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眼观察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9日
来源:刑事正义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很多新增及 修改 的地方,工作中容易被忽视,而成为执法风险的重灾区,这里一一列出供大家研学。
| 新修要点 | 内容摘要 | 法条依据 |
|---|---|---|
| 不得以罚代刑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 第8条 |
| 自行和解不罚 | 对属于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不予处罚 。 | 第9条 |
| 精神病人不罚例外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新增)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3条 |
| 正当防卫不罚 |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受处罚 ;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 第19条 |
| 认错认罚从宽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 第21条 |
| 从重处罚间隔半年变一年 | 一年 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从重处罚 。 | 第22条 |
| 拘留不执行例外 | 对14周岁至16周岁、70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周岁至16周岁、70周岁以上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执行拘留 。 | 第23条 |
| 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 对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 | 第24条 |
| 殴打老人60岁变70岁 |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 七 十 周岁以上的人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 一千 元以上 二千 元以下罚款 | 第51条 |
| 取证告知责任 |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 应当告知 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92条 |
| 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及其他执法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 。 | 第93条 |
| 个人信息保密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 个人信息 , 应当予以保密 。 | 第94条 |
| 强制传唤负责人批准 |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强制传唤。 | 第96条 |
| 传唤询问时限新增12小时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小时 ;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第97条 |
| 询问全程录音录像 | 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 第97条 |
| 询问保证休息、饮食 | 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等正当需求。 | 第97条 |
| 监护人到场16岁变18岁 | 询问不满 十八 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 第98条 |
| 代为和远程询问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异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 代为询问 ,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 远程询问 。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 第100条 |
| 医师可检查女性身体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 或者 医师 进行。 | 第103条 |
| 当场检查全程同录 |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 人民警察证 ,可以当场检查, 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第103条 |
| 场所检查审批 |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 第103条 |
| 扣押例外 |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不得扣押 ,应当予以登记 ,但是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必须鉴定的物品,可以扣押,鉴定后应当立即解除。 | 第105条 |
| 扣押审批 | 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 第105条 |
| 当场扣押全程同录 | 当场实施扣押的,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 第105条 |
| 新增辨认程序 | 为了查明案情,人民警察可以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和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或者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第107条 |
| 1人执法全程同录 |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 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 依照前款规定 由一名人民警察 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 第108条 |
| 派出所罚款权限500元变1000元 |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 一千 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第109条 |
| 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意见 |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拟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 内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还应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 | 第112条 |
| 复杂重大违法集体讨论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负责人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第113条 |
| 法制审核情形及资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公安机关中初次从事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114条 |
| 未成年人执行拘留听证 | 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 第117条 |
| 办案期限延长90日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 立案 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 第118条 |
| 听证不计期限 |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 、听证的期间 ,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 第118条 |
| 当场处罚全程同录(1人) | 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 一名人民 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 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 第120条 |
| 拘留可异地执行 |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可以在异地执行 。 | 第122条 |
| 新增暂缓拘留情形 |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 ,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126条 |
| 公职人员违法通报监察机关 |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依照《 》的规定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 第134条 |
| 违法记录封存保密 |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第136条 |
| 新增法律责任情形 | 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139条 |
此外,新法的第20条相较于旧法的第19条,除“减轻”和“不罚”外又增加了一个“从轻”的裁量,这使得法条应用更灵活,同时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不再必须被侵害人谅解,将“被侵害人谅解”单独作为从轻、减轻、不罚的一个情节,更多关于第三章新增及修改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26条-89条),由于内容过于繁杂,这里不一一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