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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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澳
引 言
评定分离机制在2020年起,已经在试点地区、试点项目上推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可知,评定分离的规则目的是“完善定标规则”而非“评标规则”。定标规则的侧重点放在“招标人选择定标方式并公布”,因此就算招标人自主选择,也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选择方式并公布”。
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为这一政策落实,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推进标准。整个《工作指引》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定义”“适用范围”“操作细则”“监督与救济”。“操作细则”中,通过“招标阶段”“评标阶段”“定标阶段”三个程序,大篇幅描述具体分离规则。但可以预知的是,因文件层级所限,整个规则不会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框架。本文通过对《工作指引》的规范分析,为评定分离工作提供参考。
一、定义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将评标和定标作为两个 相对独立 的环节, 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 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并出具评审意见;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从定义可知,相对独立的体现为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同时出具评审意见。中标人由招标人根据公布的程序和方法,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域范围内,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具体项目援引的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中第五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此处的“国家投资”不再列示,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三、招标阶段
1.招标人应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基本遵循,不宜简单以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基本遵循要公开,价格因素不唯一。
2.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和定标方案。具体载明: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方法和数量。定标方案包括定标时限、定标程序、定标方式、定标因素等内容和规则。
定标方式由招标人集体决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或组建定标委员会。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项目,招标人可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原则上采用“票决制”,投票采用 记名方式并注明理由 。
定标因素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不应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参考要素有: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其他合理因素。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自行审查。
4.核查考察,综合评估。评估形式:中标候选人核查、考察、拟任团队主要人员答辩等。
四、评标阶段
1.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为“初步择优”。
2.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评审后, 以不排序方式 向招标人推荐 2—3名中标候选人 并 逐一 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注意不得综合出具评审意见。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即完成评审意见不等于完成评标报告。招标人可以对评审、评标情况进行复核、纠正。
4.按照法定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并答复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定标阶段
1.中标候选人的核查,综合考虑价格和相关定标因素,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规则。定标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2.招标人定标前,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也可组织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考察、答辩不得区别对待。考察、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需要履行中标候选人核查、考察或拟任项目团队答辩等前置程序的,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3.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并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4.第三方机构人员不是中介机构人员。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选择: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5.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6.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定标中的工程技术类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此处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定标委员会中的“第三方机构人员”有所区别。技术咨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且限于提供参考。
7.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8.自由裁量。定标过程中,应当尊重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其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规则下,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最终确定适宜的中标人。
9.定标报告和书面报告。前一报告系名词,后一报告系动词。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监督与救济
1.责任主体和监督完善。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定标活动全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定标方案、中标人确定或定标委员会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范围,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因此,在现有决策模式下,一方面需完善决策效果与评审、定标的统一性,另一方面需完成对决策程序的监督机制。
2.信息公开与投诉处理。招标人应当认真贯彻《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主动及时公开招标投标过程及履约环节相关信息,便于社会监督。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投诉,认为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法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尊重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对定标过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3.全过程记录存档。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因此,记录、存档义务系招标人,而非招标代理机构。
声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