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编者按
吕红兵律师指出,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不仅需要创新技术的支撑和推动,更需要法律制度来激励创新、防范风险。他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涉外法治等法治内涵角度,为律师如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强大保障擘画了行动蓝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
总书记进一步分析:“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
总书记特别强调:“ 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
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强大法治保障,既是我们律师拓展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党和国家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要求的切实体现;这是我们律师的市场与业务,也是我们律师的责任与义务。
的确,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不仅需要创新技术的支撑与推动,更需要法律制度来激励创新、防范风险。科技和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两个理论命题足以表明科技和法治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也蕴涵着科技与法治的内在联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理应也能够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有著名法学教授从专业分类角度,分析了法律制度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功能与价值: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保障市场经营中的“成果”,其核心在于推动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应用,依靠权利保护机制、激励创新机制、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市场导向机制,为以创新为主导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保障市场经营中的“个体”,其因应新质生产力带来的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转型,使劳动者在技术变革中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 保障市场经营中的“组织”,企业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坚守实体经济根基,积极布局新型产业,扮演着构建和优化产业链的重要角色。
同时, 竞争法律制度 为新质生产力创设了公平竞争的基础环境, 科技法律制度 为新质生产力营造了支持创新的成长环境, 金融法律制度 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风险可控的融资环境。
而且,围绕 生态文明建设 ,法治推动新质生产力“向深”而行,实施 网络强国战略 ,法治推动新质生产力“向实”而行,追求 制度型开放 ,法治推动新质生产力“向远”而行。
在此,我则从法治的内涵角度,提出我们律师如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与强大保障:
在 科学立法 方面,参与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体系完善;
在 严格执法 方面,服务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营商环境创建;
在 公正司法 方面,推进维护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环境优化;
在 全民守法 方面,助力社会依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观念树立;
在 涉外法治 方面,培育国际一流服务新质生产力的中国律所。
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立法可谓既是重点,也是新兴,还是涉外。如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仅是立法工作者的责任,也是我们执业律师的担当。今天论坛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人工智能法治,于是我聚焦这一话题作一讨论。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同时又强调:“ 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 ”
近来,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GAI”)备受关注。截至去年底,我国已上线大模型超300个,注册用户逾7亿人。不经意间,GAI改变并改善着人们的工作习惯乃至生活方式。
不过我们也看到,GAI引发版权之争不断:逝者肖像权、隐私权受侵害情形频现;聊天角色的“擦边”、暴力对话,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出新挑战;“老同学”头像、声音诈骗案,已在各地频发。放眼海外,“泰勒”色情、血腥图片在多个社交平台疯传,明星成为AI“深度伪造”受害者再添案例……
去年3月,欧盟完成《人工智能法案》立法流程,出台全球首部关于AI的全面立法。在我国,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规划已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其中。专家分析:相对于专用AI而言,GAI具有可以执行不特定任务、具有庞大数据训练量等重要特征。因此,我们普遍认为的AI立法,很难精准规范GAI的特殊内容。况且,与传统立法相比,AI立法面临技术飞速发展、产业加剧迭代、风险程度增强的高度不可预见性,制定一部既要解决当下问题,又能充分考虑长远的人工智能法难度极大。
近年来,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相继施行。不过,三个办法主要规范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而且属于部门规章性质,法律位阶较低。选择GAI这一热点与切口进行“小、快、灵”立法,尽早由国务院出台一部行政法规,是切实可行的方案。一方面,立法核心应是明确规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态,并由其统领。另一方面,在上述原则下,该行政法规应对GAI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监管者以及社会公众,分门别类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职能与责任。
二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此过程中政府的功能不容忽视,但又必须强调依法行政。为此,“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就提交了一份关于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助推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的提案。
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机关和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实践中发现,上述规定中也存在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不当竞争等问题,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有损国家法治统一性。
具体表现各种各样:有地方在招商引资文件中规定获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是在当地设立地区总部、经营机构,或销售收入、净利润、员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有的地方规定虽名为“内部文件”,却含有涉及公民、法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已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24年8月,国务院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已于2018年12月发布。推进这些问题在根本上得以解决,特别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呈愈发明显之势,尚需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建议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在重视“立”“改”“废”“释”“纂”的同时,关注备案审查制度和功能建设,建立并完善涵盖“立”“改”“废”“释”“纂”“备”的一体化、全方位科学立法体系。
从实践中看,上述影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定内容,很多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个区域而言,更具有针对性、更接地气,经营主体对其感受更强烈、受其影响更直接。因此在实施新修订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同时,应尽快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在严格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同时,应加快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
三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我们注意到,今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产保护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该意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需求相融合,构建“创新链-产业链-法治链”三链贯通保护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
这个意见共24条,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线,以保护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公平竞争、完善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体系为重点,围绕算法模型、开源许可、数据要素、生成内容等焦点,构建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市场竞争等全链条的司法保障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落地、可持续的法治保障方案。此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响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司法需求,针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权属界定、技术合同履行、开源模型纠纷、数据权益平衡、生成内容确权、侵权行为认定、专利及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关键突出司法问题,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在最大化凝聚法治共识的基础上实现精细化动态保护。
此前我们说到公司法制与新质生产力的关系,对此我们应 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与适用,特别是公司法如何平衡保障资本与技术、公司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动态关系。 例如,该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请求股东回购股权的性质认定”,就是一个核心条款。
该条款明确规了三种情形下的认定与处理,即“股东与投资者约定将股权转让至投资者名下,当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由股东回购股权,在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后,投资者请求股东回购股权的”;“股东与投资者约定将股权转让至投资者名下,当一定的条件成就后,投资者就是否要求股东回购股权享有选择权,在条件成就后,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经股东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请求股东回购股权的”;“股东与投资者约定将股权转让至投资者名下,一定期限届满后由股东以本金加溢价款回购,到期不回购股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由投资人对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回购款的。”对此,值得我们律师,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反复琢磨,认真研究,并提出真知灼见。
四
发展新质生产力,从长计议而言, 既要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技术素质,更要提高科技工作者、科技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最近两部法律引起大家普遍关注,一个是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修订,另一个是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科学技术普及立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普及的法律。科普法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同时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并可按市场机制运行。
我们在科普法修改调研中了解到,上海对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战略,构建科普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工作格局。上海的启示在于,推动科普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动员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转变,实现公益性科普事业与经营性科普产业同步发展。
任何一个产业,都会强调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效益目标,注重专业服务、质量管理、品牌运营,科普也不例外。当然,基于科普本身的公益属性,又需要国家支持、政府引导、社会重视,从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所以我就建议,在科普法修订中,完善促进科普产业发展制度规定,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保障科普产业发展”,将“科普活动”章节中“鼓励兴办科普企业”“发展科普产业”的相关内容予以扩展,就“科普产业”作出专题、多条规定。这些建议,在修法中都得以体现。
在法宣法制定过程中,我也对此部法律内容上值得关注的问题提出建议,包括: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的结合、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宣誓性条款与规范性条款的结合、普法主体与考评主体的结合、普法“对象”与普法“主体”的结合、普法“事业”与普法“产业”的结合、“立”“执”“司”全过程普法与法律服务中普法的结合、全国通行与地方特点的结合等,诸多方面也得到有关部门采纳。
五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一个很具体的要求,就是“培养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这句话,是列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小标题下的,因此,对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而言, “国际化” 乃其题中首先应有之义。
我的理解,国际化首先是一个“目标”,是律所的发展方向之一。其次,是一个“指标”,是大所的标配、强所的必备。第三,是一个“过程”,既是一个发展上的时间的进程,又是阶段性的整合的过程。四是,是一个“手段”,是发展的手段。第五,是一个“体系”,包括设立机构、实施合并、建立联营、加入联盟、建设队伍、做好业务等一系列事项,并实现其有机结合、彼此统一。
当然,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标志还是 “规模化” 。规模化的基础,当然是规模,但不是简单地做大规模,而是要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是做大规模的过程,更是发挥规模效应的状态,倡导并践行合作。
我们常说做大做强,而规模化就是由大而强、大中有强、又大又强的过程及形态。强,既体现于单队作战实力强,更体现在集成协调能力强。工具箱里应有尽有,不同规格,彼此协同,甫一出手,马到功成。
国际独立仲裁员陶景洲最近在一个活动中这样讲:“国际一流律所不仅要在主流市场拥有认知度,更需要服务世界500强等一流客户。”所言极是。在此前刚刚重磅发布的首期《2026胡润智榜·大中华区卓越推荐律所TOP100》上,国浩荣膺次席。论律师数、业务数,其实我们进入不了前两名,但从所服务客户的质量而言,我们的得分得以大大提升。“胡润智榜”创新引入价值评估模型与价值偏好模型,覆盖专业能力、行业认知、商业协同及战略价值等多个维度,既纳入规模、地域辐射力和客户评价等综合因素,也考量律所在境内外IPO、沪深300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服务情况。其实这就是“强”的体现,当然我们“强”的硬度还不够,还需要强中更强。
第三,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必须强调 “善治理” 。既善于治理,又治理向善。说到治理,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不尽相同。管理更多体现的是“人治”,治理更侧重于“法治”;管理更多由上而下表达,治理更强调上下互动;管理更多以命令方式传递,治理更倾向于共商共建;管理更多考虑管理者个人的感受,治理是体现参与人大家的体验。
第四,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当然是 “可持续” 。战略规划是可持续的引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规则制度是可持续的依据,百年老店,基业长青;机构文化是可持续的依托,“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继续教育是可持续的营养,律所不仅是大平台,更应是大学校,有教无类、因材施教、传道授业。于是,青出于蓝、茁壮成长。
国际化、规模化、善治理、可持续的一流律所,必将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更强大的法律保障 ,彰显中国律师风采,树牢中国律师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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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 新华社 |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南海口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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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 | 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举行
https://proapi.jingjiribao.cn/detail.html?id=626431
- 人民网 | 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举办
http://hi.people.com.cn/n2/2025/1213/c231190-41441715.html
- 中国日报网 | 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举办
https://hain.chinadaily.com.cn/a/202512/13/WS693d65d5a310942cc49968c5.html
- 中国日报网 | 第二届国浩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在海口揭晓,65件标杆案例彰显法治专业力量
https://hain.chinadaily.com.cn/a/202512/13/WS693d65d8a310942cc49968c6.html
- 海南日报 |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举办
https://res.hndaily.cn/file/news/20251213/cid_92_616890.html
- 海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 “法律服务与法治保障”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今日举办
https://www.hnntv.cn/info/media/491/491786.html?columnName=%E5%85%A8%E5%AA%92%E4%BD%93%E5%A4%A7%E7%9B%B4%E6%92%AD&columnUrl=%2Fnews%2Findex%2Fnews.html%3FreferPage%3Dmedia_detail%26tp%3Dcategory_index_3_widget_left_news_qmtdzb&referPage=news_list
- 中改院 | 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隆重举办
http://www.cird.org.cn/2025/1213/45813.shtml
- 新浪新闻 | 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隆重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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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易新闻 | 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 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在海口隆重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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