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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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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嘉冀

引言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投保已成为保险业务的主流渠道。数据显示,从2013年至2023年十年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从290亿元增加至4949亿元,保持着年均超32%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近五年来保险纠纷中因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比超30%,成为保险行业合规风险的重灾区,这使得保险人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如何有效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一、典型案例双视角:合规与否的司法裁判边界

(一)案例一:全流程管控+可回溯,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案件索引: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8民终283号(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造成李某1、胡某某死亡,涉案车辆通过电子投保方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提交证据显示,投保人陈某经人脸识别验证后,必须阅读完整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勾选“已理解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选项后,方可完成付款操作。陈某认可系本人操作投保,但否认签字真实性,未提供相反证据。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电子投保流程设置了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免责条款强制阅读、勾选确认等必经程序,结合禁止肇事逃逸属于驾驶员基本常识的考量,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免除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无真实可回溯记录,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案件索引: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终630号(人民法院案例选)

基本事实:2022年1月,米某某通过某保险公司微信公众号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电子保单约定“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同年2月,米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用33105.83元,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全额赔付。诉讼中,保险公司仅提供投保演示视频及投保人声明签字,无法提交米某某投保时的实际操作轨迹、在线解释说明记录等可回溯资料,主张已尽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点:法院明确指出,互联网保险销售需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仅提供演示视频而非实际投保记录,不符合可回溯要求,无法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具有较强专业性,仅凭投保人声明签字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明确解释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最终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垫付费用。

两起案例清晰呈现司法裁判逻辑:电子投保中,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已从“形式签字确认”转向“实质合规+可回溯验证”,保险公司的流程设计与证据保存能力成为关键。

二、法律框架解析:提示说明义务的双重维度与电子投保特殊要求

(一)核心法律依据体系

1.《保险法》第十七条:奠定基础义务,明确对免责条款需履行“提示义务”(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和“明确说明义务”(解释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未履行则条款无效。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至十二条:细化认定标准,区分一般免责条款(需提示+明确说明)与法律禁止性情形免责条款(仅需提示);认可网页、视频等电子形式的履行方式,但需满足对应标准。

3.《可回溯管理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强化实操要求,规定互联网保险销售需记录投保人操作轨迹、在线解释说明信息,保存期限至少5年(保险期间超1年的不少于10年),未达标者需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

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义务,要求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含免责条款)采取合理提示方式,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未履行则对方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1.提示义务的“显著性”标准:需通过特殊字体(加粗、加下划线)、颜色(与正文区分)、符号(★、▲等)或单独页面展示等方式,使免责条款区别于一般条款。实践中,仅将条款隐藏在链接中、未设置强制阅读程序,或全部条款均加粗导致关键信息被弱化的,均不被认定为尽到提示义务。

2.明确说明义务的“常人理解”标准:需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对于“非医保用药”“等待期”“免赔额”等专业条款,仅罗列条文不够,需配套通俗解读、示例说明或多媒体讲解,确保投保人实质理解法律后果。

(三)电子投保的特殊合规要求

相较于线下投保,电子投保具有虚拟性、单方性、跨域性特点,司法实践对其设置了更高标准:

身份真实性: 需通过人脸识别、手机号验证等技术确保投保人为本人操作,避免“代投保”引发效力争议;

过程可回溯: 完整记录投保人页面停留时间、条款点击次数、确认勾选动作等操作轨迹,形成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

互动有效性: 不得设置默认勾选、强制跳转等剥夺投保人自主选择权的功能,需保障投保人在线咨询、疑问解答的权利。

三、实操合规指南:保险公司全流程风险防控要点

(一)销售页面设计:构建“可视化+强制性”提示体系

1.条款展示规范: 将免责条款、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如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待期)单独设置页面,避免折叠或隐藏在冗长文本中;采用“加粗字体+红色/橙色标识+特殊符号前缀”,确保视觉显著性。

2.强制阅读机制: 根据条款长度设置合理强制停留时间,单页免责条款停留不少于30秒,未完成阅读则无法进入下一步操作;设置“逐页确认”功能,投保人需点击“已阅读本页条款”后,方可跳转至下一页。

3.专业条款解读: 对“非医保用药免赔”“肇事逃逸免责”等易引发争议的条款,配套通俗解读文本(如“非医保用药指超出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费用,该部分需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示例案例或30秒动画讲解,点击条款可弹出解读内容。

(二)投保流程管控:嵌入“身份验证+操作留痕”全链条

1.身份核验强化: 前置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比对+手机号验证码三重验证,确保投保操作由投保人本人完成;对单位投保,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注明职务信息,避免公章真实性争议。

2.操作轨迹记录: 通过技术手段实时记录投保人全流程操作数据,包括页面访问时间、条款点击次数、勾选确认时间、支付操作记录等,形成完整操作日志;采用区块链、时间戳技术固定数据,防止篡改。

3.关键环节确认: 在投保流程末端设置“最终确认页”,汇总所有免责条款核心内容及提示说明记录,投保人需手写输入“本人已阅读全部保险条款,理解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同意投保”,或录制10秒语音确认,方可完成投保。

(三)证据保存管理:落实“可回溯+易查验”要求

1.保存内容完整化: 归档资料需包括销售页面原始版本、投保人操作轨迹日志、在线咨询记录、条款解读材料、确认勾选截图/录音、电子保单等,确保能够完整还原投保过程。

2.保存期限合规化: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保险期间1年以下的资料保存不少于5年,超过1年的不少于10年;发生纠纷的,保存至纠纷解决后3年以上,避免因资料灭失导致举证不利。

3.证据形式规范化: 所有电子证据需转换为可供司法查验的格式(如操作轨迹导出为PDF文档、视频资料刻录为光盘),标注形成时间、来源及完整性校验信息,必要时通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认证,增强证据效力。

(四)条款差异化处理:区分类型履行对应义务

1.一般免责条款(如免赔额、等待期): 需同时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除显著标识外,需在投保流程中专门设置解读环节,确保投保人理解条款含义。

2.法律禁止性规定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仅需履行提示义务,但需采用更醒目的标识方式(如单独弹窗提示“该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情形,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结合驾驶员常识强化提示效果。

3.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如现金价值、合同解除权): 参照免责条款标准履行提示义务,对现金价值计算方式等专业内容,需提供计算公式、示例表格(如“年度现金价值对照表”),必要时通过在线客服进行一对一说明,并记录沟通内容。

四、常见合规漏洞与风险规避策略

(一)典型漏洞识别

1.以投保演示视频替代实际操作轨迹记录,无法证明案涉投保人的真实投保过程;

2.全部条款均采用加粗字体,导致免责条款与一般条款无区分,弱化提示效果;

3.连续投保时简化流程,未重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认为“老客户无需重复提示”;

4.提示说明内容仅为格式化语句(如“请仔细阅读条款”),未对条款内容进行实质解释;

5.电子证据保存不完整,缺失操作轨迹或解读记录,纠纷发生时无法举证。

(二)风险规避方案

1.摒弃“演示视频举证”思维,建立实际投保过程实时记录系统,确保每笔投保业务都有专属可回溯资料;

2.优化条款排版设计,仅对免责条款、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加粗、变色处理,一般条款保持常规格式,突出关键信息;

3.连续投保时执行与首次投保相同的流程标准,每次投保均需重新履行条款阅读、确认勾选等义务,避免“流程简化”引发合规风险;

4.制定标准化解读话术库,对各类条款明确解释要点(如“等待期90天指投保后90天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说明内容一致且符合“常人理解”标准;

5.建立证据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合规自查,核对电子资料的完整性、存储期限及格式规范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结  语

电子投保的便捷性与合规性平衡,已成为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命题,随着《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将成为适当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届时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将更加严格。成渝金融法院的典型案例已清晰传递出司法信号:保险公司唯有跳出“形式合规”误区,构建“实质提示+明确说明+全流程可回溯”的合规体系,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纠纷、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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