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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律师|| 聚合支付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多少?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3 日修改于 05 月 13 日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3日    


聚合支付,也被称为 “ 第四方支付 ” ,本质上是连接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的技术服务商。它通过 “ 一码多付、统一对账 ” 等方式,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渠道整合在一起,解决了中小商户多渠道收款、重复对账的现实问题。

这些年,聚合支付在零售、餐饮、电商、本地生活等领域快速普及,确实提升了支付效率,也降低了商户运营成本。从商业价值上看,聚合支付本身并没有问题。

但与此同时,随着电诈、网络赌博、跑分洗钱等黑灰产业链不断蔓延,支付通道逐渐成为监管和刑事打击的重点领域。一些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开始偏离 “ 技术服务 ” 定位,逐渐介入资金沉淀、资金归集甚至实际结算,法律风险也迅速上升。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聚合支付行为都存在犯罪风险。实践中,真正决定法律性质的关键,并不在于平台叫什么名字,而在于平台实际上做了什么。

说到底,核心只有一句话: 是只做信息流,还是已经碰了资金流?

一旦越过资金结算边界,平台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变化。

一、刑事风险

目前,聚合支付领域最主要的法律风险,仍然是刑事风险。其中,最常见的主要集中在四类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处罚最重的风险。

一些平台最初只是提供技术接口、通道聚合、统一对账服务,但随着业务扩张,为了提高利润和客户黏性,开始自行归集商户资金、开展 “ 二清 ” 、设立资金池,甚至通过虚构交易帮助信用卡套现,为赌博、电诈资金提供支付结算通道。

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

我国对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没有支付牌照,却实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其中, “ 二清 ” 是一个高危红线。

所谓 “ 二清 ” ,简单说,就是资金没有直接从持牌支付机构进入商户账户,而是先进入第四方平台控制的账户,再由平台进行二次清算。平台一旦实际控制资金流,就很容易被认定已经超出技术服务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 10 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 50 万元以上,则可能被认定为 “ 情节特别严重 ” 。

2025 年上海 “ 君某付 ” 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件。该案以聚合支付为名,通过虚构交易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涉案金额高达 25 亿余元,最终主犯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500 万元。

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

并不是所有聚合支付平台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平台只是提供技术聚合服务,不介入资金结算,不控制资金流,资金由持牌支付机构直接清算,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因为构成非法经营,不仅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还要求行为实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真正危险的,是技术平台逐渐演变成地下支付结算通道。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 帮信罪 ” ,已经成为支付行业高发罪名。

尤其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案件中,支付通道往往是重点打击对象。

实践中,一些平台虽然表面上做的是正常商户业务,但实际上已经存在明显异常交易。例如深夜高频交易、大量拆单、资金快进快出、商户资料明显虚假、长期从事高风险行业交易等。

有的平台其实已经察觉异常,却为了追求交易流水和利润,仍继续提供收款、代付、跑分等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 。

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结算金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 1 万元以上,或者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就可能达到入罪标准。

实践中,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还经常交叉出现。如果同时构成多个犯罪,通常会择一重罪处罚,而很多案件最终仍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三)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两个罪名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但实际上并不完全相同。

洗钱罪属于特殊犯罪,其上游犯罪范围相对有限,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

而聚合支付平台实践中更容易涉及的,其实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因为大量电诈、网络赌博案件,并不完全属于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

现实中,一些平台通过拆分资金、多账户流转、代付跑分等方式,帮助黑灰产业链转移资金来源和性质,这类行为就很容易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而且,一旦同时涉及非法经营、帮信等犯罪,还可能面临数罪并罚,处罚明显加重。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很多聚合支付平台,在商户入网、实名认证过程中,会掌握大量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包括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号、交易数据、财产信息等。

如果过度收集、非法出售、违规提供,甚至因为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信息泄露,都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个罪名有一个特点:

入罪门槛并不高,而且近年来追责越来越普遍。

因此,对于支付平台而言,现在不仅仅是支付合规问题,数据合规、信息保护同样已经成为重点风险领域。

二、最核心的合规原则

聚合支付真正的合规核心:只做技术,不碰资金从近年来行业发展趋势看,聚合支付已经进入强监管、强穿透时代。

未来,监管真正关注的,并不是平台名称,也不是商业包装,而是平台是否实际介入资金流转,是否已经突破技术服务边界。

因此,对于聚合支付平台而言,最核心的合规原则其实非常明确:

只做信息流,不碰资金流。

具体而言,应当守住几个底线: 只提供通道整合、技术对接、统一对账等技术服务;资金必须由持牌机构直接清算;不得沉淀资金、不得开展 “ 二清 ” 、不得设立资金池;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和异常交易监测;履行反洗钱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依法完成收单外包备案。

因为一旦平台开始实际控制资金,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技术服务平台,逐渐演变为地下支付结算通道。而这,也正是很多案件最终走向刑事化的真正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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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31年,办理案件逾千件。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律协刑事 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评审专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 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个人专著《刑辩方略——刑事辩护原理、伦理、技术与方法》(45万字,即将出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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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Ka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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