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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不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而且加大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收案、收费的行为要谨慎,避免发生下述违规收费情形。否则,将有可能受到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不同程度的行业处分, 甚至是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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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来自义乌市律协的“处分决定书”显示,浙江某某(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某某,2023年以来未经律所登记或签合同,私自接受叶某兰等6人代理委托并收费 47549.5元, 违反相关规定。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其违反多项法规,2025年6月24日给予其 停止执业六个月 的行政处罚。据此,律师协会依据规定,给予朱**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期限与行政处罚期限一致。

以下为“处分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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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年8月,一律所主任违规收费12.4万,被停执!

四笔费用共计12.4万元,一直没有上交律所公账,也没有开具发票。

被立案调查后,当事律师才陆续将款项转入律所账户并开具发票。

近日,因违规收费,这个担任律所主任的资深律师被司法局处以停止执业五个月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同时被当地律协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十五天的行业处分。

处罚全文:

张某伟 ,系浙江万 * 佳(龙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 13311 1987 107***** 。

经丽水市司法局查明:

1.2019年7月22日,浙江万*佳(龙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佳龙泉分所)与曾某等五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张某伟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日,委托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伟个人微信账户一共支付5万元。由于法院没有立案,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走刑事追偿途径,公安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后,2021年11月1日,委托人与万*佳龙泉分所重新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律所指派张某伟代理该民事诉讼案件,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仍是5万元,本次代理未另行收费。2022年6月27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

2.2022年7月14日,委托人继续与万*佳龙泉分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所指派张某伟代理该案二审诉讼,同日,委托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伟个人微信账户一共支付2万元。

3.张某伟接受胡某某委托,担任其丈夫吕某的辩护人,2022年9月3日胡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伟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支付了5万元。2023年1月19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2023年2月23日,张某伟与潘某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当日,潘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将4000元转账到张某伟的支付宝账户。

以上四笔费用共计12.4万元,张某伟一直没有上交律所公账,也没有开具发票。龙泉市司法局立案调查后,张某伟于2024年12月11日将12万元缴纳至律所对公账户并开具了3张发票,2025年3月4日,张某伟将剩余的4000元缴纳至律所对公账户并开具了一张发票。

丽水市司法局认为:张某伟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律师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2025年4月9日,丽水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张某伟停止执业五个月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经丽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集体讨论并表决, 决定: 给予张某伟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十五天的行业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 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 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 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 私自接受委托, 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 ,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 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0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 ……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2016年9月,司法部修订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02、行业处分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  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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