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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回应陈光标捐款1000万”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1 日修改于 04 月 11 日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0日    


一场慈善捐赠背后的法律逻辑

4月9日,李亚鹏在直播中明确表示,陈光标向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捐赠的 1000万元“真金白银捐了1000万元,已经到账了,而且没有限定用途” 。此前,网上曾因银行转账备注“用于嫣然天使医院建设”而产生误解,质疑这笔钱只能用于基建,不能用于房租、手术费等日常支出。李亚鹏的澄清和陈光标晒出的捐赠协议共同说明了一个核心事实:这是一笔 没有限定具体用途的捐赠 。

捐赠用途的“可限可不限”:法律赋予捐赠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也就是说, 限定用途是捐赠人的权利,不限定用途同样是捐赠人的合法选择 。

陈光标在捐赠协议第三条“捐赠财产用途”中明确写明,该笔款项“可用于医院运营、患儿救助、支付房租及其他非限定性支出”,这恰恰是捐赠人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他本人也反复强调:“这笔钱可以买设备,可以建房子,可以修病房,可以作房租,也可以直接补贴手术费……怎么有效怎么用”。

“无限制”不等于“无监督”:捐赠人的知情权依然存在

有网友担心:钱没有限定用途,会不会被乱用?恰恰相反,“无限制用途”并不意味着捐赠人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即便捐赠人没有“事先框定”每一分钱的去向,也不影响其对善款使用的后续监督权。

“基金”与“医院”:两个主体的法律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受赠方是“嫣然天使儿童医院”,而非“嫣然天使基金”。据媒体报道,这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嫣然天使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公益基金,其募集资金需按照备案的公开募捐方案, 只能用于唇腭裂手术救助等特定用途,不得用于支付房租等医院运营支出 ; 而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资格被动接受社会捐赠,且接收的定向捐赠可用于医院的日常运营。

陈光标将善款直接汇入医院账户,而非通过基金中转,正是为了 规避资金用途的法定限制 ,让善款能够真正灵活用于医院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无限制用途”捐赠在法律层面的深层价值——赋予受赠方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资金的自主权。

一场关于“备注误解”的小风波,折射出慈善捐赠中的一个法律逻辑:限定用途是权利,不限定用途同样是权利;无限制不等于无监督,知情权始终是捐赠人手中的“护身符”。陈光标说“无条件信任”,这份信任背后,恰恰是法律对捐赠人权利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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