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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综述丨张冬梅 谭芳: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实践丨家事法讲坛第50期丨家事法苑公众号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29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29 日

来源:家事法苑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8日    


家事法讲坛(线上)第50期综述

主题: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实践

主题为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实践的家事法讲坛第50期于2025年9月17日晚上举办,活动通过“家事法苑”腾讯视频号同步直播,观看总人数2815人,最高在线317人,稳定在线200人左右,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本期讲坛主讲人分别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博士张冬梅;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级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谭芳;

与谈人分别是: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云南省妇联妇女儿童维权专家律师,民建云南省委教科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政协委员、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王萍;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研管理部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代秋影。

点评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和孙若军教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担任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晓林律师负责统筹。(嘉宾简介详见后附海报)

“家事法讲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团队协办,创办于2020年5月。

开幕式

致辞人: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家事法讲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发起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协办,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立法完善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建言献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届的交流。

家事诉讼的核心从来不止于 “定分止争”,更在于 “修复关系” 与 “守护成长”。过去,我们常以 “父母双方利益平衡” 为切入点处理离婚、监护、抚养纠纷,但实践中不难发现:当父母为抚养权争执不下时,孩子 “更想跟谁生活” 的真实意愿可能被简化为 “哪方条件更优” 的客观判断;当财产分割涉及子女抚养费、教育费预留时,孩子的长远需求可能让位于短期的利益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可如何让这一原则从 “法律条文” 落地为 “司法实践”?如何让未成年人不再是家事诉讼中的 “附属者”,而是拥有独立权益主张的 “当事人”?“儿童权益代表人” 制度正是对这一命题的重要回应。

所谓 “儿童权益代表人”,并非父母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也非简单的 “传话人”,而是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唯一出发点的独立法律角色:他们会走进孩子的生活,用孩子能理解的语言倾听其意愿;他们会查阅案卷、调查家庭环境,从教育、医疗、心理等多维度评估孩子的需求;他们会在法庭上发表独立意见,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探视方式、财产权益发声 —— 比如在父母均主张抚养权时,代表人可能结合孩子的社交圈、学习环境提出 “阶段性轮流抚养” 方案;在抚养费争议中,代表人可能根据孩子的教育规划、医疗需求主张合理的费用标准。

近年来,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已陆续开展 “儿童权益代表人” 制度的试点工作:有的法院联合妇联、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组建专业代表人库,吸纳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参与;有的案件中,代表人通过提交《儿童权益评估报告》,让法官更精准地把握孩子的真实需求,推动案件从 “对抗” 走向 “协商”。这些实践让我们看到了制度的价值。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度的落地仍面临诸多待解的问题:比如 “儿童权益代表人” 的资质如何界定?是侧重法律专业能力,还是需兼具儿童心理干预经验?代表人的权责边界在哪里?如何避免其意见与父母意愿、法官裁量产生冲突?此外,代表人的经费保障、履职监督、与现有家事调解程序的衔接等,都是实践中亟待探索的课题。这些问题,正是我们今天齐聚于此、深入研讨的意义所在 —— 我们需要从司法实务的痛点出发,从儿童权益保护的需求出发,共同为制度的完善寻找路径。

今晚,我们有幸邀请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博士张冬梅法官,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谭芳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同时邀请到对该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法官和律师共同探讨该理论和实务疑难问题。本期讲坛与谈嘉宾分别是云南鼎麟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黄蓉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王萍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研管理部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代秋影博士。

下面我们把时间交给各位主讲嘉宾和与谈嘉宾。

预祝本次讲坛圆满成功。

主讲环节

主讲人:

张冬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博士。办理家事案件11年,所办案件曾获“全国法院年度案例”“上海市十大民生案例”“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等荣誉,撰写多篇调研文章发表于《人民法院报》《法治与社会论丛》《上海审判实践》等报刊。

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常因其与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而成为“隐形人”,其权益在成人诉讼中被边缘化。针对这一核心困境,上海徐汇法院积极探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于2025年5月发布了《汇爱未来——权益代表制度工作指南》,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层面:

一、精准启动:一套标准解决“何时介入”问题

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精准识别需求。徐汇法院设定了“案件类型+高风险情形”的双重过滤机制。首先,将案件范围聚焦于抚养、监护、探望、涉未成年人大额财产纠纷等核心领域。更重要的是,设定了三项具体的介入标准:1.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2.未成年人因身体或精神缺陷无法表达;3.后果重大,即判决将根本性影响孩子生存、教育环境。此标准确保了制度资源能精准投送至最需要保护的孩子身上。

二、专业选任:一个机制解决“谁来做”问题

代表人的专业与中立是制度的生命线。徐汇法院建立了“多元推荐+法院审查”的选任机制。代表人来源于妇联、团委、教育局、残联等系统推荐的律师、社工、教师、特教专家,形成一个跨领域的专业人才库。最终选任权由法院严格把控,在24小时内完成对候选人专业匹配度、利益冲突情况的审查。

三、权责明晰:一个工具箱解决“做什么”问题

为使代表人不流于形式,制度赋予其三项实权并划定一条边界。权力包括:1.独立调查权可向学校、医院等调取证据;2.诉讼参与权,可独立发表意见、参与庭审辩论;3.特别程序请求权,可为孩子申请不公开审理、行为保全等紧急措施。

四、全流程保障:一个系统解决“可持续”问题

制度配套了保障机制以支撑其运行。一是全程覆盖,代表职责贯穿诉前调查、庭审、执行监督与判后回访,实现对孩子权益的持续守护。二是协同共治,法院与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形成保护合力。三是履职保障,建立责任豁免机制,鼓励代表大胆履职,并协调公安机关对威胁报复行为予以处置。

徐汇法院的探索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在司法程序中的能见度。在一起抚养纠纷中,因孩子为自闭症儿童,父母离婚后,父亲欠债、母亲离家,其由祖父母照料并垫付 20 余万元费用,母亲还带走 30 万元教育经费且极少探望。因祖父母与父亲存在亲属关系,孩子与两法定监护人也存在利益冲突,法院给未成年人指定了临时的法定代理人后,并通过妇联委派了公益律师担任权益代表。前期由社工走访居委会、幼儿园及专业康复机构,就未成年人居住、学习、教育环境进行家事调查,代表在庭审中主张母亲归还教育经费,强调父母需承担抚养责任而非依赖祖辈。此案中,代表人通过专业调查与庭审发声,为自闭症儿童的财产权益与长期抚养保障提供了关键支持。

然而,当前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探索依然面临多重困境,并延伸出实操性矛盾。首先,上位法空白导致实践受阻。代表人调查取证常因“无法定身份”遭学校、公安机关拒绝,使其陷入“无法可依却不得不为”的尴尬。这更深层引发了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张力之困——代表该何时、以何种程度介入家庭自治领域?其次,经费保障短缺危及制度可持续。代表无酬“兼职”工作,法院经费捉襟见肘,导致人力资源不足与。制度理想化要求代表兼具法律、社工、心理等全能素养,现实中却难觅此类“超人”,制约了履职实效。再次,效果评估缺失则使制度价值难以衡量。当前仅统计案件数量等表层数据,无法评估制度其是否真正有益于儿童心理、减少二次诉讼,缺乏长期追踪与科学评估体系。为保障实质公正而增加的程序环节,是否值得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其投入产出比因无数据支撑而难以论证。最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实践中存在诠释困境。由于缺乏一套可操作的价值评判体系,任何一方的主张都难以被绝对证伪或证成,决策过程在本质上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裁量,进入了充满价值判断的领域。

总的来说,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虽已有丰富实践,但亟需加快推动上位法立法进程,在理论构建与制度完善层面实现突破。

主讲人: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级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曾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先进个人、第四届东方大律师荣誉称号;曾任法官11年,律师执业21年,代理的“全国首例代孕龙凤胎监护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出版《婚姻三重门》 《婚姻律师办案手记》 《民法典中的200个财富管理锦囊》 《民事诉讼律师实务》 《法商论财富—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 《妇女权益保障法100个热点问题》等16本著作。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建议与落实

一、提出背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与制度短板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国家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明确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但实体权利的实现高度依赖科学、有效的程序保障。

在涉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往往既是纠纷当事人,又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定代理人,这种角色冲突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面临被忽视甚至损害的风险。例如,在抚养权争夺、财产分割等案件中,父母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选择,而未成年人缺乏独立表达诉求的渠道和能力。现有制度虽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就抚养问题表达意愿,但其适用范围有限,且未成年人的意见易受成年人干扰,难以真实反映其需求。

简言之,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实体权利的保护受制于程序缺陷,而面对这一问题,海内外有相关制度、实践经验可借鉴。例如德国的程序辅佐人,日本的未成年人程序代理人、特别代理人和家事调查官制度,中国台湾地区的程序监理人制度等。近年来,上海、浙江、安徽等地的法院在陆续中开始实践探索“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尝试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代表未成年人参与诉讼,弥补程序缺陷。但是,一方面现有实践仅是少数地区的探索,另一方面也存在适用标准模糊、选任机制不统一、权利义务不明晰等问题。因此,亟须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构建系统化、规范化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贯穿诉讼全程的全面保障。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权益代表人制度

针对现存问题,我在徐汇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标准,扩大制度覆盖面

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适用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突破既有未成年人表意适用的限制。因此,适用范围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二是监护人因客观障碍无法履职或主观怠于履职,无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三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教育保障等重大利益,确有必要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或者确有必要适用该制度。

通过构建适用原则、细化适用标准,可以逐步扩展制度覆盖离婚、抚养、监护、继承等各类家事纠纷,避免未成年人因程序漏洞陷入权益真空。

(二)规范选任机制,确保专业性与中立性

建议建立“法院主导、多元参与”的选任模式,由法院依职权选任并设置统一的选任标准,建立统一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名录。担任主体可以包括政府部门或组织、自然人在内的多元化主体。

首先,政府部门或组织可直接出任或委派专业人士,具体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应当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等专业背景。其次,个人主体应当有明确准入条件,包括品行端正、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具有家事领域实务经验等,并优先选任长期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专业人员。最后,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代表人开展定期培训与考核,提升履职能力。

(三)细化权利义务,贯穿诉讼全流程

儿童权益代表人需在诉前、诉中、诉后全程履职:

诉前阶段,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生活状况与真实意愿;

诉中阶段,独立发表意见、参与调解、申请专业评估,确保未成年人利益在财产分割、抚养方案等关键环节得到体现;

诉后阶段,跟踪回访义务履行情况,及时向法院反馈执行障碍。同时,代表人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未成年人隐私泄露。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制度长效运行

建议建立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当事人评价、法院审查等方式评估代表人履职效果,对失职行为予以惩戒;设立专项经费,为代表人提供合理津贴与调查费用支持,激发参与积极性;推动多部门协作,整合司法、民政、妇联等资源,形成“调查—诉讼—回访”全链条支持体系。

三、制度回应与实践落地:从探索到规范的系统推进

制度层面,徐汇区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代表建议,3月上旬组建由分管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小组,对反映的情况和相关建议开展调研,与徐汇区妇联、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家与家律师及相关单位多次沟通。5月中旬,工作小组结合徐汇区司法局、徐汇区妇联的会办意见形成代表建议答复初稿,征询代表意见后最终形成定稿,并发布《汇爱未来——权益代表制度工作指南》,标志着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从个案探索迈向规范化建设。

实践层面,徐汇法院已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试点应用该制度,在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与未成年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积极推动新制度的实践落地目前,家与家的李凝未律师、张欢律师均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相关案件,多方面凝聚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四、以制度创新守护未来

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构建,是家事司法从“成年人本位”向“未成年人利益优先”转型的重要实践。徐汇区法院的探索表明,通过明确规则、整合资源、强化监督,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缺陷,为其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未来,需继续推动制度入法、完善配套细则,让权益代表人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真正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扎根与升华,以儿童权益代表人为纽带,推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新格局。

与谈环节

与谈人:

黄蓉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云南省妇联妇女儿童维权专家律师,民建云南省委教科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市五华区第十届政协委员、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荣获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云南省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思考及建议

一、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提出,应保障儿童有权表达意见,并在涉及其利益的事务中被认真对待。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儿童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儿童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益保护,始终是家事司法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课题。

二、各国司法现状——国外开展情况

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中国台湾、香港地区也都有不同程度适用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且相对比较成熟,与这些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

三、我国现状

1、《民法典》监护编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均有保护儿童利益的相关条款,但未独立规定“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1. 一旦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如监护权变更、继承纠纷、家暴涉童案件),法院极少主动指定独立代理人。

  2.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时会为被害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但覆盖面有限。

四、司法现实困境

1、制度缺位与适用零散——缺乏立法依据,适用情形有限

2、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缺乏专业人才库,代表流于形式

3、角色定位模糊——“传话筒”/完全替代决策,司法机关采信标准不明

4、经费与保障机制缺失——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无法常态化运行

5、监督与评估不足——缺少质量评估和履职监督机制

五、改进建议

1、立法完善,明确制度框架

2、建立专业人才库与资质认证

3、财政保障与经费支持

借鉴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对律所或律师参与公益代理给予评优、评奖鼓励。在涉及儿童财产的案件中,引入民事信托或公证方式合理分担部分费用。

六、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机制

1、明确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提供立法支撑。

2、以开放态度,为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引入专业力量。

3、健全儿童权益代表人工作机制,启动→选任→衔接→监督评估→档案管理。

与谈人:

王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三十余年。探索了社区服务、心理疏导、延伸帮教、多元化解纠纷等工作机制。撰写了《夫妻共同遗嘱的司法认定规则》《家事诉讼中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适用程序》等二十余篇论文。主持的《网络猥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中标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已结项。

从 “合适成年人”——“儿童权利代表人”

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以我所在的玄武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为视角,分享从 “合适成年人”探索—如今“儿童权利代表人”的实践。我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儿童权利保护的背景及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决定儿童权利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协同合力。1990年8月29日,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即:无差别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原则、参与原则。其中最关键、最基础、最重要的就是最大利益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应该是建立在儿童个体权利基础之上的,在与儿童有关的任何一项权利,任何一项行动中都要被考虑的。最大利益原则要求承认儿童的自治权,儿童的需要不能由成人代为决定,即真正把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来看待,这实质上是对成人权利的限制。我国《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二部分:与大家分享办案过程中的两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因家庭教育不适格,监管缺失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害案件,监护人侵害孩子利益表达的处置。

案例二,父母离婚为争夺未成年子女财产而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处置。

第三部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存在下列不足:

1、适用情形不明;

2、对儿童程序利益重视不足;

3、配套机制缺失。

第四部分: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构建与完善。

结合玄武法院本世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13年少家融合后在家事案件中对“合适成年人”机制的探索,到如今“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探索。提出如下构想:首先明确制度适用的前提;其次规范儿童代表人资格选任;最后构建相关的配套措施,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与谈人:

代秋影 ,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研管理部负责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聚焦关注少年家事审判、家庭教育立法、低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等领域。

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中引入“未成年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实践

——与谈发言

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考虑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鼓励在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中探索引入包括“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等相关诉讼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在家事审判中的诉讼和实体权益。具体到本次研讨的主题——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中引入“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司法实践,主要有三点思考和想法:

第一,“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是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在家事审判实践中的贯彻落实。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最主要场域,牵涉到婚姻家庭内部关系变动的家事案件,无论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必然意味着所涉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必要。而现有法定代理人制度无法完全保障家事诉讼程序下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生活的制度安排,尤其现实必要性。

第二,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的重点和难点。①关于适用情形,应尽可能全覆盖,当前可以参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和第49条的规定,明确有未成人子女的离婚案件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监护权变更、探望权纠纷和继承纠纷等包括在内;②关于诉讼地位,建议参照专家证人,明确其法律地位;③关于配套措施,建议在经费保障、业绩考核和专业培训等方面明确配套机制,方能确保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

第三,继续鼓励实践探索,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在实践中前进、在实践中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审判,兼顾定纷止争和修复关系、守护成长两大目标,需要特殊的理念、专业和制度设计,更需要司法实践持续地探索和尝试,尤其是以儿童主体的特殊制度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探索。

点评环节

点评人

孙若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谢谢张法官、谭律师和各位嘉宾,理论界针对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的研究已经多年,也一直有法院在个案中实践,但整体进展不是很大,社会效果还未显现。今天我们邀请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张冬梅庭长和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谭芳律师就此谈了她们的认识和实践经验,非常有意义,虽此问题需要体系化和系统化的研究和设计,今天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会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但她们以及各位嘉宾的意见和建议都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探讨,感谢各位法官、律师的分享,感谢代老师,谢谢晓林团队和所有参与的听众!

主持人

主持人:

杨晓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法苑”团队带头人。

家事法讲坛第50期圆满结束。感谢今天参与分享的所有嘉宾,感谢场内外朋友的支持与观看,感谢崔家强助理、李娜律师的技术支持。在结束之前我汇报一下今晚讲坛的收看情况,观看总人数2815人,最高在线317人,稳定在线200人左右。感谢大家对今晚话题的关注和对家事法讲坛的支持。让我们下次家事法讲坛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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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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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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