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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的法理阐释|陈卫东教授等《法治社会》撰文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25 日修改于 04 月 25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4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构建现代化刑事诉讼法典的实践进路

作者: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袁国强,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系军队刑事侦查教研室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

《法治社会》2026年第1期,转自“法治社会期刊”公众号。原刊责任编辑:熊晓彪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内容提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在两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积淀基础之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字数超118万。该专家建议稿是研究团队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质法典化,通过比较法考察、理论辨析和实践调研等多种途径展开研究,运用法典编纂技术,完成的又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构建。本文解析该 专家建议稿的生成路径、逻辑结构和体系方案 ,还原通则部分基本原则的重新厘定、证据制度的独立成编、审前程序的监督强化、审判程序的庭审实质化、特别程序的类型拓展及涉案财物处置专门程序设计等争议问题的现实考量,形成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发展的理性回应。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典 专家建议稿 法典编纂 立法理由 法治现代化

目 录

引言

一、起草《专家建议稿》的时代背景:《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契合

(一)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最初构想终成普遍期待

(二)系统性的法典编纂视作体现国家法治建设水准的标志性工程

(三)与时俱进地改变刑事诉讼法典的思路实属必要

二、编纂《专家建议稿》的来时路与未来面向:从模范法典走向实践

(一)用好中国法治资源的供给能力

(二)纠正立法阶段性指导思想的偏差

(三)学习借鉴坚持宽广胸襟和国际视野

(四)廓清法典构建的内在逻辑

(五)以破除职能化为导向进行法典化构建

三、坚守《专家建议稿》的学术使命:完成对新时代立法导向的兼收

(一)设立“通则”编,实现基本原则重塑与权利保障重构

(二)“证据和证明”独立成编,构建符合精密司法要求的证据法学体系

(三)对“立案、侦查和公诉”进行精密控权

(四)运用“以审判为中心与主线的审判中心主义理念”推进庭审实质化

(五)突出“执行”的权利保障和诉讼化转型

(六)强化“特别程序”的处理机制

(七)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化建构与规范创设

结论

引言

2025年10月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院75周年院庆活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二十多年来孜孜追求并为之砥砺前行,以法典化为目标,以专家立法建议稿为载体,推动和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任务取得重大成果。“基于理性主义的可知论,执行立法与司法严格分立的国家,其决策者都带有某种将涉及某一共通对象或执行某一特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范编纂成为一部法典的倾向。这种倾向的现实化过程,通常被称为法典化。”编纂一部适应法治现代化要求的刑事诉讼法典,并非提交一份程序简明的修法建议清单;这是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站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的战略高度,凝神聚力推进法典化时代刑事诉讼法迈向现代化变革的卓绝努力。很难想象,一个不具有现代化品格的法治体系能够有力地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也不可想象,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可以缺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个重要环节。自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列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法治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的保障作用日益凸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应包括加快法典化以促进现代化,真正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源于中国、走向世界,向国际社会提供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这是所有奉行成文法的国家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和追求。

《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任务很重,但其现实进路就在眼前,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迈向系统化、科学化与精细化的重要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日新月异,不仅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在立法、司法、执法等诸多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经验,使这些经验系统地进入法律体系,实现新时代立法的跨越式发展正当其时。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徒具法典之名,而无法典之实”,亦是这部法律在启动第四次修改之际不容回避的真实境遇。回溯历史,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就已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其法典不断完善过程中抽象出来的体系性、稳定性和逻辑自洽性特征成为法治现代化的评价标志。反观我国,与200多年前的法国相比,我们已经处在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时代,并在追赶超越中加速布局人工智能的转型迭代且已形成优势,若刑事诉讼立法仍在“法典式大修”与“局部小修”的争议中踯躅难断,最终倾向于施行较大规模条文变动及部分重要制度调整完善的“中修”方案,恐难以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出的系统性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喻为“小宪法”“应用宪法”,就是因为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人权保障规范,其科学完备情况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及财产诸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法典化自然也应走在前列。目前的情况是,《刑事诉讼法》规范体系严重碎片化,关键制度留白较多,实践中已被大量低位阶的、分散的规范性文件分解、替代和架空,必须依靠外部解释才能操作,造成明显的解法典化现象,引发法律权威减损、法律稳定破坏等严重弊病。在比较法视野下,应着眼有利于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目标,做到“应改尽改”“能改就改”,不可满足于通过修正案方式进行修补,否则“无法改变已有的法律制度方向,更无法提升法律的整体水平”,不仅可能延缓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整体进程,更会使我们在为世界、特别是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法治文明新范式的历史机遇中陷于被动。

一、起草《专家建议稿》的时代背景:《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契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目标

《专家建议稿》的起草是一场使命赓续的学术长征。2004年伊始,中国人权事业和法治建设蓬勃发展,司法体制改革加速推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从而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最高法律基石,也激发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对中国法治事业的渴望与追求。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打基础、做准备、谋未来的学术勇气和使命担当,成为这支团队二十多年如一日接续奋斗的力量源泉,这个深度参与的过程使得团队成员尤其荣耀见证如期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的建设目标,也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目标生动契合的时代蜕变。

(一)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最初构想终成普遍期待

如今回看,2004年敢于提出刑事诉讼法典构想,不可谓不大胆,甚至还有些许理想化,因为彼时的情形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尚在为《刑事诉讼法》能否进行“查漏补缺式”的修改而心存疑虑,法典化显得过于超出当时中国法治发展进程而被贴上一种追求石破天惊效果的奇思标签。即便受到社会上的诸多质疑和不解,学科团队矢志为中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开疆拓土的磐石决心也丝毫没有动摇。同年年初,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为骨干、跨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百余专家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研究团队组建,随即远赴欧美主要国家考察刑事诉讼法典立法及实施状况,翻译外国刑事诉讼法典立法例,在全国范围展开《刑事诉讼法》施行调研工作,调研地点遍及主要区域的公安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举行多场影响力深远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议。2005年2月底,研究团队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论证国际研讨会”,就《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初稿邀请国内外学术界和立法及司法实务界专家学者与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反复研讨修正。这一年9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即广受好评。2010年年初,适逢《刑事诉讼法》启动第二次修改契机,研究团队因势着手《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再版修订研究工作,确定的修订宗旨是要坚持《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的模范性和法典化方向,借鉴与吸纳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和中国司法实践的新经验,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学术支持。与现今法治现代化视野下“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和内容进行论证,拟定科学的《刑事诉讼法》蓝本以供立法机关选择,是新时代赋予理论界的重要使命”相比,足见十多年前理念之先进。2011年11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版)》新印出版发行,作为专家立法建议稿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完成提供参考指引,甚至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提供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相关规定设想,持续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作出贡献。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开启“有法可依”的时代,至今已走过近半个世纪的风雨征程。其间共经历三次修改,历次修改皆因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可见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已经取得长足进步,“良法善治”的目标正在逐步成为现实,彰显立法促进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取得的新成就令人瞩目,所有新发展、新实践和新成果生动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关于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虽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在一定程度的担忧,甚至持消极态度,但主要是在具体问题上尚存争议,而采用法典化模式推进《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成为普遍期待。

(二)系统性的法典编纂视作体现国家法治建设水准的标志性工程

盛世修典,在中国有深厚的传统,是自古形成的一种赓续文脉的有效方式。法典编纂是对法治发展阶段性成果的结晶与升华。“立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体现和保障。立法法典化,乃法治现代化之典范。”说到系统性的法典编纂,就绕不开我国立法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它曾经四次起草,均未成功,皆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搁置,其波折的法典化之路为《刑事诉讼法》以及后续各部门法的法典化提供前所未有的本土范例与深刻镜鉴。1954—1956年间及1962—1964年间《民法典》两次编纂未取得实际效果,如果说原因特殊,那么“文革”结束后,起草《民法典》的工作第三次提上立法日程是被寄予厚望的,然而最终还是在1982年5月已经形成第四稿草案后停滞。1998年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工作,至2002年12月提交审议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时,学界认为“这一草案没有达到法典编纂的要求,只是进行了法律汇编”。2004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变更立法计划,第四次《民法典》编纂再次戛然而止。纵观这段历史可见,法典化绝非简单的法条汇编,而是对分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体系性整合与逻辑重构。这一过程要求立法者必须具备高度的理论自觉与精湛的立法技术,能够提炼经实践检验的规则,消弭规范冲突,形成内部和谐、价值融贯的规范体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可谓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和新时代法典化运动的开端。即便如此,《民法典》的编纂启动,也并非在水到渠成、毫无异议的背景下发轫,而是党中央在“条件基本具备”与“重大分歧尚存”并存状态下的超凡政治决断。编纂民法典虽早有呼声,但学界长期存在“条件成熟论”与“条件尚未成熟论”的反复拉扯。最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最高政治决断明确编纂任务,将“条件”在政治上定义为“成熟”。这并非无视学术分歧,而是以政治决心启动进程,反过来倒逼和加速学术共识的形成,解决实践中无法形成一致结论的“等待完全共识”还是“以行动创造共识”的时序困境。所以,哪有水到渠成、皆为坦途的法典编纂。法典化并不仅仅涉及民法领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法典化应当成为其他部门法立法完善必须关切的时代命题。2023年9月,《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工作正式启动。11月,《专家建议稿》研究团队组建,在原《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研究团队的基础上招贤纳才,躬身投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国家立法盛事与伟业,本稿方得成就。《刑事诉讼法》法典化与《民法典》颁行形成的系统性的法典编纂大势,是观察中国法治是否具备体系性建构能力、能否实现价值融贯性,以及是否真正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渗透于具体司法程序的试金石与标示杆,彰显国家提升法治建设水准,实现制度理性化、运行透明化、保障实质化的决心与能力。

(三)与时俱进地改变刑事诉讼法典的思路实属必要

从提出刑事诉讼法典构想,到《专家建议稿》出版问世,是时间跨度廿载的初心熔铸。正是国家立法大局和学者的责任使命,激励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科团队再次踔厉奋发,每一位团队成员抱着“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的信念始终不渝,坚定不移地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从模范法典走向实践法典身体力行。自最初的研究团队组建以来,无论人事如何变迁,不管是直接参与项目的骨干抑或功成退休的学者,每当任务启动,团队薪火相传的研究热忱都会促使新老团队成员主动汇聚智慧、建言献策,以破茧的勇气凝聚攻坚克难的合力,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典化。时间拨回到2005年10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出版座谈会成功举办,最初的研究思路首次对外公开,其设定的功能作用不仅仅是为立法机关修法提供详尽的、可操作的建议而称之为“模范”法典,还要表明这部刑事诉讼法典由学者起草而成,并带有导向性与前瞻性的特点,着眼于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走向,提供持续的、不间断的指引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事业蒸蒸日上,法治建设形势日新月异。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国家监察体制。同时,组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指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开启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对司法改革作出新部署。2023年11月,《专家建议稿》研究团队组建时,相较模范法典起草时的形势已然发生巨大变化,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我们正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挺进,因此刑事诉讼法典的思路也应当随之调整。此前着眼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需求确能涵盖法治中国建设的时间规划,理念的先进性不可否认,但还缺少实践层面嵌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战略的功能定位,需要校准《专家建议稿》编纂的目标指引。研究团队深刻认识到法治体系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化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关乎国力角逐和未来发展,因此致力于打造一部契合实践需求、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学术范本,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走向体系化法典、实现现代化目标奠定坚实理论根基,使得这样一部《专家建议稿》终不负时代的托举。

二、编纂《专家建议稿》的来时路与未来面向:从模范法典走向实践法典的沿革展望

若皆以座谈会上法典的公开出版发行为标志,《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和《专家建议稿》的问世恰好间隔二十年,前者于后者的作用关系可以用比较燃情却写实的一句话来高度概括:“以我来时路,赠你沿途灯。”后者于前者,则是“初心易得,始终难守”的赤诚坚守。在中国法治进程加速演进的二十年里,研究团队用两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合力孕育最新版《专家建议稿》,打造出一部实质意义上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的民间学术性刑事诉讼法典,以敢为人先的精神探索出了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实现路径。

(一)用好中国法治资源的供给能力

这种供给能力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泱泱中华,历史悠久,文明博大。如果仅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现代社会已难觅踪迹,但就内在逻辑而言,中华文明蕴含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早已镌刻在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之中,成为流淌于中华民族血脉中的法治基因。自《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至《专家建议稿》,挖掘中华优秀法律传统的时代价值始终是团队成员的研究自觉,诸如“明德慎罚”“宽严相济”的司法智慧、慎刑复核的程序价值与调解息讼的和合精神等,皆被法典吸收融通,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与现代刑事诉讼的原则要求相契合,让法典既彰显法治文明传承,又具备鲜明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其实这也是对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编纂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责任鞭策:“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深入研究和全面汲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丰富法治文明思想,实则是源源不断地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养分,使法典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形成走向完善的重要路径和标志”。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实践。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司法改革命题,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二十大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为获取大量第一手资料,研究团队对成员进行合理分工编组,根据人员专业所长派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所、看守所、监狱、司法鉴定机构和精神病院等单位,深入改革一线进行调研,广泛了解各方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征求和听取相关意见建议,足迹遍布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发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学术研究精准对接司法实践。为验证分离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可行性,研究团队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独立量刑程序试点工作,将100个案件划分为实验组和对比组,通过真实数据纠正理论界很多错误结论和判断。这是团队研究方法的全新进展,其间进行的诸如看守所改革和精神病司法鉴定等一系列实证研究项目亦是如此。团队成员不再单纯使用比较法学和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愈加重视实证研究方法的适用。从明德法学楼到上海、重庆,从河南安阳到山东烟台,各地都留下了团队调研人员和研讨会与会专家探讨激辩的身影,多少次面红耳赤、唇枪舌战,多少个夜以继日、彻夜难眠,团队成员与全国学者、立法和司法实务界代表就争议条款字斟句酌,数易其稿,只为交付一部对得起这个时代、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学术答卷。这份凝聚全国百余位学者与实务专家智慧、团队成员心血与期盼的成果,见证的不仅仅是三代法典的推陈出新,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历经40余年发展后,又一次汲取实践养分的学术出发与思想集结。

(二)纠正立法阶段性指导思想的偏差

研究团队在编纂法典时,也曾受到过“立法宜粗不宜细”观点的干扰。“立法宜粗不宜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立法的主导思想,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有观点动辄会引用邓小平在1978年底的一次打招呼会议上的讲话作证明,“在历史问题方面一定要搞粗疏,一定不可以搞细致。一搞细就要延长时间,这就不利。要以大局为重”。这样的观点实则不明所以,既没有搞清楚邓小平谈到党的若干重大历史问题时全党思想亟待统一的紧迫性时代背景,也没有搞清楚邓小平指导立法工作的战略考虑出发点。“文革”对我国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破坏,谁敢想新中国成立了三十年仍在实体法、程序法、行政法等多个关键领域都存在主要法律的空白,诸多关乎社会运行和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均未出台,在“有”与“好”之间,首要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在“有法可依”之后才是如何迅速恢复刑事司法秩序、稳定社会治安以及解决政治遗留问题,这正是当时我国法制建设异乎寻常的紧迫形势。因此,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然而,司法实践中曾长期曲解立法指导思想的阶段性应急属性,立法机关也无意制定一部内容翔实、严密周到的刑事程序法,宁愿将法律制定成“立法纲要”,委诸司法机关自行依“立法纲要”进行解释,发挥“代行立法”的作用。当这种思维定势形成,加之受制于既缺少法典化所需的智识和实践经验积累,也匮乏进行法典化所必需的充足时间,彼时将刑事诉讼规范予以法典化的前提并不存在,只能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

研究团队提出的学术观点在司法领域引起良好反响,成员积极利用多种学术途径纠正立法思路存在的问题,深度阐释“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思想,不仅成功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也为法典编纂实现精密司法目标打下坚实基础。法条数量的比较最为直观: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直接将1963年中央政法小组主持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初稿)》作为蓝本,略加删减后便在极短的时间内付诸实施,法条只有区区164条。1996年、2012年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经过前两次大修和最近一次应急修改,法条体量增加至225条、290条和308条,实践表明仍“不能满足全面规范与指引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模范刑事诉讼法典》(2005年版和2011年版)和《专家建议稿》着力解决《刑事诉讼法》在规范价值与实践操作层面都面临的严重供给不足问题,法条扩增至662条、676条和1077条。这些数字变化上的成就可以理解为表征,从《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到《专家建议稿》的开放式沿革,其内核实为精密立法支撑精密司法,加快实现模范法典向实践法典蜕变升华的团队愿望,希望“能为今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持续提供可资吸收的条文,发挥其航标、指针的作用”。研究团队敢于反思、勇于重塑,锚定中国国情与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目标,编纂出一部理想具象的法典范本,是为阐释刑事诉讼现代化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坐标体系中的进路表达。

(三)学习借鉴坚持宽广胸襟和国际视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步伐,胸襟必定是海纳百川的宽广,既要有国际视野,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把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紧密结合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灵魂、世界胸怀和社会主义先进性的现代司法制度。一是赴域外重点考察现实难点。研究团队带着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如刑讯逼供的遏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辩护权的实质保障、沉默权的制度设计、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庭审实质化的路径等——远赴德、法、英、美、日、韩等国家,走访当地的法院、检察院、警察局、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等单位,进行针对性学术对话与制度调研。比较研究发现,大陆法系正在加快引入对抗技术,构造一种以职权主义架构为母体、更富弹性与程序竞争协同关系的诉讼模式,旨在弥补缺陷而非颠覆根基,显示出与对抗式诉讼模式进一步整合的明显趋势,其本质是全球化时代程序正义共识对本土司法文化的技术性改造与功能性整合,意味着传统上清晰界分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英美对抗制模式之间的二元对立图景正在快速消解。研究团队集智攻关撰写调研报告,用心谋划、深入研讨篇章体例,规范刑事诉讼法典编纂的内容设计,不再纠结模式之争的抽象话语,而是将对抗式的权利保障逻辑有机嵌入职权主义的框架内,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高层次平衡。二是请进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团队高度重视国际视野的融入与比较法经验的借鉴,通过举办高端国际研讨会、专题讲座及开展合作研究等活动,构建与国外专家学者交流的学术渠道,将全球刑事司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引进门”,面对面吸收域外先进法治理念与制度设计。德国马普所、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以及日本早稻田大学等国际知名机构的刑事诉讼法与比较刑事司法领域众多专家学者多次来华,就审前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辩方取证权保障和未成年人刑事程序的特殊保护等议题分享经验,很多中肯意见不仅为法典编纂提供丰富的比较法资源与制度启示,还成为法典条款精细化的重要参考,促使团队成员对法典草案的相关条文进行反复推敲与优化。除此之外,团队成员还与国外专家保持常态化学术沟通,诸如刑事缺席审判的国际衔接等疑难问题就是通过“线下峰会研讨”与“线上日常对话”的交流模式实时交换看法,既确保团队及时掌握全球刑事诉讼立法的前沿动态,又能精准把握域外制度构建的核心理念与适用边界,使得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不再是静态资料引用式的国际比较,更不是照搬照抄国外的司法制度,而是一个应然与实然相统一且动态的、批判性的思想生成过程。

(四)廓清法典构建的内在逻辑

一部法律能否称为法典,其核心法理尺度,并非通过其名称是否冠以法典一词或者篇幅是否堪称宏阔等标准来衡量判断;真正的法典必须内嵌一套从普遍抽象原则演绎至具体特殊规则的、连贯且自洽的逻辑体系。相比较而言,法律汇编欠缺的正是规则和价值的体系性,本质上不是法典化。所以,法典化要跳出法律汇编这种简单思维的桎梏,真正使法典成为高度体系化的规范载体。目前,以《刑事诉讼法》总共308条法条作为规范主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自以本部门的对应职能为中心,制定相对完备的内部规范,与之配套出台的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的条数高达1727条。这些“法外之法”在内容上极大补充甚至修正法律条文,导致司法实践主要依“解释”而非“法典”运行,法典的权威性被稀释。法外规范大量膨胀的事实正是法典性缺失最为突出的表现,直接原因无外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完备性与体系性不足,但最终还是会追溯到法本身缺少连贯且自洽的逻辑体系这个问题源头。

《专家建议稿》在两版《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基础上焕新升级,亦是基于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对《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等机关出台的统一规定、作为统一规定之补充的专门规定以及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求有应的个别规定等主体内容完成的一次系统性整合。研究团队认为,法典化的内在逻辑构建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处理好现行框架体系与未来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当前《刑事诉讼法》架构长期施行所形成的行为习惯,在科学框架内进行充分且适当的调整,又要避免彻底推翻重来式的大动作,同时确保调整后能实现一个法典进阶的崭新面貌。《专家建议稿》萃取学术界、实务界最新研究成果及学术思想最新进展,并未在逻辑构建的形式上恪守潘德克顿体系“总则—分则”和法学阶梯体系“人—物—诉讼”的规则,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形成一套独特的逻辑体系。团队成员将《专家建议稿》第一编“通则”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视作法典的灵魂,“证据和证明”“立案、侦查和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各编的具体设计都统摄于灵魂,使每一个程序规定都能够被溯源并从逻辑上推导自前述的原则,即在更高层面的通则中找到其正当性依据,呈现出一种清晰、必然、可解释的逻辑推导关系和推演生成过程。

(五)以破除职能化为导向进行法典化构建

多数刑诉法学者主张采取实质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大规模地修改法律。也有持相反观点的少数学者认为,囿于制度体系的缺失,当前并不具备将刑诉法实质法典化的修法条件与必要性。还有观点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实现不了法典化的目标,意即现在谈论将法典化作为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标显得操之过急,最终会徒劳无功。研究团队组织闭门会议专门就这些典型观点展开热烈讨论,认为作为奠定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基础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应当算是立法的“急就章”,缺乏严格的法典化编纂程序,只能说是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法典,其在体系上的不完备、制度上的不健全以及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异化,都是不争的事实。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体例,就是以侦查为中心,并按照诉讼阶段对诉讼程序进行划分构造,总共分为五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为审判,第四编为执行,第五编为特别程序。这种立法体例虽能简洁明了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自然演进过程,但“接力型”或“阶段型”模式存在的弊端也很明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置于前端的侦查机关权力过大,使得刑事诉讼具有很强的惯性;再有就是程序制约的效果仍不能令人满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原则,但实践中存在一定偏差,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力量亦不足,体现不出审判活动的中心地位。

研究团队曾考虑“刑事诉讼法典的应然设计方案是除总则、证据篇外,刑事诉讼程序应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审前程序设计应精准地反映出公诉引起一审的诉审关系以及公诉对侦查的统摄地位,构建检察引导侦查、侦查服务起诉的制度体系,明确审前程序以公诉为重心;审判程序则应构建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与裁判中立的三角形结构”。诚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只能建筑于科学的体系之上,这是缺乏体系化的《刑事诉讼法》无法支撑的,若不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篇章构造,仍然拘泥于现行法律给定的体系,“审判中心改革”的任务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修补亦无济于事。面对抉择,研究团队最终沿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编章节”体例,强调大的格局保持稳定,稳中求进。为减少因形式变化而可能引发的陌生排斥感,《专家建议稿》并没有完全套用审前程序的应然设计方案,也没有采取“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追诉负有责任,它应当是法定的唯一侦查机构,公安机关是其辅助机关,应服从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等如此激进的变革思想,而是对宪法条文进行体系性解释,“调整三机关关系的这一宪法原则自身就有着巨大的解释力,能够兼容检警一体化”,将检警一体化、审判中心、居中裁判等现代法治要求的内容有机融合,规范国家刑罚权正当、谦抑地运行,最大程度地保持形式的熟悉度与体系的兼容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度认知与接纳的成本。

三、坚守《专家建议稿》的学术使命:完成对新时代立法导向的兼收蓄与创新发展

《专家建议稿》分为七编,共1077条。“通则”编确立审判中心、比例等原则,增设管辖异议与律师在场权,取消监视居住以彻底革新强制措施体系;突破性地将“证据和证明”独立成编,构建以证据裁判、自由心证为核心的完整证明体系;“立案、侦查和公诉”编通过立案报备、全方位监督强化制约,并整合认罪认罚等规定;“审判”编以二审一律开庭等规定夯实庭审实质化;“执行”编实现体系化重构与关键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对减刑、假释实行开庭审理并扩大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填补财产刑执行程序空白;“特别程序”编首创单位犯罪、在线诉讼及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全新设立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编,响应加强涉外法治的国家战略需求。

(一)设立“通则”编,实现基本原则重塑与权利保障重构

第一编分为七章,共182条。这一编是对基本原则体系的彻底重塑与法典地位的实质确立,集中体现《专家建议稿》在法典化立法技术上的根本性突破与体系性创新,其核心在于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编纂技术,对刑事诉讼的基础性、通用性规范进行前所未有的系统整合。现行法对基本原则的规定分散且隐秘,而本编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开宗明义,不仅对现行规定兼收并蓄,更关键的是创造性地增列审判中心原则、比例原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基石。这并非单纯添加条文,而是通过编纂技术革新进行法典顶端结构的改造,为整部法典灌注全新的价值灵魂与解释引擎,使后续所有具体程序规则都能在这些高阶原则的统摄下获得融贯的理解与适用,实现法典内在精神从“权力便利”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范式转换。

这绝非对现行法的章节顺序微调,而是基于问题意识进行体系化改造的结构重组与精细化填充的内容扩张。例如,在“管辖”章中,不仅细化规则,严格限定“指定管辖”的启动条件与程序,更创设独立的“管辖异议”制度,并设定违法管辖的消极后果,建立对管辖异议的审查、处理与救济程序,将实践中“异地执法”(“远洋捕捞”)这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管辖争议问题纳入正式的诉讼化解决轨道,填补现行法中的结构性空白。在“辩护与代理”章,其创新远不止于扩充权利清单,而是通过系统性构建“有效辩护”的标准与保障机制、明确赋予第一次讯问“辩护律师在场权”及“辩护人的豁免权”,规定“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真正将辩护权从原则宣示转化为可主张、可救济、可评估的实然权利。“强制措施”章打破现行法的扁平化列举模式,首创“总则统领、分则细化”的立体结构,是最为显著的体系重构:第一节设立“基本原则”,为所有强制性人身干预设定共同的正当程序门槛;彻底废除饱受争议、功能异化的“监视居住”,从根本上纯洁强制措施体系;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升格为独立一节,推动此项关乎公民核心自由的审查从弹性工作机制走向刚性的、常态化的诉讼程序。将“证据”章整体迁出,整合“期间、送达与其他规定”成章,实现“通则”部分真正专注于诉讼主体、诉讼关系与通用诉讼行为规范的纯粹性,使法典体系层次更加分明、逻辑更加严谨,迈出法典化编纂从“文本汇编”向“体系建构”的关键一步。

(二)“证据和证明”独立成编,构建符合精密司法要求的证据法学体系

第二编分为三章,共94条。这一编改变现行法中证据规则依附、零散、粗糙的面貌,在立法体例上实现重大突破,将现行法中仅为第五章、共16条且必要内容缺少规定的“证据”一章,擢升为与诉讼法典“通则”“审判”等并列的独立一编。这并非简单的篇幅扩充,而是以法典形式宣告“证据裁判主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支柱地位,证据在程序法中成长为具有独立逻辑和完整体系的核心构成。

在编纂技术上,该编展现出高度的科学化与体系化思维,采用“总—分”结构与“原则—规则—运用”的三层递进模型。第一章“一般规定”承担通用功能,将贯穿于所有证据活动的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及其必要限制(如心证要公开判断的理由)予以法典化固定,并系统性整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等基础性规则,构建起统领全编的“证据法总则”。第二章“证据”则实现从粗放列举到精细规范的转型,不仅将现行法八种证据种类扩展至九节并逐一细化审查判断标准,更前瞻性地纳入“专门性问题报告”“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等新型证据载体,并专设“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一节,强调证据体系的整体性判断,从而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化庭审要求。第三章“证明”独立成章,填补现行法证明理论法典化的欠缺,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其在不同程序中的差异化适用、免证事实等作出系统性规定,将抽象的证明原理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范,使诉讼证明活动摆脱经验主义的模糊性,走上规则导引的理性轨道。概括起来,第二编是“体系性地位升维”与“内在结构精密化”的双重革命,通过“独立成编”实现价值宣示,通过“一般规定”实现原则统摄,通过“证据分节”实现规则细化,最后通过“证明专章”实现理论转化,共同构成一个逻辑自洽、层次分明、开放且严谨的证据法学体系,完成对现行证据制度的体系超越。

(三)对“立案、侦查和公诉”进行精密控权

第三编分为三章,共249条,法条数量位列第一。对应的是现行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共三章74条。这一编虽然沿用现行法设三章的体例,但名称改为“立案、侦查和公诉”,法条在数量上大幅增加。立案部分增加分节结构,受案、立案、撤案各为一节,建立立案报备和全方位监督机制。对立案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与监督闭环构建,改变现行法立案环节监督薄弱的状况:通过设立“受案”“立案”“撤案”三节形成完整流程链,并创新性地建立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当事人对立案或不立案异议的救济程序,构建“内部报备、检察监督、当事人申诉”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动态化立案监督网络,实现对“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乃至撤案活动的全程覆盖,使立案真正成为受程序法规制的诉讼行为。侦查部分从11节扩展到19节,完善传统措施,直面时代挑战,对现行法的侦查措施进行大幅扩容以容纳丰富实践,将调取、强制采样、辨认、侦查实验、限制出境、大数据侦查等实践中广泛运用却缺乏高位阶法律规范的侦查行为纳入法典,予以法定程序,为新型技术侦查手段划定法律边界。公诉部分将现行法“提起公诉”改为“公诉”,从不分节到下设七节,对审查起诉功能进行实质化拓展,细化审查起诉标准,系统整合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成果,包括: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科学设定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的轻罪案件,并将当事人和解程序有机融入其中,同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特别程序作为专节予以规范,并增设“核准追诉”程序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编通过实施大幅度的结构扩容与深层次的流程构造,将现行法中相对粗疏、偏重职权便利的审前规则,提升为一套权责清晰、程序严密、制衡有效的精密化操作规范体系,重塑为权力与权利互动、效率与制约兼顾的法治化场域。

(四)运用“以审判为中心与主线的审判中心主义理念”推进庭审实质化

第四编分为五章,共241条。“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本编在保持现行法编章体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大幅增加法条数量,完备审判程序的规范内容,使其更好地满足审判程序正当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在立法体例上,改变现行法“第二审程序”下不设节的体例,将其分为“通则”“对判决的上诉、抗诉”“对裁定的上诉、抗诉”三节;将“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为“再审程序”。在内容上,主要包括: (1) 审判组织完善陪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效力的规定等。 (2) 第一审程序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依次并行,完善第一审审理程序正当性相关规定,细化庭前审查程序,增设“分案与并案”规定,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增设庭审中反询问、交叉询问规则,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的规定,规范追加起诉、补充起诉、撤回起诉的规定等,清晰勾勒出不同程序在适用范围、庭审简化程度、权利保障底线等方面的差异,为构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多层次审判体系提供路线图。 (3) 第二审程序改变现行法将判决与裁定的上诉、抗诉笼统规范的结构,界定不同裁判形式的救济路径,通过设定差异化的审理方式与裁判规则(如明确对判决的上诉、抗诉原则上必须开庭审理),实质性地塑造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监督刚性,克服现行法程序混同、实践操作随意的弊端。 (4) 死刑复核程序强化“诉讼化审理”的规定,旨在打破程序的封闭性;再审程序由现行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修改而来,明确划分为“为原审被告人利益的再审”与“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据此分别设定截然不同的启动事由与审理程序,体现出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吸纳与平衡,是再审程序由“权力监督”转向“权利救济”、从行政化审批走向诉讼化构造的标志性突破。作为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回应,这一编完成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典化重塑,使“审判中心主义”从政策理念转化为一套层次分明、逻辑严密、高度规则化的“正义生产系统”,原本框架扁平、流程粗疏的现行法审判程序实现体系优化。

(五)突出“执行”的权利保障和诉讼化转型

第五编分为四章,共71条,是《专家建议稿》条文数量最少的一编,但与现行法唯一未设章节且只有18条的现状相比,本编立法体例和内容都作较大修改。在体例上,彻底打破“执行”编无章节的结构,将“一般规定”单独设章,首次明确执行主体与罪犯权利等通则性内容,奠定执行作为独立诉讼阶段的程序法地位;采用“分而治之”的立法技术将执行活动科学分解为逻辑清晰、覆盖完整的三个专章——“判决、裁定的执行”“刑罚执行中的变更”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判决、裁定的执行”专章完善不同类型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增加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规定。完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甚至考虑到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时可以进行“行政罚款和罚金的折抵”,填补现行法长期存在的空白,亦强化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与执行力。将“刑罚执行中的变更”独立成章并进行严格的诉讼化程序改造,增设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与“公示程序”,确立实质化审理规则,将以往高度行政化、封闭化的审批决策过程纳入具有公开性、对抗性与程序保障的司法裁判轨道。这是“审判中心”原则向执行阶段延伸的标志性创新,旨在从程序源头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通过设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专章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罚”,强化对罪犯回归社会权利的保障,回应恢复性司法的时代需求,呈现出精细化与人性化兼修的价值取向。这一编完成对执行程序的法典形塑,使其从刑事司法体系中相对边缘、柔弱的“后端环节”,转型为一项贯穿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理念、具有自身独立程序价值的诉讼阶段,实现对现行法执行部分从零散“办事规程”到体系化“程序法”的根本性转变。

(六)强化“特别程序”的处理机制

本编分为七章,共167条。相较现行法的五章共31条,法条数量扩容超5倍,不仅数量增长比例最高,结构也进行完全重组。本编增设“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和“在线诉讼程序”三个独立章节,分别回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犯罪追诉的规范空白、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乱象的程序治理需求以及数字时代诉讼形态变革的前瞻性制度供给。同时,保留现行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四章,果断将已与公诉程序深度融合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特别程序编中移除,纳入《专家建议稿》“公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等程序中予以规定,纯化特别程序编作为处理“因诉讼主体、客体或方式特殊性而需适用特别规则”之案件的专门场域。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独立成章的问题。这一章系统规定财物的统一保管、先行处置、审前返还和最终处理的全链条程序。《专家建议稿》并未将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置措施纳入“强制措施”一编中规定,而是在第六编“特别程序”中设为第四章,这种设计安排本身就是一种立场的表达。实际上,这是以体系定位的方式明确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置措施不再作为侦查措施的附属或强制措施章节的次要部分,而是赋予其与未成年人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并列的独立程序地位,显著提升财产权程序保障在法典中的体系权重。通过独立的程序建构,更鲜明地宣示财产权保障具有独立于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价值,不能完全适用人身强制的程序规则,需要一套更贴合财产权特性的审查、兼具保全效率与权利救济的程序设计。这种处理既回应了实践中对财物处置规范化的需求,也体现编纂团队在法理上的深思熟虑,进一步强化其作为专门程序而非一般强制措施的全流程规范。域外观点在立法形式上普遍将侦查阶段的财产查封、扣押等处置视为一种“强制措施\处分”,承认其具有干预公民基本权利(财产权)的强制性,必须接受与人身强制措施类似的司法审查,研究团队在吸收域外对财产强制进行严格司法审查这一实质精神的基础上,在立法形式上进行了一次更为彻底、更加体系化的“程序独立化”尝试。

(七)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化建构与规范创设

本编分为五章,共73条。本编是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属于新增内容,标志着《专家建议稿》在法典体系上完成对国内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覆盖与国际化延伸,首次构建一个兼具主权原则、人权保障与国际协作功能的独立程序单元,填补现行法在此领域的空白。本编通过第一章总则式引领、分则支撑的完整结构,完成一次从无到有的系统性法律创设。全编按照“一般规定—管辖—权利保障—通知、通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序展开,形成一条从理念原则到具体操作、从国内程序到国际衔接的清晰规范链条。“一般规定”确立国家主权、信守国际条约、平等互惠等基本原则,并明确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国籍认定等先决问题,为后续章节提供价值基石与解释框架。“管辖”系统整合刑法中的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等原则,创新性地提出“集中管辖”的司法便利化构想,以应对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权利保障”对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探视权、会见权等作出特别规定,使“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在涉外语境下得到落实。“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下设五节,不仅规范协助请求的提出、审查与执行等通用流程,更前瞻性地专节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证据问题”与“涉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前者致力于解决境外证据的资格认定与转换使用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后者则为跨国追赃提供明确的国内法程序接口,这两个问题均为现行法体系下亟待填补的真空地带。本编将涉外刑事诉讼这一曾经依赖部门规章和双边条约的领域,提升至国家基本程序法典的高度进行规制,不仅极大地增强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跨国犯罪的能力与规范性,更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重大战略思想的法典化践行。通过把精密的法律语言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现实,显著提升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国际兼容性与话语权。

结语

《专家建议稿》付梓是一次兼具理想品格和实践理性的法典化“预演”,旨在为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回顾艰辛历程,这是研究团队尝试运用法典化的体系思维,将层级的政策要求、局部的改革试点与长期的学术争论,整合进一个统一规范框架的勇敢示范。全稿充满创新气象,现实回应亮点纷呈。既然这是一部学术建议稿,必然存在可商榷之处。可能某些超前设计还需要接受实践与时间的进一步检验,可能部分制度安排在适配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差异、平衡多元价值冲突等方面,仍需更为细致的校准与完善,但其展现出的生命力不在于能否被立法机关吸收采纳,而在于它在法典化的进路上提出真问题、揭示旧困境并提供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新方案。它不仅为立法讨论提供前所未有的具象化对话载体,更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注入持续的学术动能。本稿通过严谨的论证告诉世人,中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完全可以在立足本国国情与宪法框架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法典编纂,走出一条兼收并蓄、创新发展的自主道路。展望可期未来,《专家建议稿》就像一座桥梁,一头连接着国际通行的程序法治原则与中国司法文化传统,另一头则连接着法学研究的美好愿景与立法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势必激励法学界以高度的理论自觉与学术自信,阔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壮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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