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要目

《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目录及摘要


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
1.论“行政行为”概念的体系功能变迁
作者: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摘要: 在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概念都是一个作为支点的统合性概念。关于这一概念,有着基本共识,但也存在重要歧见。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发展受到行政诉讼的有力推动,而行政诉讼的核心议题之一是受案范围。在受案范围规定从逐项规定发展到以“具体行政行为”概括规定后,诉讼法上行政行为概念成为受案范围规定的核心概念,其要义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的具有外部直接法效果的权力性个别处理行为。然而,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行为”概念正式导入《行政诉讼法》后,受案范围界定的政策性与行政行为教义的定型化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凸显。在诉审判的整个行政诉讼构造上,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标的,也带来了相应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以“行政争议”作为受案范围规定的核心概念,实现对诉讼法上“行政行为”概念的功能替代。行政行为概念的体系功能应当落脚于实体法上,以其为核心有助于形成内核稳定、关联系统、开放反思的我国行政行为释义学体系。
关键词: 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行政活动;法治政府
2.行政区划变更法治化路径的优化
作者: 周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行政区划变更过程本质上是其价值位阶的调整过程,其价值调整需通过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来实现。为确保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并推动变更工作平稳有序展开,必须依赖正当的法律程序、健全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构建起完备的法治体系。现行行政区划法律规范体系性不足,变更程序以行政审批为主导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法律救济途径需要强化。推动行政区划变更法治化,通过明确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性质、加快构建统一的行政区划法律体系、强化变更过程中的法律程序和公众参与、设立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等措施,可以系统推进行政区划变更的法治化,保障行政区划变更科学、有序、顺利实施。
关键词: 行政区划变更;法治化;路径优化
3.行政处罚二元归责主义的证成及其适用展开
作者: 冯文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针对行政处罚归责,学术界主要存在客观归责主义、主观归责主义及折中归责论,但均有所不足,应坚持行政处罚二元归责主义。主观归责主义适用于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以惩罚目的作为手段来实现预防等目的。客观归责主义适用于非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以危险防御、危害排除及利益恢复为导向。在适用主观归责主义时,须根据法规范与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构成因素厘定责任形式的确立规则,对类型上严重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应由行政机关举证存在主观过错,对其他惩罚前置型行政处罚的适用,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适用客观归责主义时,须以保安处分等非惩罚性目的为导向,且相应接受比例原则、彻底剥夺不当利得原则等原则的制约。若行政处罚法规范不再设立具有非惩罚性的行政处罚,就可在解释论上持主观归责主义。
关键词: 行政处罚;二元归责主义;惩戒性;惩罚前置;主观归责
4.行政备案的规制风险及其制度调控
作者: 王由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研究员)
摘要: 经过行政规制改革的深化,行政备案逐步具备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合作规制功能、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激励功能和助推监管能力提升的信息监管功能。但在以“效率”为导向的经验理性驱动下,行政备案政策试验缺乏顶层设计,实践运行出现泛化并引发合法性存疑、降低准入门槛和增加合规成本等风险。行政备案的功能体系和规制环境因素决定了其适用的范围和限度。从风险维度,行政备案主要适用于公共风险程度低、公共资源消耗程度低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的事项。从成本维度,设定行政备案本身存在成本,应当符合效能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审查要求。从权利维度,设定行政备案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对个体权利侵害更低的规制工具。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行政备案的法治化,未来应通过制定“行政备案条例”的方式精准回应解决行政备案的规制风险。
关键词: 行政备案;功能定位;规制风险;立法调控
数字法治
5.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终止后衍生数据处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建构
作者: 梅帅(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 衍生数据是运营主体运用算法技术对公共数据脱敏、加工、整合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终止后,衍生数据如何规范处置亟待学理研究和回应。从法治维度看,衍生数据的规范处置有助于明确数据权属、弥补合同约定不足和保障相对人权益。衍生数据的生成源于对公共数据的技术处理和智力投入,其处置从价值和功能维度需要考量数据的利益调和、数据安全下的数据要素效能实现。在基本逻辑上,衍生数据处置包含着数据“三权分置”到数据分类处置的细化,围绕数据分类处置展开规范建构,分为数据分类处置前提、基础、履行、影响等构成要素。基于衍生数据处置的现状,衍生数据处置的制度建构应以处置的类型化为主线,明确处置方式,建立处置程序,强化处置责任,完善监督救济,促进衍生数据处置的法治化、规范化。
关键词: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终止;衍生数据;数据安全;数据分类处置
6.论公共数据的合规授权运营
作者: 郭如愿(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本质属性应认定为市场化交易,这由相似制度间的设计成本权衡及实质运行差异等因素所决定。这也决定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然合规逻辑应是制度设计不得不合理增加市场运行成本,公权力主体不过度介入市场,市场主体不滥用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若依循此合规逻辑系统检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要素”会发现,“主体”因滥用权力、阻碍公平竞争而易于引发政府与市场关系失衡的合规风险。“数据”因国有企业的供给主体认定模糊,公共数据的融合开发不足,而易于引发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的合规风险。“方式”因授权运营协议属性定位不清,定价策略定位不当,而易于引发价格制定不合理的合规风险。为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应通过设置不同“主体”的差异化合规标准,确保公权力合规干预市场。应通过确定国有企业的公共数据供给主体认定标准,破除公共数据所有权理念,围绕“有效删除”“标准统一”“场景合规”系统打造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合规体系,确保高质量数据的持续合规供给。应通过明确授权运营协议行政及民事属性的协同定位,实现政府及市场的协同定价机制,确保差异化场景下的合规定价。
关键词: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规逻辑;合规风险;合规重塑
7.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与场景化重构
作者: 王业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全球范围内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基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人工智能风险规制展开。现有敏感个人信息制度未能给予人脸信息恰当保护,欧盟《人工智能法》对于人工智能采取的统一化风险规制方案也不利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此外,人脸信息保护与人脸识别技术发展也存在一定冲突之处。化解上述挑战的关键在于引入场景理论,进而依据人脸识别技术的用途、应用主体以及行业进行具体场景划分,构建风险相称的人脸信息保护模式与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场景化的规制方案也有利于构建数字信任,促进人脸信息保护与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 人脸识别技术;人脸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人工智能;场景化规制
学术专论
8.高校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的适法性:学术自治、教学目的和学习自由
作者: 黄涧秋(苏州城市学院研究员)
摘要: 《学位法》颁布以后,部分高校仍然维持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发表论文等学位授予条件,引发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适法性的探讨。《学位法》第22条既是对高校自行制定标准的授权,也为高校学术自治空间划定了边界。《学位法》具有框架性立法的性质,相应地,高校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是一种自主性规范。司法机关对高校的学术尊让,仅仅是在制度层面允许高校自行决定实体标准。“教学目的”为正当性审查的实质内容,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应当符合“教考一致”的要求,该审查内容同样适用于学位标准中的论文发表要求。学生的学习自由作为学术自由的保护法益,具有对抗教学自由的法律效力,正当程序原则对于消解两者之间紧张关系、实现学术自由的多元包容具有保障作用。未来,高校应当加强学位授予的自我规制,引领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特色化发展。
关键词: 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学术自治;教学目的;学习自由
9.地方立法行政违法行为设置规范的合法性审查
作者: 梁存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针对地方扩张行政处罚领域立法权限的呼吁,坚持法制统一还是任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行政违法行为,是备案审查机关直面的“两难问题”。为防范滥设风险,备案审查机关更倾向于通过推定上位法默示表达禁止增设意志,否定地方立法增设权限,此举过分抑制了地方立法创制空间,不利于风险预防及危害遏止,应彻底否定“上位法默示禁止增设说”的主张。上位法的沉默原则上可视为漏洞,为填补漏洞及满足治理需要,地方立法可通过解释及“类推”“目的论扩张”的续造方式增设,使“法制统一”与“任由增设”的冲突归于消弭。在未突破上位法框架秩序及组织规范权限限制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应享有必要且充分的设置权限,突破与否的合法性审查可从“法的抵触”与“法的违反”两个维度展开。地方立法设置规范的制度扩容主张,无论是基于解释、续造还是立法,都是遵循实践逻辑对《行政处罚法》原旨立场的调整,面对可能的滥设,可多措并举将风险控制在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 地方立法;行政违法行为;设置规范;法的抵触;法的违反
10.行政诉讼因应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进路分歧与选择——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作者: 马晶(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摘要: 行政审判实践在回应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目标的过程中,出现了与行政诉讼体系化方向相背离的解决进路。以典型案例中的“典型”之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作为分析对象发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践中形成的非常规解决路径、传统司法审查路径下产生的程序空转困境,均缘于未能厘清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构造与规制机制。转换观察视野,从面向司法的行政法转为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在行政过程的研究视角下发现,不同于单阶段行政行为的末端控制,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控制机制是通过土地规划与公共利益的规制,因此,司法也应通过审查征收裁量以实质解决争议。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解决难题事实上反映出行政裁量争议诉讼解决的制度需求。检视行政诉讼制度发现,既有规定存在行政裁量争议审查体系缺乏融洽、审理机制阙如、判决机制不足的三重局限,难以回应上述需求。对此,宜从纯化行政裁量争议审查体系、构建行政裁量争议审查机制、完善行政裁量争议判决机制三个方面,实现行政诉讼制度因应。
关键词: 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行政裁量争议
11.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要件的改造
作者: 王子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不同于“三要件”通说,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在实践中至少存在“全部适用”“部分适用”“模糊适用”三种类型。经群案研究发现,虽然“后果考量”审判是差异化司法适用的形式起因,但根本上还是“三要件论”的固有缺陷所致:“信赖表现”是经验而非逻辑的产物,因而缺乏必要性;“正当信赖”在内容上呈现“行为+后果”的结构,却在操作上采用“列举+推定”的安排,可见“信赖瑕疵”才是其原貌。对此,需对“三要件论”作出改良。首先,确立“信赖基础”的主导性,并将其深化为涵盖“信赖基础存在与信赖利益取得”“信赖基础偏移与信赖利益减损”的复合要件。其次,改“信赖表现”为判定信赖利益存在的辅助要件,改“正当信赖”为“信赖瑕疵”并将其定位为判定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的阻却要件。最后,在救济法上适用法律关系之诉审查信赖保护诉求。
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利益;适用要件;后果考量
青年论坛
12.行政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以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为例
作者: 张天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作为电子证据的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原则是由行政机关举证,但是基于技术可靠性自查豁免规律,需要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职权的行使。但在实践之中,一方面人民法院往往不具备取证能力,另一方面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证据效力随着证明标准的阶段性变化呈现出递减的特征,如果要实现案件的有效查证属实,就需要课予行政机关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建议应当进一步回溯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构成要件,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则的电子证据要素,从证据形成过程、数据来源可靠性、算法备案与公开情况、设备安装合规性、数据清洗与补证程序等方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举证义务,从而明确举证责任的范畴。在规范层面,行政机关的举证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行政机关应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聚类算法是否合法合规进行举证,确保算法备案并公开;行政机关应对非现场监控设备严格遵循安装标准进行举证,并保证相对人对监控设备安装和自动化算法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在审查之中,法院有必要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是否进行了甄别与清洗,以及审查在证据瑕疵情况下的补证程序是否有效履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有无有效履行三个不同方面进行有效的主动审查,并结合自身主动调查取证的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缺少举证能力的情况进行救济。
关键词: 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电子证据;举证责任;实体法要件;调查义务
13.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公私合作的行政法构造与理论更新
作者: 李熠(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公私合作成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路径。根据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基本逻辑,公私合作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以“主体—行为—责任”的三重构造加以展开。目前,在公私合作的主体参与构造上,私主体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法律定位不清晰。在公私合作的行为—命令构造上,公私合作内部互动和外部互动正在重塑公私合作行为构造。在公私合作的责任构造上,公法人与私主体的责任分配产生变化,并出现新型责任形态。在此过程中,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公私合作面临一系列挑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公私合作,需要协调公私合作主体之间的组织结构,化解私主体深度介入数字空间公共服务的“正当性危机”,并解决私主体在数字空间公法责任缺位的问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公私合作的理论更新主要指涉三端:通过公私合作组织构造上的“合作组合”来扩展行政组织的法定范围;通过强化公私合作行为构造上的“行为协同”,将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私主体与公法人的协同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通过明确公私合作责任构造上的“责任融合”,确立公私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承担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 数字政府;公私合作;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连带责任
14.数据产权的限制规则及其类型化构建
作者: 杨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已然进入到当代社会大生产过程中。基于“数据二十条”的框架安排和实践探索,数据要素即将进入产权化、法律化阶段。在“三权”分置的数据确权制度指引下,具有新型财产权属性的数据产权体系得以初步建构。数据产权的限制规则是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区别于传统财产权的理论和规则。为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可以在反思和修正一般财产权限制原理和规则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数据产权独有特征的限制原理和规则。“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产权划分为个人数据产权、企业数据产权和公共数据产权,所以可以建立类型化的数据产权限制规则:一是个人数据产权的限制规则包括有限保护规则和公益限制规则;二是企业数据产权的限制规则包括禁易规则清单和公共领域保留规则;三是公共数据产权的限制规则包括不得怠行权利、不得排除合理使用和不得超出盈利标准等。
关键词: 数据产权;生产要素;三权分置;限制规则

《行政法学研究》创刊于1993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出版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首家部门法学杂志。本刊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已被列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法律类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CLSCI)来源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欢迎您关注订阅赐稿!
欢迎各位读者通过全国各地邮局订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58908184
投稿网址:http://xzfx.cbpt.cnki.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