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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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法
作者简介: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一级教授、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黄文艺,《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侯欣一,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张军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来源:《政治理论研究》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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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政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中国人民大学黄文艺教授的专著《如何理解政法:范畴、传统和原理》深入系统地剖析了“政法”概念的历史由来、理论意涵及其重要意义,对“政法”的内部关系和运行原理进行了系统考察,阐发了新时代的中国政法理论。为推动学界深化关于政法概念和理论的研究,近期,《政治理论研究》编辑部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平安浙江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政法理论研究座谈会暨《如何理解政法》书评会”。兹围绕此次会议发言,形成本组笔谈,以飨读者。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法;《如何理解政法》;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目 录
一、关于推进政法研究的几点认识 李林
二、为什么要研究政法 黄文艺
三、政法研究中若干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保生
四、如何理解中国的政法传统 侯欣一
五、在传统与变革中探寻政法的“中国式”逻辑 张军斌

一、关于推进政法研究的几点认识
李林
黄文艺教授的著作《如何理解政法:范畴、传统和原理》(以下简称《如何理解政法》)共有9章24万字。初读下来,笔者有这样一个总体感受和看法,即该成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理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政法理论同中国政法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坚持从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基本国情出发,紧紧围绕政治与法治、政治学与法学、政理与法理、政党建设与政法改革、制度建构与规范完善等重大政法问题和法治根本问题,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大视野多维度地深入系统论证了我国的党法关系、政法内部关系、政法外部关系等重大法治关系,全面阐释和论述了中国特色政法体系、政法工作、平安中国等概念的本质特征及其蕴含的深刻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全景式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基本政治制度。
该著作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政法领域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大国之治”“中国之治”“平安之治”背后的中华政治智慧与制度优势,以其显著的理论原创性、思想创新性、概念标识性和学术集成性,引领并推动了当代中国“政法学”的理论创新和学科构建,是我国首部全面系统深入研究和论述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法问题的精品力作,填补了我国政治学和法学结合视角下政法研究领域的理论空白。
在充分肯定该著作学术、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基础上,就这个领域下一步的研究,应该关注哪些基础性重大理论问题,笔者从以下方面谈谈不成熟的想法。
第一,要对“政法”这个概念进一步予以厘清和分析。核心概念如果没有真正科学地确立起来,其后的所有研究都可能基础不牢。所以,首先要科学回答什么是“政法”的问题。平时觉得“政法”是一个耳熟能详、约定俗成的明确概念,是一个不容易产生分歧的概念。结果笔者在网络上一检索,发现“政法”这一核心词有多种表述。诸如,政法大学的“政法”是明确的——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即政治学和法学,所以“政法大学”的政法,是政治学和法学两个一级学科相结合的大学。相比之下,同样是“政法”,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委)的“政法”与政法大学的“政法”,拆开来看在英文表达方式上就有所不同。政法委的“政”(political)是指“政治”;政法大学的“政”是指政治学,前者务实、后者务虚;两者的“法”,政法委的“法”有多种译法,如legal affair、legislative affair、judiciary 等;政法大学的“法”则清晰地表达为“法律”“法学”。当这两类“政”和“法”组合为“政法”一词时,就会衍生出多种含义不尽相同的“政法”概念,至少在英语领域是这样的。
在下一步的研究中,能否立足中华文化、中文语言、汉语辞源,对“政”“法”“政法”作出深入词语概念辨析和中国化、科学化的凝练总结?比如说,我们讲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执政”一词中,“执”是动词,其对象(宾语)为“政”,这里的“政”就涉及对“政法”之“政”的连带理解和阐释。执政党“所执之政”,不仅包括政治、政权、政体、政法,而且包括行政。例如在美国,执政党要以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美国总统、执掌国家行政权为标志,才称得上执政党,如果现在的共和党不掌握总统的行政大权,它就不是真正的执政党。所以,从政治学和法学的理论联系实际来深入研究分析“政”“法”“政法”这三个核心词汇,会形成若干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范畴、新概念,产生标识性概念。故此,一定要把“政法”概念(包括英文表达)界定清晰,使之成为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权威性、规范性的概念。
从法学和政治学的关系来看,早期的法学存在于政治学之中,政治学统辖法学,两者统一于政治学;后来法学分离出来,形成长期独立的学科范畴;今天,我们又要把政治学和法学融合起来,提出“政法学”新概念,构建“政法学”交叉学科。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政治学与法学经历了“合—分—合”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出人类知识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法学的存在和发展肯定离不开政治学,法律则与政治有着天然的内在关联。正如列宁所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些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政治与法治、政治与法律、政治学与法学的基本关系,昭示了人类政治文明与法治文明两大知识谱系、方法论的发展脉络及其本质特征。
第二,从概念上来讲,应该进一步加强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国家与法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政治和法的问题。需下功夫梳理研究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式及重大关系,将其成果运用到对政法问题的研究上。中华文明历史上,政治传统和基因比较多,优势明显;民主法治传统相对少,是薄弱环节。在政法领域推动“第二个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和法律文化相结合,必须高度关注和研究国家与法理论对我国政法理论、政法体制、政法文化的奠基性、基础性和本源性影响。我们的政法传统、政法体制一定程度上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与法思想,源于指导无产阶级砸烂旧国家机器、创建新国家政权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今天深入研究政法问题,要坚持“两个结合”,“两个老祖宗”不能忘。马克思主义是一个“老祖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另一个“老祖宗”,这“两个老祖宗”都非但不能忘记,而且要高度重视。
第三,应当加强政法研究中“三理”(即政理、法理和伦理)的总结凝练。要在思想、理论与学理层面聚焦政理、法理与伦理,通过研究,为深化政法问题的认识,提供更加深厚扎实的理据支撑。
第四,对其他有关重大关系需作进一步梳理和深化研究。例如,《如何理解政法》中探讨的专政与政法制度的历史渊源及相互关系,此外还应当把民主与政法制度的关系纳入下一步研究范畴。又如,书中深入研究阐释了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党法关系,还应当深入研究党政关系问题。党政关系是党法关系的延伸,是我国政治学和政治生活中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再如,从实践来看,还需要深入研究诸如中央政法委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带来的双重角色的关系等。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研究。
第五,从三大方向推动未来的政法问题研究。一是深化政法问题的法理化、政理化研究,力求将其提升至政治哲学、法哲学的高度,进一步阐释清楚、论证透彻。二是深化政法问题的制度体系研究,从政法的权力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等角度,对政法现代化作出科学论证与深入阐释。三是开展“政法学”的学科化研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中国自主的政法学知识体系。
二、为什么要研究政法
黄文艺
当代中国博大精深、独树一帜的法治理论、制度与实践,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厚根基与宝贵资源。其中,政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标识性范畴,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特色,代表着一种独特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制度安排和治理实践。从中国共产党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始直到今天,中国政法实践已积累起了一系列在中国本土实践中行之有效但难以简单地套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的操作性经验、默会性知识,迫切需要我国学术界对其进行学理提取、原理提炼、哲理提纯,并将其升华为兼具学术形态与学科形态的法学知识体系,并升华为一整套具有学术形态、学科形态的法学知识,丰富和充实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言,政法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因为在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中,政法具有多重法治与法学价值。
一、政法代表了一种法治运行体制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现代国家机构体系中,一般均设置有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国家强力部门。中国的政法体制代表了一种关于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相互关系的独特定义和制度安排,即将这些机关定义为政法机关,并确立了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既集中统一又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构造并非随意设计出来的,既有其正当性理据,又有其显著优越性。正如该著作所论证的,这些机关因性质地位相近、职权职责相关、社会声誉相联,可被界定为一个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权力系统。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治理实践证明,政法体制在摆脱法治建设难题困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创造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加强对这一体制的构造原理、运行法则、制度体系的研究,深化对这一体制下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各类制度的规律与特点的研究,有利于提炼出更多具有自主性的法学范畴、命题、理论。
二、政法代表了一种法学认知范式
从文字表达来看,政法一词将政与法二字并列在一起,最鲜明地体现了将政治与法律(法治)两种现象关联起来理解的法学认知范式与理论逻辑。政法作为一种法学认知范式,天然地反对将法律(法治)现象理解为一种完全自主的、封闭的领域,反对人为割裂法律(法治)与政治之关联的非政治化、去政治化倾向,而是自觉将法律(法治)现象置于整个政治—社会体系中进行解读,置于法律(法治)与政治的必然联系中加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就蕴含着这种认知范式,从法律(法治)与政治的密切关联出发,深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律(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习近平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政法认知范式并不像批判法学运动那样片面强调政治对法律(法治)的决定性影响,甚至认为“法律就是政治”,而是强调政治与法律(法治)的双向互动。在现代法治国家,各类政治活动,尤其是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法律约束,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政法认知范式强调法律(法治)对政治活动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推动治国理政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轨道论,集中体现了政法认知范式的这一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比喻为不可忽视、不可偏离、不可逾越的正确轨道,强调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包含“法治轨道”范畴的重要命题,诸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确保我军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等等。
政法认知范式是中国法治实践中根深蒂固的认知范式,亦是一种能够开启新的学术视野、兼具较强理论解释力与建构力的法学认知范式。近年来,不少学者已运用这一认知范式来解释各种现象背后的政法逻辑,如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法逻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政法逻辑、信息公开缠讼现象的政法逻辑。深入研究并把握这一法学认知范式的基本原理、分析工具与功能优势,有助于丰富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多元性,提升其厚重性。
三、政法代表了一套社会治理技术
政法机关是运用法律开展社会治理的主力军,探索形成了一系列适用于不同场景、服务于不同目标的社会治理技术。例如,以应用于事前预防环节还是事后应对环节为标准,政法治理技术可分为前端治理技术和后端治理技术。前端治理与后端治理,是政法机关在社会治理环节和阶段划分上提出的一对重要范畴。前端治理是对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起到“治未病”、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后端治理是对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事后处置,起到修复受损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定分止争的作用。
政法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主要处于后端治理环节,在执法司法、维稳处突、服务管理等工作中,总结提炼出一大批后端治理技术与方法,如重大突发事件“三同步”处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矫治等技术。所谓“三同步”,是指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者同步,即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处理决定,确保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相关信息,澄清事实真相,保障公众知情权,防范造谣、传谣、信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三同步”是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经验。
如果前端治理环节缺位或失守,诸多社会风险隐患就会传导到后端治理环节,进而滋生出各种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政法机关开始向前端治理环节发力,推出许多防范、化解矛盾风险的前端治理技术,如“枫桥经验”、网格化治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数据预警等。其中,网格化治理是指以楼栋、街区等为单元,将城乡社区进一步划分为若干网格,配备网格长和网格员,负责对网格内所有人、地、物、事、组织的巡查走访、信息采集、问题上报,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安全风险和矛盾隐患。
不过,目前政法实践所创造的大量务实管用的治理技术,大多数还停留于实战经验、操作知识层面。对这些治理技术进行学术提炼、理论升华,不仅能够产生一大批接地气的自主性知识,而且有利于向国际社会传播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中国技术。
四、政法代表了一套法治话语体系
由一系列重要概念、判断、命题所构成的法治话语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体构架。当代中国政法领域已经生成了一个言说、描述、表达法治运行体制和实践的较为完备、较为自洽的法治话语体系,例如,在法治目标任务上,形成了以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平安中国为代表的话语群,包括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涉外法治、军队法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概念。在法治体制和制度上,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代表的话语群,包括民主集中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行政纠纷解决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政法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责任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访制度等概念。在法治运行上,形成了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代表的话语群,如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规划、立法起草、立法论证、立法协调、法案审议、立法评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柔性化执法、社会治安、扫黑除恶、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司法公开、诉源治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概念。
五、政法代表了一种人才培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曾把新式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称为政法教育,以区别于旧式的法科教育模式。当时的政法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为主,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受苏联的法学教育影响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人才培养朝着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以法学专业教育为主体的政法教育模式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政法教育体系。这一体系主要是由教育部门所管理的普通法学专业教育、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学专业教育、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司法职业教育以及各政法部门的在职教育培训所构成。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如何进一步完善政法教育体系,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是政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
六、政法还代表了一种法哲学形态
我把这种扎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呈现于法治实践经验和法治理论表达之中的法哲学形态,称为政法哲学。尽管政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仍有待系统构建与发展,但其诸多核心观点与理论,已从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经验中被明确提炼、概括出来。这一本土法哲学形态将在很多方面对既往法哲学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形成突破和创新,例如,在法的本体论上,政法哲学打破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律观,持一种更为开放的多元主义的法律观。从法治理论和实践看,我国不仅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范畴,还把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社会规范体系纳入法治建设视野,推动形成统筹推进各类规范体系建设的新局面。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就完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体系、社会规范体系作出系统的战略部署,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各类科学完备的规范体系。
在法的价值论上,政法哲学不仅对秩序、正义、平等、自由、人权等各国普遍承认的现代法价值有新的理解,而且高度重视平安、稳定、和谐、团结等具有深厚中国文化基因的法价值,还注重对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等不同法价值之间的冲突的解决。例如,和谐是政法哲学和政法实践所推崇的价值目标: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把和谐作为社会秩序的追求目标,把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天下和平作为治理理想。对和谐秩序的法治追求,引导中国法治建设在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环节和非诉解决机制上发力,让矛盾纠纷止于未萌,或以非诉方式妥善化解。即使矛盾纠纷进入执法司法环节,中国法治也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柔性方式予以处理。又如,团结是政法哲学和政法实践所重视的价值追求:在宪法和党章这两个最重要的制度文本中,“团结”一词都是高频词汇,在人际团结、党的团结、人民团结、民族团结、国家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国际团结等多重意义上使用。团结概念是从命运与共、合作共赢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表达了一种推进协调协作、增强凝聚力向心力的规范要求和行动立场。正是从团结的价值追求出发,中国先后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概念,表达了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更高理想追求。
法哲学是一国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底座。从法哲学的角度,提炼出中国政法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背后的学理逻辑,总结中国政法实践中原创性治理技术与制度背后的支撑原理,构建起具有中国气派和世界意义的政法哲学,将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点难点任务。
上述简要的描述表明,政法理论研究可以从多个视角或维度深度展开。该著作的研究更多从政法体制和认知范式的维度展开,而较少涉及政法理论研究的其他维度。因此,该著作只是政法理论研究宏大工程的一项初步研究成果。
三、政法研究中若干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保生
《如何理解政法》阐释的“政法”,与我们过去理解的政法概念相比,有了新的发展。总的感觉是打破了过去立法、司法这样的概念界定,内涵与外延更为宽泛。一般来说,“行动中的法律”比“书本中的法律”更宽泛。政法概念的外延较司法概念更广,与“行动中的法律” 的关联性更强。
当前国际法学界有一个热点问题,就是认真对待事实,因为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比较重视法律适用,但对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重视不够。我个人认为后者是政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专家提出,与权利义务相比,事实是更根本的,甚至提出事实是先于权利义务而存在的。我注意到黄文艺教授在书中提出平安中国的政法哲学,尤其是阐释了古典天下太平的范畴:天下无贼、天下无冤、人际和谐、天下太平。其实法律也好、政法也好,甚至司法也好,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争端解决机制。法律确实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但如果事实没有分清,或者没有准确认定事实,权利义务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举一个例子,我说“文艺,你的电脑是我的,我稍后离开,我需要把它拿走”,此时我就和文艺之间产生了财产权属争端,那么文艺关于电脑的所有权要如何得到维护?或者说如何实现权利义务关系?最终需通过举证、质证的方式实现,黄文艺教授可能出具购买该电脑时的发票,以证明其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但同时,我有可能找出一个证人,证明双方于昨晚完成了该电脑的交易,我在交易时向文艺索要发票,但文艺表示没有发票,因为当时我没再坚持,所以现在没有办法提供书面证据。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实际上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事实认定、证据裁判来完成的。对于这个问题,张文显教授曾经对法学教育做过一个深入的论断,认为我们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比较重视法律适用,我们过去14门核心课程几乎都是关于法律适用的,所以他从法官的角度说法官应该具备三种知识:第一种是法律科学知识,这在法学院基本上都是要学的知识。第二种是政策科学知识,通过持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司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法官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和素养基本是没问题的。第三种是证据科学知识,认真对待事实、事实与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法学教育先天性的不足等原因,我们的法官在以事实为根据这方面显得知识不足。我也希望文艺在以上方面,特别是针对其中的薄弱环节作进一步开发探索。
那么就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来说,现在我们说法治国家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法治的基石,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我看文艺的书中,把公平正义作为政法改革的基本理念提出来。边沁说,证据是正义之基,如果你没有证据,那正义就很难得到维护。像刚才我们说到的事实是先于权利义务而存在的,如果不能准确认定事实,法律推理的第一阶段就没办法确定,那在第二阶段的法律适用就无从谈起了。另外从司法文明发展的角度来说,拉德布鲁赫将证据制度的发展阶段分为神明裁判、法定证据主义和自由心证三个阶段,我觉得这个也可以跟中国的政法理念相结合。因为中国古代也有神明裁判,也有法定证据。那么我们现在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者陈光中教授就改造了拉德布鲁赫的这个公式。他认为神明裁判是人类早期的方式,但将法定证据主义改成了口供裁判,把第三阶段的自由心证改成了证据裁判。我觉得这种修改确实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实际上口供裁判不是法治国家的裁判方式,在陈光中教授眼里,口供甚至连证据的资格都不太配得上。我觉得这些观点都属于中国法学家对政法理念的重要发展。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10年开始,法律特别是在政法领域,发展最快的就是证据法。过去很多法学家都说我国的证据规则太粗疏,实际上就是太少。在2010年之后,随着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刑诉法解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的出台,证据法的发展速度实际上是加快了。这其实为我们在新时期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提供了条件。
我还想谈一下查明事实真相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文艺书中谈到政法改革的基本理念,除了强调公平正义,也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政法,或者说比较狭义的政法,长期以来比较关注的还是客观真实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从现代政法理念和证据法的理性主义来讲,实际上是把正义当作政法的主要目标(当然,查明事实真相也很重要,但与正义相比应该居于次要地位),这可能推动了这些年来的“命案必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些政法理念的更新。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长期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到2010年该规则才被高度重视起来。以前我们召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法证据章十七条里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五条,占十七分之五,可见我们对查明事实真相与基本权利保障极为重视,是放在首要位置的。
另外像现在一些时髦的话题,如电子证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这些新的技术手段,实际上使我们查明事实真相的方法也在不断迭代。据统计,现在的命案侦破率已经达到了99.94%,我相信如果穷尽方法,达到百分之百也是可以实现的。但是,是不是应该为了实现这个百分之百无限投入人力物力?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随着政法理念的发展,我们应该在求真和求善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
四、如何理解中国的政法传统
侯欣一
在当代中国,一方面政法体制、政法工作等词汇常见于领导人讲话、党和政府的工作报告以及新闻媒体之中,人们对此耳熟能详。但与此同时,政法体制、政法工作等问题却又很少进入学者们的学术视线之中,严谨的学术研究少之又少。黄文艺新著的《如何理解政法》一书以鲜明的政治立场,规范的学术语言,从范畴、传统和原理等维度对中国“政法”涉及的基础问题进行讨论,出版后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对于该著作,作为一名法律史学者,笔者最感兴趣的自然是书中涉及的中国政法传统部分。黄文艺新书中设有“古典政法传统考察”之专章,尝试从中国古典法制文明中为当代中国的政法体制寻找民族的、历史的渊源及思想文化的基因,以此打通古今,增强理论的深度。讨论的范围包括古典政法传统中的“政”“法”关系、古典政法传统的基本样态、古典政法传统的现代性意义等。
一、为什么说中国古典法制文明是政法传统
将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界定为古典的政法传统,首先需要观察作者对政法概念的使用。长期以来,学界对“政法”概念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政法仅指政治,特别是居政治中心的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按照狭义的政法概念,政法自然是近现代出现的一种法制运行模式。黄文艺新著中对政法的界定则是广义的、宽泛的。黄文艺认为,“政法”是一个统摄力极强的概念,对其的理解应从大处着眼:政法代表了一种法治运行体制,政法代表了一种法学认知范式,政法代表了一套社会治理技术,政法代表了一套法治话语体系,政法还代表着一种法哲学形态。正是这种对政法概念的宽泛理解为以政法为脉络沟通中国古今法制文明提供了可能。在此基础上,作者高屋建瓴地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政与法两大系统之关系,得出了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为古典政法传统之结论。
众所周知,传统中国有着四五千年的法制文明,不仅源远流长而且极为独特。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独特性在认识和表达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又普遍承认:在传统中国,法制从未发展成为一套独立的系统。翻检史料,不难发现:
第一,在传统中国存续的数千年间无数的思想家对政刑关系、德刑关系、礼法关系、人法关系等问题在法哲学层面进行过深度思考,得出了如下结论:作为工具的法不具备独立存在的正当性。如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因而理想的政治就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史载,时人曾问孔子,何以为政?孔子答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意思是孝敬双亲,友爱兄弟就是政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内容。此外,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于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从实施效果方面公开表明了儒家对政、德、礼与刑几者关系之根本态度。这些法哲学层面的思考最终反映在国家立法之中,如《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荀子进一步强调,“有治人,无治法”(《荀子·君道》),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对人与法关系之态度。
第二,在制度层面,传统中国一是无独立的立法机关。法律多由君主钦定或大臣奉敕修纂,如《唐律疏议》即为长孙无忌等人奉诏编撰。二是也未形成严格意义的司法权概念。即便是有主要从事审判业务的机关,但地位极低。如秦朝中央政府按照权力大小的排序为皇帝、三公、九卿。司法机关廷尉位列九卿之中,不仅职级低,且须听命于皇帝裁决。历代虽设御史台、大理寺等机构,但均隶属于皇权体系,无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制度设计上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第三,作为一种治理技术,传统中国强调综合治理。如荀子主张治理社会问题,一要“立君上之势以临之”,即通过隆君,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整个社会的安定感;二是“节用裕民”,即增加民众的收入;三是“礼义化之”,即提高民众的道德觉悟;四是“法正治之”,即以法律规范从正面约束;刑罚之禁,即通过刑罚制裁使犯罪者痛改前非。(《荀子·性恶》《荀子·大略》)加之传统中国皇权强大,进一步限制了法律独立实施的空间。其结果就是,在传统中国律学隶属于经学,法制实践受制于政治,法制体系礼法不分,等等不一而足。因而,如果以西方现代法治为参照对象的话,说中国传统法制文明具有古典政法传统的特征——法不独立——结论无疑有相当的说服力。
二、法家儒家学说与政法
与此同时,我们又要看到传统中国在指导思想上并非铁板一块。仅就本文讨论的“政法”而言,法家与儒家思想就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先说儒家思想。在传统中国儒家是主流思想。儒家主张治国以礼,即实行礼治。在儒家创始人孔子看来,治国必须依靠礼。治国不以礼,就等于农夫种地“无耘而耕”(《礼记·礼运》)。为此,他规劝国君不仅要以礼办事,还要用礼教育百姓、规范百姓,即以礼“齐”民(《论语·为政》);他呼吁各级贵族要“以礼让为国”,遵守礼制,克制自己,停止争夺;(《论语·里仁》)他希望全体百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即以礼为一切行为的准则。在孔子看来,国君、贵族、百姓都能如此,以礼治国便可以实现。需要指出的是,儒家认为,“礼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礼义和礼仪两个方面。礼义是“礼之本”,即礼的宗旨与精神;礼仪是“礼之貌”,即礼的形式和规范。显然,儒家希望礼能够成为构成传统中国国家秩序的底层逻辑和基本原理。换言之,礼既是一个位居政之前,更是一个位居法之上的范畴。以礼设计政体,因礼施政,政才能不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实现理想的政治,即仁政。而法只是实现、推行礼的工具和手段,没有以礼为指导的法只能蜕变为单纯的刑罚。因而政不能没礼,法不能独立。政、法必须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原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荀子·劝学》)
长期以来,学界一直有人强调在传统中国,礼是服务、臣属于现实政治的。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没有大错,但并不全面,也显得单一。其实,儒家重礼的目的也包含着用礼约束现实政治,为现行政治提供价值基础的考量和初衷。如孟子以“仁”为精神辅以礼更为丰富的精神内核。他强调为政的要义是“仁者爱人”,而这里的爱人指的是统治者爱民。即在孟子看来,只有爱民的政治才合礼。在此基础上,孟子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民贵君轻论”。他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并主张对于不行仁义的君主,臣下可以“变置”“易位”,(《孟子·万章下》)对于暴君、昏君甚至可以“放逐”和“诛伐”。(《孟子·梁惠王下》)
现实政治也是如此。尽管传统中国缺乏分权理论和分权实践,但由于有礼的约束,大多数时候的现实政治尚可接受。
再说法家。在传统中国,儒家之外,法家学说对现实政治的实际影响不可低估。法家因重法而被称为法家。法家不仅重法,还强调依法治国。对此法家有很多论述,如“以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有度》)“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法度,奚仲不能成一轮。”(《韩非子·用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 》)
法家重实践,它反对儒家倡导的贵族政体,反对儒家强调的礼制,以建立君主集权的官僚政体为自己的第一要务。这种定位,决定了法家的理论主要是围绕着君、臣与法律三者关系而展开的。法家坚持君主的权力是绝对的。在三者关系中,一方面,按重要性而言,君权第一,法律第二,臣第三;但另一方面三者又互相交织在一起,谁也离不开谁。理想的状况是君主借助法律、权术、权势治官、治民,处理各项政务;君主制订法律,法律是君主实现自己绝对统治的重要工具,甚至是唯一工具;国家太大,没有臣不能治理。臣的作用是严格依法办事。显然,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此,法家一再呼吁“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商君书·君臣》)“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尹文子·大道上》)“君设之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体》)
法家理论的真正核心是君权,或者说是权、法二元结构。由此可知,尽管都是维护皇权,儒家主张的是有限皇权,而法家主张的则是绝对皇权。回到本文讨论的话题,我们不妨说,在传统中国,法家的思想更接近于政法传统,儒家主张则是礼法传统。或者说儒家的思想是礼、政、法三重结构,儒家希望能将礼置于政前和法前。
三、现实政治运行中法制的作用同样不可低估
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说,在传统中国法制缺乏独立存在的空间和文化基础。但世间万物又极为复杂,事实上在传统中国法也在一点点地积攒着自己的力量,拓展着专属于自己的活动空间,左右起人们的观念。于是,我们看到在现实政治运行中,许多执法者就某一具体法律问题公开与权力,甚至与皇权抗衡。试举几例。
第一,汉文帝与廷尉张释之。汉文帝时张释之任廷尉。廷尉是汉代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长官。历史记载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马,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汉书·张释之传》)
翻译成现代汉语,这段话意思为:文帝在长安出行,路过中渭桥,有人从桥下跑出来,惊吓了皇帝的马。皇帝于是派警卫骑士逮捕了那个人,交给廷尉法办。
张释之审问。那人说,“我是从外县来的,听到御驾经过、禁止通行的命令,就躲在了桥下。等了好久,以为皇帝走过去了,从桥下出来后,看到车马就吓得跑了起来”。张释之了解案情后,草拟判决书:这个人违反了行人回避的禁令,判处罚金。文帝听后大怒:“这个人惊吓了我的马,幸亏这匹马性情温和,假如是别的马,难道不会翻车摔倒我吗?可廷尉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皇帝和天下百姓共有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擅自更改,加重刑罚,那么法律就会失信于民。而且,当时皇帝假如派人把他杀了也就完了,如今已经交付廷尉,廷尉应该为天下公平执法,且奉为楷模。廷尉执法一有偏差,天下执法的人都会随意增减刑罚。百姓该如何是好?希望皇帝明察!”文帝思考良久,说:“廷尉的判决是对的。
第二,隋炀帝与大理寺少卿源师。在中国历史上,文帝以仁慈著称,而隋炀帝则是荒淫帝王的代表。为了增强说服力,再举隋炀帝时发生的一则案件为例。史载炀帝即位,任命源师为大理少卿。大理寺是隋代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隋炀帝居住办公在显仁宫,敕宫外卫士不得辄离所守。但有一主帅,私令卫士出外,炀帝令绳之交付大理寺审判。在传统中国,宫廷近侍宿卫私自脱离岗位是重罪,但本案中的脱离则事出有因。源师查清案情后依据法律拟判该人徒刑并奏报,炀帝则下令斩首。源师奏曰:“此人罪诚难恕,如果陛下当初便杀之,自可不关文墨。既然交付有司,就要义归恒典。如果不依律判处,以后脱宿卫近侍者更有此犯,将何以加之?”炀帝乃止。(《隋书·源师传》)
第三,唐太宗与大理寺少卿戴胄。史载,唐太宗时朝廷盛开选举,或有诈伪资荫者,帝令其自首,不首者罪至于死。俄有诈伪者事泄,胄依法断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胄前后犯颜执法多此类。(《旧唐书·戴胄传》)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涉及的犯罪或与皇帝的人身安全、帝王的威严有关,或涉及国家的吏治,都非其他的刑事犯罪可比。但执法者都能依法抗衡,且使用的语言又极为相似。显然,支撑张释之等人与皇帝抗衡的原因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勇气,而是制度给予的力量和一种普遍性的共识:皇权至高无上,但国家设立了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就必须依法办案。换言之,皇帝办事与司法机关办事所循规则逻辑不同。
四、小结
综上,就大的方面而言,以广义的政法概念为工具,观察、概括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特征,黄文艺的新著《如何理解政法》一书不失为一种洞见,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概括不宜做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解,需要更为严谨和细致的论证,否则将弱化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独特性和丰富性。
最后,回到本文的主题,究竟该如何看待政法传统?
在对待政法传统方面,笔者的做法是将中国数千年形成的法制文明分为老传统和新传统。所谓新传统是指五四新文化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根据地政权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以苏联的政党实践为参照,结合根据地实际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此说得极为明白。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谢觉哉说,“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要求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因而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强调,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制度,其“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工作受边区整个政权的领导,是边区政权建设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服务于政治的,因此司法工作是在政权工作的整个领导下执行政治任务的。否则,就会使司法工作和整个政权工作脱离开来,就不能完成整个政权工作的使命。”并建议必须“剥除司法表面上超乎政治,实际上则受政治决定的伪装,而清楚地规定法律是服务于政治的,法庭要受各该同级政府领导,直接对人民,对政府委员会负责”。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李木庵则公开承认,“我们是政治领导法律,政治在前,法律在后,大后方是法律在前,政治在后”。
学界对政法概念的使用一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就广义而言,指中国古典法制文明中包含着的政法传统的元素,但狭义的政法则直接源自新传统。
五、在传统与变革中探寻政法的“中国式”逻辑
张军斌
黄教授的这部著作,有效构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理论体系,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命题提出了富有远见的解答。这部著作不仅拓展了我国政法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更为我们这样的广大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智识参考。
一、理论维度:揭示“政法”的内生性演进路径
从内涵来看,“政法”一词,在西方政治学或法学理论中并无直接或完全对应的概念,它是中国政治与法律实践长期演化的独特产物。黄教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首次对“政法”进行了系统性学术梳理。该著作指出,“政法”并非凭空构建,而是由中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内生性基因演化而来,是“两个结合”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这一理论框架既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又充分吸收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成果,既回应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又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参考进路。
从历史来看,中国的政法体制源远流长,延续了传统“礼法合一”的治理智慧。古代中国的治理模式强调“德主刑辅”,法律并非独立于政治和社会伦理之外,而是与道德教化、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这种“政法同构”的传统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其一,在价值取向上,强调“明刑弼教”,法律的首要功能不是惩罚,而是辅助道德教化;其二,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出礼入刑”的规范体系,道德要求与法律义务相衔接;其三,在实施方式上,注重“情、理、法”融合,司法裁判必须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黄教授通过对政法场域、政法理想等古典政法样态的考察,揭示了“政法”是实现“天下大治”的重要路径,通过政治整合,以法治实施来达成社会教化的目的。
从现实来看,政法体制的形成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国家建构与社会转型的双重任务,法律不仅要规范个体行为,更要服务于国家治理的整体目标。法律不是独立运行的自治系统,而是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紧密关联、互动密切。这种政法体制不是传统治理方式的简单回归,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也突破了西方“司法独立”范式的局限性,为全球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价值维度:构建整体主义与实质主义的法治观
该著作指出:“作为良政范畴的政法,代表了一种从国家治理大视野考量和设计法治图景的认知范式,包含着强烈的整体主义、实质主义法治观。”这种法治观更强调法治背后的价值目标与社会效果,体现了中国政法运行机制的独特性和实践导向。
一是整体主义的国家治理视野。该著作指出:“在方法论上,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从整体主义而非个体主义的立场出发。”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强调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胸怀天下论法治”。而在群众观视野下,这种整体主义脱胎于“民为邦本”思想,突出表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逻辑,通过民主、民权、民生、民意四个维度展开。民主确保法律体现人民意志,民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民生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民意则要求法治实践符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这种系统性的法治进路,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二是实质主义的多元价值表达。该著作指出,“因其内置的实体价值的多样化、稠密化,构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实质法治理论。”实质主义法治观的核心在于承认法治价值目标的多样性和稠密性,表现为中国的法治实践不仅追求公平正义,更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昌盛、人民幸福、生态良好等多元价值内置于实施体系之中。这种独具特色的法治实践,通过将道德诉求、文化传统等实质性价值融入法治建设,形成了既具规范性又有包容性的法治模式。
三是良政善治的司法实践标准。该著作指出,群众“不仅期盼结果公正,也追求程序公正、外观公正,这就要求‘教科书式’执法司法成为常态,让每一次执法司法活动都经得起群众围观、视频晾晒”。“良政善治”是中国政法体制的最终追求,体现在司法层面,其实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外观公正等,最终都要归集到“感受公正”上来。就“感受公正”而言,充分体现了整体主义与实质主义法治观的实践智慧,司法的权威既来自法律的制度刚性和法官的客观理性,更源于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要从更偏重于法官办案、法院管理、质效指标的视角转变过来,从当事人视角出发,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
三、功能维度:从纠纷解决到社会治理的拓展
该著作指出:“政法治理技术可分为前端治理技术和后端治理技术。”“前端治理是对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起到治病于未病、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后端治理是对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事后处置,起到修复损害、伸张正义、定分止争的作用。”对我们法院而言,这一理论建构不仅突破了传统司法被动性的认知局限,更揭示了现代政法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所应承担的多元角色。如果让我来形容这种转变,那就是从“专科医生”变成了“家庭医生”。
一是预防功能。通过做实“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政法机关将治理触角延伸至矛盾纠纷的萌芽阶段,体现了“防患于未然”的治理哲学。黄教授在书中也提到了“分层治理”这一系统治理的纵向机制,实践中的政法机关预防性治理,就是通过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与政法机关基层组织的建设等,在法治框架内构建起分层级的矛盾纠纷“过滤网”,从而实现了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的范式转换。
二是修复功能。在解纷后端,主要是法院在发挥作用,该著作提到的“柔性治理”范式,在后端治理环节实现了司法理念的重要突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一直在强调的“如我在诉”“定分止争”。传统诉讼模式的对抗性强,而修复性司法更注重社会关系的实质性愈合,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程序,在法治底线之上融入情理考量、运用灵活方式方法,既重塑当事人的价值认同,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三是治理功能。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大政法架构中的重要一环,法院工作不仅承担着前端预防和后端修复的双重职能,更通过参与平安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等系统性工作,拓展出更具主动性的治理功能。这种治理功能超越了传统个案处理的局限,通过司法建议、类案指引、部门协同等方式,将司法智慧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实现了从被动裁判到主动治理的职能拓展,创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实现路径。
四、实践维度: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该著作指出:“政法机关所要保障和促进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这种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的特点可概括为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其实就是在探讨如何把“感受公正”具体化,如何从几个可穷尽的维度,更清晰和全面地理解“感受公正”。我从法院实务出发,结合这五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点思考。
一是如何实现“够得着的公平正义”。书中提出,够得着的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志之一,是百姓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起官司”这个定义,我觉得可以再扩充下,“能够零成本、低成本地圆满解决纠纷”。群众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也有诉讼成本高的因素。因此,降低解纷成本是让百姓够得着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就是要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黄教授对古典政法传统的分析揭示了中国调解制度的深厚文化基因。书中指出,调解是“社会自治优位”,古代乡贤、族长等凭借道德威望主持调解,不仅解决纠纷,更承担着“敦风化俗”的功能,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解纷模式,至今仍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书中还提出,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要增强权威性,要健全就近及时有效处理机制。我们绍兴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恰好与黄教授的观点不谋而合。我们聚焦村社这一最基础治理单元,充分发挥村社书记权威性、属地性、情况熟的优势,今年以来推动打造“村社书记解纷团”,联合市委社工部、司法局,首批选拔了172名村社书记组建解纷队伍,目前成功化解了3368起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小事不出村”。
二是如何实现“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核心是监督到位。司法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将评判权交给人民。书中提出,群众监督具有自发性,因其切身利益关联而无需额外激励,故而具有内在驱动力。我们聚焦群众监督这一最有效的渠道,迭代升级“司法公正在线”应用,通过每案赋码,全量归集群众意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将政法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三是如何实现“听得懂的公平正义”。关键在于提升司法认同。书中指出,古典礼法哲学将情理视为法之本原,追求“情法两得”“情法两平”“情法兼到”。在现代司法语义下,“法理情”融合就是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绍兴法院打造的“司法民情日记”工作机制正是对这一思想的实践,通过强化对民情民意的关注、收集、办理、反馈,在此基础上推动工作整改、类案治理、法官能力提升,确保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洞悉和关注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回应合理期待中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让当事人真正服判,让纠纷真正了结。
四是如何实现“来得快的公平正义”。就是要通过程序优化减少流程冗余。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而化解矛盾并不意味着要走完诉讼法规定的所有程序,相反,使用的程序越少,诉累就越轻,时间就越快,当事人的体验也就越好。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纠纷,要让群众体验好,就要把“打官司”的各类事项、程序归集为“一件事”,重塑程序、流程和场景。我们通过开展“人民法庭一件事”等系列“小切口”改革,让更多纠纷得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切实让群众体验更好。
五是如何实现“能兑现的公平正义”。重点是执行要在对的地方发力。书中强调“党管政法”的优势在于整合党的领导优势与各机关的职能优势,执行工作尤需这种合力,打造“各类治理主体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实现优势互补、无缝协作,防止力量分散化、资源碎片化”的系统治理大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