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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优秀论文 | 数字经济下平台用工的财税合规与劳动法风险协同治理研究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01 日修改于 05 月 01 日

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1日    


数字经济下平台用工的财税合规与劳动法风险协同治理研究

作者:曾敏

荣获第七届德和衡律师实务学术年会三等奖

摘要: 数字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传统劳动法中以“从属性”为基石的认定标准及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带来了双重挑战。本文致力于系统解析在此新型用工范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模糊与财税处理合规难题如何相互交织并催生系统性风险。文章核心主张在于:平台用工合规议题本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单一视角的治理模式均已难以奏效。通过援引2025年新近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法律定性引领财税处理”的治理准则,并着力构建一个贯穿用工关系判定、业务真实性核验、全流程财税合规与风险防控的“法律-财税-社保”三维联动协同治理体系。该框架力求为平台企业、从业者及监管机构输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解决方案,以期在引导平台经济由粗放增长迈向规范有序发展的进程中,达成商业效率、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国家税收安全三者间的有机平衡。

关键词: 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财税合规;协同治理;灵活就业

引 言

数字平台经济的兴起,凭借其去雇主化与高度灵活的新型用工形态,正深刻地重构着传统劳动力市场的运作逻辑。然而,这种以“算法”与“数据”为核心驱动力的生产关系,不仅撼动了劳动法传统理论中“从属性”的核心地位,更因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的模糊状态,在财税与社会保障领域诱发了一场系统性的合规危机。法律形式上的“面纱”与经济实质层面的“内核”之间存在的显著鸿沟,构成了当前所有风险与争议的深层根源。

学界既有研究已从不同学科视角对此展开了有益探讨。劳动法学者多聚焦于“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的二元界定难题,并探索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或“类雇员”概念的可行性;税法研究者则更倾向于关注税收征管技术的迭代升级,例如“金税四期”的强大功能与委托代征模式的实践应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空白在于:缺乏将法律定性、社会保障政策与财税处理方案进行系统性整合与协同治理的宏观视野。当前监管实践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正是这三个领域规则相互错配乃至冲突的集中体现。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尝试进行一次跨学科的深度融合,积极促成劳动法、税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平台经济治理议题上的有效对话。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其一,提出“事实劳动关系的财税表征”这一概念,将抽象的法律定性问题转化为一系列可识别、可稽核的财税量化指标;其二,构建“平台用工法律关系三分法评估模型”,为身处法律灰色地带的企业进行准确的自我定性并实施有效合规提供清晰的路线图;其三,立足于2025年这一平台经济监管持续深化的关键时点,以最新出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核心政策依据,确保研究成果具备突出的时效性与前瞻性。

本文将严格遵循“问题剖析-实证检验-框架构建”的逻辑脉络逐层展开。首先,深入解构平台用工所面临的法律定性困境及其引发的连锁性财税后果;其次,借助典型案例与最新监管动态,对前述风险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实证检验;最后,系统性地提出一个旨在实现“三维联动”的协同治理框架,期望能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贡献一份兼具启发性与操作性的治理方案。

一、平台用工的法律定性困境及其财税后果:穿透形式与实质的鸿沟

1.1多元用工模式的法律属性辨析:一个渐变的光谱

当下平台用工模式早已超越了简单的“劳动”与“民事”二元对立格局,展现出一种连续的“光谱式”分布特征。在光谱的左端,是标准的劳动关系模式,其背后承袭自工业时代、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的完整法律保护体系。在此模式下,劳动者与企业构成稳定的“一对一”从属关系,全面接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例如,正式员工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企业依法承担社会保险缴纳、最低工资保障等法定义务 [1] 。在光谱的右端,则是纯粹的民事合作关系模式,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与风险自负。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构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通常以合作协议或承揽合同为纽带。例如,平台仅扮演信息中介角色,提供交易匹配服务,并不对从业者的具体工作过程实施直接管理,双方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协议条款予以明确 [2] 。而真正的风险高发区与争议焦点,则密集分布于光谱中间那片广阔的灰色地带——即符合人社部所描述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却又存在“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模糊状态。在此类模式下,平台企业常通过精心设计的合同文本(如《服务协议》、《承揽合同》)竭力塑造民事合作的外观,然而,其借助算法对工作流程(如订单派送时限、最优路线规划)、服务规范(如统一着装、标准话术)及报酬机制(如派单优先级与用户评分紧密挂钩)实施的精细化、强制性管控,在实质上已构成了相当程度的组织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这种“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的显著背离,构成了当前所有合规风险滋生的总根源 [3] 。

1.2司法实践的困境与转向:算法控制作为新的评判尺度

我国司法体系在应对这一崭新挑战时,正经历着从侧重结果的“结果论”向关注过程的“过程论”的深刻转变。传统的以人格、组织、经济为核心的“三从属性”判断标准,在面对算法管理构筑的虚拟管控壁垒时,已显得力不从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已明确指出,算法对劳动过程的“控制”程度,正日益成为认定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性质不可或缺的关键考量因素 [4]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中,便涉及对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的审查,法院的审理焦点已不再局限于双方签署的表面协议,而是深入探究“平台是否通过算法设定了不容协商的强制性行为规则,并配套了具有实质约束力的经济奖惩措施”。相关判决法理清晰地阐明:“当算法系统取代了传统管理者的现场指令,演变为支配劳动者工作过程的核心力量时,此种无形控制所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与物理空间中的有形管理在本质上已无差异。”这一论断标志着司法认知的显著深化,即算法控制的强度已跃升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性新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曾对此进一步阐释,强调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支配性劳动管理”,而在新就业形态的背景下,必须依据实际的用工事实,综合审慎地评估“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平台算法管理控制的程度、劳动者是否必须遵守……平台设定的算法规则、内部劳动纪律及具体奖惩办法”等多种因素 [5] 。这从最高司法层面正式确认了算法管理在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地位。地方层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亦紧密跟随此趋势,例如,有观点强调,平台用工算法规则的设计应妥善平衡公平与效率,并借助必要的社会协商与公众监督机制,确保其运行符合社会伦理与普遍价值观 [6] 。这从侧面要求平台企业在算法制定过程中需适当引入劳动者意见征询环节,进一步夯实了算法控制作为新型评判尺度的法律地位。

1.3系统性财税风险的生成逻辑:从法律模糊到合规崩塌

法律定性的不确定性,犹如第一块被推倒的多米诺骨牌,不可避免地引发后续财税合规体系的连锁性崩塌。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对于平台经济中涌现的灵活用工等新型商业模式缺乏针对性的规范细则,导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不清,其风险传导机制清晰可见:

1.3.1社会保险的“悬空”之险: 在法律属性悬而未决的状态下,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也随之陷入“待定”境地。多数平台企业普遍采取“策略性沉默”的观望态度,但这实则是一场高风险的对赌。税务部门对于灵活用工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就存在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况,企业常利用此政策模糊地带规避其社保缴纳义务。一旦事后经由司法裁决或行政认定确认为劳动关系,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企业面临的不仅是巨额的社保费用历史补缴,还需承担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处以欠缴数额一倍至三倍的行政罚款 [7] ,其带来的财务冲击可能是毁灭性的。

1.3.2个人所得税的“定性”之困: 所得性质的模糊界定是另一个风险高发领域。平台通常将支付给从业者的报酬定性为“经营所得”,依赖于从业者(通常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身份)自行完成纳税申报。然而,现行税法对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划分标准本身存在不清晰之处,这正是导致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就收入性质屡发争议的制度根源。《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配套公告中已明确要求平台企业对支付款项进行准确的所得项目划分,其监管意图正在于遏制通过违规转换收入性质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若相关用工的业务实质在后续核查中被判定具备显著的劳动属性,那么该笔报酬理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方(即平台)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平台当前的操作模式,直接触发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1.3.3企业所得税的“凭证”之殇: 企业成本费用的合规税前扣除高度依赖于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在法律关系模糊的用工模式下,平台向个人支付款项,若被定性为工资薪金,则需要准备详尽的工资清单、完整的考勤记录以及规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作为支撑;若被定性为经营性支出,则必须获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确保其内部凭证符合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现实困境在于,平台企业与提供服务的上游自然人之间普遍缺乏有效的税务监管链条,导致大量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无法取得合规票据。这使得平台企业在此情境下所获取的扣除凭证陷入“非驴非马”的尴尬境地,直接后果是本可合法列支的成本费用在面临税务稽查时被断然否决,最终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虚增。

1.3.4“金税四期”下的“穿透”之慑: 于2025年全面深化应用的“金税四期”工程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形成了强大的监管协同效应。《规定》强制要求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开放关键数据接口,使得监管机构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合同流、资金流、业务流(具体体现为算法任务流)”的交叉比对与穿透式稽核。平台经济固有的交易数据碎片化、虚拟化特征,极易导致“任务流”与“资金流”数据的相互脱节,而这正是金税四期系统重点监控与智能预警的高风险领域。一旦系统识别出三者之间存在显著逻辑背离(例如,合同文本名义上为承揽关系,但资金支付模式在频率与金额上呈现出典型的周期性工资特征,且后台业务数据清晰显示从业者不具备拒绝接单的自由选择权),系统将自动触发风险预警,从而精准地揭开“形式合规”的伪装,直指业务的经济实质。这使得以往部分企业利用“空壳平台”从事“开票经济”或进行违规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被极大压缩,甚至难以为继。

二、平台用工财税合规与法律风险的实证检视:来自裁判与稽查的警示

理论的推演已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与税务稽查案例中得到严峻的验证。下述案例不仅是对前述风险的具体呈现,更为平台企业探索合规路径提供了深刻的镜鉴。

2.1典型合规陷阱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算法支配”下的劳动关系认定——(2023)京01民终6036号案 [8]

案情纵深: 本案聚焦于一位代驾司机与某平台企业之间就法律关系性质产生的争议。平台通过其算法系统向司机分派订单、规划行驶路线并设定统一的服务标准。然而,经过法庭细致审理查明,该司机在实际操作中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登录平台接单、何时开始工作、是否接受特定订单以及何时下线结束工作。平台虽然设定了明确的服务规范与相应的奖惩机制,但其管理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基础的服务质量与维护平台运营秩序,而非对司机的工作过程实施全方位、指令性的严格控制。

法理评析: 本案的深层意义在于,审理法院并未仅仅因为算法管理系统的存在便简单推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而是精准地适用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实质性标准进行审慎区分。判决明确指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算法规则所形成的管控力度是否达到了“支配性”的强度。法院通过本案清晰地划定了“必要的平台运营管理”与“支配性劳动管理”之间的界限:前者是平台为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与保障服务品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后者则体现为对劳动者工作过程、时间安排、具体操作方式等实施全面指令与干预。在本案中,司机所享有的接单自由与工作时间自主性,使得算法的管控未超越“必要运营管理”的合理范畴,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此判决郑重警示平台企业:并非引入了算法管理就必然导致用工风险的法律化,真正的合规陷阱在于算法控制的强度是否逾越了“必要”的边界,实质性侵蚀了从业者的工作自主权,从而在事实上构成了支配性管理。此案为理解算法控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评判尺度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临界点判例。

案例二: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认定与处罚——云南参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案 [9]

案情纵深: 知名灵活用工平台“云南参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其“灵工运营系统”平台期间,为超过3.7万名灵活用工人员结算并支付了巨额劳务报酬,但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法定义务,涉及税款金额接近5000万元。

法理评析: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指出,平台企业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此案清晰地表明,在平台经济领域,商业模式的创新绝不能突破税法的强制性规范框架。平台企业必须对其支付款项的性质(是劳务报酬还是其他所得)做出准确判断,并严格依法履行税款扣缴责任,任何试图以商业模式复杂或法律关系存在模糊地带为借口逃避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峻的税务风险与沉重的财务后果。此案的处理精神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强化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国家税源流失的监管导向完全契合。

2.2监管态势的融合:从“各自为战”到“协同穿透”

当前的监管环境已今非昔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持续推动,与税务部门对“税收公平与税基保全”的坚定立场,正通过国家层面构建的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平台,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协同穿透”式监管力量。《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税收治理模式正从以往的问题响应型向主动预警型深刻转变。与此同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则从市场主体登记源头着力,严厉打击了批量注册“空壳个体户”的违规行为。而地方层面的立法探索,例如深圳通过立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0] ,则致力于从劳动权益保障端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责任。平台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们当前所面对的已不再是某个孤立的劳动仲裁案件或单项税务检查,而是一个能够同时审视其用工法律实质与财税处理合规性的“超级监管视野”。在此种全景式、穿透式的监管视野下,任何“形式重于实质”的合规策略,其潜在的合规风险均已呈现指数级的攀升。

三、构建协同治理框架:从“二元对立”到“三维联动”

面对这一系统性的治理难题,唯有采用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方能有效应对。本文主张以“业务实质重于法律形式”为核心指导原则,以2025年出台的系列监管新规为制度基石,着力构建一个“三维联动”的协同治理框架。

3.1核心原则:业务实质重于形式

此原则是整个协同治理框架赖以建立的基石。无论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所致力实现的平台交易信息透明化,还是司法裁判实践中逐步确立的“算法控制”审查标准,其核心内核均在于要求穿透合同文本的表面约定,直指商业模式的经济实质。该原则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蕴含的“实质课税”法律精神一脉相承。所有后续的财税处理方案与社会保障安排,都必须牢固地建立在经得起多重检验的业务实质基础之上。

3.2协同治理的三大支柱

3.2.1支柱一: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工具——构建“平台用工法律关系三分法评估模型”

建议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用工模式评估机制,对各类不同的用工形态进行精准的法律定性,这是迈向全面合规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决定后续所有财税方案与社保安排的根基所在。该评估模型的构建,参考并进一步细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出的“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民事关系”的三分法思路。具体的评估模型如下表所示:

表:平台用工法律关系三分法评估模型

3.2.2支柱二:适配的财税处理与社保方案

针对“类劳动关系”:提出“委托代征+特定职业伤害保险”为核心的解决方案。

3.2.2.1税收方案: 平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11]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归属于此类从业者的报酬实行委托代征,并争取按“经营所得”税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此方案在当前的税收法律框架下,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税收征管效率与社会公平,也为平台企业提供了一条相对清晰的合规路径。关键的实施前提是确保业务的真实可靠,且严格遵循《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12] 中对不同所得项目进行清晰划分与报送的监管要求。

3.2.2.2社保方案: 应积极响应并参与各地方政府推出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或“特定职业伤害保险”试点项目。例如,北京市于2024年推出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即为一项代表性实践。此类保障机制为从业者提供了基础的工作相关风险防护,同时又避免了平台企业立即承担全日制社会保险所带来的高额成本,是实现平台、从业者与社会“多赢”局面的重要过渡性制度安排。

3.2.2.3针对“民事合作关系”: 必须实施标准化的规范管理。确保合作协议条款规范、所载业务真实可信、资金支付路径清晰透明,并应严格要求从业者(特别是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合规增值税发票(亦可指导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由内部凭证扣除的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依据。坚决杜绝任何协助从业者通过分拆收入以骗取税收优惠的违规行为。

3.2.3支柱三:全流程的合规风控体系

3.2.3.1事前风控: 合同文本的严谨设计与业务模式的合规审查必须同步进行、互为印证。合同条款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的业务合作模式。在算法规则的设计与开发阶段,就应提前引入合规性审查环节,确保算法逻辑与规则设置不会在事实上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控制。

3.2.3.2事中管理: 强化对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系统化管理与长期留存。这些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工作任务记录、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键沟通日志、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与完成证明、能够体现从业者可自由选择工作时间的系统记录等,以备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司法或税务稽查。尤其需要严格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四条的明确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涉税信息报送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确保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所有信息均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标准。

3.2.3.3事后应对: 建立健全系统性的争议快速应对机制与定期的内部合规审计流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税务稽查,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据前期积累的完整证据链条进行有效的法律抗辩或协商解决。可参考借鉴如深圳市探索建立的“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积极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潜在争议。

四、结论与展望

4.1研究结论

平台用工引发的合规挑战,本质上是新兴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关系的调适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传统的“非劳动即民事”的二元对立思维框架,已难以适应平台经济这种新经济形态的复杂现实。2025年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为标志的系列监管新政,其深远意义在于通过强制性的信息透明化这一关键抓手,开启了法律定性、财税处理与技术治理(尤其是算法治理)三维联动的协同治理新篇章。唯有构建一个坚定立基于“业务实质”的协同治理体系,才能有效引导平台经济彻底告别早期的野蛮生长模式,稳步走向规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最终在动态调整中寻求商业运营效率、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与国家税收法律尊严三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4.2对平台企业的实操建议

4.2.1合规自检清单: 贵公司当前的各类业务模式,按照三分法模型应分别归入哪一类别?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否与实际的业务运作实质保持一致?相关成本费用能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否为处于“类劳动关系”灰色地带的从业者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职业风险保障?核心的算法规则是否经过了系统性的合规审查?

4.2.2分步合规路径图: 建议企业立即着手对现有全部用工模式进行全面梳理与分类→准确应用“三分法评估模型”完成各类用工关系的法律定性→针对不同定性类别,制定并严格执行差异化的合规管理方案(尤其要重视对灰色地带用工的过渡性安排)→建立常态化的内部风险审计与算法规则迭代优化机制。

4.3对立法与监管的展望

我们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在充分总结地方试点经验(例如深圳的特区立法探索和美团等头部平台的社保创新实践 [13] )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并出台界定更清晰、规则更细化、能兼顾用工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安全网的 “第三类劳动者”或类似主体的法律制度及与之配套的财税支持政策,为平台企业和广大从业者提供稳定、清晰的法律预期。同时,建议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关键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与联合监管模式,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初步搭建的数据报送基础上,推动构建更加统一、高效的协同监管平台,全面提升数字时代平台经济治理的精准性与效能,共同服务于我国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伟蓝图。

注释(向下滑动):

[1] 参见陈维政 李红黎 胡冬梅 陈玉玲 《我国互联网平台多元劳动关系研究》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7月第42卷第4期;高雁《新业态下灵活用工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3年12月

第23卷第4期。

[2] 参见赵金英 贾奶 《新业态劳动权利与企业用工权动态平衡的法治实践研究》,载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第18卷第1期;田野《平台外包经营中的用工责任分配——基于“算法管理”的“相应责任”厘定》,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8期·主题研讨。

[3] 参见徐智华 解彩霞《算法逻辑下平台从业者权利保护的危机及应对》,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1月第42卷第1期。

[4] 《专访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加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守法》,载中国审判网,http://chinatrial.net.cn/news/32338.html,转引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25年11月10日访问。

[5]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把劳动管理算法关进法治“笼子”》,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6901.html,转引自《南方周末》,2025年11月10日访问。

[6] 陈靖远 《以法律規制促進平台用工算法向善》,载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官网,http://www.nopss.gov.cn/BIG5/n1/2025/0606/c219544-40495348.html,,2025年11月10日访问,转引自《光明日报》( 2025年06月06日 11版)。

[7] 崔雨楠 曾涵兹 《新业态视角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载《时代人物》.人力资源管理,2022年。

[8]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3)京01民终6036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9] 云南参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楚税稽罚〔2025〕2号,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处罚日期:2025年8月21日

[1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http://www.szrd.gov.cn。

[11]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2013年5月1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2]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载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2146/202507/content_7030983.html。

[1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载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12467472.html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有力促进法治公平和合规经营[EB/OL].2025-09-05.

2.周怿.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作用初显[N].工人日报.2025-09-15.

3.人民网.《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作用初显[EB/OL].2025-09-05.

4.贾骥业.互联网“空壳平台”减少一百余户“涉税信息报送”有力促进合规经营[N].中国青年报.2025-09-09.

5.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体系[J/OL].人民论坛.2025(10).

6.董道勇.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EB/OL].新华财经.2025-09-05.

7.方磊.人民财评:为灵活就业群体探索更灵活可持续的保障[EB/OL].人民网.2025-10-31.

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Z].2025-11-01.

作者简介

曾敏律师,湘潭所合伙人,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人力资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执业领域:法财税一体化 · 高端商事法律服务

· 涉税法律:税务规划、税务稽查应对、涉税行政诉讼

· 企业合规:股权架构、合同风控、劳动用工、财税规范

· 商事争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破产清算

核心优势:20年财务与税务实操经验,10年法律实践积淀,擅长从“法律+财税+管理”三维度,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风控与解决方案。

主要荣誉:湘潭市优秀律师、湘潭市律协优秀党务工作者、湘潭市雨湖区优秀人大代表

社会任职:湘潭市雨湖区第七届人大代表、湘潭市雨湖区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湘潭市法治督察员、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湘潭市创业服务专家、湘潭市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专家、湘潭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湘潭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审查专家、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湖南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中国第七届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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