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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跑个腿,能有什么事?高薪招募背后透着反常|今晚九点半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5 日修改于 04 月 15 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4日    


今晚九点半

诈骗分子精准利用未成年人

心智发育不成熟

法律意识淡薄

消费观念欠缺等特点

以招募兼职“外卖员”名义

通过承诺

支付高额报酬、报销食宿路费等

吸引未成年人“入局”

……

“诚招跑腿,高薪次日结”“代收货款,包食宿路费”“送外卖,轻松日入千元”……

这些高薪招募跑腿人员的广告看起来诱人,却处处透露着反常。送什么货品有这么高的跑腿费?为何跑腿要戴上帽子、口罩,还要专挑没有摄像头的地方交易?然而,虽然察觉到异常的人不少,但仍有一些人接受了这份“工作”。“就帮人跑个腿,能有什么事?”等他们真正明白的时候,往往已经坐在审讯室里了。

(漫画由AI生成)

犯罪产业链上的“耗材”

跑个腿送东西竟然会涉嫌犯罪?这要从招募他们的目的说起。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空前,“断卡行动”集中整治了非法开办、贩卖、租借电话卡和银行卡(“两卡”)以及相关物联网卡、关联互联网账号等行为,使得诈骗团伙“两卡”资源获取难度增大,转移诈骗资金渠道受限,犯罪成本飙升。

为了规避打击,诈骗团伙开始改变策略,转而使用现金、黄金或高价值名表、奢侈品等代替线上转账,跑腿人员就此成为连接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与诈骗团伙之间的“桥梁”,协助转移赃款赃物。除了诈骗团伙,还有一些犯罪团伙同样以高薪为诱饵,招募跑腿人员运送毒品、走私药品等。

尽管招募的话术不尽相同,所运输的东西也不一样,但本质上都是以跑腿的名义掩盖非法目的。 如果跑腿人员转移的是赃款赃物,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是替人运输毒品等,则涉嫌运输毒品罪;如果存在帮助偷渡人员往返边境,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跑腿人员往往处于最末端,他们常被称为“车手”。有时候“车手”和上游犯罪团伙之间还存在中介人员“车头”,由“车头”来招募“车手”组成“车队”。为了防止“黑吃黑”,有的案件中,“车头”会要求跑腿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视频或开启实时定位进行远程监督。

由于跑腿人员需要线下交接和运输,他们往往最容易被警方抓获。一旦被抓获,他们便成为上游犯罪团伙的“弃子”。由于跑腿工作门槛极低,“车手”的可替代性极强,上游犯罪团伙为降低暴露风险,一般不会长期雇用固定的跑腿人员。也就是说,“车手”实际上是他们实施犯罪的廉价“耗材”。

究竟什么样的群体容易成为犯罪集团的“耗材”?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院长谢玲表示,国内涉诈、涉毒的“工具人”群体呈现出“三低一高”与职业化并存的鲜明特征。“三低一高”是指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和初犯比例高,他们多为无业人员、社会闲散青年、在校学生(尤其是高职、大学生),年龄大多集中在16岁至35岁。

“这些跑腿人员的出现是涉网络犯罪产业链分工细化、模块化运作的直接产物,其核心特点是利益驱动、任务单一、高度可替代性。他们大量使用加密通信软件单线联系,采用虚拟货币支付佣金,线下交接使用暗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谢玲介绍。

被精准击中的人性弱点

在招募跑腿人员时,上游犯罪团伙常使用“日入千元”“轻松简单”等话术, 北京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副教授张昕认为,这是抓住了人性共通的心理特质。

“为什么‘高薪跑腿’类型的轻松挣快钱骗局,对年轻人和未成年人屡试不爽?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精准地抓住了人性弱点。大部分人都有一种‘偷懒’的倾向,即存在一种‘节省能量’的行为模式,都希望能在不费力的情况下挣更多的钱,这是人类的惰性。然而,多数人在看到这种广告时,会理性考虑其可不可信、可不可行,如果有这么轻松的工作为什么要招人而不是自己干?因此便能推断出背后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张昕分析道,“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心态与成年人相比还有一些特殊之处。”

“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需要依赖成年人,但他们又急于摆脱这种依赖,以宣示自己的独立性,而独立的重要表现就是经济上的独立。因此,未成年人更容易被‘高薪跑腿’所吸引。”张昕介绍。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敬敬办理的一起“高薪跑腿”案中,17岁的张小宇(化名)被同乡招募,走上了替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歪路。该案中,由于家里给的零花钱较少,张小宇一心想赚钱,但普通工作要么太累,要么钱少,而同乡介绍的跑腿工作不但轻松,每天还能收入1000元。这笔钱不仅能满足张小宇的高消费需求,还能在朋友面前撑起面子。因此,哪怕对兼职的跑腿工作有过怀疑,他依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据王敬敬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数量呈现攀升态势,其犯罪模式多表现为帮助诈骗分子接收、转移非法资金。

王敬敬表示, 上游诈骗分子精准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观念欠缺等特点,以招募兼职“外卖员”名义,通过承诺支付高额报酬、报销食宿路费等方式,吸引未成年人“入局”。 待未成年人加入后,诈骗分子再透露实际工作内容,并系统教授其取钱(物)话术、操作流程、反侦查手段,使未成年人一步步沦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工具人”。

而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谢玲称,辍学和留守的未成年人是最易被犯罪分子“攻破”的群体。谢玲告诉《方圆》记者,此类群体社会经验少,想挣快钱,跑腿这种简单机械又无需专业技能的任务,极大地降低了参与门槛,加之极大的利益诱惑,未成年人很容易被吸引和教唆。在很多案件中,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受到境外犯罪分子教唆,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于相关犯罪有“去罪化”认知,认为自己“行为无害”或“责任轻微”。

实际上,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作出了调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对因未达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在《方圆》记者搜集的涉未成年人“高薪跑腿”案例中,均存在“人带人”现象,即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同伴招募,之后又继续招募更多同伴加入。

“从涉案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团伙作案特征,未成年人多因同乡、朋友等熟人关系被招募参与犯罪活动。一方面,未成年人基于对熟人的信任而加入;另一方面,受从众心理和模仿效应影响,当个别未成年人因参与犯罪获得经济利益时,其身边朋友往往会主动询问并效仿加入。”王敬敬说。

对此,张昕也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层面作出解读:“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追求寻找‘自我’的概念。在寻找‘自我’时,同伴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帮助他们去定义‘我是什么样的人’,帮助他们找到归属感,因而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进而被拉入违法犯罪圈子。”

“不知情”不是逃避刑罚的

“挡箭牌”

在大多数“高薪跑腿”类案件中,上游犯罪集团往往会模糊需要跑腿运送的物品信息,但当跑腿人员逐步意识到不对劲时,他们中很少有人会拒绝并退出,甚至有人不仅自己接着干,还会拉更多人入伙。

张昕解释,这是一种复杂的心理。“例如,当跑腿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才发现需要传送的物品竟然是高额现金,第一反应肯定是震惊。但当他们发现,简单完成跑腿工作后便能收到远超市场价的酬劳时,奖赏机制就会被触发。跑腿人员获得了极大的心理满足, 而这种满足甚至可能成瘾,让他们干了一次后还想接着干,这种高利润也让他们将高风险抛诸脑后,一次又一次铤而走险。 ”

再者,为什么会去招募更多人加入,除了可能有抽成的利益诱导外,张昕表示可能是受“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法不责众’并非指具体法律条文的应用。在社会心理学中,可以解释为去个性化——明明知道某件事是不对的,但当知道不是一个人在干而是一个群体在干时,个人责任感会降低。”

无论是被招募时已经被告知可能涉嫌违法,还是在跑腿过程中逐渐发现端倪,大部分跑腿人员在落网后仍会辩称,“我只是跑个腿,没骗人”“钱又不是我拿的”“我不知道我送的是什么东西”等,企图以此逃避刑罚。

在“高薪跑腿”类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较为常见的罪名。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那么,在犯罪嫌疑人不肯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会如何证明其“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王敬敬表示,在“高薪跑腿”类案件中,要结合行为人作案手段的“异常点”来确定其是否主观明知。“例如,是否存在远距离异地取送钱款?行为过程中是否有佩戴帽子、口罩或主动避开人流和摄像头等逃避侦查行为?交货地点是否隐蔽?所得报酬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

例如,在张小宇一案中,他在跑腿前便接受了逃避侦查的培训,有专人教他如何应对民警的讯问、如何隐瞒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赃款的性质等。跑腿时,张小宇也多次“全副武装”,戴好帽子、口罩,穿黑色衣服,前往老旧小区、废弃停车场等地与陌生人员交接现金。这个过程里,张小宇的“老板”不仅每天支付给他1000元跑腿费,还包他的交通、食宿费用。

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赵某同样察觉出了自己两趟跑腿存在“见不得光”的可能,但为了高达5600元的报酬,他还是咬牙说服了自己“再跑一趟”,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从震惊到麻木,从侥幸到成瘾,跑腿者企图用“再跑最后一趟”骗过自己,却骗不过法律——每一趟都有代价,每一单都是证据。

被“外包”的犯罪风险

在涉及“高薪跑腿”类犯罪中,跑腿人员虽然只位于整条犯罪链条的末端,却为电信网络诈骗、贩毒、走私等上游犯罪提供着“人肉运输”的“外包”服务。

谢玲表示,犯罪组织将核心、高风险的作案环节进行技术性拆解和业务外包,将其转移、分散给社会边缘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的“三低”人群具体实施。 上游核心团伙则隐身幕后,将犯罪风险最大限度地转移给末端“工具人”。

由于“跑腿”这份工作几乎可以说是“零门槛”,犯罪团伙可以快速招募跑腿人员且不暴露核心成员,这进一步助长了上游犯罪团伙的气焰,也给深挖上游主犯带来重重困难。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绮雯参与办理了一起复杂的“高薪跑腿”案,案中34岁的何某是一名“跑腿中介”,专门负责招募各种类型的跑腿人员,包括开车运送偷渡人员的司机、跨境运送药品的“背药人”等。管绮雯表示,该案中,上游犯罪团伙刻意分割了各个犯罪环节,通过加密通信软件隔离信息,导致涉案跑腿人员仅知晓自身参与的环节,而全链条核心人员、上下游关联人员则难以全面锁定。同时,何某收取上家的虚拟货币作为佣金,再卖出虚拟货币,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跑腿人员发放工资。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跨境性使得资金流向追查存在一定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洪山区检察院已推动建立公检法协同办案机制,强化与公安、金融、通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资金流、信息流穿透式核查力度,同步推进追赃挽损与上游犯罪深挖打击,全力破解办案堵点。

近期,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当下传统犯罪与网络手段融合,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化特点明显。新业态、新技术伴生犯罪手段升级,新型犯罪形态不断出现,其中,起诉涉虚拟货币犯罪37161人。

谢玲认为,目前,USDT等虚拟货币已成为核心洗钱工具。“境外犯罪团伙招募大量‘跑分人员’提供个人支付账户,将赃款化整为零,掺杂在正常消费流水里,隐蔽性极强。而且,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无障碍的特点,规避了传统金融反洗钱管制,导致涉案虚拟货币追踪、调证和处置存在难点。”

面对这些办案挑战,王敬敬表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破解。“一是全链条反向溯源,以跑腿人员为切入点,固定上下线关联证据,深挖层级关系。二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合公安、金融、通信企业,运用大数据筛查资金流、信息流,快速固定电子证据。三是依托数字检察,搭建犯罪链条分析模型,精准识别主犯及团伙架构。四是打通跨区域协作机制,统一取证标准,简化协查流程,提升追逃追赃效率。”

除了打击犯罪,预防也是关键

除了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预防犯罪也是关键一步。

在“高薪跑腿”类案件中,涉案的“三低一高”群体通常属于社会边缘群体,抵御高薪诱惑能力较弱,法律认知不足,能获得的家庭支持、社会支持也非常有限。 他们一旦被犯罪团伙招募,卷入刑事案件,未来很可能被进一步拖进更深的犯罪深渊。

张昕建议,要提前识别高风险人群,及时给予社会支持,在其陷入困境时“拉一把”,而非等到其违法犯罪后再介入。“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要织密保护网。家长要避免过度管控或放任不管,学校和社会要做好早期预警,重点关注有不良消费习惯、经济拮据的未成年人,引导其形成健康交友观与价值观。”

管绮雯也提醒,家长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责任,关注子女的思想动态、社交圈子和职业选择,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帮扶,对经济困难、生活失意的亲属给予关心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其被黑灰产乘虚而入。

“跨境黑灰产的蔓延性、隐蔽性决定了打击此类犯罪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网信、金融监管、边境管理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既要严厉打击现有犯罪,也要从源头防范犯罪链条的形成,同时通过精准普法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管绮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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