队完成的服务。信任中心仍然在本人,但交付方式不再完全依赖本人亲自做完全部过程。收入因此开始部分脱离本人时间——团队成员承担相当比例的实质性工作,团队产能开始转化为收入来源。本人的作用重心从亲自完成全部交付转向确定方向、控制关键节点、复核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这是很多律师最难跨过去的阶段。难度表面上看像团队问题,实际上同时牵涉四个层面。
第一,本人是否敢于授权。 很多律师并不是没人可用,而是不愿意把实质性工作放出去。
笔者长期观察的一名相识十多年的同行就是这种情况,时常能看到在某个与笔者共处的微信群,半夜12点了,说自己还在看合同,或者是早上时说自己工作了一晚上,累得已经迷糊了,已经完全不敢开车回家需要找代驾。笔者曾好几次提出疑问,这位同行明明有好几个助理,为什么自己还在做这么基础的工作。但其答复永远是“客户要求高”“非标工作难度大”“助理顶不上,写完还不如自己来”等等理由。这种担心并非毫无根据——团队成员的输出确实可能不如本人稳定。但如果始终停在这个位置,团队永远无法从辅助层走向承接层,收入模式也就无法变化。
但是,实践中信用授权的发生,往往不完全是主动设计的结果。更常见的情况是:合伙人实在忙不过来,不得不让年轻律师顶上某个环节,客户发现效果尚可,信任就自然转移了一部分;或者某个团队成员在某个项目上表现突出,客户开始主动接受他参与后续工作。信用授权经常是被逼出来的或者偶然长出来的,而不是按照预设计划推进的。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意味着合伙人需要的不只是敢不敢放手的主观意愿,还需要创造让信任转移有机会发生的条件:把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项目上,在可控的范围内让团队成员直接面对客户,然后观察结果。
第二,本人是否具备带教能力。 第二阶段要求把自己的判断方法、工作节奏、表达标准和风险控制要求传递出去。很多律师自己能做得很好,但说不清楚什么叫做到位、哪些地方不能错、哪些节点必须向上汇报。结果就是团队成员靠猜做事,产出难以稳定进入交付。
笔者曾经就在团队内部定过一个明确的启动汇报的标准:首先,所有涉及工作上的汇报,背景、进展、节点、需求、建议,几个要素都要齐备;其次,所有非标准事件,一律不允许未经合伙人确认就直接输出观点,一律需要汇报后确定——非标准事件就是除标准事件之外的所有事情,标准事件就是例行的审核、专业(仅限)咨询、合同对接、流程推进等等。
第三,客户是否接受团队进入交付。 哪怕内部已经分工,客户也未必买账。有些客户只愿意听合伙人本人说;有些可以接受团队参与,但前提是方向和结果仍由合伙人明确把控。让客户逐步适应新的服务结构,是第二阶段能否站稳的关键。
在这一点上,其实是较难以把握的,笔者的建议是,最好在第一次和客户对接时就让团队成员介入,并在一些非重大、非关键事件上克制自己的表达欲望,尽量让团队成员有表现机会,去获取客户的认可。
第四,团队产能能否真正转化为可收费的交付成果。 很多律师虽然带了人,但团队并没有成为真正的收入来源,只是帮本人减轻负担,甚至因为反复返工而提高了成本。只有当团队完成的工作开始被客户接受、被服务计价体系吸收,第二阶段才站得住。
这一阶段最典型的误判有两种。一是把内部派活等同于信用授权——客户仍然要求所有核心内容本人亲自重做,授权就还停留在内部管理层面,并未转化为收入机制变化。二是把低价值工作交出去,就认为已经实现产能扩展——真正决定服务价值的部分仍然全部握在自己手里,这可以减轻负担,但未必带来业务结构升级。
第二阶段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职业信任能否在不失控的前提下,向团队交付结构延伸。从实践看,推动团队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迈进的原因不尽相同,但通常不是因为团队闲了、需要找活。更常见的触发点有两类:一类是既有业务来源出现收缩或波动,团队配置开始高于业务量,合伙人被迫考虑新的增量来源;另一类是合伙人意识到现有客户体系的业务体量已经到了天花板,继续在同一个池子里增长的空间有限,开始主动布局新的业务领域。后者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团队的输出水平已经处于稳步提升之中——不是团队闲下来了,而是团队已经能够稳定承接旧有业务,合伙人因此才有精力腾出来去做新的事情。
以笔者自己为例。2015年前后,笔者逐渐意识到原有主营业务领域的增长空间已经接近极限——该行业的头部企业已经是稳定多年的客户,他们能带来和介绍的新客户也基本到头了,笔者自身的社交圈同样趋于稳定。这些迹象叠加在一起,构成了典型的天花板信号。
在这个判断之下,笔者开始有意识地布局新的业务领域。选择的方向是与原行业有一定关联、但正处于相关法律修改关键节点的领域——既能借助已有的行业理解和客户基础,又能在制度变动中找到新的业务入口。而这一布局之所以可行,关键在于团队经过前几年的积累,输出水平已经比较稳定,旧有业务可以交由熟悉情况的助理持续承接,笔者本人才能腾出精力完成新领域的研究和客户开拓。
第三阶段:市场获客型
一个律师即便已经形成团队承接的模式,也仍然可能面临一个新瓶颈:业务来源仍然高度依赖熟人、既有客户和偶发机会。团队产能有了,外部业务入口却没有同步建立。第三阶段要解决的,就是业务能不能持续进来。上一阶段笔者说到的2015年的节点就是这种状况。
第三阶段的核心判断标准,不是看律师是否有名、是否有公众号、是否参加活动,而是看新增客户是否开始稳定地因为某种明确的市场认知而进入。这种认知通常表现在两个层面:市场开始把该律师或该团队与某一类问题建立联系——别人提到他时会说这类事情可以找他,而不只是这个律师不错;以及这种认知能够持续转化为业务,而不是停留在表面曝光或同行知道。
需要说明的是,团队承接能力是第三阶段的前提。没有第二阶段打下的基础,市场获客即使扩大,也容易重新压回到客户多了,但最后还是得自己全做。但反过来,即便第二阶段没有完善,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进入第三阶段——只是产出会受限,影响品牌的持续增值。
从收入结构看,第三阶段的特征是新增客户开始占据更重要的位置,且来源不再主要依赖私人关系网络,而是来自更可重复、更可外溢的市场认知。客户的购买理由也在变化——从我认识你,朋友推荐你,越来越多地转向我知道你是做这个的“这件事找你更合适”。个人信任仍然重要,但市场上的问题标签已经开始起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阶段讨论的信任变化发生在获客端——客户因为什么理由找来;这与第四阶段的信任变化不同,后者发生在留存端——客户凭什么持续留下。
这一阶段有三个常见瓶颈。
第一, 识别有了,转化不稳。有些律师开始形成一定知名度,但认知并不能稳定转化为委托。别人知道你,不等于真的找你;客户听说过你,不等于愿意付费。很多曝光停留在认知层,没有进入成交层。
第二, 标签不清。笔者观察到,有些律师对自己的标签是非常在意的,而且这个标签非常细致。在这一点上,至少从2020年往后,越来越多的律师或者甚至是小规模律师事务所都在开始使用这些细分领域的宣传,且一度宣称“除了这个领域之外的业务都不做”。典型的比如刑事、婚姻家事、互联网行业法律服务等。虽然以笔者的了解,也未见得这些律师或者团队真的是除此之外的法律服务都不做,但至少对外的标签上是鲜明的,在初期一穷二白什么名气都没有的时候,是容易博到名气的。
与之相反,很多律师什么业务都做,专业度其实未见得比标签鲜明的律师差,但市场并不知道他到底更适合处理什么问题。对外表达越宽,外部识别往往越弱。客户做选择时,很少根据这个律师整体不错来下决定,更倾向于根据具体问题寻找相应人选。
第三, 获客与交付重新发生挤压。新增客户变多,本来是好事,但如果时间分配和团队机制没有及时调整,结果容易变成:一边要继续亲自盯交付,一边要维护市场认知和外部关系,本人再次被压满。第三阶段被内部交付问题重新拖住,无法真正扩张。
这一阶段最需要区分的误判,是把曝光误认为获客。有公开表达、有活动、有流量,不等于形成了稳定业务来源。同行圈的知名度与客户端的稳定来源也不是一回事——很多律师在同行内部很有存在感,但客户端的认知并不清楚。
促使团队从第三阶段开始关注第四阶段问题的,往往是一次具体的教训——一个本来应该持续合作的客户突然换了律师,或者一个花了很大力气开发的新客户只做了一单就消失了。这类事件会倒逼团队意识到:光把客户找进来不够,留不住就是在不断重复从零证明自己的循环。
从笔者经验来看,最为惨痛的就是一个知名外企的案件,公司关注度极高,全球法总还多次连线询问办案思路和进展,中华区业务法务更是如临大敌,全程紧密配合协助。而案件结果也办理得非常漂亮,全胜结局。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太在意后续沟通维护的事宜,默认为好的结果等于好的开始,但事后时隔多年来看,实际上这是第一次合作也是最后一次合作。
第四阶段:客户深耕型
需要先说明的是,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在实践中经常交叉甚至倒序出现。前文所描述的路径——先建立市场获客能力,再在新增客户中筛选和深耕——是一种常见情况。但另一种路径同样普遍:先深耕少数客户,在单一客户体系内不断延展业务,做到一定规模后,再通过口碑和行业影响力向市场端扩展。后一种路径在政府业务、国企法律服务、大型集团常法等领域尤其常见——这些场景下,律师可能从来不需要让市场认识我,因为业务来源从一开始就是关系驱动和深耕驱动的。本文仍然把市场获客排在客户深耕之前讨论,是因为这种顺序有利于说清两种能力的区别,但读者应注意,阶段编号不代表必经顺序。
回到第四阶段本身。新增客户持续进入,并不等于客户会持续留下来。很多律师在第三阶段已经能不断接到新业务,但收入仍然高度依赖不断开发新客户。业务入口改善了,业务留存却没有同步改善。第四阶段解决的,就是已有客户能不能持续留下来、持续购买。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变化,是复购收入、延展收入和持续合作收入的占比明显上升。一个客户的价值不再只体现为单笔委托金额,而体现为后续不同问题、不同时间、不同事项上反复产生业务。原来一笔业务做完就结束,现在则可能沿着同一客户延伸出其他争议、合规、谈判或长期法律顾问等服务。
与此同时,客户信任的对象开始从某一个律师本人扩展到这个律师带领下的团队。客户最初仍然因为信任某位律师本人而进入合作,但在后续合作中,开始对团队中的其他成员、工作方式、响应机制和交付习惯形成熟悉与信任。这里需要区分:第二阶段讨论的是团队能否参与交付(客户是否接受团队做事),第四阶段讨论的是团队能否成为持续关系的一部分(客户是否因为对团队整体的信任而留下来)。前者是单次服务结构的变化,后者是长期关系结构的变化。
在笔者自己团队中,有一个客户的某类业务就是典型地将对笔者个人的信任转移成了对团队的信任,基本上日常对接都是由我团队的资深律师直接负责的情况。完成这个转移有两个必要条件:首先,需要长期用案件“喂养”出来一个有客户嗅觉、有一定商业认知的团队成员;其次,也还是需要让团队成员尽早介入与客户的对接,并“扶上马、送一程”;最后,还要时刻与客户同步自己对服务内容的熟悉程度,让客户确信笔者并没有甩手给团队成员的情况。
根据笔者观察,这一阶段的瓶颈,与前几个阶段有明显不同。
第一, 客户满意但合作不连续。做完一个项目后客户评价很好,但彼此关系没有进入持续状态——下一次有需求时,客户仍然重新比价、重新找人。表面上关系不错,实质上仍然停留在单次合作层面。
笔者有一个腰部互联网企业的客户就出现了这种情况:项目做得很好、说一不二的客户实控人也认可服务结果,但后来的新需求还是找了别人?当时我们进行复盘后,发现客户的实控人并不知道这个很好的项目成果是特定律师团队的高水平的结果,而只是把它归因为“法务部门这次表现不错”,而该公司的法务部门条块非常鲜明,知悉或者认可笔者团队的法务条块负责人,未见得在其他项目上有决定权,仅仅只能向其他同事推荐而已。
第二, 客户关系过度依赖单一接口人。团队中只有某位核心律师真正理解客户、能维持合作,其他成员只是后台执行。看似有不少老客户,实际上客户关系锁在个人身上,没有沉淀为团队资产。一旦核心律师分身乏术或出现流动,所谓持续客户关系会立刻变得脆弱。
第三, 服务停留在项目完成逻辑,没有进入持续维护和延展客户关系的逻辑。很多律师会办案、会做项目,但不会在项目结束后主动维持联系、延展需求。
是否进入客户深耕阶段,不是看有没有老客户,而是看老客户收入是否已成为增长的重要来源,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延展性。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单一大客户占比高并不等于形成了成熟深耕——如果合作关系建立在单个联系人或短期机会之上,实际上仍然不稳,甚至隐藏更高风险。
推动团队从第四阶段跨向第五阶段的触发点,通常是合伙人发现自己已经成为所有事情的瓶颈——不是做不好,而是做不过来,且无法通过再加一个年轻律师来解决。客户有了,团队有了,业务也有了,但所有协调、分派、质量把控和关系维护最终都压在同一个人身上,这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成了整个系统的硬约束。到了这个位置,问题的性质就从业务怎么做变成了组织怎么建。
第五阶段:资源组织型
第五阶段的讨论对象,是那些客户、团队、业务都已经积累到一定规模的律师或团队。到了这个位置,限制增长的因素开始发生根本变化——不再主要是交付、获客或留客问题,而是组织问题。
这一阶段的增长不再主要依赖本人多做一些、团队多接一些、老客户多回来一些,而是越来越依赖资源配置、团队协同、客户分流、人才带动和组织扩展。收入的形成方式,开始从个人产出或单团队产出转向组织产出。
从客户角度看,客户选择的不再只是你能不能办这件事,而是你能不能把适合的人、适合的专业能力和适合的团队方式组织起来,为我持续解决不同类型的问题。从团队角度看,第五阶段的一个标志是第二层负责人开始出现——不是普通执行人员,而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带项目、带客户、带团队的人。如果所有关键项目仍然只能由一个人亲自分派、亲自协调、亲自压住,那更接近一个扩大的第四阶段。
第五阶段的瓶颈,集中在四类组织问题上。
协作效率。 团队大了、客户多了、业务线多了,内部不同律师之间是否愿意合作、能否低摩擦协作,开始直接影响收入上限。如果内部协作主要靠临时沟通和个别人的强行推动,规模越大,摩擦往往越大。
笔者团队虽然其实还没到这个阶段,但接触和观察过一些行业内的此类团队,感受到了很明确的团队内部对利益的争夺和派系问题。以及还有一些知名公司制的律所的非诉组和诉讼组之间的不太信任——主要是非诉组对诉讼组不信任:非诉组辛辛苦苦维系的客户,在遇到一些有挑战的争议解决项目时,转介给自己的诉讼组解决,但结果非常不理想且可以或者至少部分可以归因服务水平时,这对非诉组维系客户的信任是毁灭性的打击。这种情况,笔者已经观察过多起,甚至作为平台型律所的争议解决律师颇有获益——因为会获得这些不那么信任本所律所诉讼组的非诉同行的业务推荐。
客户归属。 到了这个阶段,最容易发生的冲突之一就是客户究竟属于谁——是属于开发客户的人,还是长期服务的人,还是整个团队、整个业务线。如果这个问题长期模糊,资源就难以真正流动,跨团队协作也难以稳定发生。
利益分配。 第五阶段能否站稳,往往取决于分配逻辑能否支撑协同。如果分配只奖励签单,不奖励持续服务、人才带教和内部协作,那么大家最理性的选择往往是把资源锁在自己手里,避免分享。组织结构即便存在,资源组织能力也很难真正形成。
第二层起不来。 很多律师或团队在业务上已经接近第五阶段,但始终无法跨过去,原因是第二层负责人没有形成。客户虽然多、协作虽然复杂,但所有关键问题最终都要回到同一个人。只要这个人一忙、一停、一弱,整个系统的效率就会明显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应对方式,但没有一种是无成本的。在客户归属问题上,有的团队采取谁开发归谁的规则,清晰但容易导致资源锁定,合作难以发生;有的采取项目制归属,灵活但容易引发争议,尤其在项目结束后客户后续需求的归属上。在利益分配上,有的团队尝试将分配与服务时长而非签单金额挂钩,鼓励持续服务而非短期抢单,但落地时计量标准很难统一,执行成本不低。在第二层培养上,最常见的困难不是没有人选,而是核心律师在放权过程中反复收回——因为第二层的成长速度往往跟不上业务需求的紧迫程度,一遇到重要项目或关键客户,核心律师本能地又会亲自接手。
这一阶段最容易出现的误判,是把“我还镇得住”等同于组织问题已经解决。第五阶段的关键,是组织能否在不依赖核心律师全程逐一介入的情况下,持续产生收入、持续维持协同、持续培养第二层。个人能力仍然重要,但个人此时的角色开始转向组织中的关键节点、规则设计者和资源配置者。
总结与局限
回到最初的问题。从笔者自身二十年的执业和团队管理经验看,律师发展停滞的原因,大多数时候并不是专业能力到了天花板,而是主导收入机制没有发生变化——人一直在做事,但做事的方式、客户付费的理由、团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长期没有实质性调整。
笔者自己亲身经历的,应该是第一到第四阶段的完整过程。从2009年开始在第一阶段发展;从2012年开始招聘第一个助理开始,用3年的时间完成了第二阶段的突破,慢慢形成了对团队成员选聘、培养、梯队建设的成熟方法论;从2015年开始,进入了第三阶段的发展,开始有行业头部的企业因为特定需求而主动寻找到笔者团队提供服务;第三阶段待的时间是最长的,直至2024年,花了9年的时间,才意识到,原来还需要深耕客户才能突破这个阶段,并在2025年进入第4阶段,并在这一年才总结出本文所提到的五阶段框架。如果笔者更早地能归纳出这五个阶段并总结出卡点,事实上其实第三阶段原本不需要停留这么久。归根到底,是认识而不是能力,局限了团队发展本身。
本文提出五阶段框架的核心用途,是提供一种自我诊断的方式:当前真正卡住你的,到底是交付能力、信任转移、市场认知、客户留存,还是组织效率?一个主要还处于个人交付型的律师,未必应该先焦虑品牌传播;一个刚刚形成市场获客能力的团队,未必应该盲目扩张;一个已经拥有稳定客户的团队,如果协作和分配问题迟迟不解决,也未必能够自然走向资源组织阶段。把问题看准了,至少不会在错误的地方反复用力。当然,显而易见的是,排除一些异常的、不可复制的资源因素,五个阶段的营收空间通常也是逐步上升的。
不过,这一框架也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局限。
第一, 业务类型对框架适用性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不只是阶段转换快慢的差别。刑事辩护是一个典型例子:很多顶尖刑辩律师终身停留在个人交付型,但这可能恰恰是最优策略——客户买的就是这个人出庭的能力,团队化反而可能稀释服务价值。对这类业务来说,阶段提升未必是发展方向,
在第一阶段做到极致可能才是正解。再如批量化法律服务(债务催收、标准化合规审查等),可能从业务启动时就是团队交付的,根本不需要经历个人交付→信用授权的转换,框架中的前两个阶段对它们几乎不适用。还有一类是关系驱动型业务,如政府法律服务、国企常法等——这些领域的律师可能完全跳过第三阶段,直接在客户深耕中完成业务扩张,因为业务来源从始至终都是关系驱动的,市场认知并非关键变量。因此,读者在使用本文框架时,需要先判断自己的业务类型是否属于框架的主要适用范围,再决定哪些阶段的分析对自己有参照价值。
第二, 阶段存在回退的可能。实践中确实有律师或团队在到达某一阶段后,因核心人员流失、客户结构变化或内部协作失败等原因,回到前一阶段的状态。回退并不罕见——一个已经进入第四阶段的团队,如果核心客户关系维护人离开,可能迅速退回到需要重新获客的第三阶段;一个已经形成团队承接的团队,如果几个骨干同时流失,也可能退回到合伙人不得不亲自做所有事的第一阶段。
第三, 多合伙人团队的阶段判断更为复杂。当一个团队由多位合伙人共同运作时,不同合伙人可能分别处于不同阶段,团队整体的阶段判断需要更复杂的分析标准。
这些问题,本文尚未能充分展开,留待后续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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