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我国的司法实践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财产的传统,主要的办案资源被集中于审查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之中。又因目前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不够精细具体,以致司法机关在审查和执行时难免出现纰漏,错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列为涉案财物予以执行。由于案外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极其有限,往往在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移送执行后,案外人才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财产有被执行的风险。在此种情形下案外人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回被执行的财产?本文将对案外人维权的法律途径进行详尽梳理。

申请阅卷

案外人维权的第一步,就是了解自己涉及的案件的情况。由于案外人并未参与到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因此有必要通过申请阅卷来获取必要的案件材料。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高度敏感,案外人不具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身份,当下的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案外人阅卷权。因此实践中无论是案外人本人还是其委托的律师,都无法阅得相应的刑事案卷材料。

但是对于执行案件而言,案外人具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材料外,一般应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查阅、抄录或复制执行卷宗中的有关材料,但须经法院许可,按规定办理。”因此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查阅执行案卷,获取为申请执行异议、申诉所必须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

明确执行错误的产生原因

出错的究竟是执行行为还是执行依据,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执行行为出错,则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以及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执行依据出错,则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两条路径大相径庭。如果选择了错误的维权路径,无论理据多么充分,都不可能实现预期的效果。

要如何判断出错的是执行行为还是执行依据,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办理指南》第9条,我们可归纳出如下标准:

1.刑事判决书财产性判项或者附表中,明确列出了案外人的被执行财产的,显然是执行依据错误。

2.刑事诉讼过程中,案外人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判决书判项将查扣在案财物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也属于执行依据错误。

3.案外人财产并未被查扣在案,执行庭为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而将案外人财产执行的,才属于执行行为错误。

针对执行行为错误的救济路径

若导致案外人财产被错误执行的是执行行为,则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维权。这一维权路径中,共有三次确定的救济机会,分别是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程序。

(一)执行异议程序

1.法律依据

针对执行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8条中。该条规定: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程序,则分列两条予以规定。第236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238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参照适用,基于刑事诉讼的固有特点,部分程序无法适用到刑事诉讼之中,具体情况下文将予以详述。

2.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执行异议需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执行异议应向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提出。

3.异议流程

案件受理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1条,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刑事案件的案外人异议、复议程序,“应当公开听证”。与之相反,《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2条规定,对民事案件的执行异议程序,法院原则上实行的是书面审理。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复议程序,也没有应当公开听证的规定。

因此,案外人、代理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听证的准备,以免因未参加听证或者准备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4.异议理由

提出执行异议之时,案外人需要充分论证为何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

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4条、第25条以及第26条规定,在民事案件的执行异议程序中,案外人必须举出证明自己才是真实权利人,且能够排除执行法院对财产归属的原有认定的充分证据,具体规则如下:

(1)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被错误认定为被告人财产执行的,可直接提供登记簿,证明自己是真实权利人。

(2)案外人财产未登记,被错误认定为被告人财产执行的,可提供出资情况、占有情况、施工文件、合同等材料证明自己是真实权利人。

(3)案外人财产被登记在被告人名下,则需提交认定案外人才是真实权利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

然而刑事案件的执行异议程序与民事案件有较大差异。这一程序上的差异也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证据采信规则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为避免以执代审,合议庭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也只会审查财产的表面权属状况,不会就真实权属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后者,民诉法安排了执行异议之诉来专门解决。然而如上文所述,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无法发起执行异议之诉,倘若执行异议程序的合议庭不对财产的真实权属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案外人将失去仅有的救济渠道。因此刑事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需要竭尽最大可能去证明财产状况名实不符,而合议庭也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的标准仅采信表面证据。这也是司法解释为何要为刑事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特别规定听证程序。为避免合议庭因不熟悉相关程序差异而作出错误裁判,建议案外人申请异议的同时向合议庭说明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上述纠纷的必要性,以免造成执行异议不予审理、执行异议无法提起、另案起诉又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尴尬局面。

(二)执行复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执行异议程序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执行,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应当提起执行复议。

这一点与民事诉讼的执行异议程序有较大差异,因为刑事案件的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通常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在程序适用上,不适用民事诉讼为同类异议规定的238条程序,而是参照适用236条程序,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在刑事案件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要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无法选定适格的被告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5条规定: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申请执行人才对该诉讼标的有确切的诉讼利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形成诉讼程序所要求的两造对立。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执行标的本就要被执行,在其债务缠身无力偿清时,他很难会为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与案外人对抗。

但是刑事判决的财产判项的执行,是由国家发起的行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无法将国家列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因此司法解释才规定适用执行复议程序。执行复议需要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组成合议庭审理,复议期间不中止原执行行为。案外人申请的执行复议,同样需要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理。

(三)检察院的执行监督程序

法院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行为,属于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6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第645条规定,检察院发现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由于提出申诉的案件是执行案件而非原刑事案件,案外人在该执行案件中具备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案外人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第162条规定向执行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

(四)案外人能否另案起诉

案外人就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能否直接另案起诉请求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因此,只要财产尚处于查扣状态,案外人另案提起的确认之诉,最终都会被驳回。

针对执行依据错误的救济路径

若导致案外人财产被错误执行的是执行依据,即生效的刑事判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与执行依据的错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和审判监督两种方式来加以解决。

(一)裁定补正

1.裁定补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关于何种错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并未加以明确规定,最高院仅在1999年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提出:

“刑事补正裁定书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裁定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

类似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明确规定,补正裁定仅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1条明确规定,补正裁定仅适用于“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综上,虽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明文确定补正裁定可补正的范围,但基本可以认为补正裁定仅能补正笔误。凡是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错误,都无法通过裁定进行补正。我们在经办刑事案件中受到的补正裁定,也基本限于纠正文字、小数点等笔误的情形。

2.裁定补正的申请程序

若案外人财产因生效裁判文书的笔误而被错误列入的,则可以通过裁定予以补正。此时,案外人同样应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错误,并请求执行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二)审判监督程序

1.案外人申诉的主体资格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据此,案外人具备向法院申诉的主体资格。

2.管辖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3条及459条规定,申诉由终审法院审理,因此案外人需要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诉。终审法院驳回申诉的,案外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3.审核流程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申诉,法院在立案后需要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此案外人需要证明生效判决裁定“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务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若法院决定重新审判的,则案件会重新进入审判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79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就涉案财物向法院提出权属异议,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同时,案外人也可申请出庭,经法院准许后可以出庭。

4.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规定,法院立案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无特殊情况,期限只能延长至6个月,还需延长的,则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0条的规定办理。

针对执行依据错误的救济路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3条规定,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案外人并不具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资格。因此,案外人向检察院直接提起申诉,会直接因欠缺主体资格而被拒之门外。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章第6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规定中,也没有就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性判项出现错误时如何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即便如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权应当是全面的,理论上检察院完全可以依职权发起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程序,对判决、裁定中错误的涉财判项予以纠正。因此,案外人虽然不具备申诉人资格,但也可以普通信访人的身份向检察院递交信访材料,反映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恳请检察院依职权发起监督程序。

来源:宋氏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卓昊,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THE END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

尚权刑辩

尚权 · 北京总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

电话:010-58256011

值班 : 13011012097

邮编:100029

尚权 · 深圳分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A座2104-2105
电话:0755-83181358

值班: 18118782488

邮编:518049

尚权 · 厦门分所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4号中外运大厦B栋1102室

电话: 0592-2080160

值班:18150908108

邮编:361010

尚权 · 合肥分所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F座2006室
电话:0551-68998220

值班: 17318530757

邮编:230000

尚权 · 西宁分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贸中心B座12层

电话:0971-6115557

邮编:810001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