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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6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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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06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06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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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6期目录摘要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公众号。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法学时评

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纲领

评论人:黄文艺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论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

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制度理论和制度思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概念和理论是新时代中国制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构成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和“法律制度”概念的形成和演进具有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根脉和鲜活的中国法治实践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定位了“法律制度”概念在由“制度”“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概念构成的中国制度理论体系中的坐标,充分揭示了法律制度作为规范性、制度性、法律性实体的基本属性,合理构建了一套从宏观体系、中观结构到微观要素的多元分层有序的法律制度体系,科学阐释了法律制度的运行规律和实践价值,使得“法律制度”概念和理论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和构成性理论,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思想深刻的新时代中国法律制度理论。

关键词:制度;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理论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法治精神概念的法理分析

作者:郭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治精神”是法理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和标识性概念。“法治精神”在概念上既包含对法治之内在精神的描述,又涉及人们对法治应有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法治精神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支撑,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所要求的精神文明的构成要素。弘扬法治精神的实践目标在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的独特精神样态。从法理上看,“法治精神”概念可以从五个维度进行分析,即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对法治价值的追求、对法治规则的遵守、对法治发展的期待、对法治文化的认同。这五个维度从话语上又可以转化为五个成语,即奉法强国、持法为民、良法善治、变法鼎新、淬法成文。法治精神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证成,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已通达审美境界,中华法治文明正神采奕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良法善治;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法治文明;精神文明

诉源治理推进过程中的四重悖论及其化解

作者:张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然而,在诉源治理的推进过程中,却存在法院从参与变为主导的职责悖论、调解强制前置与尊重当事人诉权的程序悖论、多元解纷需求较高与社会调解组织能力不足的能力悖论,以及上级指标考核与当事人公正获得感受损的效果悖论。上述悖论主要缘于司法逻辑、治理逻辑和行政逻辑的多重制度逻辑冲突。若想化解上述悖论,需明晰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边界;重视司法在强化国家权威认同、推动现代国家建构方面的政治功能;合理评估非诉解纷机制的作用,关注非诉解纷机制的准司法属性对专业性与公正性的内在要求;避免将诉讼数量增长简单归因于社会矛盾激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诉源治理;多元纠纷解决;“枫桥经验”

审判机关的组织性法律保留

作者:姚子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助理、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实践中,我国审判机关的设置深陷“令出多门”所导致的规范性困境,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批复则是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和管辖权调整的主要依据。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密度,但仍遗留了许多有待系统解释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建构审判机关的组织性法律保留制度?基于审判权对法治国家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的特殊重要性,我国审判机关的组织适用高密度的法律保留:对审判权秩序的调整和对所有行使审判权的机构的组织,都适用绝对法律保留;涉及法官及法院内部的法官管理机构的组织事项,也同样适用绝对法律保留。审判机关的其他内部机构适用相对法律保留,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授权各级人民法院或产生该人民法院的国家权力机关来规定,但不可授权行政机关或上级人民法院规定。

关键词: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律定法官;法律保留;重要性理论

法治体系研究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载体设置

作者: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人们对公开载体的类型、模式和形式存在重大分歧,严重制约了其未来发展,亟需系统检讨。在公开载体的类型选择上,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独立的公开权限。因此,无论是线上公开,还是线下公开,都在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之内。在线上公开中,应适度融合当前集中公开模式与分散公开模式,遵循“以集中公开为主,以分散公开为辅”的实施路径,集中公开渠道,以单一性的公开载体反向统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标准、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序。在公开载体的建设形式上,基于行为性质认定、制度功效表达、法律原则遵守等方面的考虑,应摒弃当前合并公开的错误做法,采取单独公开的形式,保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制度独立性。

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载体;制度功效

程序出罪溯源:对免予起诉的制度史考察

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免予起诉制度突破了起诉法定主义框架下起诉与不起诉的机械司法困境,构建起“区别对待”的案件分级处理模式,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彰显历史进步性。但该制度在入法后与法治原则和诉讼法理产生抵牾,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最终被改造为相对不起诉制度。免予起诉制度仍然具有诸多合理要素可供借鉴:一是免予起诉主要适用于少数“政治性”犯罪,不宜普遍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故程序出罪应当是一种在实体入罪后的程序控制与矫正机制,秉持个案裁量的谦抑思路。二是完善现有特殊不起诉制度,承继对特定政治外交案件免予起诉的处理方式和司法经验。三是免予起诉所体现的起诉裁量权能和审前程序处断功能是程序出罪的核心,应当在相对不起诉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程序出罪体系。此外,免予起诉的制度史还表明,政策性制度入法须坚持政治逻辑、法治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方能既回应政治需求,又契合法理要义,兼具现实可行性。

关键词:程序出罪;免予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赦免;裁量不起诉

《民法典》背景下国有农用地统一权利体系构建研究

作者:杨雅婷,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入法为重构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提供新思路。国有农用地上现有权利类型多样、关系混乱,主要表现为:所有权行使边界模糊、虚置严重,使用类权利属性不明、内容不清,经营类权利规定模糊、保护不力。参照《民法典》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上用益物权的规定,应当构建起以“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为核心的国有农用地统一权利体系。落实国有农用地所有权是根基,应当明确所有权行使主体、客体和实现形式;确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关键,主体应被限定为农垦农场和集体,采划拨方式无偿设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利经登记生效;重构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是核心,国有农用地经营权应被确认为一项用益物权,具有去身份性、有期限性、财产性、可流转性等特征。

关键词:国有农用地;权利体系;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经营权

论“两院会商”制度的构建

——基于H省法院、检察院“两院会商”实践的分析

作者:刘沛泉,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司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各项业务均有不同的司法机关根据分工负责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协同推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业务运行方式不同,因此,导致司法业务的运行时常产生梗塞现象,进而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H省法院、检察院通过会商方式解决司法运行衔接不畅等诸多难题,并初步探索出独具特色的“两院会商”模式。司法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应当遵循司法规律、秉持制度理性、完善治理方式、深化依法治理。探索出健全的司法机关会商制度,构建起衔接顺畅、具有较强自我调整功能的会商机制,则必有益于提升司法治理效能。

关键词:“两院会商”;司法衔接;制度建设;司法管理机制创新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论金融法的绿色转型——兼论金融法的“新四色定理”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绿色发展是金融业和金融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金融法可以按照其与绿色发展的关系分为绿色金融法、黄褐色金融法、无色金融法和棕色金融法,这可以被称为金融法的“新四色定理”。我国金融法应当从传统的不关注绿色发展的金融法转型为关注绿色发展的绿色金融法。为促进金融法的绿色转型,需要通过法律的作用,将生态环境因素融入金融市场主体的决策成本函数之中,并促进道德规范入法。在国际上,金融法的绿色转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并重塑金融市场的基本逻辑。在我国,这一转型已经开启,但不够全面、系统,规范的层级较低。我国金融法的绿色转型,会引发金融法的法律关系的各大构成要素的改变、转型。我国金融法的绿色转型,需要坚持如下路径:软法先行,大力助推,谨慎强制;从局部到全国,从地方立法先行到全国立法统一;从政府引导到市场主导。建议设立一家专门从事绿色投资的政策性银行——中国绿色发展银行,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法》。

关键词:金融法;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法;金融法的“新四色定理”

部门法哲学

功能罪责论的反思与展望

作者: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要:作为罪责理论谱系中的年轻角色,功能罪责论值得全面的理论反思。基于预防性刑罚目的理解罪责概念的构想由来已久,功能罪责论只是更系统和更精确地建构了两者之间的关联。功能罪责概念主要存在三个分支概念,即折中的功能罪责概念、系统理论的功能罪责概念和社会心理的功能罪责概念。以预防需要补充罪责概念的做法虽受较少质疑但难言完美,而完全以预防需要填充罪责概念的方案更是在逻辑、方法论、正当性和功能等多个维度存在疑问。将功能罪责论推向极致会导致对罪责原则的放弃,但作为替代方案的不法谴责方案或比例原则方案均没有展现出相比于传统方案的优越性。刑法理论与其穿凿附会地试图结合罪责和预防,不如将精力放在弥补规范罪责论的其余不足之处上,尤其是深化对实质罪责、刑罚接受义务和量刑罪责等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功能罪责论;罪责原则;刑罚目的;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数字法治研究

电商平台自我规制的社会公权力属性及问责路径

作者:高俊杰,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将电商平台自我规制视为私权利的主张,过于注重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会使得具有公共属性的平台借此遁入私法。将其视为私权力并依此进行公共问责的观点,不仅在实践中存在多重困境,而且在理论上也面临规制工具与权力属性错位的难题。社会公权力论则为界定平台自我规制的法律属性及追问其公共责任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视角。平台自我规制具有社会公权力属性,这根源于平台的公共性,其理论支撑则可以诉诸事务分权理论。作为社会公权力,平台自我规制在形式上已经具备了集规则制定、日常管理和纠纷裁决于一体的完整权力体系。在我国,基于社会公权力路径追问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责任,还需要通过革新行政主体理论将平台自我规制纳入公法监督的范畴。

关键词:平台自我规制;社会公权力;行政主体理论

金融消费者认知偏差应用的法律规制:基于行为导向的分析

作者:赵尧,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摘要:金融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及其商业化应用由来已久,并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异化出“暗黑模式”“数字操纵”等极端情形,从而产生偏差应用行为本身不法的合理性挑战。对此,现行法律规则并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回应。究其根本,现行法以行为人自主意识为基本假定,缺乏对认知偏差及其驱动力(潜意识)的足够认知。与此同时,传统理论从金融消费者个体利益出发,认为偏差应用“非理性、不自愿、有损害”而主张法律规制,实则存疑。本质上,偏差应用从结果规制走向行为规制的正当性,源于金融风险的防控之需: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金融市场的偏差应用容易诱发更具外部性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针对偏差应用的合理规制,建议厘清认知偏差与规制措施的互构性、整体性以及异质性关系,并具体通过冷静期制度、默认条款以及提升金融素养等路径予以实施。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认知偏差;金融安全;数字金融;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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