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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国|翟欣欣案的反思:捞女叙事只会助长更多婚恋困境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30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30 日

来源:光石法学苑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9日    


凤凰网原创 翟欣欣案反映了我国婚恋市场的困境:不平等的性和经济学给女性带来了长久的痛苦,也给男性造成了致命的困惑。在越来越恐婚恐育的年代,想要获得真正的幸福,依然要敢于尝试平等地去爱。不物化他人,也不物化自我,这才是良好婚姻中两个人的模样。 ‍

作者|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据媒体报道,2025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欣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关于这起案件,有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话题,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逻辑到舆论场中的“捞女”叙事,再到大众对于婚姻本质的反思,早已超越了个案本身。

翟欣欣案中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本案案发于2017年9月,当时苏享茂不堪前妻翟欣欣的威胁和催逼,留下遗书后坠楼身亡,引发公众关注。2018年,苏享茂家属正式起诉翟欣欣要求退还财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直到2023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翟欣欣离婚过程中采取了胁迫方式,是导致苏某某自杀的重要因素;判决撤销离婚赔偿协议,翟欣欣退还现金、汽车、珠宝总计近千万元,撤销翟欣欣海南和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此案的刑事立案是在案发六年之后的2023年,一审判决作出又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本案耗时颇长的诉讼周期,说明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敲诈勒索案。 如何界定“婚内索财”还是“敲诈勒索”,这是对法律适用的极大考验。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指的是何种非法呢?简单来说,就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获得那些本不属于你的财产。按照这个解释,为了讨债去威胁他人,不构成此罪,因为对方欠的债本就是属于你的财产。而对于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权属的财产,行为人进行有威胁意味的索取,可以解释为行使民事权利,同样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钉子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相威胁索取巨额补偿款,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翟欣欣案件中出现了离婚事由,这是本案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困难所在。一般认为,以合法婚姻为基础的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提出要求进行谈判,是处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范围之内的,即便使用了威胁手段,也应当排除财产犯罪。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对夫妻离婚离得十分难看,一方以举报另一方的性丑闻或其他违法、犯罪事由相威胁,另一方陷于恐惧而不得不让步,使得财产分割得极不公平,即便事后分配协议可被撤销,但实施威胁的一方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当然,刑法也没有绝对放弃对这种恶意索财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可能,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假如为了索要离婚财产,限制配偶人身自由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传播配偶丑闻、散布配偶的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回到本案,只要二人有合法婚姻,就必然与敲诈勒索无关吗?凡事无绝对。具体而言,追诉难度确实比较大,控方必须证明二人虽然存在短期婚姻,但争议财产是苏享茂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从而对翟欣欣索取财产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盘否定,才能证成敲诈勒索罪。

有人问,这是否构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挑战?为了保障法秩序的统一性,我认为刑法当然要尊重民法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此前提下,刑法可以做实质判断,审查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

从翟欣欣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实质判断——由于二人婚期较短,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翟欣欣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这是十分谨慎的一步,因为刑法本不应当介入哪怕是婚期较短的夫妻分割财产的纠纷,除非万不得已。

归根结底,这是一个解释问题。它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变化,这决定了对以威胁手段索要离婚赔偿的一方,是否有必要予以打击或者给予什么量级的打击。它与个案的情节、性质和后果相关,不构成对类似民事法律关系的无差别否定。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此案的判决也与当下的舆论环境有关,“法官不是在真空中判案”。

捞女叙事对于性别平等的影响

翟欣欣案被曝光后,一直存在着一种捞女叙事;它将个人行为归结为某个群体内在的贪婪和恶意,而忽视了其行为本质是敲诈勒索。这种简单的二分法,即把行为人和被害人定义为“坏女人”和“傻男人”,掩盖了案件的复杂真相。此外,有些网友的极端言论,比如说对“捞女”要判死刑,“舔狗”没有好下场,将个体犯罪行为与整体性别权利绑定,将司法审判上升为性别对立。

在最近一段时间,频繁见诸报端的家暴杀妻案、校园性骚扰案、婚后敲诈勒索案等字眼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这类案件,常常被贴上男对女的暴力和女对男的掠夺等标签。 无论是家暴中的人身控制,还是敲诈勒索利用的情感基础,都会让大家联想到周遭的困境,焦虑汇聚成集体情绪,进一步导致了性别平等的争议。

本栏目曾经发文讨论过“大同订婚强奸案”宣判后出现的厌女情绪,部分网友将无辜的强奸被害人与此前出现的一些男方支付了高额彩礼而女方悔婚的民事案件相关联,认为女方是捞女。当时也有人提到正在审理过程中的翟欣欣案,认为这类女性把财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把男性视为提款机,是无道德底线的情感掠夺者。 所谓的“恶女”当然存在,但这种指责很容易溢出为针对女性整体的敌意。

这种敌意,也体现在一款流行游戏《捞女游戏》 (已更名为《情感反诈模拟器》) 中。该游戏得到了很多男性玩家的追捧,在内置的留言板里就充斥着大量厌女言论,把情感诈骗归结为女性的问题,加剧了性别对立和偏见。

与此同时,女性群体也存在着对男性针锋相对的污名化和矮化,比如标记他人为“非自愿单身者”——注定是光棍,不配娶老婆,又或者他活该被吸血。这说明,女性作为厌女理论的受害者,也可能助长了这一理论。

因为传统情感关系中的慕强模式,可能会等同为女性的择偶偏好;“二八定律”意味着百分之八十的女性只会追求百分之二十的男性,这强化了对女性的负面看法,进而导致厌女。在这种模式之下,男性同样被压抑和被固化,因为他们在自己的性别群体内部也处于残酷的竞争中,处于被排序和被挑选的境地。

当他或她感觉自己被剩下、被挑挑拣拣而让人感觉存在毫无意义的时候,作为独一无二之人的价值和尊严又在哪里呢?无法指责结构,就只能指责他人。 在剧烈的性别对立之下,最终屠刀指向的就是那些最弱的人。

因此,这些个案中暴露的厌女或者厌男是一体的两面,它将带来一系列针对性别中弱势群体的污名和暴力。我们在观察和反思任何性别议题时都应当格外谨慎,因为 最终受害的都是制度和结构里的弱者。

婚恋市场的困境和缔结婚姻的本质

如果我们再做更深的思考,会发现 翟欣欣案反映了我国婚恋市场的困境 ,包括择偶的困难、两性对于彩礼的不同态度,以及男性对于骗婚的恐惧。

这本质上还是反映了传统的性别分工和婚姻中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婚姻总是和钱有关,择偶总是先看经济状况,这种不平等的性和经济学给女性带来了长久的痛苦,也给男性造成了致命的困惑。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他们怎么可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呢?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指出,男性无法确定女性是爱他们,还是爱他们的钱。这句话到今天仍然令痴男怨女内心作痛。

在当下,虽然主流价值观认同性别平等、男女都一样,大部分女性也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但传统上仍然有让男人承担家庭里更多经济责任的意识。长期形成的婚嫁理念,诸如“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和“学得好不如嫁得好”,使得男性的经济实力决定婚配对象的思维仍在影响很多人的婚姻。很多男性也认同必须努力奋斗成为人生赢家,才能迎娶“白富美”,似乎只有够有钱够实力了,才配有人爱你、有人愿意嫁给你。

本案中的苏享茂正是这种观念的践行者,但这种成功伦理和人生剧本是脆弱的。一方面,它让部分男性在择偶时对情感纯粹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无论在什么时代总会有倒霉的穷小子和拜金女成双出现。而后者的悲剧对于本就很难自洽的婚恋价值观构成巨大冲击,尤其是那些尚未达成深度情感连接就仓促相亲、闪婚结合而成的夫妻,难免同床异梦。

在这个越来越恐婚恐育的年代,深度的情感连接变得更难。在大城市,更多的年轻人考虑的是“我自己就过得挺好,除非和你在一起会更好”。在不那么发达的地区,人们可能还要考虑,如何通过婚姻获取更优的经济条件,甚至是满足原生家庭的需要。这也使得两性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变得更加困难。

如果有什么解决之道的话,那这条道路上都是敢于尝试平等去爱的人。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包括女性的家庭劳动不被计价以及职场劳动中仍然存在的性别薪酬差问题,但这些都有可能在新一轮的工业革命中被挑战。那时候,第一性和第二性之间的鸿沟可能会淡化,婚姻中的经济属性也会发生实质变化。但我们不应该等待这一天到来之后,才去感受婚姻和爱,才去相信和付出。

本文是一篇法律评论,行文至此又回归到爱的本质。爱的本质并不复杂也不稀缺,亲密关系也是如此。走近彼此,需要的是更纯粹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功利的算计。不物化他人,也不物化自我,这才是良好婚姻中两个人的模样。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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