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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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舆情”:概念、类型与平台义务
作者: 杨吉,法学博士、浙江传媒学院副教授
来源:《传媒评论》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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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舆情”是指故意编造谣言或制造冲突,通过散布不实的消息或刻意放大易激化矛盾的情节,以积极地诱导公众对特定对象产生负面印象、消极情绪或否定评价的一类公共事件。肇事者发起此类舆情一般有四个动因,它们是:商业利益谋取、私人泄愤、意识形态建构和行业不正当竞争。恶意舆情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巨大的破坏性和深远的危害性。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其鲜有专门化、针对性地研究。在分析该类型舆情的发生机理与表现特征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当前治理工作的重心应首要地放在平台动态监管的义务之上,从规则上的“有言在先”、技术上的“算法优化”和事态上的“有始有终”三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恶意舆情;舆情处置;舆论;网络治理
目 录
一、话题引入
二、恶意舆情的诠释与表现
三、恶意舆情的规制模式与路径
四、余论
一、 话题引入
事情发生在2026年元旦假期。2日深夜至3日凌晨,昵称为“iamroosie”的网红司晓迪在其个人社交账号上自爆个人情史。她声称自己同包括鹿晗、蔡徐坤、檀健次、范丞丞、林更新、张一山等一众国内男明星交往过。鉴于恋爱对象的人气之高、波及人员的数量之多以及图文信息的尺度之大,自一连串贴文发布之后迅速引爆内地娱乐圈。这是一场事先毫无预警的舆论挑动、大有“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架势,由于涉及的内容多为个人隐私却又关乎公众人物的私德品行,所以那些被牵连的演员艺人们第一时间出面回应,强调爆料系 “凭空捏造”、“恶意造谣”,呼吁公众切勿相信,并声称会委托律师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就当人们以为女方接下来会展示更多的证据猛料,这起开年的娱乐圈“八卦”可能进一步升级,然而司晓迪却突然清空了相关微博动态,风向彻底调转,她仿佛从未有过单方且主动的指控,一边轻描淡写地介绍其与另一位男艺人的友情,一边云淡风轻地闲聊着其他不相干话题。起哄、喧嚣、争议、质疑,一切归于平静。
截至本文成稿时,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线索能对这件事予以定性。换句话说,孰真孰假、谁对谁错,除非当事人外界根本无从知晓。此事颇具深远意味之处在于,一场公共话题、大众狂欢之下公众实则无法参与舆论叙事本身。流量博主与“涉事”明星才是本次隔空对决、相互博弈的唯一入局者,但真正的主导者却还是曝光者本人。她选择披露的议题、方式、时间、节奏、尺度等皆自主掌控,并且用一些辛辣、隐晦、暧昧等词汇或素材不断试探社交平台和粉丝用户的底线,而作为被指向的对象却只能停留在传统的应对模式中,靠工作室声明、法律维权伸张、属地警局报案等方式来做公关危机。事情是否还会有后续,不得而知;正如那些已被指名道姓的明星们究竟与司晓迪有无纠葛,依旧无从查证(当然,他们往往也很难自证清白)。这实质上预示着,在缺少确凿证明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让整个事件水落石出的前提下,没有真正的赢家,而输家基本已定——被推至风口浪尖、深陷桃色风波中的男艺人们私生活总是会被不时地提及,“网络记录使过去如同幽灵般不停地侵蚀未来”,公众人物试图“洗白”以重获失去的利益总是困难重重。
其实何止司晓迪和她的绯闻男友们,类似过程真伪难辨,结果却对事中人造成十足伤害的案例着实不少、文娱圈更是常见。像沈腾林允被指有恋情并育有私生子、著名歌手韩磊被控诉“婚内出轨”和“没有兑现补偿的承诺”、一部对外宣称5亿巨制的院线电影《镖人》因其中一名男演员的以往言行及其身份被集体抵制,层出不穷但又似曾相识的事件均可归为一类——一个肆意的发言或别有意图的诱导,使得真相原委到底如何不再重要,但借由信息的传播、舆论的发酵,其客观上对目标人物的伤害已然构成。对此,有学者就用“社会失忆症”(Social Amnesia)的概念来描述此种现象,它指的是公众容易对过往经历的淡忘和对历史教训的忽视。
以上正是本文之所以写就的立足点与关注面。当某一个体或组织以低廉的成本或极小的代价对他人发起不实地指控,以此形成激烈的讨论和汹涌的舆情,即便事态走向最终不了了之,又或者事后证明一场乌龙或蓄意诋毁,但民众却因对事情的起因和过程印象深刻,反倒对事项终局变得不以为然、漠然忽视 。对身为围观人和旁边者的“他们”而言,因即是果,被指责的人是有无冤受屈、是否遭无故中伤已无关紧要,他们的情绪得以宣泄、他们的偏见得以验证、他们的信念得以支撑便足够胜过一切。可话说回来,这种恶意的舆论煽动应否得到重视、又该如何规制?行为背后有哪些发生机理值得探究?以及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有哪些启示? 本文接下来的篇幅将逐一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我国恶意舆情的现象整治提供一种有益的参考。
二、 恶意舆情的诠释与表现
对受波及的人来说,恶意舆情一定是令人糟心的、情绪低落的、唯恐避之不及的,但对比一般的不良舆情或突发危机,它的动因更复杂、表现更多样、性质也更恶劣。
“恶意”反映了舆情制造者的主观态度与目的预设,其与舆情危害中的“非理性因素”不同,后者概因网民心理层面的“直觉驱动”或“情感优先”特征,在是非面前容易产生情绪化、片面化、极端化的认知倾向,故而导致严重的逻辑罔顾、事实偏离以及观点偏激。“恶意”则是理性的产物,是一连串有预谋、有算计、有步骤的人为操纵。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会积极主动地追求行为实施之后的结果,而且通常这种后果为法律明文所禁止或与现行政策相抵触。与此同时,“恶意”具有明确的攻击对象,依照从具体到泛指、从局部到整体的程度等级可包含三类,分别是:个别人员、特定群体和社会秩序。
由此,本文所称的“恶意舆情”是指“故意编造谣言或制造冲突,通过散布不实的消息或刻意放大易激化矛盾的情节,以积极地诱导公众对特定对象产生负面印象、消极情绪或否定评价的一类公共事件”。恶意舆情必然伴有规模大小不一的舆论攻势,对少数他人进行口诛笔伐、道德审判,由于它是故意触发、蓄意引导、有意扩散的产物,建立在对损害他人名誉、隐私、商誉、信誉等合法权益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所以恶意舆情也隶属一种网络暴力、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举例来说,一些自媒体营销号就热衷于寻找或制造“冲突性”事件,选择性地放大、突出部分细节,然后将它们关联到诸如贫富差距、阶层固化、官民冲突、道德滑坡等社会议题,利用网络热议来收割网民的“注意力”、实现牟利企图便是典型示范。
然而,谋取商业利益只是恶意舆情的一种类型,其展示的样态大致有二。其一“流量经济”,做法是将用户高点击率、浏览量和转发数进行“变现”——或广告植入、或在线售卖、或专属打赏,方式多样、不一而足;其二“新闻敲诈”,它通过对当事人大量负面信息的搜集,以舆论监督等为幌子,在各大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刷屏、负面炒作,大肆勒索财物。尤为要警惕的是,利用自媒体敲诈已经成为一种新途径、新手段和新趋势。除索取金钱、求交易回报之外,恶意舆情的发起还源自另外三个原因:私人泄愤、意识形态和不正当竞争。
私人泄愤。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总有人愤懑、有人妒忌、有人嫉恨、有人惶恐,借助社交媒体一定程度的真实身份隐匿与信息发布便利的特性,他们中有些人肆意地散播不实传闻或虚假消息,甚至无端编造谣言来诋毁他人。当这种感情发泄、情绪渲染引起了多数人的心灵共鸣或情感共振,它就会触发舆情。共情与传播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舆情发酵与蔓延往往是由大量网络用户的共情感和同理心推动的。有研究表明,讽刺、谩骂、调侃等负向情绪已然贯穿着近些年网络突发事件的主基调。不光如此,越是负面情绪,越是具有感染性和扩散性,也因而更轻易吸引公众的关注与讨论。当一例舆情所夹带的负面因素唤醒了大多数人的共情心理并产生某种社会认同,只要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阈值,就会演变成冲击社会根基、妨害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意识形态。 网络空间是眼下意识形态斗争的关键领域,学界早有此共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与社交应用的普及,网络成了各种信息、观点、文化交流的重要前沿阵地,它既然对民众的思想观念有着最直接的冲击乃至形塑,也必然伴随着消极影响。早有相关研究指出,我国意识形态网络舆情情势依旧严峻,它的挑战集中在对内“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与社会诉求机制的相对短缺”造成的民众利益尚得不到妥善地关切,在外不乏“敌对势力的操纵”,它们无所不用其极地依靠各种网络传播渠道和手段,鼓吹西方政治制度、生活方式、价值信仰,为的是做到思想渗透,在必要时蓄意挑起与利用极端民族情绪,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制造混乱,以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安定团结、实现“和平演变”或“颜色革命”。
不正当竞争 。此等情形多半来自同行,冲着市场占有率和“零和博弈”的考量,行为主体往往凭借雇佣“网络水军”对竞争对手加以污蔑、抹黑,从而使对方口碑下降、评价贬低、信誉受损。千万不可轻视“水军”舆论造势的能力,这群收取雇主好处为其指定主题或需求发布特定信息、从事一定行为的网络人员(亦被称为“网络写手”、“网络推手”等),他们惯有的运作模式大致分“批量发布导向明确的信息”和“定向删除负面不利的留言”两种,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他们伪装为正常网络用户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制造不实风向等,实施某些强烈立场偏向的引导。以时下影视行业为例,据称这种手法早司空见惯,俨然成为圈内通行的“潜规则”。
上述四种归纳几乎囊括了恶意舆情尽数呈现的类型,倘若从所涉领域与目标指向看,又侧重在政治、商业和社会三个场域。 恶意舆情之所以需要认真审视又亟待防治,恰恰在于它的深层波及面与巨大破坏性。 目前,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匹配的内容分发机制,使得各社交平台擅于根据用户画像来达到讯息的精准推送或个性化推荐,此项传播技术无疑加剧了“信息茧房”或“回应室效应”,使得网民群体在信息过滤机制的作用下,易于扭曲认知、生成偏见,增加“群体极化”行动的概率。
三、恶意舆情的规制模式与路径
恶意舆情势必破坏网络生态、误导公众认知、削弱政府公信和扰乱社会治安,有鉴于此,舆情风险治理便成了一项长期性任务和系统性工程,须得从全局出发构建防范与应对体系。有一项课题专门针对某地区法院在舆论引导的处置能力和工作成效展开检视,发现其存在重视不够、专业不强、认知不深、沟通不畅、应对不及、措施不足等问题。虽然该份调研来自地方性的且系属司法机关的经验总结,但它并非孤立隔绝的个案,反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事实上,从政法机构到政府部门,面对突发舆情的业务水平与处置能力尚有待提高。
与之相呼应的,理论界也不乏一些建言献策的文章,其旨在构建一套更为科学合理处置舆情的策略系统。这些文献各有学理阐发,也自有路径指引,在落实到具体概念表述或细致方案建议上无可避免地有所差别,但即便如此,一经梳理它们的核心主张,无外乎坚持走“正本清源”之道。正本属“治本”,清源可“治标”,两者分别从提高政府公信力(权威)与民众判断力(意识),以及加大造谣惩处力度(立法)和传谣扩散难度(审核)来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有些观察的确不无道理且富有启发, “数字化浪潮与多元社会诉求交织的当下,网络舆情治理应该从被动‘灭火’转向主动‘疏浚’的系统性重构”。换言之,在管理范式上一次从“刚性管控”到“韧性治理”的深层次、结构化转型早就势在必行。
尽管许多研究者为如何有效监管舆情、维护网络言论秩序作出了奋力不懈地努力,但遗憾的是,单就恶意舆情的情形类别却无法给出行之有效、立竿见影的应急措施 。问题恰恰出在这些意见或论断秉持着错误的立论假设——自信于网络使用者的“初心本善”以及理应“行为向善”——因此才会乐观地误以为只要统筹推动部门协同、呼吁加强警觉意识、努力营造正向氛围、重点夯实平台责任等就可以从源头降低舆情风险的滋生。 不过,它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恶意舆情的产生实则跟人们听闻不实消息后的以讹传讹无关,也等不及官方权威发布予以澄清原委,因为“当真相还在穿鞋,谣言已经跑遍半个世界”。当人们一再期待“谣言止于智者”之际,他们却忘了流言蜚语“兴于愚者”且“起于谋者”。
挑起恶意舆情之人只要完成对特定对象的诋毁、污蔑、侮辱,使之在过程中有经历自证清白、疲于应对、声誉受损即可,倘若所涉事由查证属实或本身就是客观事实,造成对方事迹败露、形象破灭、口碑崩坏、地位降低等,那又是期待中的“额外斩获”了。 所以,与处理一般舆情事件的站位、视角和方法皆不同,预防与惩治恶意舆情重中之重应落在行为人之上。
追究叙事和挑事者的违法责任,在治理路径的选择上存在三种方案或论调。第一种是“管制论”,凸显行政机关对不实网络信息散播行为实施高压管制的必要性与主导性;第二种反其道而行之被称为“反管制论”,倡导自由观念市场的重要性、真理越辩越明,政府部门应当保持审慎克制的态度,不可横加干涉、肆意控制;第三条道路则借助外部第三方力量来实现网络管理愿景,只不过在选定具体责任主体上有网络平台、专门机构、法院等些许不同罢了。结合我国实情,我们采取的是第三种选项,其中网络平台是最为倚重的力量——毕竟,从主体的资格、意愿、能力和效率来讲,它都是首选。此体例构成时下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下对于平台监管的最首要模式,是一种“政府—平台—用户”信息内容规制的三元结构,其方针一言以蔽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
作为首当其冲的行为判定与责任追溯的主体,平台对于监督、纠正用户传播的恶意信息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为起到对恶意舆情肇事者有事前的潜在威慑力、对行为后果的制约有足够震慑力,以下三点建议值得参酌。
第一,规则上的“有言在先”。 现行法律针对网络造谣、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的规制主要依托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罪名予以追责。对一般违法行为则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社会秩序类别进行行政处罚。当然,属于民事侵权部分的,则交由舆情事件中的受害人自行提告维权。对于平台运营方而言,其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与公布用户协议、会员须知、社区公约、使用规范、管理规则等平台内部规范性文件,将恶意舆情的违规网络传播行为予以清晰规定,不管是采取“概括式”的界定,还是“列举式”的描述,务必得要点突出行为人意志层面的“故意”,该心态包括积极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两者区别在主观恶劣程度的高低及其今后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轻;不光如此,还要结合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详细的行为情节以及对他人或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性事实。各种要素缺一不可,尽量保证行文表述、语言措辞的精确性、外在可衡量性,便于平台日后在实际操作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行为表现、客观结果作出快速而又准确地判定。
第二,技术上的“算法优化”。 的确,平台不是执法机构,面对实时涌现的海量信息,它无非做到逐条核对检查信源,对一些虚虚实实、半真半假、夸大其词、捕风捉影的信息更不能当即判断真伪。所以,从贴近现实、讲求务实的角度来看,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应侧重对于算法推荐、流量匹配、创作导向上的优化。比较直接见效的做法有两种。其一,借助算法模型改善个性化推送,确保那些信息来源可靠、内容权威的网络信息获得优先推送的资格,另一方面,对账户运行状况异常、信息真实性可疑、内容涉及对他人严重负面评价的信息施加封号、关闭、限流、屏蔽等措施,使得用户不会在短期内频繁接触到同质性的不良网络信息。其二,尝试运用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涉嫌不良与违法信息展开甄别,如果发布内容被大概率证实系杜撰、拼贴、裁剪、AIGC生成、移花接木的产物,就应当及时针对性清除或限制性浏览,出于稳妥起见,也应当以醒目标识的方式提醒用户予以高度警惕,告知其所访问的文本未经交叉核验或官方回应,可能存在虚假成份和严重误导。
第三,事态上的“有始有终”。 同普通舆情事件相比,恶意舆情强化在人为操纵、主观恶性、积极作为、侵害目标等特征上,但它仍然符合基本的网络传播规律,即制作、发布、传播、扩散、发酵、升级、回落、平稳、消失这几个阶段。许多时候,精心策划、刻意揭露或恶意诋毁,一旦起势造成舆情,它对当事人名誉、声望、隐私等权益的侵害在所难免。在事件传播过程中,网络公众会随着舆情的变化、事件的反转或议题的转变产生同情、愤怒、失调、疲劳、批判、担忧等不同的情绪反馈。也就是说,假设恶意舆情一旦在起势前出于种种原因戛然而止,而该过程对信息接受者而言刚好应激出失去信任、萌生敌视的情感状态,那么,纵使事件最后被证明系一场乌龙或网络谣言,公众已然离开“舆论广场”,受害人哪怕再声嘶力竭地表明自己是无辜的,又或者,不至于像言之凿凿所称的那般严重、恶劣,但网民们已兴趣索然、不再关心,在他们的深刻印象中,当事者必定如曾经所传闻那样的。言至于此,这就要求平台除了尽到审查义务外,还需要实时关注舆情动态的发展变化,要对已然构成重大舆情的事件作有头有尾有定论的交代,而非不了了之,保护好舆情中的受害人或受牵连者蒙受无妄之灾。另外,如果舆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就要第一时间同步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对可能涉行政违法或涉刑事犯罪的个体依法作出惩戒。
四、余论
近年以来,理论界对舆情课题的学术研究以及处置技艺的学理探讨热情不减,同时,全媒体传播和人工智能跃迁的时代背景又让舆情在发生机理、表象特征、传递方式、社会影响上呈现出愈加复杂且不易把控的变化。其中,恶意舆情堪称典型。
此种舆情形式的攻击性、危害性与破坏性自不待言,但研讨者们几乎泛泛地将其置于一般热点舆情的范畴内,鲜有专门化、针对性地论述。因此,不妨下一个结论,我们对于舆情自身所演变出的多样性和新态势的了解远远不够。本文正因为注意到了这一研究空白,首次对恶意舆情的概念、特点、类型及应对提出理论建构,同样的,着眼于问题解决的成效,文章认为当前舆情监测与防治工作的重心应放在平台动态监管的义务之上。
但一切都只是起步,还有许多难题尚待破解,例如,对恶意舆情发起与传播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以及各自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厘定,能否划定出一条明晰的边界? 从民众守法上网的宣传到媒介素养的培育,从政府职能部门适时立法的推进到严格执法的落实,能否以效果导向、因地制宜地加快列入计划清单中?还有,如何运用大语言模型、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手段来辅助对恶意舆情的尽早识别与快速处理,又何以贯彻实施国家三令五申提到的“科技向善”、“不唯流量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等一系列价值倡导,这是平台要自我反省与约束的使命…… 总之,随着“恶意舆情”从事实现象到研究对象开始备受关注,前述问题必将被不断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