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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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学写作设范立制——评《法学引注手册(第二版)》

作者: 王健,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跨域法律评论》第1辑,第247-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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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对于推进法学学术规范化工作不遗余力,在志同道合者的协力襄赞下,历经两年的辛勤努力,把《法学引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从2020年版升级为2025年版。《手册》第一版问世时,笔者曾就该书的主要内容、优点和出版的意义等问题略述己见,写成《寻找法学引注体例的最大公约数》一文,发布在“燕大元照”微信公众号(2020年8月12日)上。时隔5年,《手册》第二版问世之际,回头再看那篇文章,感觉大部分评价和看法依然成立,这里不再赘述。下面对新旧版之间的差异或变化、新版还可进一步改进完善之处稍作比较和分析,对引注体例自身的演进及其在当今法学教育方面的现实意义等问题略作抒发。下述思考和认识,是在新版定稿过程中跟海波教授和北大出版社蒋浩先生的反复交流和讨论中逐渐形成的。
一、新旧变化。 新版较旧版的变化,海波教授在修订说明中已有详细说明,包括修订缘起和经过、修订的指导思想及其主要内容。修订的缘起与经过,反映出修订工作的认真细致,特别是对于推进这个重要学术规范化工作的自觉主动和负责态度。修订工作明确坚持学术的规范性、中文的主体性和手册的实用性三项原则。通观全书内容,这些原则绝非一般泛泛之谈。修订者对每项原则都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具体体现在处理修订内容的各方面、各细节。
引注手册第二版条目,由初版的101条增至150条,其新旧内容变化,举其要者,约有四端:
其一,关于引注的一般规范:(1)增加了原文引用和概括引用的内容(第5条);(2)明确了引用合成性作品时如何确定被引文献(第9条);(3)在“再次引用同一文献”的情形中,增加了引用法律文件和官方报告时所引资源的略写样式(第13条);(4)在“文中夹住”部分将古籍、外文、页码等特殊引用式样的规定予以合并(第14条);(5)对句子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的位置由之前置于“该部分之后、标点之前”改为“该部分内容标点之后”。
其二,关于中文引注体例:(1)细化了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规范(第72-76条);(2)增加了会议报告(第79条)、白皮书(第80条)、港澳法律文件(第81、82条)、联合国文件(第86条)等官方文件引用样式的内容;(3)增加了案例当事人的隐名处理规则(第88条);(4)纸质出版物著录信息,除“以版权页(论文首页)为准”原则外,允许例外,即在版权页信息不准确或明显不符合引注惯例的情况下,可按实际情形和引注习惯予以标注(第26条);(5)引用规范性文件时,文件名与文号之间可以逗号相隔,也可以圆括号括注文号,叙述时为行文紧凑,两者间不以逗号相隔(第74页);(6)引用裁判文书,格式统一为“审判法院名+案号+文书类型”(第87条);(7)引用微信公号发表的文章,不要求标注网页链接信息(第56条)。
其三,关于外文引注体例,新版最大变化是增加了引证文献资源的语种范围:(1)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之外,增加意大利文、俄文;(2)扩写了“引用外文文献的一般规范”;(3)增加了英国法律、欧盟法律、联合国文件的引用规范;(4)对不同语种引注体例提出“大体统一”的原则性处理意见,如首次引用时对于作者名、文献名、期刊名要写全称,再次引用时使用简称,再如出版社名称前不标注所在城市地名。
其四,在《手册》编排方式方面:(1)将“示例”置于全书之首,以利便捷查用;(2)对《手册》条目名称、条目顺序予以调整,将中文法律文件和英文文献条目进行重新归纳后增设小节和标题;(3)引注示例当中本有注释的,注释紧随示例,不以《手册》当页脚注方式来呈现。新版示例的选取,大体遵循了用新兼用“旧”和示例尽量覆盖各法学部门或领域的原则;(4)对文字难达其意者,以图片表示(如第37、38、75条);(5)更换了一些引注示例;(6)对全书文字予以校订,以达表述精准、明白、统一。
第二版在初版“编写说明”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修订工作组织者海波教授撰写的“修订说明”。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文显教授撰写了“再版序言”,他高度评价《手册》“初步实现了中文法学引注‘书同文、注同例’的设想”,并以四个“更加”肯定和称赞《手册》的修订成果,即“修订后的手册,更加符合规范和统一法学引注体例的目标,更加凸显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更加适应当代中国法学写作和出版的需要,是一份更加完善的引注体例”。为此,他向学界“大力推荐这一共同成果”。
第二版的共同制定和推荐使用单位增至28家法学期刊、10家出版机构和两家电子文件单位,这是《手册》出版后影响日益扩展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继续探索。 《手册》第二版较初版有了多方面改进,体例的质量不断提升。但体例毕竟涉及太多细故,现代学术发展又越来越处于“变与不变”的状态,因此,对引注体例的研究并不会因为第二版的问世而停止。在反复学习和不断思考之后,这里提出一些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以求《手册》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其一,《手册》中有不少名词术语,专业性都很强,如“图书”、“古籍”、“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网络文献”、“引领词”、“关键词”、“摘要”等等。这些词汇在一般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觉得有什么特别,但在引注《手册》或者文献信息专业领域,这些普通词汇,就都不那么普通了,需要给以精准定义,因此,可以考虑是否将《手册》中的这类词汇统统收集起来,集中编写一个词汇术语表,定义其专门含义,放在书前或书后,以便《手册》使用者的正确理解、精准识别和有效适用。
其二,《手册》第6条引文内容的编排方式提出,大段引用或有特殊强调需要的,引文独立成段而变换字体缩进编排,这种情况下所引文字可以不加引号。那么此处所讲的“大段引用”中的“大段”到底是个什么概念?美国法学院的“蓝皮书”(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上大致有个50个词的界定。那么《手册》是否也应当为“大段”确定一个字数范围,笔者建议以200字为“大段引用”的起点。
方式,《手册》提到有文中加注、图表说明等特例情况。但除此之外,有些论著还采取章末尾注或文末注释的形式,《手册》并未提及,似应补充此项内容。
其四,第1、2、3条关于引注原则,依次强调了使用引注的必要和适度,文献来源的真实性、相关性和权威性,以及引注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简洁。这三个方面有其各自的针对性,各有其独立完整的内涵。但对于引证不得曲解原意未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认为,举凡引证都不得曲解引用资源的原意,这是反映引用有效性与合理性的前提条件,应当列为引用的基本原则。
其五,引注相关事项中的第24条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手册》规定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与要求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类似的情形,其实还有数字的规范使用问题,也就是说《手册》也应对数字用法予以必要的说明和指引。目前我国出版物统一遵循的数字使用规范,包括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是2011年7月29日发布、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该标准替代了之前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
其六,第36条关于作者信息的省略,规定了古代典籍、辞书、佚名和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个人文集四种情形,这种归类和处理方式,简洁明了,有着显著的实用性。不过仔细想来,“古代典籍”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并非所有古代典籍一概不著作者。辞书往往是集体作者或机构作者,标注组织机构名称也是引注时的常见情况。“佚名”一词反而成了作者的代名词。因此,这里所列省略作者信息的情形,仍有不够精准确切的问题。如果引入“众所周知的作品不著作者”的概念,或许更加便宜。
其七,第39条关于图书名称的第3项多卷册的图书,规定“卷次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如“《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2卷)”;第5项关于古籍的卷册,未说数字用法,而给出的示例是大写数字,如“(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这里就涉及数字用法问题,前面已经说过。应该说,出版物中数字的用法相当复杂,即便同类著作,不同版别,数字用法也不尽一致。《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书系中各篇文稿的发表时间,均为阿拉伯数字;但《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所载各篇文稿的发表时间,又都是大写数字,数字用法并不一致。鉴于这些复杂情形,《手册》该条涉及的数字用法,可遵从所引文献原本表述方式。
其八,第47条列出关于台湾地区文献出版信息的标注规范。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必须按照一个中国原则作出相应处理,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在给政治性名称加引号时,应当注意时间界限,以1949年10月1日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勿用引号,如《中央日报》不得写作《“中央”日报》。对此《手册》应当加以说明。
其九,引用未发表文献部分的第62条引用“内部资料”,这项规定甚好。不过此类情形比较复杂,除已提及的外,还应对诸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惯常采用的“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的引用注意事项给以说明。另外,第65条关于档案文献的引用,内容稍嫌简略,似应提及我国《档案法》对档案公布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其十,关于“引用法律文件”部分。这部分将引证资源内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官方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概念太过宽泛,不足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官方文件”相并立,因为后者,皆可称之为“规范性文件”。
三、意义再思。 品读《手册》,玩味其价值,不由得使我们经常回到一些原本的问题上去,这就是究竟什么是引注?为什么要引注?怎样引注?这些问题似乎不问,大家都明白,而一旦问起,又反倒不易回答得清楚。所谓“引注”,望文生义,其实就是引用和注释的简称,是引经据典和注明来源两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凡立论创说,必会发生借用其他相关思想观点、文献材料的情形,或借以支撑论据,或标举以为批评反对的目标。而但凡引用,必注明其来源出处,这就犹如法庭审案,必须拿出支撑主张或观点的真实可靠的证据一样,来源不明,则证据可疑。这是任何严肃的专业作品的天然要求。所以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哪篇散文、随笔带有脚注。后者只要语法、逻辑、文字通顺就行。否则,无中生有、空穴来风、空口无凭、无的放矢,皆不足以证明所言不虚,这是因引证而发生注释的根本原因。
引注之所以要建立和遵循统一的规范、格式、体例,究其根由,约有三端:其一,引证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所引用者,或书籍、或文章,或母国语文、或异国文字,或纸质、或电子信息等,都有其特定的呈现形态,也都需要遵循各自特定的体例,以满足注释文献来源之需要。其二,引经据典的规范性。立论立说阐释说明,析事叙理而引用各种文献资源,为避免同一所指在文本呈现出现体例不一的问题,提高思想和知识交流的辨识度和效率,必须有一定的格式规矩,故须定其体例以为示范,以满足可通检、可辨、可查、可复制、可再利用之需要。如果所引原文的内容与形式方面的信息要素不完整、不准确,则主文价值立减。其三,引注方式的特殊性。不同学科专业,文献资源的构成要素各有特点,法学专业写作不可避免会遇到权威规范性文件和一般学术作品的引证问题,各国法律、法规、案例,皆有其特定要求,所以需要固定格式体例以呈现。总之,着眼于法学专业写作以上种种复杂情况,编制统一规范性引注体例,十分必要。
引注是怎样发展演变的,今天的这套引注体例又是何时出现的?揆诸历史,追根溯源,文章中的引用和注释,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语言文字互有差异,方言复杂,又有古文、今文的分离,作者常在正文当中插入注释性文字,形成原初的注释形态。《论语》《诗经》之中已经出现夹注现象。汉代注释兴起并开始了体系化进程。因为古文逐渐被今文所取代,儒家经典遂成为官方学习研究的重点。学者为解读经书而撰写注解,也叫章句注释,形成“传注”体系。后世朱熹作《四书集注》即是传统注释经书的大成之作。佛经的翻译也促进了注释的发展。晚近以来,注释形式日益丰富和多样,脚注、篇末注、夹注不一而足。不过,在梁启超倡言新学、沈家本用力勘校古代律学著作和推动现代法学研究之时,著述仍多采取随文夹注方式,尚未采用现代注释体例。
今天我们采用的注释体例是在1920年代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渐次推开的,但这并非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伴随新式标点符号的使用、文言文向白话文的整体性转变的结果。出版物的竖排改横排,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以1955年1月1日的《光明日报》、1956年1月1日的《人民日报》的改排横版为标志。
翻阅清末民初的报刊出版物,可找到反映注释与正文相分离并形成今天所见引注体例的一个重要例证,这就是1921年至1927年北京出版的《学林杂志》月刊,从这份杂志投稿规则和刊物样貌的变化,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今天引注体例出现的最初情形。《学林杂志》是一份严肃和高品质的学术性刊物,以“精神科学之探讨、世界思潮之批评、社会改造之研究、东西名著之介绍,图以学术为人生指导社会南针”为宗旨,内容广泛涉及哲学、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学等领域,包括社会调查和讨论以及书报介绍与批评等方面。
该刊创办之初(1921年9月出版第一卷第一期)尚未有与正文分离的注释形式。刊物的编排样式为竖排通栏或上下双栏,已有部分文章开始采用逗号、句号、问号、引号等新式标点,但并非所有文章都有这种标点,反映出当时书面写作和出版物上或有标点、或无标点的随意状态。之后的几年里,该刊也一直保持这种状态。
1925年第一卷第七期刊载的一则《投稿简章》导入了所有文章都应遵循的一整套新的格式体例要求,包括引注体例。在“来稿必须注意之事项”中,对所有稿件提出如下要求(此处所引原文无标点,标点系笔者所加):
1、来稿以未经登载各报纸或他杂志者为限;
2、译稿须附寄原本,如原本不便附寄,应将原文书目页数、著者姓名、出版日期及地点详细叙明,以便审查;
3、稿末应注明姓名、地址,以便通信。至揭载时如何署名,听投稿人自便;
4、为图印刷及校对之便利起见,所有稿件之标点采用「全点」及「逗点」,新标点符号应请注意者,列举如下:
(1)新标点均置于字句之旁;
(2)每段之始要低两格;
(3)引文每段之始末用「 」符号,低二格,第二行低一格;
(4)夹住置于每页之末而于本文中用数目字记之;
(5)结构要明了。
这个投稿要求包含的信息极为丰富。特别其中关于“引文每段之末用「」符号,低二格,第二行低一格”、“夹注置于每页之末而于本文中用数目字记之”的规定,与《手册》第6条关于引文可以独立成段、整体缩进编排的体例要求完全一致。“夹注置于每页之末”,就是今天的文末注或尾注。“用数目字记之”就是注释编码。这些规定在形式上已与今天的引注方式完全相通。换句话说,自1925年起我国学术界开始采用新式引证与注释体例。从《学林杂志》的实践看,其核心有两条:一是确定引用内容的呈现方式,二是明确采用了文末尾注的注释方式。这是中国现代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变化。这个变化迄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可以说,今天我们所遵循的引注基本规范,不过是百年前开启的建立现代学术规范体系种种尝试的一个延伸或延续。所不同的是,今天的专业写作,早已发展成为一个参与群体极为多元和庞大、承载内涵无比丰富的专业活动。学习掌握和运用引注规范也已相应成为高级专业训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让引注体例发挥其应有作用。
四、成果转化与作用发挥。 迄今为止,《手册》的作用或引注体例的适用范围似乎主要限于法学期刊的编者和作者领域。尽管这个群体选择和运用引注体例的实践,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但法学引注体例的作用范围,不应局限于此。要从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角度来看待编纂法学引注手册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框架来认识和看待,提高学术规范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要更加注意其在广泛的法学专业写作训练,即法学教育领域中的作用。特别从多年来全国众多法学院校学生(其实也包括相当多教师)专业写作方面令人堪忧的状况看,情形更是如此;每年大量法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日常写作和学位论文写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突出的问题,就是包括引注体例在内的学术规范训练的不足。
我国法学教育最有代表性的制度就是法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制度。在所有这些层次的训练环节中,都不同程度地包括了专业写作规范方面的要求。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训练,写作方面的要求不够显著,亟待加强。
在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一直设有2学分或3学分的法律文书课程。例如目前施行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25年版)》(法指委[2025]3号,2025年7月28日)中,就开设2学分的“法律文书写作”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2015年)规定法律文书和文献检索,是获得本专业学位必备的实践能力训练,要求“除了掌握法律文书写作基本格式,更应当注重法律文书内容表达的准确性、逻辑性、规范性及法律分析方法的运用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在法律博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2学分的必修课“法律方法”,2学分学术研究,完成学术论文或学年论文的写作实践。社会实践也包含了调研报告、法律咨询报告、立法或修法论证报告等大量写作训练任务。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的专业,对于规范化写作训练的要求,更是不言而喻。
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根本,实质是进行法学专业写作训练。根据《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包括获取知识、学术鉴别、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学术交流及其他能力,这些能力的具体内容,都多少直接或间接涉及规范的学术写作,如在学术交流能力中,要求“流畅地运用中文、熟练地运用外文表达学术思想,以论文、报告等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学术成果”。关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在选题、综述、学术规范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等方面具备相应水准和质量,包括:(1)论文的结构合理,应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2)论文篇幅适中,正文一般应达到15万字;(3)引文适当、注释规范,避免引发知识产权纠纷;(4)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语等表述应当符合学术界的通常做法,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
总之,我国现行法学专业训练制度中,对于规范化写作训练的要求是客观存在和明确的。但在人才培养工作实践中,写作训练的实施还参差不齐,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写作训练不受重视、写作课程设置标准不一、写作规范训练遵循标准各异、学位论文编排和引注体例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提供好的写作规范体例。过去,我们长期缺乏可用的指导材料。现在有了《手册》,这就为强化训练学生、为老师和学生提供规范写作指南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材料,使对学生的要求有了明确的依据。期待《手册》在法科学生的写作训练中、在推进我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出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