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1日

近日,话题“爱奇艺签约AI演员”冲上热搜。爱奇艺方表示,已有100多位深度合作艺人同意入驻爱奇艺纳逗Pro艺人库。随后,张若昀、于和伟、王楚然等多位艺人的工作室紧急声明“未签署任何AI授权”。对此,爱奇艺回应称,艺人入驻仅代表“接洽AI项目的合作意向”,具体参演需单独授权,流程与传统影视一致。
“AI艺人库”引发公众对肖像权、AI替代真人演员及行业伦理的热议。那么, AI数字分身是否会侵犯艺人的肖像权?“AI艺人”的授权如何确保真实、自愿、明确?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马丽红: AI数字分身若未经艺人本人同意,原则上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司法实践已明确,只要AI生成形象能与特定自然人形成“可识别对应关系”,即构成侵权,不以完全一致为要件。 若要合法授权,必须同时满足:授权主体真实(与艺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签署)、意思表示自愿(无欺诈、胁迫或以格式条款“绑架”,艺人需完全知晓AI使用范围、场景、期限与收益)、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到使用场景、期限、是否可商业化、收益分配等),且应采用书面形式。 相关平台还应建立授权公示与核验机制,供公众及合作方查询。
此外,未经许可的AI表演,可能侵犯表演者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及获取报酬等权利。AI表演本质是对表演的深度数字化复制与演绎,通过抓取演员的表演影像、声音、表情、肢体数据训练模型,生成AI表演,完全替代、挪用了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与核心商业价值。因此,若未取得表演者书面授权,即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的侵害。特别是在AI表演歪曲原表演,或直接用于广告、影视等商业场景挤占真人表演机会时,侵权更明显。 相关平台应取得专项表演者权授权,而非仅肖像权授权,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收益分配及终止机制。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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