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编者按
为积极发挥优秀审判业务成果的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法官文书撰写和庭审驾驭能力,近日省高院举办了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双优成果”经验分享培训会。十位在全国法院“双百”评选或全省法院“双优”评选中获奖的法官结合自身撰写裁判文书或者组织庭审的实际经验,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业务条线进行了分享交流。为进一步用好分享成果,省高院在公众号开设专栏,陆续刊发十位法官的分享文章,供广大法官学习借鉴。
本期分享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关键路径与心得体会

连柏健,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20余年。荣获省扫黑除恶先进个人、省禁毒工作先进个人等省级荣誉,承办案件两次获评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执笔起草吉林省毒品犯罪证据指引、危险驾驶罪办理意见等重要文件,多篇论文在《中国审判》、《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意义
刑事庭审是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承载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对裁判的认同、被告人最终能否息诉服判等关键问题,都需要在庭审中得以实质性解决。
庭审本身就是法官践行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在庭审中,法官应着力于先把“事”搞清,把“理”讲通、再把“情”讲透,最终在裁判文书中将“法”讲明。当被告人感受到“情理法”的内在统一,才能真正认同裁判结果,实现心服口服。
庭审实质化的核心
一是要转换庭审的审判方式。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审判方式也在不断转变。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审判方式为职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带有纠问式色彩的审判方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转变;至2018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常态化适用,审判方式亦向“协作式”转变。
审判长是庭审的主持者、倾听者、判断者。我的审判经验就是把“纠问式”与“控辩式”相结合,形成一种引导式、指导式的审判方式,核心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牢牢守住法庭的中立,引导控辩双方事实调查清楚、质证明晰、辩论精准。
二是什么是 “引导式、指导式”庭审模式。 主要引三点。一引询问,引导双方程序、实体问题进行询问;二引质证,引导双方对出示的证据,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三引辩论,引导双方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总结好争议焦点,展开行之有效的辩论,要针对性强,避免走过场。关键之处是引导控辩双方有效发挥作用,这是法庭查清真相的引擎,双方越积极,事实就越清楚,问题就越说透,最终裁判就越公正。
“引导式审判”要把握好关键三点。一把争议的问题,摆明在法庭上;二把关键的焦点,提出在法庭上;三把处理的办法,解决在法庭上。
庭审实质化的具体做法
庭前准备,功夫下在开庭前。
一是法律功课要做足。 针对不经常审理的案件类型,务必提前查清楚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这是基础,更是前提;要查询法答网、案例库,确保裁判的正当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量刑的平衡性。
二是证据审查要“过筛子”。 做好“四看”,一看主要证据“硬伤”有没有;二看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对指控事实是认还是不认,辩解有没有合理性,要做出初步判断;三看关键证据缺不缺,如共同犯罪中,要查各被告人关于犯罪起因、各自分工、怎么分赃这些核心情节,供述是不是能对上;四看供述符不符合常理,是否有“反常识”内容出现。
三是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重大、原则性问题,阅卷时应要求检方补充证据,解决证据中的瑕疵点。一般性问题,留到庭审时重点调查,让控辩双方充分对抗,集中解决。
询问和发问环节要把握重点。
有的法官认为法庭调查的重头戏是询问和发问环节,该环节核心有三个:一是验证被告人供述是真是假,辩解站不站得住脚;二是看供述内容跟定案证据能不能对上号;三是有没有非法证据要排除的苗头。在问的过程中挖掘一些信息、串一串证据链,有一定意义,但精力应该放在举证和质证。
此环节应适当简化、弱化,重点把握三点,一是从卷宗疑点入手。带着庭前阅卷发现的核心矛盾去问,直击要害,绝不漫无目的;二是专戳供证矛盾点。揪住供述和证据对不上茬的地方问,为后面的质证埋好伏笔;三是要问就“起底式”直击要害。尤其是那些明显违反生活常理、客观规律的供述或证据,必须深挖细查,绝不能半途而废、浅尝辄止。
第一步:先让控辩双方问完,不中间打断,充分发挥控辩双方法庭调查的权利。
第二步:法庭出手。情况A:双方没问透的关键问题。直接把问题“抛回去”。用指令明确要求:引导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再进行调查发问,引导双方查清。情况B:法官认为哪些疑点重重,把问题“引”出来。让双方围绕这个点正面交锋、充分对抗。这样既能解决问题,又能让双方都看清案件症结,后续沟通自然水到渠成。
举证环节,让证据“开口说话”。
如何抓实举证责任,关键做好五点。 一是法官要当好“引导员”和“质检员”。要严把证据关,引导控辩双方举证到位。二是有利被告的证据不能“隐身”。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三是给被告人“看清楚”的权利。特别是主要证据,必须完整出示,不允许“晃一下就过”的走过场。四是“繁简分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证一举、一证一质、一证一认”,这样能清清楚楚。只有在那些紧密关联、证明同一件事的一组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适当“打包出示”。对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事实清楚的小案子,可以适当放宽“打包”范围,提升效率,但大原则不能丢。五是不同证据,举法要“对号入座”。如言词证据(口供、证言、被害人陈述),经常有多次笔录。检方当庭宣读时,要明确具体是哪一次,说清楚讯(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
质证环节,法庭的“主战场”。
应当做好以下五点:一是法官当好“焦点引导员”,做好三要。一要抓重点。快速归纳双方对某一项证据的核心意见。二要引对抗。精准引导到真有争议、真有疑问的证据上,切记主要证据有问题的,不能草草而过。三要戳要害。关键是要把证据里的“硬伤”和核心矛盾点给点透。二是保证“有来有回”,对抗充分。辩方提出质疑,控方有正面回应;控方主张成立,辩方也得有机会反驳。三是疑难案子,提前准备好“人”出庭,要有预见性。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我们在庭前阅卷时应有一定的预判性,第一次开庭时应把关键证人、鉴定人、专家论证人请到庭上来。四是质证重心,先问“能不能用”,再谈“怎么用”。首要是验证证据合法性,证据本身是否合法,再来讨论它能证明什么、有多大证明力。对存疑的证据,更要刨根问底,这是防住冤假错案的生命线。五是质证要实质化。对争议极大、矛盾多的证据,法庭要引导双方进行实质化质证。
法庭调查要求法官要务实,不能把庭开成走过场,要带着鲜明的问题意识上庭,精准引导双方围绕焦点。目标要把案件的问题挑破在法庭上,把问题解决在法庭上。
法庭辩论要充分有效。
1.解决常规辩论问题。 往往第一轮辩论都是双方提前准备好的。那么,刚在法庭调查中查出的新问题,辩论词里没有。法官就得用引导式把真正的问题亮出来。明确点说,“双方,针对法庭调查中出现关键争议点(如……),现在请你们重点辩论,” 把“矛盾”抛过去。这也是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环节。
2.量刑都得“辩透”。 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量刑规范化,依据哪条哪款、什么情节加减的,必须说清楚、讲明白,尤其二审要改判量刑的案件,必须在庭审中“辩透”,要把量刑讲明。
3.把争议焦点“摆明”。 辩论收尾,审判长要当场归纳总结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归纳完后征求双方意见,“我总结的这几点,是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没有遗漏或错误。”这样做,案件问题点明确,在写判决书时,只需解决这些焦点就可以,省时省力又精准。
4.多被告人案件要各个“击破”。 辩论和焦点总结要一个人一个人进行。建议:一被告人一轮辩论,分开进行,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同样一人一份“诊断书”,不然谁的问题都说不清。
落实庭审实质化,旨在推动各方恪守本位,共同确保案件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审查与公正裁决,这样刑事庭审才能真正成为发现真相、解决争议、守护公正的法律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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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回顾
来源:省法院审管办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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