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在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稳定发展大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上有所不同。截至2025年9月,北京地区共有在营中小微企业221.2万家,比上年同期增加13.3万家。伴随小微企业的快速成长,涉小微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在同步增长。笔者对2022年至202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题考察。
一
基本情况
2022年至2025年,该院审理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共计5293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7.52%,平均年增长率为5.45%。从产业分布看,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第一、二、三产业均有分布,但整体以第三产业为主。从涉诉行业分布看,主要为科技行业,占比59.86%(见图)。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图为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涉行业情况。
1.用工管理失范与权益保障失准。 很多小微企业没有熟悉劳动法的专业员工,在平时的用工管理中时常出现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行为。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随意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具有较大随意性。薪酬支付上,存在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甚至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发放等现象。部分行业劳动者加班现象严重。有企业安排劳动者长时间、高强度加班,远超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在安全保障上,有企业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生产设备疏于维护,对劳动者造成事故伤害隐患。
2.用工实际与劳动法不相适应。 小微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初始形态,往往规模小、岗位少、机构设置扁平,在用工管理方面相对粗疏,与劳动法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如部分小微企业客观上无法满足关于培训或调岗的要求,因为企业内部可能无岗位可调,也没有能力培训。
二
问题分析
1.小微企业规范化用工存在天生短板。 小微企业劳资关系具有非典型性,其用工具有以下特征:一是 家族化管理特征明显 。部分小微企业以个体作坊、家庭工商业居多,主要通过血缘关系、亲缘关系进行控制,容易造成劳动者身份关系模糊。二是 经营决策权与用工管理权高度集中 。有的小微企业的管理者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管理决策者甚至劳动者身份于一身。这造成小微企业组织机构相对简陋,用工管理高度个性化。三是 一些小微企业出于节省用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雇佣熟悉劳动法的专业员工,导致其用工管理行为往往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另外,小微企业用工关系不稳定,内容也极具灵活性,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因此部分小微企业用工呈现季节性、短期性特征。当市场低迷或进入淡季时,企业倾向安排员工季节性待岗或间歇性离职,容易引发用工风险。
2.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缺少“适小化”空间。 当前劳动法律制度对灵活用工的规范较为原则,仅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没有为其他非标准化用工预留足够的空间,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对灵活用工的现实需求。而且,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多指向中等规模以上企业的标准化用工场景,不因企业规模大小及人数多少区别适用,与小微企业用工形式不相匹配。这也导致前述小微企业面临调岗、培训等规则无法适用的困境,增大了用工管理不规范的可能性。
三
对策建议
1.优化涉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的审理规则。 一是 探索适配小微企业的裁判规则 。可结合小微企业用工管理特点,注重综合审查证据。不苛求小微企业必须提供制式、规范的书面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书证,侧重综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鼓励小微企业向区域性行业工会、联合工会等组织履行征求意见程序,以弥补小微企业自身未设立工会的客观实际。当小微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可采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通过“集中要约行动”落实区域或行业内企业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通过签订集体劳动契约来维护小微企业劳动者权益。二是 细化新型用工模式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 。应注重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借用借调等灵活用工形式,结合法律规定审查认定灵活用工协议的效力。当下共享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成为新的用工趋势,立法和司法也需进一步跟进研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该模式下各方企业主体在劳动关系主体、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纳义务、工伤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
2.完善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要实质化解小微企业劳动纠纷,寻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平衡,构建多元解纷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 预防前置,筑牢用工风险源头防控屏障 。人社部门、总工会、行业协会等可主动提供免费模板化文书、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等,帮助小微企业加强劳动关系管理。二是 多方联动,构建跨域协同共治解纷矩阵 。优化企业内部调解,强化企业内部调解组织或人员;团结外部调解力量,通过街道联合工会、工业园区联合工会等将调解力量下沉到产业园区、商业街区、乡镇产业集群、乡村工坊等,补足调解力量。三是 柔性执法,探索法理情相融解纷新范式 。适用“活封活扣”、分期赔付劳动者款项、保留运营资金和运营资质等柔性执法手段,推行履行宽限期制度。
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
2026年04月30日第08版
供稿:民六庭
作者:陈都 吴博文 李湉 晏伟
编辑:沈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