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鲁法行谈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5日    


裁判文书除了具有引导、宣示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的作用外,其最核心的功能就是消除当事人的困惑、明辨是非、解决争议。能否达到解决疑惑、平息争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说理是否清楚明晰、是否严谨充分等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关键一环。此外,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还需要注意不同审级文书的侧重、对证据的论证以及各种细节问题。

一、裁判文书撰写的核心问题——“以理服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中规定,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裁判文书的核心就在于说理,这也是当事人除了判项外最为关注的部分,尤其是败诉一方。能否让当事人信服的关键就是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是否能够做到“有理有据”。裁判文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消除各方当事人的困惑,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都会站在自身的立场去举证和看待争议,法官如何通过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各方争议阐释明白、分清是非,最重要的是让各方当事人都能够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清楚自己行为的是非曲直,能够心甘情愿地接受裁判结果。我们经常说到的“案结事了”就是要力争案子裁判结果作出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真正地解决,不至于让当事人继续苦恼于这一纠纷,继续寻求再次的救济。但要做到“案结事了”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一名法官在同一时段内会收到几十件甚至是上百件案件,每个案件都需要在审限内结案,一审法院还需要组织开庭审理工作等,尽管对当事人的引导与解释工作是贯穿整个审理程序的全过程,但最集中的仍是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之中。

每一位法官刚开始撰写裁判文书时都是从学习前辈资深法官的文书以及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文书起步的,慢慢地才形成自己的说理模式。那什么样的说理才算是“有效”说理呢?所谓“有效”说理,通俗地讲,就是“能说到点子上去”,即能够清晰地让各方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裁判结果,你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如何评判各方当事人观点的以及你为什么要选择这些法律规定而不是其他法律规定等。裁判文书的说理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要素:

选取的表述方式及语言风格。 撰写裁判文书时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裁判文书的受众,裁判文书是写给当事人看的,大多数当事人并没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因此撰写裁判文书时应尽量采用平实简洁的文风,以简明清晰通俗的语言去进行说理,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时可以明白无误地理解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以及法律分析意见等要点的含义。当然这里的“平实”风格并不排斥裁判文书的文采,真正的高手恰恰在于“润物细无声”地实现了极佳的说理效果。平实的风格是不浮夸、不会为了追求文采而刻意去堆砌辞藻,只求用最恰当且精准的词汇和表达方式去论述清楚,不会产生歧义,不会引发新的争议,不会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形等。

注重论证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在审理案件时,我们需要透过众多的案件材料分析当事人的实质诉讼目的,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缘由、想通过诉讼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如何才能解决其权益需求等要素。在了解当事人的实质诉讼目的之后,在撰写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时,须对案件争议焦点予以充分论证,不能有遗漏;论证时尽力从多个角度阐释各方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力求能够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法院的法律分析观点和当事人观点之间的异同等。在裁判文书中如果仅列出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不进行论证说理,是无法让人信服的。这样的裁判文书呈现出来的是“僵硬”和“忽视”,即会让当事人感觉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让人依然无法打消心中的困惑与疑虑,同时也极易认为人民法院对自己的诉求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从而可能会让人质疑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进而影响到裁判的公信力。

保持裁判文书说理逻辑的内在统一性。 裁判文书前后说理逻辑出现不统一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法官尚未将相关问题研究清楚,还无法形成清晰条理的思维,因此才会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出现前后逻辑方向错位的状况。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由于案件证据材料较多,涉及的问题数量也多,再加上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裁判文书说理的难度较大。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裁判文书前后裁判思路的不一致,有时候法官自己可能很难意识到这一点。想要避免出现说理逻辑混乱的情况,最关键的就是确定好裁判思路,分清说理主次。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首先要清楚说理的重心在哪里,说理的法律依据和分析观点是什么,这样才能保障所有的阐释都能围绕核心观点展开,才不至于偏离既定的裁判方向。

二、裁判文书撰写须关注的问题

由于诉讼救济方式往往是在当事人没有其他能够求助的途径而不得不选择的办法,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就成了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因此,对于承载了当事人厚望的裁判文书就要尽力做到准确和细致。裁判文书的撰写是一个细致系统的工作,其中包含众多细节,需要处处考虑周全。

(一)各个审级裁判文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各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审判职能并不相同,这种设置是为了通过不同审级来尽量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合法公正的审理,既要避免因审级过少而导致裁判的局限性,又要避免因审级过多而出现审理工作的过分延长与重复。

一审程序是最完整的诉讼程序,也是不同审级诉讼的基础。基于一审程序的特性,一审裁判文书必然需要将完整的诉讼程序记录下来,在撰写一审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时也需要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全面回应,且需要在裁判文书中将对案件关键性事实的认定过程及支持或者不支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论证过程等展示出来。因而,一审法官的责任重大,甚至有时候会左右后续诉讼程序的走向。对于二审程序而言,对于经查证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案件事实可以不再予以重点关注。当然,二审中依然需要对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法律关系定性等的关键性事实进行核实,同时注意发现一审没能关注到的关键性事实,有时候影响最终判断的就是案件的细节性事实。在撰写二审裁判文书时,相比一审裁判文书更加注重详略得当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表述,如果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与一审裁判一致的话,则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写;如果与一审裁判文书对关键性事实、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某一要素或者全部要素的认定均有不同,二审裁判文书则要对不同之处全面详细地进行论证与阐述,指出一审裁判观点和事实证据认证上的缺失、误解等问题,作出新的裁判结果。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裁判是生效裁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毋庸多言。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极其慎重和严肃的事情,只有在当事人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认定案件主要事实错误等重大情况时方能依法启动。对于再审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较高,尤其是在分析定性和说理上,既然认定原生效裁判存在问题,那就应当就争议问题进行精准说理和分析,此时的说理和分析不仅仅是面向当事人,也是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潜藏着统一一定区域内裁判规则的重要意义。

(二)对程序性事项须表述全面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很多程序性事项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的保障。我们往往会将更多精力放在案件的实体裁判上,在裁判文书中容易忽略完整记录和回应当事人关注的相关诉讼程序这一环节。重要的诉讼程序事项包括原告起诉时间、上诉人上诉时间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管辖权异议情况,是否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是否有中止审理情形,是否存在发回重审情形,是否进行了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是否有当事人主体变更、追加、诉讼承继等情形,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等。程序权利与实体公正紧密相关,裁判文书对诉讼程序过程的记载以及对当事人有关诉讼程序质疑的回应都是公正审判的要求。

(三)以证据分析支撑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审理案件的关键和基础,而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赖于法官对于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的取舍和分析,因此,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能忽略了对证据材料取舍分析的理由陈述。如果仅仅是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简单加以列举然后直接得出认定结论,则无法看到法官对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过程,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质疑。

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律观点的直接证据,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来源及主要内容、证明目的以及人民法院对其证明内容的确认结论和认定理由。在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佐证的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闭环等进行阐述。当出现通过案件证据材料也无法确认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只能采用推定方法对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固定时,裁判文书应当阐明采用推定方式的缘由、依据和推理的分析思考过程。裁判文书对证据材料分析认定过程的描述也是说理的重要环节,为后续作出最终裁判结论奠定基础,提供事实根据,不可或缺,需要高度重视。

(四)紧抠细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的规定,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可见,裁判文书中的语言表述相当重要。

裁判文书承载着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信任,因此,我们应当尽全力保障其精准性。在办理案件时,除了把案件事实审查清楚、法律规定适用准确之外,也要避免出现文字错漏等低级错误,力争在每一个细微处都能做到精准无误。如在办理系列案过程中,尽管各个案件裁判文书里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裁判结果基本相同,但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姓名、诉讼标的等方面仍存在差异,而且有时候不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之间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就需要把当事人这些个性化的信息写准确,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司法裁判的严谨性和公信力的需要。细节决定成败。一份裁判文书即使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裁判结果均正确的情况下,若出现了文字或者其他方面的错漏,也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这份裁判文书的信任度。因此,我们必须以“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去认真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的写作需要经年累月地锤炼和不断地自我学习与提升,是法官终身的必修课,这条充满挑战和光明的路,需要我们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地去走好。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