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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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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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
(第四版)
陈瑞华 著
ISBN:978-7-100-25410-6
商务印书馆2025年10月出版
§ 区别于实体法的责任追究方式,本书构建了以“宣告无效”为核心的程序性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 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提炼出一系列崭新的概念: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
§ 第四版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作出了必要的回应,力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程序性制裁理论。

内容简介:
《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深刻揭示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机制问题,论证了刑事程序法中有别于实体法的独特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本书的观点,实体法的责任追究主要遵循“责任自负”的原则,以追究违法者个人的责任为主要方式,而程序法的责任追究则遵循“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利益”的原则,以宣告无效为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该书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丰富了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理论。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法学界在程序性制裁问题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也面临着诸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例如,公权力机构违反法律程序与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律程序的不同后果问题,对违反程序行为的量刑减让处理方式的正当性问题,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分类问题,都需要作出更为深入的探讨,此次修订,本书对上述问题都作出了必要的理论回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程序性制裁理论,促进了刑事诉讼法理的发展。

作者简介:

陈瑞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企业合规。
独立出版二十余部学术专著,倡导“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在程序正义、诉讼构造、程序性制裁、刑事诉讼模式、辩护、证据法、企业合规等诸多领域,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引入了程序正义理论,发展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提出并论证了程序性制裁、合作性司法模式、有效辩护、对物之诉、实物证据鉴真、新法定证据主义等理论问题,对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做出了开创性研究。
第四版序言
2004年,笔者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程序性制裁理论》一书,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后来对该书进行过两次修订,先后推出了第二版和第三版。二十年后,笔者再次对该书进行修订,改写了一章,增加了一个全新的章节。为激活该书所蕴含的学术潜力,笔者将该书的第四版托付给我国学术出版的“旗舰”——商务印书馆,期待该书重新面世之后,能够焕发更大更强的学术生命力。

《程序性制裁理论》面世二十年来,在法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该书所提出的程序性制裁理论已经被法学界接受,得到了较高的学术引证频次。该书所提出的程序性理论体系,包括以“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为核心的基本概念,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认同。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程序性制裁理论出现之后,法学界在此领域内并没有出现太多有分量的相关论著,富有创见的学术作品也是寥寥无几。笔者多么期望有更多的优秀学者在此领域内进行深耕细作,推出更为大气磅礴也更为精致的作品。
2010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令人瞩目的重大变化。尤其是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刑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挑战侦查程序合法性的案例频频出现,程序性辩护已经成为律师辩护的基本形态。可以说,刑事审判已经逐步呈现出定罪裁判、量刑裁判与程序性裁判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程序性裁判机制至少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已经得到较为全面的确立,法院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司法审查活动,已经成为刑事审判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本次修订中,笔者一方面结合刑事司法制度的变化,对原书中不合时宜的表述和论证进行了调整,另一方面也对自己的相关理论论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一些新的理论表述和观点充实进来。本书第四版与前几版在结构上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增加了对程序性违法性质的简要分析,对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补偿机制作出了分析和评论,对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与理论根基进行了分章讨论。与此同时,本书第四版还对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和程序性上诉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有关理论表述和论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法律条文是灰色的,但理论之树常青。身处剧烈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应当具备基本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追求,在学术研究中发现问题,探求规律,形成观点,努力创建富有生命力的理论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做出独特的学术贡献,为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提供智慧和灵感。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笔者期望未来有更多的优秀学者投入到这一领域的研究之中,期待着有更多富有创见的学术作品问世!
是为序。
【本文为《程序性制裁理论》“第四版序言”,略有删节】

“无制裁,则无法律。”
没有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就会名存实亡。程序性制裁是一种程序法中的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宣告专门机关违反法律程序、宣告无效,来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
“因为警察违法,就放纵犯罪?”
这是卡多佐大法官的一句著名追问,也是对程序性制裁正当性的一种质疑。但是,这种颇有民粹主义色彩的追问忽略了一个常识:因为宣告无效就放纵犯罪,并不是事实,也有点危言耸听了。迄今为止,没有程序性制裁,人们有什么更有效的办法治理程序违法、减少刑讯逼供呢?
“无救济,则无权利。”
要启动程序性制裁机制,不要指望司法机关的主动纠正,更不要对检察监督抱有幻想。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完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确保他们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为此,需要构建程序性裁判机制,这是一种“诉中诉”“案中案”“审判之中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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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程序性违法的性质1
一、引言1
二、程序性违法的性质6
三、程序性违法的类型13
四、程序性违法的处理方式17
第二章 程序性违法的实体性制裁制度22
一、引言22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适用困境24
三、刑事追诉的可行性30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36
五、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空间40
六、实体性制裁的局限性50
第三章 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补偿机制57
一、问题的提出57
二、程序性违法量刑补偿机制的性质62
三、对程序性违法量刑补偿机制的若干反思69
四、量刑补偿机制的制度空间78
五、量刑补偿机制的未来89
第四章 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91
一、问题的提出9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93
三、终止诉讼制度102
四、撤销原判制度109
五、诉讼行为无效制度114
六、解除羁押制度120
第五章 程序性制裁的理论根基123
一、程序性制裁的性质123
二、程序性制裁的分类130
三、为什么要采取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135
四、程序性制裁的局限性143
五、程序性制裁的未来149
第六章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154
一、引言154
二、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155
三、瑕疵证据的补正162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主要问题168
第七章 对非法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制裁173
一、审判程序违法的后果173
二、作为程序性制裁的撤销原判175
三、撤销原判制度的两种方式178
四、对撤销原判制度的反思183
五、撤销原判制度的未来189
第八章 程序性裁判195
一、程序性裁判的出现195
二、程序性裁判的性质197
三、程序性裁判的基本原则203
四、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初步审查209
五、正式调查程序215
六、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221
七、程序性裁判的未来232
第九章 程序性辩护234
一、程序性辩护的出现234
二、程序性辩护的性质236
三、作为诉权行使方式的程序性辩护239
四、程序性辩护的独特方式246
五、律师界对程序性辩护的探索252
六、程序性辩护的未来260
第十章 程序性上诉262
一、问题的提出262
二、对三个案例的分析264
三、程序性上诉的对象270
四、程序性上诉的审理方式273
五、二审法院对裁判理由的说明276
六、对未经一审法院裁判事项的审理277
七、程序性上诉与审级制度280
第十一章 程序性制裁的理论体系285
一、程序性违法286
二、程序性制裁287
三、程序性裁判290
四、程序性辩护291
五、程序性上诉292
六、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发展294
参考文献296
索引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