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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律师|| 5月1日,这几类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变化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4 月 30 日修改于 04 月 30 日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小编:2026 年 4 月 10 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司法解释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2026 年 4 月 10 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这是在 2016 年司法解释基础上的一次调整,对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情节认定规则及财产处置机制进行了细化和扩展。该解释从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一、犯罪主体明显扩展

2016 年解释的核心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重点解决的是贪污罪、受贿罪等核心罪名的数额标准及情节认定问题。对于单位犯罪及部分关联罪名,规定相对有限。

本次解释的重要变化之一,是将规制范围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扩展至多种主体形态,尤其是对单位贿赂犯罪作出系统规定。

例如,解释(二)首次对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多个罪名设定了明确的数额标准。对单位受贿罪规定 “ 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分别区分个人与单位设定不同门槛,同时明确介绍贿赂罪的入罪标准。

对于刑辩实践而言,这意味着在涉及单位行为的案件中,不能再简单套用既有经验,而需要严格对照新的数额标准进行审查。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

入罪门槛降低

解释(二)第八条,是本次修订中最具实质影响的条款之一。

在 2016 年解释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通常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标准的二倍或五倍进行折算适用。这在客观上提高了入罪门槛。

本次解释取消了这一倍数折算机制,改为: 直接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标准执行。

这一变化的影响巨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 的认定标准降低。

这一调整,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 “ 平等保护 ” 的立法思路。

但是,“平等保护”是否有必要?是否增加了非公企业的法律风险?是否会影响民营企业的生成经营活力和活力?这些问题应当考虑。

不过,解释同时强调: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性,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具体个案中,仍然存在差异化评价的空间。

三、定罪量刑情节具体化

解释(二)对多个长期存在争议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明确,使裁判标准更加可操作。

例如,在斡旋受贿方面,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即可认定为受贿,不再以是否实际转达请托事项为必要条件。同时,明知存在不正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已经作出承诺。

这一规定在客观上降低了认定门槛,使斡旋受贿的成立更加依赖行为本身及主观认识。

再如,在 “ 利用职务便利 ” 的认定上,解释突破了传统的直接上下级关系限制,将隶属关系、制约关系乃至基于职务形成的实际影响力纳入评价范围。这意味着,通过关系链条实现的权力运作,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在介绍贿赂罪方面,不仅明确其行为方式为 “ 沟通关系、撮合条件 ” ,还规定了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竞合处理规则,并对截留财物及诈骗情形作出区分。

四、实质判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借单位犯罪形式规避个人责任的情况较为常见。

解释(二)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分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以及违法所得最终归属。

对于单位受贿,如果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财物实际归个人所有,未进入单位账户或未由单位支配,应直接认定为个人受贿罪。

对于行贿行为,认定单位行贿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实际控制人或主管人员作出的决定,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但若利益最终归属于个人,则应认定为个人行贿。

同时,解释特别强调,对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形,防止通过一人公司、家族企业等形式规避刑事责任。

这一变化的本质,是从形式判断转向实质审查,显著压缩了通过 “ 单位外壳 ” 规避责任的空间。

总体来看,解释(二)是在既有框架基础上的一次系统升级。对刑辩实务而言,我们过去积累的一些辩护思路可能难以直接适用。今后律师需要更加关注证据、事实认定、程序问题,并注重量刑情节而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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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从事律师、检察官、律师31年,办理案件逾千件。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律协刑事 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件评审专家,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中 国司法研究中心(最高检检察案例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2019年出版个人专著《分光镜下的法治》、2021年出版合著《刑辩三人谈》,个人专著《刑辩方略——刑事辩护原理、伦理、技术与方法》(45万字,即将出版)

邮箱:liulinglawye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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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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