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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优秀论文 | 低空经济标准建设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13 日修改于 04 月 13 日

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3日    


低空经济标准建设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作者:曹惠良、蔡美娟

荣获第七届德和衡律师实务学术年会三等奖

摘要: 低空经济作为融合空域管理、航空制造、运营服务等多领域的新型经济形态,已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赛道。在行业初始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相对行业发展实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标准往往是界定权利边界、分配监管职责、化解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

目前,低空经济正处于“技术爆发期”与“规则完善期”叠加阶段,随着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新技术快速迭代,新型应用场景不断涌现,但标准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的矛盾凸显,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缺失、空域使用规则模糊、数据安全隐患、侵权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日益显现。

因此,系统梳理低空经济标准建设现状,剖析法律层面的深层次障碍,探索标准建设的完善路径,对于防范产业发展风险、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低空经济 标准建设

一、低空经济标准建设的

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即技术要求。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低空经济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如GB/T系列)、行业标准(如MH民航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深圳市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和团体标准(如AOPA无人机团体标准),不同层级标准的法律效力虽存在差异,但均构成低空经济活动的重要合规依据。

(一)低空标准建设的理论基础

低空经济标准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一方面,作为技术规范,它指挥着对航空器的设计、研发、制造、实验、维修的所有流程,也对空域管理、飞行管理、运营服务等技术要求提供了具体界定,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作为法律规制的延伸,它是法律法规的“技术化实施细则”,具有准法律性质,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每个行业参与者均应当强制适用该标准,否则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低空经济属于新兴行业,且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新技术的应用虽然能加速行业发展,但也可能引发飞行事故、隐私侵犯等负外部性。“技术规制理论”认为,当市场自发调节无法解决技术创新带来的外部性问题时,需要通过标准化等规制工具平衡创新与安全。标准通过设定统一的技术要求(如无人机避障标准、eVTOL适航标准),将负外部性内部化,既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也为监管部门提供可操作的监管依据。

同时,标准还能作为权利平衡的技术工具,通过明确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方式,化解潜在冲突。例如,空域管理标准可以界定不同空域的使用权限,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可以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噪声排放标准可以协调低空运营与地面居民权益。

(二)低空标准建设的法律依据

低空标准建设的依据来源于多个层面,包括法律层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层面。

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为空域管理、数据管理、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等标准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基础。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的依据,一方面是以既有的通用航空的规则体系为依据,另一方面则是依据无人机领域的相关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这个层面的依据较为庞杂。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也是主要的依据来源。深圳、广州、苏州、无锡等地出台了针对低空经济发展或促进的专门条例。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明确了后续的标准建设目标,包括研究制定基础设施、航空器、飞行等标准,以及适航审定标准的建设研究,并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多条规定都涉及标准建设规划。

二、低空经济标准建设的现状与实践

(一)国家标准

在国家标准层面,已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标识要求》等40余项标准,本文将其归纳梳理如下:

正在制定、征求意见或者批准过程中,尚未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包括以下:

经梳理发现,现有的国家标准几乎全部为无人机领域有关航空器、试验方法的标准,截至本文成稿之日,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暂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专门针对低空领域的国家标准仅有2020年发布的《低空数字航摄与数据处理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就标准的归口单位而言,绝大部分标准归口单位为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少量标准的归口单位分散为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燃料电池及液流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微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行业标准

在行业标准层面,包括民航局发布的《低空飞行服务数据接口规范》等100余项,包括测绘、海洋、农业、邮电、航空、民航等行业标准。本文将行业标准分类梳理如下图所示:

行业标准呈现出与国家标准类似的特点,即以无人机领域相关的标准为主,针对低空领域,仅有低空摄影、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相关的标准,且无人机领域的行业标准,已经较为广泛地涉及了植保、巡检、司法鉴定、快递、物流、气象探测、交通巡逻等诸多的应用场景。

(三)地方标准

经梳理,各市近期发布的与低空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标准有:

(四)团体标准

经梳理,除无人机领域的相关团体标准外,针对性涉及低空的团标主要有以下:

通过梳理不难发现,自2023年以来,已经有很多协会、学会等组织开展低空领域的团体标准起草制定工作,涉及空域管理、基础设施、eVTOL、飞行管理等领域。总体而言,这些标准的层级较低,体系化程度较低,标准与标准之间的协调和兼容性较差。

三、低空经济标准建设的完善路径

(一)标准建设的实践意义

标准既界定了低空经济行业的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也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还为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如在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星火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中,就涉及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需要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这关涉企业切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1] 。而在西安某无线通信企业诉上海某贸易公司WAPI无线安全标准专利侵权案中 [2] ,法院参考WAPI标准中“技术实施主体的责任边界”条款进行责任划分,以“WAPI标准覆盖的市场规模”为基础,确定最终的赔偿额。

因此,标准建设实质密切关涉每个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业实践门槛、成本和实效。本文通过对低空标准建设现状的系统性梳理,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二)填补部分领域标准空白

虽然无人机领域的标准系统化程度较高,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且涉及的应用场景基本已经覆盖。但目前针对eVTOL等低空领域新型航空器、起降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层级较低,仅为团体标准,并无更高层级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甚至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随着eVTOl基于自身的技术发展和商业应用,应建立适应自身技术路线的标准体系。

部分关键领域标准缺失,如空域协同标准仍尚未明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标准基本空白。噪声问题和安全隐患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但同样缺少相关明确的标准。在低空数据领域,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数据管理标准,如数据质量评估标准、隐私保护等各类具有行业针对性的标准。

(三)加快标准建设适应产业发展

技术迭代速度快于标准更新速度,导致现有标准难以适应产业发展需求,规制和促进效果大打折扣。如eVTOL等新型飞行器结合了传统直升机和固定翼飞机的特点,使用多个电动旋翼进行垂直起降,未来技术还将不断进行技术迭代;另外,低空飞行器越来越多地采用5G等商用移动通信技术,这些技术发展都暂未反映到现行的标准中。因此,应加快标准建设,尤其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建设全国统一的体系化低空标准,全面覆盖各类低空基础设施、各类低空航空器、先进的飞行服务保障手段等,不断凝聚市场一线实践者的智慧和经验,协调现有标准和实践之间的差异。

(四)优化监管协同,促进标准执行

根据本文的梳理,低空经济现行的标准中,存在多个监管主体,既有民航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涉及公安、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交叉又缺乏协同,导致标准执行可能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困境。另外,各省市也纷纷建设本土化的地方标准,如苏州和深圳的低空经济系统标准体系就存在较大差异,而低空活动往往可能要跨市、跨省飞行或者提供相关的服务,如果地方标准割裂或存在差异,对企业而言,也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合规成本。标准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过优化协同机制,才能将标准从“纸面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结语

作为“技术规制的法律化表达”,低空经济标准体系需统筹技术创新与安全底线、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国内规制与国际接轨三重关系。标准建设工作需要各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尤其作为法律从业者,可以积极推动标准建设。如笔者团队所参与的工信部低空经济合规人才标准制定的项目,作为律师可以协助低空企业梳理岗位职责,以企业遵从的体系化规范为依据,呈现各类企业在不同业务场景下,企业合规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经验与能力,将企业的前沿、实践智慧和经验反映到标准制定中,不仅可以指导企业的用人实践,也间接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注释

[1]《1平方厘米存储芯片背后的171起专利纠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6711.html,2025年10月31日访问。

[2]《24.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949.html,2025年10月31日访问。

作者简介

曹惠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拥有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深耕新能源、低空经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等领域,先后为多家大型国央企、政府单位、复合型大型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电话: 18138808666

邮箱:caohuiliang@deheheng.com

蔡美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就职于香港某资产管理公司及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五年以上跨境及合规管理经验,具备香港4、9号牌业务、股权投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等领域服务经验。

电话: 15721919510

邮箱: caimeijuan@deheheng.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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