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朝阳法苑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1日
面对繁琐复杂的案件
每次法槌落下之前
法官们在思考些什么
是法律的刚性底线
是生活的烟火温情
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法官写在判决书中
而也有很多思考与感悟
留在了裁判之外
北京朝阳法院新媒体平台推出
法官播客特辑
聚焦“宜业朝阳 ”
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良性发展
让法治与区域发展同频
裁判与城市温度共振
共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您可以在休闲间隙,听听法槌落下之前那些真实的考量和犹豫,以及法官心底的触动与感慨。当然,也希望您可以收获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的视角理解生活。
本期分享法官
汪洋
朝阳法院民事审判四庭
点击海报收听本期节目
Part1
案情简介
00:39
小赵:公司应该支付我延时加班费!
03:39
小赵:带客户看房的时间,我都没有算作加班。
03:55
房屋中介公司说:我们有加班审批制,没有审批,不算加班。
Part2
裁判考量
04:47
“今晚集体10点下班”“晚上8点统一回店开会”“大家先别走,等等经理”。
07:12
最终的结果。
Part3
法官的思考
08:42
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为支撑。
09:48
你付出的每一分钟时间,都应该有它的意义,没有任何一分钟,应该被白白浪费掉。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类似本案中没有具体工作需要的“耗时间”或者“领导没走谁也别走”的管理方式,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会严重损害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加班审批制度,是规范企业管理、调控用工成本的方式之一,但该制度不能对抗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加班劳动的事实。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其存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工作的情况,即使未履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加班费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一方面,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作成果等证明加班时间与加班事实的证据,以便于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自身主张。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加班管理,明确加班审批流程和程序,不得借“加班审批”规避本应承担的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权益。
供稿:民四庭
编辑:麦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