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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引 言

遗嘱与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两种核心工具,在复杂资产配置与跨代规划中承载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功能。二者究竟存在何种本质差异?在实务中应该如何运用?本文将通过辨析遗嘱与家族信托的法律定义、核心差异、运用要点及结合模式,系统解构遗嘱的单方行为属性与家族信托的结构化契约本质,为财富传承规划构建底层法律逻辑框架。

遗嘱与家族信托的法律定义与核心差异

目前,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框架下对遗嘱和家族信托的规定如下:

(一)

遗嘱的定义

遗嘱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确立的法定传承机制,属于死因法律行为,通过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确定遗产分配方案,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效力。该制度受《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开始时点)、第1133-1144条(遗嘱形式与效力规则)的严格约束,形成“意思自治+要式行为”的双重规范结构。

(二)

家族信托的定义

家族信托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构建,属于生前诺成性法律行为。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形成独立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依约实施资产管理与条件分配。其法律基础包括《信托法》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现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履行相关职能)《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三)

遗嘱与家族信托的对比

遗嘱与家族信托的

运用 要点与结合模式

(一)

遗嘱运用注意事项

1. 主体适格与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第1143条),高龄或患病者应同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状态证明。若存在行为能力欠缺或意思表示瑕疵(如受胁迫、欺诈),将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2. 形式要件严格

自书遗嘱须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由代书人书写后遗嘱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见证人全程在场且每页均需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须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身份、日期(《民法典》第1134-1139条)。任一形式瑕疵均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3. 财产范围与处分权限制

遗嘱仅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53条)。婚前财产需提供权属证明;婚后财产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份额,且配偶需书面同意处分;非法财产或他人财产不得纳入遗嘱。若处分共有财产或无权处分财产,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易引发继承权纠纷。

4. 特留份制度强制使用

遗嘱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配偶)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实务中需审查继承人情况,并明确保留份额的计算方式(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保留必要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相关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5. 撤回与变更机制

数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民法典》第1142条)。需注意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可通过后续任意形式遗嘱变更。建议财产变动或家庭关系变化后及时重新订立或补充遗嘱以确保效力。

(二)

家族信托运用注意事项

1. 信托财产合法

信托财产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且权属清晰的财产(《信托法》第7条),委托人需提供财产来源证明及权属文件;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须取得配偶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导致信托部分无效。受托人应审查委托人债务状况,避免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信托法》第12条),非法财产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信托可被撤销,委托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信托法》第11条),禁止以规避债务、洗钱或逃避法定义务(如抚养责任)为目的。受托人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合规审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隐藏债务、规避抚养义务等情形;合法目的需明确记载为“财富传承”“子女教育”等,目的违法将导致信托整体无效,财产返还委托人。

3. 信托形式有效

设立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信托合同或遗嘱),完整载明信托目的、财产清单、受益人范围及分配机制等必备条款(《信托法》第8、9条),禁止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信托财产需完成权属转移,委托人应将资金划转至信托财产专属管理账户,否则丧失风险隔离功能。

4. 受益人安排与条款设计

禁止设置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纯自益性信托,否则违反家族信托监管规定,可能导致信托效力瑕疵或信托终止。信托文件需明确受益人范围(涵盖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或慈善机构等)、分配机制(如升学奖励、创业基金等触发式分配条款)及受托人权责(投资策略、赔偿责任),若关键条款缺失或违反公序良俗,将导致信托无效。

(三)

遗嘱与家族信托的结合

遗嘱与家族信托作为两种基础的财富传承工具,在功能定位与运作机制上存在本质差异,但在实践中可结合使用,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或向信托交付个人财产,实现功能互补。

《民法典》第1133条及《信托法》第13条在法律层面提出遗嘱信托的概念,然而因缺乏针对性实施细则及操作指引,加之遗嘱信托设立程序复杂等原因,实践中鲜见通过遗嘱直接设立且有效执行的遗嘱信托实践案例。

面对这一现实操作困境,部分信托公司逐渐开辟出“遗产追加服务信托”的有效路径,并已成功落地此类信托安排。该模式创新性地整合了生前信托与遗嘱安排的优势,其核心操作路径及风险控制机制如下:

1. 第一步:生前信托设立

委托人于在世期间以部分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并完成生效;

2 . 第二步:遗嘱定向传承安排

委托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并指定专业遗嘱执行人,明确其特定遗产在其身故后归属于该生前设立的信托财产,遗嘱执行人有权对其处置并纳入信托。遗嘱内容需严格契合信托文件中关于接收外部追加财产的相关条款;

3. 第三步,多重制衡监督机制

为保障受益人权益、防范执行风险及潜在争议,可由委托人指定专业服务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信托监察人(审核信托财产大额支出)和指令权人(指令信托财产日常支出),通过“双轨制”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为受益人设置信托利益固定分配,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综上,该“遗产追加服务信托”模式通过生前生效信托、公证遗嘱定向追加、专业机构多重监督(监察人/遗嘱执行人/指令权人)的“三保险”组合架构,构建了一套稳定的风险防范体系。它不仅规避了实践中遗嘱信托设立困难的问题,而且有机融合了遗嘱定向传承的灵活性与生前信托的管理优势及监督机制,为家族财富的稳健、安全与高效传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结  语

遗嘱与家族信托的功能分野根植于各自的基础法律关系:遗嘱作为单方行为,依赖严格形式要件却无法实现持续风险隔离;家族信托通过生前财产转移与结构化安排,提供跨代防护但须恪守来源合法与架构合规。二者本质差异决定了不可替代的运用场景,而以遗嘱定向注入及信托传承管理的创新协同,则为整合两种工具优势、实现更稳健的跨代传承提供了可行路径。

本文作者

高立立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gaolili@vtlaw.cn

张芙嘉

律师

深圳办公室

zhangfujia@vtlaw.cn

*实习律师沙溪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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