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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家的贾宇|法学教育如何改革 法治人才如何培养

行业观点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2 日修改于 05 月 12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1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论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

贾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法治人才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性支撑力量的深刻把握。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存在诸多结构性问题,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理论体系构建与学术研究能力培养,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需求存在一定脱节,司法实务积累的丰富经验未能有效反哺人才培育,既懂理论又通实践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供给不足。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融合,需要司法机关主动承担起法治人才培养的共同责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全过程,深化司法机关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实践创新,推动法学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的路径探索,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需求的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新范式。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高素质法治人才;法学教育;院校合作

本文来源于 《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 。

目次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重要论述的内涵与体系

二、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方向

(一)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基本逻辑

(二)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

三、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人才培养主体不完整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均衡

(三)实务师资配比不足

(四)学生实习实训质量不高

(五)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需求存在一定脱节

四、司法机关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实践探索与瓶颈

五、加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与推动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路径展望

(一)深化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改革,从根本上破除法学教育的体制障碍

(二)优化法学院校办学模式,构建符合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要求的制度环境

(三)完善法学教学培养体系机制,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深度融合

六、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不仅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而且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战略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整,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坚持”,涵盖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宪治国、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工作布局、法治队伍建设和涉外法治等重大命题,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法治理论体系。其中,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法治人才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性支撑力量的深刻把握。作为一名曾经在法学教育部门工作三十多年,之后转到司法实务部门一线工作近十年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深感,与新时代的要求相比,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诸多结构性问题。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部门存在一定脱节,复合型法治人才供给不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重要论述的内涵与体系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明确提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这深刻揭示了法学教育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进一步系统部署了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的方案。这些重要论述和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其核心要义在于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教育体系。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的重要论述强调“立德树人”是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法治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这一要求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这一重要论述将思想政治教育置于法学教育的首要位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确保法治人才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两办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法学教育各环节”,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课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和高度责任意识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这一育人理念体现了“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人才培养逻辑,是新时代法治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

其次,推动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调研时特别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这一论断直指传统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构性弊端,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导向。法学教育不能脱离中国法治实践,必须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两办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建立高校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常态化交流机制,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这包括鼓励法学教师到法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选聘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进入高校担任实务导师,实现教学内容与法治实践的动态对接。通过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案例研习、实习实训等多种形式,提升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纠纷解决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真正实现“知行合一”的育人目标。

再次,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是实现法治人才自主培养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法学学科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这一要求体现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方向。《两办意见》进一步提出,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特别是围绕国家安全、数据法治、生态环境法治、涉外法治等重点领域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这一战略部署旨在打破传统法学学科的封闭性,推动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回应数字时代、风险社会和全球治理变革带来的新型法律挑战。同时,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打造“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素质人才梯队。这要求法学教育不仅要立足中国国情,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而且要具备国际视野,提升学生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能力,服务国家对外战略大局。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

最后,体制机制创新是落实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并将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作为重要方面。《两办意见》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评价机制”,强调“不唯学历、不唯论文、不唯资历”,突出专业性、创新性与实用性。这一导向有利于破除“唯论文论”倾向,激励教师投身教学改革与实践服务,推动形成以育人实效、实践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同时,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奖励优秀法治人才与教师,形成多元协同的育人格局。这一制度设计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推动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论述,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论与实践融合为路径、以学科体系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的系统性工程。这一论述不仅回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而且为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教育建设指明了方向。这一思想体系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观,又扎根中国法治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持续深化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机制综合改革,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两办意见》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并落实至教学实践,不断健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方向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从恢复走向繁荣,为党和国家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的法治人才,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也逐步从专业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在深刻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前沿科技攻关、经济高质量发展,还是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家治理现代化,都迫切需要大批既精通法学知识又熟悉国情社情民意,既具备国际视野又熟知中国司法实践的复合型、专家型、国际型法治人才。然而,当下实践中仍存在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不相匹配的情况,高校教育侧重理论体系构建与学术研究能力培养,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司法实务积累的丰富经验未能有效反哺人才培育,既懂理论又通实践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国法治建设的因素之一。司法机关有责任也有条件通过院校合作,把司法实践一线需求精准反馈至法治人才培养环节前端,与高校共同优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人才体系。

(一)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基本逻辑

中国法学教育的时代发展应始终服务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这一核心命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遵循法治文明演进的一般规律,展现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现代化的崭新样式。司法机关与法学院校共同培养法治人才是促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弥合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鸿沟的现实路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职业化教育。教育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概述”明确指出,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法治人才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推动者,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应首先符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培养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人才,故其定位应为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教育具有其合理性。从技能培养来说,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如法律文书撰写、案例分析、法庭辩论等。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可以更加注重这些实践技能的培养。从法律行业需求来说,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不断变化,作为职业教育的法学教育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课程内容,以适应法律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当然,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并不意味要忽视或者抛弃学术教育,学术教育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对于处理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其次,法学教育应反映“中国式”的基本特征。为全面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法学教育需要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法学人才培养若脱离司法实践,仅凭教材上载明的法学原理去理解现实的法律运作,极易在法律实践中得出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结论。法学教育应始终置于党的全面领导之下,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绝对政治保证。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国的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才能有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实现统筹协调发展。法学教育应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培养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关切问题的法治人才,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再次,法学教育应满足法治现代化均衡发展的要求。法治现代化均衡发展,要求在推进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注重减少地区间、城乡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间在法治发展水平方面的差距,确保法治现代化的全面性和公平性。实践中,我国东西部法治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影响因素最突出的就是法学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法学教育资源发达的地方人才集聚,对区域的辐射带动效应明显,法学教育资源贫乏的地方人才流出较多,无法带动区域法治发展。法治人才培养要满足法治建设均衡发展的要求,就必须优化法学院校发展布局,这是统筹法学教育资源的基础。

最后,法学教育应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中国法治建设固然需要学习、吸收域外司法制度文明精髓和基本原理,但我国有着自己的历史文化、体制机制、国情社情,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学教育应在吸收、批判域外法治文明基础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为其与国情的契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展现的实效。法学教育应紧密结合司法制度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培养出既具有深厚家国情怀又具备国际视野的法治人才。

(二)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

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应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教育培养新机制,这需要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的协同合作。法学是法治领域的实践智慧,是实现善良与公平的技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科品格,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教育的特殊性。法学教育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高度重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突出实践性。

从学科特点来看,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由其学科属性决定。法学教学不同于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的纯理论教学,也不同于哲学、历史等人文科学的思辨性教学,它更侧重于培养学生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能力。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生,法律原理、条文也基于社会治理产生或演绎,需置于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语境予以理解及适用。法学学科的强烈实践属性构成了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要紧密贴合法律实践、服务法律实践。

中国法学教育历来都重视实践性。中国古代法学教育在形式上以官学为主,私学为补充。官学对教学的实践性要求极高,一般须由朝廷实务部门开办,并直接从实务部门选聘官吏教授法律,如秦代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魏晋至唐宋时期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律学”,隶属关系在廷尉、大理寺、太学、国子监等实务部门之间变动不居。私学作为官学附庸,其实践性特征更为显著。私学一般以法律知识渊博、德高望重的学者或官吏为师,教学内容、学制时间和考核方式均由老师决定。如西汉时期私学复苏,法学私相授受成为主流,产生了许多法律世家;元明清时期官办律学被取消,法学重回私学,“私学法律教育主要在州县衙门中的幕友、官府的书吏和民间的状师间通过师承关系、师徒相授进行”。从教学内容来说,古代的法学教育内容虽以法典律令的理论学习为主,但也有丰富的实务性内容,如秦代的法律答问、案例审判,宋代的“断案”,清代幕学的案例汇编、法律文书写作等。可见,古代法学教育作为官学,与司法部门直接对接,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内容,培养了大批能满足实践需求的司法官员,使其成为中华法系传承的重要力量。

民国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融合西方法律体系和教育模式,特别是借鉴了日本和德国的经验,并努力打破理论与实践的界限。许多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紧密联系,很多教授同时在国民政府中担任法官或司法部官员等职务,例如王宠惠、吴经熊、梅汝璈等,他们将实务经验带入课堂,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两次院系调整后,形成了专门培养政法人才的“五院”,“五院”归属于政法实务部门领导,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实务部门有着二十多年的隶属关系。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后,法学教育被简单化地并入了普通高等教育体系,教育部门承担人才培养责任,司法机关只是用人单位。在这种体制机制下,高校法学教育迎来了学术繁荣,但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书斋学者多、实务能手少”等问题。法学绝非书斋里的学问,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深深植根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沃土,必须打破高校与社会、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体制壁垒,形成“共育、共享、共进”的良性循环格局。当下,强化司法机关对法学教育培养机制的共同参与、加强实践能力培养,正是对这种教学实务传统的延续与发扬。不论是从法学学科的特征还是从法学教育的历史传承来看,法学教育的本质始终在于实践,法学教育要培养的始终是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人才。

三、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三部分构成,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处于核心地位。高等院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课程体系、教学架构和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办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每年培养十万余名法治人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然而,在新时代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仍面临诸多结构性与机制性问题。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急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有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有的法学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治人才培养重专业轻思想政治素质。”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学教育在经历规模空前扩张后,已进入寻求高质量发展的结构优化期,亟待法学院校与司法机关的协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需求存在一定脱节,造成法学教学培养体系机制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形成毕业生“就业难”与法律实务部门“用人难”并存的现实困境。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存在五个结构性问题。

(一)法治人才培养主体不完整

长期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形成了“高校前端培养,实务部门后端验收”的分立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的“供给端”,而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更多是“需求端”。二者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协同、过程共管、成果共享等方面缺乏稳定、高效的机制安排。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多基于法学学科知识体系和学术评价标准,而对司法实践的前沿变化与司法机关的具体用人要求往往关注不足。作为“需求端”的司法机关虽具备明确的人才能力标准与岗位素质要求,却难以被有效转化为法学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系统性培养指标。这种法治人才培养主体之间的结构性“隔阂”导致了法治人才“培养”与“使用”环节的衔接鸿沟。法学院校毕业生进入司法实务岗位后普遍需要较长的适应周期与再培训过程,这不仅延长了人才的成长周期,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与教育资源的双重损耗。

“学”与“用”的衔接不足揭示了法学教育的深层体制问题。目前,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分为中央部委管理与地方管理两种。根据教育部官网披露,其直属高校共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5所;另外,工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有直属高校40余所。在政法专门院校中,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系教育部直属,其他则由地方管理。因此,当前综合院校及政法院校均由教育部或地方教育部门管理。从历史上看,由教育部门主管法学教育的模式并不是必然的、一贯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教育是由法律实务部门主管的。因此,对于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系而言,协调好政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至关重要。

法学教育应当是由法律实务部门还是由教育部门主管,早有论争。1906年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是近代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系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开端,其初始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由修律大臣负责日常管理,后清政府将之改为直属法部。其学生的毕业考核,由学部与法部共同负责。同一时期,学部奏筹京师法政学堂,并于1907年2月2日在原进士馆基础上改建而成。也就是说,近代法学教育初创时就已经存在教育部门主管和法律实务部门主管两种模式。

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我国组建了专门的政法学院,“五院四系”的概念逐步形成。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五院”陆续组建后,相应的管理指导体制经历了一系列演变。“五院”先是由司法部管理,1959年司法部撤销后,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1979年司法部恢复设立,政法院校又重归司法部管理。2000年,高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全面破解高度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弊端,其主要抓手在于妥善解决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管理体制问题。在“调整、共建、合作、合并”八字方针指引下,五所政法院校均脱离法律实务部门,被划归教育部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2000年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契合当时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大背景,裁并机构的同时也解决了原部委所属高校的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对于政法院校管理权的调整,需要反思的是,下放地方或划转至教育管理部门是否会弱化法律实务部门对于法学教育既有的指导作用。目前看来,这种教育指导作用显著退化并实质上影响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紧密联系的机制依托。一方面,脱离了法律实务部门的直接指导和管理,法学教育的目标、方向失去实务焦点,偏向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才的模式,法律实务中的经验、难点、问题无法及时转化为法学教学素材及研究对象,法治实践新热点新需求也无法及时得到教学研究的回应,对为何而教、所教为何缺乏思考,导致所教非所用,所用无所教。另一方面,虽然“条块分割”背景下有关部委主管高校模式存在的各种弊端有所改善,但在法学学科中,失去了法律实务部门的管理指导,由地方政府或教育部主管政法院校,其必然将之等同于一般学科进行管理。这一举措在理论上违背了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和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在实践上体制性地割断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联系。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均衡

当前法学院校的课程体系大多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学科专业进行划分,较少开设与司法实务相匹配的综合性的审判学、检察学、律师学等课程,也缺乏系统综合的实务教材。法学课程讲授通常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灌输为主,学生参与度较低,场景式的现场实践教学占比不足。现有部分实践性课程如案例研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通常处于辅助地位,学分占比相对偏低,且教学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课程设置与法治实践的紧迫需求对接不够紧密,针对涉外法律实务、新型刑事犯罪审判实务、金融审判实务、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等前沿领域的课程开发相对滞后,难以有效满足培养复合型、专门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

目前的法学学科越来越强调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及自然科学等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也越来越强调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仍无法呼应前述趋势,缺乏完善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同时,法学教材仍然以传统部门法为线索,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教材编排契合传统的法学教育要求,但与近年来法律领域发展现状有所偏离。法学教材更新周期较长,对于司法实践中涌现的大量新型、疑难、复杂案例及其裁判规则反映不足。且教材编写团队多以高校学者为主,一线司法实务专家的参与度低,导致教材内容与当前的司法实践前沿存在一定脱节。

目前法学教学缺乏实践性指导评价机制,难以充分保证教学质量。我国通过相关专家委员会开展教育指导工作,但委员会中实务专家明显不足。目前,法学教育教学相关专家委员会共有5个,其中,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中有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中除高校专家外,也包括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界专家。但作为法学教育核心指导组织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均缺乏实务界专家,这是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体而言,实践教学缺乏科学规范的课程体系,使得教学内容的设置和时间的安排缺乏严谨性,未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形成有效对接。在教学资源配置上,实践教学所需的资源,如丰富的案例、案卷文书、模拟法庭等,也显得相对不足,影响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实务和提升实务操作能力。在实践教学平台建设上,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尚未跟上教学需求,经费不足导致无法为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实务师资配比不足

高水平的实务导师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关键。当前高校法学教师队伍大多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术素养,但其中多数教师缺乏司法实务经验,这导致其在教学中更侧重于理论学说的讲授,而对法律规则在复杂多变现实情境中的具体运用、司法裁量的深层考量因素、庭审技巧、群众工作方法等“隐性知识”传授不足。民众作为司法的服务对象,需要司法人员对他们作出可以理解的裁决,法学教育需要处理好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尽管各高校设立了实务导师和社会兼职教授,但多数情况下,实务导师仅进行零星、短期的讲座或研讨,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的课程化嵌入,难以支撑起完整、高效的实践教学体系,从长远来看也难以有效承担法治人才培养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众多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等实务专家虽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由于本职工作任务繁重,加之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与教学贡献不挂钩以及双向交流渠道不畅等因素制约,难以深度、稳定地参与到高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

法律实务专家加入法学教师队伍存在机制性障碍。法学界、教育界已认识到法学教育引入法律实务专家授课的必要性、重要性,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要求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如法律实务专家往往缺乏高校所要求的教学职称,而现有的职称评审体系可能更偏重学术研究成果而非实务经验,导致即使实务专家在法律界有很高的声誉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可能因为职称问题而难以获得高校聘请。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受聘后从事法学教学是否违反兼职规定,是否可以获取一定报酬,工作量如何计算,需要予以明确。法律实务专家在教学中可能涉及的敏感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问题,也需要高校和实务部门共同制定明确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规范。

(四)学生实习实训质量不高

当前法学教育的各环节偏重于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的多元化和市场化需求。由于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未能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实习过程管理较为松散,缺乏严格的导师带教制度、明确的实习任务清单和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容易使学生的实习实训流于形式,甚至出现“盖章了事”的现象。且多数实习内容往往碎片化,学生多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性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司法运作的核心流程、关键技能和职业精神。当法学毕业生在实务部门就业时,通常需要重新接受培训。在工作过程中,法学生存在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弱、纠纷解决能力不足以及群众工作经验匮乏的问题。有些甚至将西方法治奉为圭臬,过分偏重书本知识和西方理论,对切实有效化解纠纷的工作方法存有抵触情绪,不从国情实际出发,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影响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获得感。

(五)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需求存在一定脱节

当前法学院校的研究更倾向于学术前沿热点和理论体系的建构,而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关注不够、研究成果的实践操作性不强。司法机关办案、管理和改革中面临的大量现实难题,迫切需要理论界的智识支持,但有效的协同研究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和顺畅运行。这种研究方向上的错位,既限制了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和服务实践的生命力,也制约了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最终限制了法治人才培养的深度、广度和前瞻性。

四、司法机关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实践探索与瓶颈

基于上述问题导向,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围绕“共担责任”这一核心理念,与各合作高校通力协作,逐渐探索出一条“需求牵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合作路径。以上海法院为例,近年来主动推进院校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未来如何持续深化这项工作,仍需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指导、院校双方和社会各方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聚焦“法治人才培养主体不完整”难题,亟须进一步深化院校协同合作。司法机关与高校都是法治人才培养的主体。近年来,针对法治工作部门参与度较低,校内外导师协同育人机制不畅等问题,上海通过签署并落实院校合作战略协议、完善项目推进管理机制、搭建数字云平台等一系列措施,扩大院校合作范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制定了《推动院校合作常态化长效化实施意见》,出台了“特聘教授库”“实务课程建设”等配套办法,推动法院从主要“用人”向主动“育人”转变,促推高校从侧重“理论供给”向注重“实践融合”拓展。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的院校合作探索还多以地方自发、局部合作为主,虽具有活力和灵活性,但也面临着一些共性、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未来应加强顶层设计,构建更加完善的协同育人大格局。在战略定位方面,“法治人才共同培养”尚未被系统纳入国家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地方实践缺乏稳定政策预期,难以从“短期项目”向“长期事业”转型。在职责权责方面,法院与高校的育人边界缺乏明确界定,责任分担、资源共享没有刚性约束,考核激励机制互不贯通,全国司法机关并未达成“承担法治人才培养共同责任”的共识,落实这种责任的工作机制仍然空缺。这些问题仅靠地方和基层的探索难以得到彻底解决,迫切需要从更高层面加强宏观指导和战略谋划。在人才发展规划时,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把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更系统地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出台全国性院校合作指导意见,明确司法机关与高校的职责分工、合作重点和保障机制,推动协同育人从“地方自发”向“全国统筹”转变,让院校合作成为法治中国建设与教育强国建设的坚实纽带。

第二,聚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不均衡”难题,亟须进一步改革创新课程体系。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近年来,上海法院针对法学课程体系长期以“部门法”为核心,综合性审判学、检察学、律师学等课程稀缺,司法实务教材不足等问题靶向攻坚,组织法院实务专家组团式进高校巡讲,已实现首轮26家合作高校巡讲全覆盖,受众师生超两万余名;与高校合作编写《刑事审判学》等审判学系列教材,并开设配套课程,让“教师、教材、教学”一体进校园。目前,已推动在13所高校开设53门学期制实务课程,反响良好。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合作高校在新一轮法学生培养方案中,已吸纳了院校合作中的经验模式。但从整体来看,当前司法实务课程与经济、科技、管理等学科深度交叉还不够,数字经济、涉外法治等新领域课程还未系统开设,这需要司法机关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推动实务课程建设向更加精细化、前沿化的方向发展。院校双方在资源共享、力量统筹方面做得还不够,教师、教材、教学等资源尚未真正融合。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制约院校合作常态化、长效化发展。

第三,聚焦“实务师资配比不足”难题,亟须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高水平的实务导师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关键。近年来,上海法院针对高校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现场实践教学占比不够,实务导师“挂名不履职”等问题,大力推动院校专家学者双向交流,组建了“上海法院实务专家库”,深度参与高校法治人才培养全流程;同时邀请了一批高校学者到法院挂职交流,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促推法官教学思维与教师实践认知双向提升。但当前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之间的体制机制壁垒依然存在,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共同呼吁,打破院校人才交流体制机制障碍。例如,目前实务专家去高校兼职路径还没有被打通,有关部门对公务人员授课有次数、取酬等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务专家参与高校教学的积极性。

第四,聚焦“学生实习实训质量不高”难题,亟须进一步规范评价体系提升实效。实习实训是法学专业学生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关键环节。近年来,针对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长期稳定有效的合作机制,学生实习难以真正参与核心法律事务等问题,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实习法官助理项目。通过合作高校推荐、上海三级法院组织实施,已有3期492名优秀学生完成实习法官助理项目。项目实施坚持严进严出,学生实质性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并产出调研报告、文书、案例分析等成果,部分同学的实习成果获得了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等奖项,学生通过深度实习锻炼了实务技能,明确了未来的职业方向。但目前实习规模还难以满足各合作高校需求,实习实训评价反馈机制还需细化完善,要稳步扩大实习项目规模和覆盖面,持续优化实习内容设计和评价体系,不断提升实习含金量。

第五,聚焦“法学理论研究方向与司法实务需求存在一定脱节”难题,亟须进一步推动理论和实践良性互动。法学研究应当回应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上海法院针对部分法学研究过于偏向理论层面探讨,与现实法律实践关联不够紧密的问题,与合作高校共建“数字法院研究基地”等多个特色研究基地,设立10个教授工作站,聘请高校专家担任特聘教授,围绕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研究,产出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并为审判业务专家培养等工作提供了智力支持。但目前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还应当更加紧密,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司法实践指引的过程也不够顺畅,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成果向司法成果转化的机制,真正实现“研以致用”。

五、加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与推动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路径展望

推动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聚焦法律实务需求,着力破除理论教育与实践需求脱节的体制机制藩篱。探索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的路径,应当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的要求,以《两办意见》为依据,以符合教育工作实际为基础,加强统筹协调,为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

(一)深化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改革,从根本上破除法学教育的体制障碍

其一,加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法学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公室对法学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两办意见》明确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统筹规划,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公室加强宏观指导。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当然应当统筹协调法学教育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应当是法学教育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牵头抓总,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目前,有两方面工作亟须统筹协调:一是整合政府、司法机关、教育机构、法律实务界等各方的资源和专长,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合作培养机制,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紧密结合,有效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发挥党在全局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法学教育工作系统化发展。应当建立成立由中央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法治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现对全国法学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有效调控,确保法治人才培养与使用的高效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公室作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应强化对法学教育相关难点问题的对策研究,拟定法学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方案,统筹协调司法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落实。

其二,加强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是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具体指导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发挥在师资队伍建设、学历学位设置、跨学科交流等教育综合类事务方面的指导功能,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在法学学科建设、培养方案制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有机衔接等法律专业类事务方面的指导功能。目前,司法部的指导职能仅表现为“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并未突出其对全国法学教育指导的主体地位。司法部不仅是参与指导单位,而且应当对全国法学教育的指导工作负总责。教育部也需要在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和优化,支持政法院校围绕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式、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支持政法院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二)优化法学院校办学模式,构建符合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要求的制度环境

第一,探索由司法部、教育部统一共管五所重点政法院校,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共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模式。在政法院校中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管机制,能够促进政法院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五所重点政法院校作为全国法学教育标杆,应由教育部、司法部共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管理,发挥其对普通法学院系的示范效应。多方共管机制包括:共同制定发展规划、开展指导管理,明确学校的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方向,确保法学院系的发展符合国家法治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共同指导教学科研、组织绩效考核,支持法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工作,鼓励开展符合国家需求的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共同提供就业指导与支持,制定针对法学院校学生的就业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就业指导活动,推动学校与企业、法治部门等开展实践合作,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二,发挥好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骨干示范作用。《两办意见》明确指出,推进法学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关键在于充分发挥重点政法院校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下,选择一些基础较好及对行业和区域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政法院校和重点学科,通过重点建设,在教育质量、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实现较大提高,带动整个法学教育的发展。发挥好这一作用,首要的是开展新时代法学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比照“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资源投入力度,对五所政法院校进行重点建设。五所政法院校也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发展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方向,培育和开设具有前沿性和实践性的法学课程,建设培养高水平法治人才、解决国家或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

第三,打破现有法学教育评价模式,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高等院校评价体系。当前,“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的评价模式难以满足法学教育独立客观评价的需求,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评价体系,专门针对法学院校,并且以实务为导向,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的参与,以更准确地评估法学教育的成效。新的评价体系应当突出实践教学效果和学生实践能力,内容应涵盖学科结构布局、实务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比例、实务导师的占比、实习评价、学生的学术能力和跨学科能力、司法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用人单位满意度等多个维度。此种评价体系将更全面地反映法学教育的实际成效,促进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界的联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建立由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该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评估委员会还应开展社会调查,对法律专业毕业生进行用人单位调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评价反馈机制。

(三)完善法学教学培养体系机制,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深度融合

德才兼备、理实并重的法治人才培养,不只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法学院校的任务,司法部门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对人才有什么要求,都需要通过畅通的渠道,客观、完整、及时、准确地反馈到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和环节之中。在法治人才培养上,司法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要在法治人才培养中承担起共同责任,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深度融合。

第一,优化法学学科体系。为培养实务部门所需的法治人才,应打破理论学科界限,设置与司法实务相匹配的实践性学科,如审判学、检察学、律师学等,学科建设由理论界和一线实务专家共同开展,确保学科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中国法治新时代、国际形势新格局与数字技术新革命的时代背景下,应特别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在传统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方面,可以设置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国家安全法学等学科;在法学与新兴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方面,可以设置人工智能法学、涉外法学、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兴学科,以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

第二,健全法学教学体系。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是健全法学教学体系的必由之路。法学院校应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交流,建设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提供覆盖面广、参与度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机会,切实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严格管控实习质量,设置一年至两年的实习期作为必修课程,规范实习人员的选拔、管理和考核流程。其次,健全案例教学机制,提高案例教学课时比例、科学设置案例教学环节、完善典型案例库等,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推理、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再次,完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除了配备现实版法庭场地外,注重鼓励模拟法庭活动形式多样化,不局限于模拟庭审流程,可拓展到法律实务的其他环节,如案件准备、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庭前调解等。在法律诊所教学方面,应以真实案件为依托,聘请实务导师,指导学生全程参与办理案件,以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完善法学教材体系。法学教材是系统化呈现和反映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成果,直接决定法学教学的整体结构安排和教学重点要点。教材的编写和更新,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质量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效果,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法学教材应当紧密结合国家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教育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材内容。为了解决法学教材与司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应当加强法治实务教材的编写工作。建议由司法部牵头,与高等法学院校、法律实务部门等多方合作,共同编写全国统一的审判学、检察学、律师学、仲裁学、公证学等实务教材,突出实践性、前瞻性和系统性,并结合国内外法治发展的新趋势,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为学生提供贴近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

第四,加强数字技术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应用以及数字法治建设的成果为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提供了新契机。应推动法学教育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把人工智能技术方法和思维方式融入法学知识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课堂体系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系,用人工智能技术方法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推动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和数字法治建设的成果将极大丰富实践教学资源,数字法院、数字检察等平台建设将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新的途径,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将发生变化。例如,法学院校传统的案例教学虽然在理论传授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授课教师往往会对案例事实进行“编辑”或者定向汇编,难以呈现最新的司法实践问题,以及复杂多元的裁判影响因素。然而,通过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可以进一步挖掘司法机关积累的案件数据资源,及时总结实践中的疑难、复杂、热点问题以及类案处理模式,通过最新的司法实践来验证理论的科学性,引导学生直接面对、思考和解决实务中的真实问题。

第五,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在于不仅需要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培养学生实务技能。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不断完善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打破现有的体制壁垒,实施人员互聘计划,既鼓励和支持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办案专家兼任法学教师,也推动院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构建一支既具备实践能力又拥有理论素养的师资队伍。为了确保双向交流机制的有效运行,完善实务专家兼任法学教师的相关配套制度成为当务之急,需要开展工作量计算、工资报酬、晋职晋级、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保障实务专家的权益并激励其积极参与教学工作。例如,对兼职法学教师应采取和专业教师同样的考核标准,从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情况、工作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评,实务部门依据院校的教学考评结果对兼职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折算,纳入本单位考评范围。在工资报酬方面,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也应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科学制定兼任法学教师的工资报酬标准。在晋职晋级方面,实务部门专家在法学院校的教学成效和法学院校的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成效,都应作为所属原单位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六,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期间,应积极参与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检委会等会议上的讨论,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案件审理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必要时,可考虑赋予挂职的法学教师临时法官、检察官身份,参与办案实践,并通过建立办案考核机制,在实践中提升教师的司法实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学理论工作者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将实务界面临的真问题和真实案例作为研究重点,积极参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实务研讨、课题合作、案例编选和学术论文评选等活动,推动司法办案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融合。

六、结语

推动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加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响应时代发展需求和历史使命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的关键环节。这一改革要求从理念更新、办学模式创新、教学培养机制建设等多个维度着手,共同致力于推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发展。然而,无论改革如何深化、措施如何多样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改革始终是最根本的任务。只有在实践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才能实现紧密结合,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核心使命才能真正达成。推进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致力于培养更多优秀的法治人才,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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